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最低本刑就是七年,說重判的是不是智障
偽造文書罪的部分不提,高虹安所觸犯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規定在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最低本刑本來就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既然如此,那麼高虹安只被判了7年4個月,到底是哪來的「重判」可言?明明只比法定刑度下限多了4個月而已欸。
雖然根本上要檢討的是貪污治罪條例的刑度體系啦。不分案例事實,瘋狂提高各種犯罪類型的刑度,是真的很白癡。
但現行法下,7年4個月絕對沒有「重判」可言,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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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輕判最低耶
可能以為不會判這條吧
因為他們覺得無罪阿
不到最低,但已經是相對低了
我不了解法律,請問二審認罪還能減刑嗎?
重點不是有沒有認罪,而是檢察官有沒有一起上訴。 如果只有高虹安上訴、檢察官沒有上訴的話,那麼依據刑事訴訟法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原則上法院在刑度上是不能判得更重的。 第 370 條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 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確實是輕判了
法官根本就是輕判,垃圾
洨草一堆彷彿小學沒畢業的看不懂字很正常
七年太重了啦,藍白下個會期馬上修法
11萬是能判多重
贊成藍白修法調降,繼續秀下限
沒事啦 不然叫藍白修法改貪汙只適用綠營
金額不大認罪加還錢通常都會減刑
是,一堆低能草
藍白一律貪汙無罪就好了啊
還能拼拼緩刑但還要凹的話就沒救了
根本就輕判 高虹安不認罪沒有悔意犯
後態度不改 還找助理串供指示湮滅證據
這樣才判七年太便宜她了 以前的都不
是判這麼輕
4
看來是輕判了
而且偽報加班費成立私人小金庫是46萬(
第一年)只認她已經花的11萬根本就是放
水 還有第二年第三年的帳都沒追查 也
是放水
立委修法就愛加重刑期,自作自受剛好而已
這輕判好嗎
法官看來是被摸頭拉,之前講這麼兇
態度良好 交回犯罪所得能減輕二分之一
水母不認罪也能跟小兔差不多的結果,操
我就看那位委員敢提修這個法的XD
小草之所以叫小草
沒有合適理由或慣例,一般不會判最高或最
低
中小草是認為小智應該被關七年以上吧
小草連法條都沒看當然覺得7年很重
牠們就是一群智障
哈哈四個月是檢查官送妳的,愛嘴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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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浮報助理費!「小兔」招:都由高虹安決貪污治罪條例 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7
Re: [新聞] 桃檢4度請票欲搜索鄭文燦 均遭法官以「無貪污治罪條例 第5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 未遂犯罰之。」 第11條第2項「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6
Re: [討論] 我來讓柯粉直接破滅 對高虹安的最後希望先說我不是故意要酸你的 但我真的覺得不是5-1條耶 一般議員詐領助理費是用人頭 這些人頭是配合議員的 是心甘情願的 所以用的是貪汙治罪條例 第5-3條4
Re: [新聞] 傻眼!赴警局報案反遭詐騙 警察變詐欺犯8看到這個新聞我認真想問,這判決是認真的嗎? 所謂的懲戒法院判決休職真的是我想的那種休職嗎, 結果去google一下,雖然沒找到判決書,但是得到以下內容, 首先利用職權詐騙這件事: 根據 貪污治罪條例5
[黑特] 一堆網軍又再洗比例原則了,要騙誰!貪污治罪條例 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3
Re: [新聞] 選罷法第廿六條 通過行政院版本: : ※ 文章網址: : 推 hydra3179: 不過致中回鍋從政,也沒地方選得上了吧 59.124.165.188 05/26 16:48 : 推 QQFU: 賴的黑金槍真厲害,完全切割中 101.12.89.153 05/26 16:49 : → tinmar: 現有法律縣市首長二審還沒定讞 都能去職了 59.115.159.217 05/26 16:494
Re: [新聞] 台南議會前議長賴美惠涉詐領232萬助理費公文書罪嫌起訴賴美惠等5人。 有人說怎麼不是貪污罪起訴,會這樣講代表這個人連中文都看不懂 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是什麼罪? 就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的第一項第二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2
[討論]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阿北我在土城等你 貪污治罪條例 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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