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藍白可以推服貿監督條例?
※ 引述《taxuan ()》之銘言:
: 柯文哲說當初太陽花並沒有反對服貿
: 而是反對黑箱服貿
: 所以要解套的方法
: 就是黃國昌提服貿監督條例
: 這樣藍白就能一起通過陽光服貿
: 所以藍白可以先共推服貿監督條例?
https://reurl.cc/v0pQZL
2016年政黨輪替,國民黨淪為在野黨,也失去國會最大黨地位,
另外立院還多了新政黨時代力量。完全執政的民進黨,
由行政院提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另外朝野黨團、
個別立委也共提出9個版本。
其中最特別的是當時的民進黨立委李俊俋提《台灣與中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立委蘇巧慧提出《臺灣與中國締結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
時代力量黨團則提出《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
這三案明顯都已將兩岸視為兩個國家,引發違憲爭議。
兩岸監督條例要立法,但朝野立委連法案名稱都無共識,之後民進黨決定不另訂新法,改修《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5之3條,訂出規範,
立法院也在2019年5月底完成三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10001
第 5-3 條
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九十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締結計畫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始得開啟簽署協議之協商。
前項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係指具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性之協議。
負責協議之機關應依締結計畫進行談判協商,並適時向立法院報告;立法院或相關委員會亦得邀請負責協議之機關進行報告。
立法院依據前項報告判斷雙方談判協商已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要求負責協議之機關終止協商;行政院判斷雙方談判協商已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應終止協商,並向立法院報告。
負責協議之機關依締結計畫完成協議草案之談判後,應於十五日內經行政院院會決議報請總統核定。總統核定後十五日內,行政院應主動公開協議草案之完整內容,函送立法院審議,並向立法院報告協議過程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
立法院全院委員會應於院會審查前,就協議草案內容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舉行聽證。
立法院院會審查協議草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再由行政院將協議草案,連同公民投票主文、理由書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其獲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之半數者,即為協議草案通過,經負責協議之機關簽署及換文後,呈請總統公布生效。
關於政治議題協議之公民投票,不適用公民投票法第九條至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關於期間與同條項第三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其餘公民投票事項,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公民投票法之規定。
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
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政治議題協商或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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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知道沒人會認真看 但2019年就有通過監督的法案
這還是上上屆的事... 不能說名字不同就沒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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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白粉才不管這個
民眾黨可能有不同的想法想提新版本也說不
定。
提啊 沒提就噴爆你
這是加蔥過的版本嗎?黃國昌說沒有就是
沒有
重點在於憲法,沒有人要修憲界定中華民國
實際領土
沒加蔥的不算 當作沒有
他們會吵說沒有專法
白粉從頭到尾就是靠騙、炒作議題
某人只想過自己的版本別人的都不行
有夠心高氣傲的,難怪不敢選連任
貨貿服貿算涉及政治議題??
期待塔綠班會看中文是太難為了。政治議題跟
經貿議題根本是兩件事好嗎
笑死喬柯的鬼扯辯解真的騙得到40%低智
商欸
怎麼不算政治 中共想翻就翻哪次不政治?
政治和經濟簡稱政經 本就密不可分
說沒關係根本超故意
白粉就是愛詭辯
詭辯明明就是民進黨,當初用反滲透法取代
代理人法案,結果反滲透法只對選舉有效。
哥布林還不是覺得很香,但跟反滲透法相比
閹割到不行,中國透過白手套從美國給錢,
就能完美躲過反滲透法的「敵對勢力」前提
更正:跟代理人法相比
爆
Re: [爆卦] 邱顯智FB立法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 2020-04-06 法規名稱: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27 日19
Re: [討論] 柯建銘談柯文哲重啟服貿另一篇新聞寫的更清楚,不過我不貼連結 柯建銘 講的是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之3修正 修法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634618
Re: [轉錄] 林志潔FB:重啟服貿是假議題林教授的意思, 就是關於兩岸與憲政的重大政治性協議 已從備查改為絕對多數立委審查才可通過 那我就好奇,為何當年學運想特別立專法 查了一下發現4
Re: [新聞] 重啟服貿引法條論戰 邱顯智:柯建銘說法說真的 我也對林志潔的解釋說 服貿等跟中國的貿易協議 適用兩岸關係條例的5條之三 感覺到可笑 看看立法理由說明吧 三、為落實政治議題協議與談判之事前民主監督,爰明定第一項,規範洽簽兩岸政治議題5
Re: [討論] 所以兩岸監督條例還沒通過喔?2019年 就有修訂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增加5-3 兩岸政治協議須經國會雙審與全民公投 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90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3
Re: [討論] 兩岸監督條例很重要?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重不重要 如果一個當初被民進黨當成神級學運的太陽花運動 的主要訴求 被看成廢物 那表示 當初這個所謂太陽花運動就是完全打假球 而且是失敗的社運 只是一個純粹顛覆原有執政政權的工具而已 所以如果是一個重視太陽花運動精神 甚至作為指標的政治人物 一定是要推動完成3
Re: [討論] 瑩真律師破解柯文哲的話術原文修文講的 柯文哲提重啟服貿,民進黨負責通過法案,民進黨負責XD 好了我真的是要笑死了 再說下去我還真以為重啟服貿是民進黨提的 哈哈哈哈X
[討論] 監督條例已立法審柯文哲服貿協議沒問題誰說兩岸監督條例沒有入法的 已立法只是名稱不叫兩岸監督條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3 條 1 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九十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3
Re: [新聞] 兩岸關係條例已規範兩岸協議內容?黃國這邊是主要爭執所在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之3的第1項規定 「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九十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 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締結計畫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 分之三之同意,始得開啟簽署協議之協商。」X
Re: [討論] 重啟貨貿跟服貿是假議題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5-3 條 1. 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九十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 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締結計畫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 分之三之同意,始得開啟簽署協議之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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