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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竹市議員黃文政、吳國寶涉各詐領4900元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新聞] 竹市議員黃文政、吳國寶涉各詐領4900元 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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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einse (B3:神奇IDの愛貓人士)》之銘言:
: (中央社記者郭宣彣新竹縣30日電)
: 新竹市議員黃文政、吳國寶涉各詐領4900元出席費等費用,法院今天判處黃文政有期徒刑: 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吳國寶遭判1年8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可上訴。

: 推 YouGot5566: 國民黨不貪污在報好嗎? 116.241.152.20 04/30 21:45
苗栗縣另有一件貪污案,同樣在本日正式宣判(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九十八號)、但結果是無罪

涉及的是「無黨籍」議員禹耀東、禹晨(即「人頭助理」)父子

給的無罪理由為:

(一)現行法令對於地方民意代表公費助理之資格、工作內容、時間、場所均未有所規範,原則上悉由地方民意代表自行決定。銓敘部亦認為:縣(市)議會公費助理係由議員自行聘用,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非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約聘僱人員,不受公務員服務法關於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規定之限制。故「專職」或「兼職」並非本件法律爭議之重點,應依該助理有無實際提供勞務以資判斷。

(二)依被告禹晨任職公司函覆資料,被告禹晨均為常日班或白日班員工,夜間、週末不須工作,公司亦未禁止兼職;另根據相關證人證述,被告禹晨確有於前述期間利用夜間、週末實際提供議員助理之勞務,此與常情並無違背,與被告禹晨其他正職之工作時間亦不衝突,故不能認定被告禹晨係未實際聘用之「人頭助理」。

(三)被告禹晨名下臺灣土地銀行苗栗分行帳戶於前述期間所支出之款項,除一筆現金支出外,其餘皆屬被告禹晨個人支出;且該帳戶提款卡雖由被告禹耀東持有,但於前述期間無任何以提款卡提領現金之紀錄,故不能認定該帳戶於前述期間係由被告禹耀東實際掌控及被告禹晨基於公費助理身分受領之款項均係供被告禹耀東私人使用。

(四)被告禹晨雖為「兼職」助理,惟檢察官所舉證據不足憑以認定其未實際從事助理工作或其受領之公費係供被告禹耀東私人使用,即不能證明被告二人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行。

因此看來是無法找到認定犯罪的根據,端看檢察官是否會表示不服了...



不過話說回來,新竹市的部分,當事人二位事後都透過媒體,公開強調會提起上訴:

吳國寶:
我都有去開會,是定位系統出問題,當天議會前面在整修,他的手機定位顯示議會後面、巨城旁邊,但實際上一一零年十一月三日及二十四日這兩天開會,本人都是有去開會的,當時都有跟檢察官說明。

如果我沒有去開會,我都會在簽到簿上畫X,當月我畫了五個X,但被指涉沒去開會有領錢的那兩天,我沒有畫X,因為當天就是有實際參與議程,所以到議會簽到,如果我沒有簽到的話,人數不夠也不能開會的。十幾年來,幾乎都倒貼經費辦理公益活動及協助地檢署辦反毒宣導,怎會為了二千多塊犯法。

黃文政:
尊重司法,但整起事件就只是「誤簽」,他因為趕時間,到議會沒看日期就簽名上樓開會,誰會為了二千多塊去貪,一定會上訴捍衛清白。



因此如今還真的搞不清楚了

當時的認罪是「緩兵之計」,還是轉移話題的模糊之術?真的不能相信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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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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