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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基隆民政處長是否構成圖利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基隆民政處長是否構成圖利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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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圖利不太可能啦,因為受益的對象太不確定了

但是有一種例外

https://reurl.cc/K89mvp

那就是溫朗東準備提告的

基隆市選委會開會時,會議中提到「罷免林沛祥」,有116件「簽名偽造」。而基隆市選委會寄出了26件查詢單,問「是否為本人簽名」,有20件說「是(本人簽名)」,另外6件則沒回函。他質疑「這等於回函的每一件查詢單,都表明自己真的有簽名連署罷免林沛祥。民眾都說簽名是真的,那116件『簽名偽造』怎麼來的?」。

「基隆市選委會總幹事,由基隆市政府民政處長兼任,去年總幹事張淵翔,就被發現在『罷免謝國樑』的案子中,擅自把319份合格的連署書列成偽造,還要求寄出25,000 份查詢單,簡直是胡搞瞎搞」。

溫朗東指出,在張淵翔卸下基隆市選委會總幹事之後,由民政處副處長趙明華擔任總幹事,「結果,現在又鬧出不知哪來的116份『簽名偽造』連署。不僅如此,張淵翔現在還因為涉嫌從民政處的戶政系統調出民眾個資,拿去給國民黨市黨部,用來偽造『罷免綠營市議員鄭文婷、張之豪』的連署書,被檢方聲押禁見」。



這種利用戶政資料去偽造假連署,然後發查詢單

為特定被罷免人護航的行為

因為其受益對象確定

而且違法行為明確

的確是有可能成立圖利罪的喲





※ 引述《raes88097 (阿)》之銘言:
: 如果依新聞所討論,民政處長利用戶政資料系統比對黨員名冊,
: 更新戶籍資料,以利罷免推動
: 除了個資法、偽造文書(幫助犯/共犯)
: 這樣算不算圖利罪?
: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4款第5款
: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 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 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 也就是,對於非主管事務,明知違背個資法,利用職權機會,圖國民黨之不法利益,
: 以上似乎都有構成,只是「因而獲得利益」這個要件不確定有沒有構成
: 另外這兩款,沒有罰未遂犯
: 不知道未來有沒有可能構成違背職務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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