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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法務部長鄭銘謙指示嚴辦圖卡案?!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法務部長鄭銘謙指示嚴辦圖卡案?!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時間推噓 X 推:2 噓:5 →:8

→ baan: 對的法官 就會把靈堂羈押了 27.52.65.67 07/06 14:50

笑死!又是一個不讀書的小草。最好擺遺照設靈堂是可以致生危害安全啦!

能不能成立公然污辱都還有問題了,有的法官認為擺遺照設靈堂詛咒他固然使人不悅

但尚未至貶抑他人人格之程度,所以不構成公然污辱,更別說是誹謗了!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26 號刑事判決


㈢綜觀前述被告指揮他人張貼紙張之內容,僅係被告頭像與靈堂背景之合成照片,並搭配「6樓張公亡琨倒債20萬」之文字,未為任何欲加害告訴人生命等之文字說明,則其是否係屬以被告直接或間接所能支配之事項為惡害通知,抑或僅係透過鬼怪神力、福禍吉凶之單純詛咒、情緒發洩,顯有可疑,縱依我國習俗,上開內容有將該照片視為遺照以詛咒、拜求該照片中之告訴人發生死亡結果之意,足使告訴人於獲悉後產生困惑、不快或不安之情緒。然衡諸告訴人除指示他人張貼前揭內容之紙張外,未在密切關聯之時間內,再向告訴人傳達其他具有指涉被告可直接或間接支配據以加害告訴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等意涵之言詞、動作或行為,是其目的應在詛咒告訴人不幸,而非意欲加害被告,此亦可由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對上開被告張貼內容感到害怕,是因為被告詛咒我和家裡的人都死亡等語(本院卷第224頁)得資印證。是被告前述所為,雖有表達其主觀上希望告訴人不幸之想法,告訴人對此亦有不快,然因告訴人是否確會遭此惡害,要非被告所能直接或間接支配掌握之事項,自非屬刑法上之惡害通知。是被告上開所為,尚與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不符,惟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公然侮辱犯行間,具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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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108.11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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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chlin 07/06 15:22綠共真的很奇葩

回去念書好嗎? 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forAver 07/06 15:23擺放檢察官法官的靈堂一樣會GG啦

1.公然污辱是告訴乃論 2.實務上有認為擺靈堂放遺照不構成公然污辱的案例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108.11 臺灣), 07/06/2025 15:24:52

tiawiare 07/06 15:24用政府的工具欺壓人民,人民如果敢挑戰

tiawiare 07/06 15:24,馬上再用政府的權利羈押

isud40401 07/06 15:24我的發文能吃掉你四篇扣達,已滿足

笑死!都已經快四點了!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108.11 臺灣), 07/06/2025 15:26:47

cfetan 07/06 15:27綠急成這樣,幽默

ms883050 07/06 15:28哈哈,這樣也爽啊,白藍粉真的廢!我都

ms883050 07/06 15:28是進來拜讀法律常識的。

dostey 07/06 15:29遇這群腦殘常駐kmt9.2舔共仔 只會不斷跳針

ms883050 07/06 15:31擺靈堂就小學生在幹的事,居然腸粉會認

ms883050 07/06 15:31真?原來腸粉只有小學生程度,難怪看不

ms883050 07/06 15:31懂法條。

wccw010034 07/06 15:34解釋法律也能雙標,適用實際當然也能

wccw010034 07/06 15:34雙標

法盲是不是看不懂中文?恐嚇要致生危害於安全,設靈堂擺遺照要怎生危害於安全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226 號刑事判決 (二)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

,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至所謂 惡害之通知,必須該通知之內容,客觀上係行為人可以人力而直接或間接得加以支配掌握 者,始屬該當,如屬鬼怪神力、福禍吉凶之卜算詛咒等內容,被害人是否確會遭此惡害, 要非行為人直接或間接所能支配之事項,縱其內容有使他人產生困惑、嫌惡、不快或稍許 不安等滋擾行為,則僅係屬迷信犯,要非屬惡害通知之恐嚇

。是行為人所為通知是否足使 人心生畏怖,應就通知之內容、方法,以及社會大眾認知之民間習俗、文化背景等情況, 綜合予以判斷。 (三)基此,被告於110年12月19日中午12時50分許至同日晚上10時14分許間,使用通訊軟 體LINE(暱稱「我要一個人來照顧我」)以越南文傳送「今天你在幹嘛?仍然自命不凡在 桌上,很簡單地再次祭拜你們」、「很快地」等文字訊息,以及顯示內容分別為「告訴人 與他人之合照」、「將告訴人與他人之合照擺放在神像或招財金雞、香爐等祭拜物品旁」 、「將告訴人與他人之合照擺放在娃娃、零食餅乾等物品旁」之照片數張給告訴人等情, 固為被告所是認,且有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翻拍照片及文字訊息譯文等在卷可稽(偵卷 第81至89、115頁),然綜觀前揭被告傳送給告訴人之訊息內容,雖有使用「祭拜」、「 很快地」等語句指涉告訴人,且伴以數張將告訴人與他人之合照與神像、娃娃或其他祭拜 物品一同擺放之照片,

而堪信被告係向告訴人傳達其有以告訴人作為祭拜對象、向神像及 娃娃進行祭拜等內容,但該等通知內容,既未具體指明所祭拜事項究竟為何,則是否係屬 以被告直接或間接所能支配之事項為惡害通知,抑或僅係透過鬼怪神力、福禍吉凶之單純 詛咒、情緒發洩,顯有可疑,故縱就放置尚未死亡之人之照片向神像及娃娃進行祭拜一事 ,依我國或東南亞地區之相關民間習俗、文化背景,或寓有詛咒、拜求為該照片中之人在 身體健康、財產收入等事項帶來不幸,甚至將該照片視為遺照以詛咒、拜求該照片中之人 發生死亡結果之意,而足使該照片中之人(即遭祭拜之在世者)於獲悉後不免產生困惑、 不快或不安之情緒,衡諸被告除傳送前揭訊息內容給告訴人外,在密切關聯之時間區段內 ,並未向告訴人傳達其他具有指涉被告可直接或間接支配據以加害告訴人之生命、身體、 自由、名譽或財產等意涵之言詞、動作或行為,是依上開有關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說明,不 論被告放置告訴人之照片向神像及娃娃進行祭拜,主觀上有無希望告訴人之生命、身體、 自由、名譽或財產發生不利、負面結果之想法,均難認被告傳送前揭訊息內容給告訴人之 行為係屬惡害通知之刑法上恐嚇行為。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108.11 臺灣), 07/06/2025 15:37:55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108.11 臺灣), 07/06/2025 15:4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