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民眾黨 徒具形式的兩岸監督條例草案
民眾黨 (尤其是黄國昌)
罵了民進黨打 假球很久的兩岸監督條例
黃國昌委員在選前不斷的說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欺騙台灣社會
日前 黃國昌委員完成了
《兩岸締結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擬案, 並送到了立法院
今天要付委審查,
草案已經出現在立法院網站
https://ppg.ly.gov.tw/ppg/bills/latest-yuan-announcements/202110025220000/
details
PDF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7/LCEWA01_110107_
00175.pdf
https://reurl.cc/rrmb8y
(PDF 縮網址)
打開草案內容,果然 不負我的期望
那個有政治良心、道德感 的黃國昌果然是消息了
只剩 求同存異的 藍國昌了
相較過去在 時代力量的版本
「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
國昌委員 不但拿掉了 這個具有 兩國論 精神的草案名稱
2016年時的黃國昌
「我國」指的就是「中華民國」,強調主權意識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捨棄兩岸用語,將「中華人民共和國」
放入名稱當中,並以「我國」代稱中華民國,
強調2300萬的台灣人民形成的主權,與中國本來就是不同的主權。
而且還拿掉了 過去相當重要的 第 16、21條的內容
第十六條 (協議之審議與備查)
兩國協議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
法律規定之事項者,協議締結機關應於協議
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
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
規定之事項者,協議締結機關應於協議簽署
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
備查。
前項備查,經立法委員十五人以上連署
或附議,院會應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確
認協議之內容並無違背法律,亦未涉及法律
之修正或原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
立法院各委員會依前項規定審查兩國協
議之備查,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
成之;逾期未能完成確認者,視為已將備查
轉為審議。
第一項之備查案,得由立法院決議,逕
行轉為審議。
第二十一條 (政治性協議之公民投票)
涉及建立軍事互信機制、結束敵對狀態、
安排階段性或終局性政治解決、劃定或分
享疆界、決定我國在國際上之代表或地位,
及其他可能影響我國主權之兩國協議,須有
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
之三之同意,再依公民投票法之程序,辦理
全國性公民投票,由我國選舉人投票複決,
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始為通過
。
雖然說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已經訂有門檻了
但民眾黨 這個版本,怎麼連門檻都不願意提
我覺得黃國昌提了這個草案
已經是
背叛太陽花 當初的精神了
不知道其他人怎麼看…
不知道太陽花時期的那些人,看到這個版本會不會吐血…
現在的國昌,會怎麼評價 2014年的黃國昌
--
當初的草案被誰搞掉的呀 不就民進黨
答應了太陽花卻八年沒有版本的
小草吞不下兩國論啊
是他媽的民進黨 而你只會做的事是這個
比憂國騎士團還不如
就已經放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了怎麼會沒修
法
所以 黃國昌罵了8年多了 ,現在丟這個東西喔…
柯建銘說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你知道為什麼管不到ecfa嗎
因為他媽的政治性不政治性不是你我說的算
是隨便執政者說
要防止賣台 不能只靠執政者的良心
需要入法
小草信仰的不是理念,是國昌老師,國昌老師
做的那必定是對的
誰跟你說管不到的?自己當大法官勒
屁 哪裡管得到
你又是大法官嗎
民進黨連提都不敢提不就更垃圾
小草會出征8年前黃國昌嗎哈哈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門檻是四分之三出席
,四分之三同意,也就是只要有四分之一
的立委就可以杯葛。
道德長城黃國昌提的版本,只要立院佔多
數立委一樣可以輾過去,反而把門檻降低
了,就算十年前有黃國昌的版本,半分忠
一樣可讀輾過強行簽訂服貿。
根本不是太陽花的精神,是馬英九的精神
你說對了 但小草不會想知道
好了啦塔綠班
連提都不提的檢討提出的?
完全執政八年的民進黨提了什麼?
讓dpp改啊,不過dpp根本就躲起來了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了,小草識字很難?
還是通過一個下修簽約門檻的馬英九條例
比較爽?
笑死人 去叫民進黨修掉「兩岸」人民
關係條例,改成「兩國」啊,嘴砲仔
一堆低能智障綠狗又再出一張嘴
綠共黨之前立委過半連提都不提,一群智障綠狗
怎麼不噴民進黨。當初提案過了不就沒事。
綠:這騙票用的怎麼可以真的去做,國昌
你來亂的吧!!!!
黃的版本不好,就請DDP快提一個版本。
DPP就是修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啊
爆
Re: [爆卦] 邱顯智FB立法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 2020-04-06 法規名稱: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27 日8
Re: [轉錄] 林志潔FB:重啟服貿是假議題林教授的意思, 就是關於兩岸與憲政的重大政治性協議 已從備查改為絕對多數立委審查才可通過 那我就好奇,為何當年學運想特別立專法 查了一下發現8
Re: [討論] 藍白可以推服貿監督條例?2016年政黨輪替,國民黨淪為在野黨,也失去國會最大黨地位, 另外立院還多了新政黨時代力量。完全執政的民進黨, 由行政院提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另外朝野黨團、 個別立委也共提出9個版本。X
Re: [新聞] 黃國昌蹭318學運挨酸唯一背叛 被提醒沒監督法案大家都有提出過 行政院提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 民進黨立委李俊俋提《台灣與中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 立委蘇巧慧提出《臺灣與中國締結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 時代力量黨團則提出《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X
Re: [新聞]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跳票8年 黃國昌:加入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在哪? 五大原則 1、貫徹公民參與 2、國會監督5
Re: [討論] 所以兩岸監督條例還沒通過喔?2019年 就有修訂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增加5-3 兩岸政治協議須經國會雙審與全民公投 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90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3
Re: [討論] 兩岸監督條例很重要?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重不重要 如果一個當初被民進黨當成神級學運的太陽花運動 的主要訴求 被看成廢物 那表示 當初這個所謂太陽花運動就是完全打假球 而且是失敗的社運 只是一個純粹顛覆原有執政政權的工具而已 所以如果是一個重視太陽花運動精神 甚至作為指標的政治人物 一定是要推動完成2
Re: [新聞] 《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協定》美國會可審跟對岸簽的叫協議 目前跟對岸處理的法律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依照法令第4-2條第三款辦理 簽完回來後依照第5條第二款辦理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X
[討論] 監督條例已立法審柯文哲服貿協議沒問題誰說兩岸監督條例沒有入法的 已立法只是名稱不叫兩岸監督條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3 條 1 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九十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1
Re: [新聞] 快新聞/來公開辯論啊!邱顯智邀林志潔林教授的意思, 就是關於兩岸與憲政的重大政治性協議 已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3條 從備查改為絕對多數立委審查才可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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