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開獎!你是不是又翻車了 ?
早跟你們說了嘛
才幾天而已急什麼
等判決書出來再說嘛
看新聞稿也能 blabla 一堆
什麼 AB 稿
什麼誣告罪第2項
什麼變造證據
真得是不知道在急什麼啊
突然間人人都是法律專家了
洗了一堆文好不熱鬧
是有我們大綠師懂嗎
連網紅都不上車了
一堆政黑律師拼命開車過彎
翻車了吧
誣告罪第一項啦
誣告罪第一項啦
誣告罪第一項啦
http://i.imgur.com/1QyzwEB.jpg
謝謝法院還我清白
一直被板上法盲們攻擊 QQ
我知道你們一定會否認翻車
誣告就誣告
誰管你第一項還第二項
好啦
乖
下次不要這樣了
--
你去貼給妹妹 看他會翻車嗎
讚讚 給你個推
大叔你中文好爛完全看不懂在寫啥
第一項喔,那應該不用關了吧
???
哪部
你開心就好
高又贏!
其實我看不懂這篇要跟誰戰 169之1跟2
刑責不是一樣嗎?
可憐那~~~自爽是哪招
塔塔又翻車,高虹安贏麻了
你高興就好,真的。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
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喔你贏囉 快上訴
支持貪污犯上訴
啊就很多法律人說了第一項很難構成,法
官判決太扯。結果一堆人法律上說不過,
就瞎扯法院不是判第一項啦,是判第二項
,ab稿啦、是變造證據啦,從法院新聞稿
就可以看出來了,你看不出來是你有問題.
..結果被判決使書打臉。 懶人包大概是這
樣
"很多法律人" 找幾個具名的出來看看
那是你不認識而已,你去八卦看看幾十推
的,引用判例說不構成的,很多都是律師
朋友
具名是要讓青鳥出征嗎 我怕
要討論法律還是去八卦啦,這邊是政黑
八卦開吉是法律人同學會,這邊大概會是
外送師躺平炒股仔同學會
(呵欠) threads有律師具名阿
然被告犯後不思本案博士論文抄襲本案期
刊論文、另篇期刊論文之情事昭然,自訴
人之指摘實屬有據,其具誣告之故意實屬
明顯←判決書的第二項寫的很明,是在釣
嗎?
然後threads實名發表意見的律師一堆
你還龜縮在八卦喔
厲害,厲害,還不組團幫高打二審,
不然真的要關了啦,嘻嘻
是299+169
贏啦~贏啦~所以不用關了嗎?
噗哧 怎麼有人會自爆連判決書都看不懂是
判那條項啦 XD
青鳥 藍鳥 小草 我看不懂你留言的對象
我沒用脆啊 聽說是演算法同溫層取暖ap
pp
說沒有是你 說找到了也是你 你是神又是
鬼耶 不過還是謝謝你啦 讓法盲知道
律師是怎麼看判決的
"聽說" 也只會"聽說"
然後這位也是高虹安助理的辯護律師
threads一堆律師有針對這件發表看法阿
聽政黑說的哦
不用急啦 二審判也不會很久
你自己說八卦很多 啊有具名沒有
我找的是threads的具名 哪來神也我鬼也我
實在不知道哪邊翻車?就誣告啊!=_=
刑法第一六九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
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所以判10個月啊,去上訴到二審罪行應該
也不會多輕
你說 哪有很多法律人 又說在脆上 隨便
啦 爭這個有意義嗎 比爭法院是不是判
第二項還無聊
高的助理費案應該比這個誣告重
就你的資訊來源只有八卦很可笑阿XD
你還是等下午那攤在高潮。
為何不是第二款:因為高市長告了啊!
========
要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項所謂意圖
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
或使用偽造、變造證據,祇須有偽造、變造
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證據,而有使他人受
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圖為已足,不必有實行
誣告之行為,故為準誣告罪
那不是資訊,只是輿論風向球。 這次你是
不是真的氣到了啊,第一次看你這樣噓 XD
我只是愛嘴,沒事,出門出餐了。
沒頭沒尾在說什麼! 所以誣告罪不成立了
?
jkids 你跟我說幹嘛,去跟之前在板上洗
第二項的人說啊
智障文 只挑想看的看
爆
Re: [討論] 為何還要打高虹安阿?你完全搞錯了。 沒人「打」高虹安,她是自爆。 只是今天法院宣判而已。 ※ 引述《JoeChang5566 (揪嗆欸56)》之銘言: : 今天高虹安都沒市長做了,還有沒有政治路都不知道(應該是沒了)94
[討論] 好像高虹安會因誣告罪先進去關欸我看政論節目 因這幾天高虹安的誣告,被判刑十個月不得易科罰金的新聞 也有拿來節目上討論,其中也會請到律師上節目來談 律師就首先分享他擔任律師以來的經驗,有些委託人因為被告、不起訴後,就來找他要告 誣告回去,他都會跟他的當事人說不要告、因為很難告成,他律師生涯也只接過三件,他 當下都認為罪證確鑿,但檢察官最後還是不起訴,就知道誣告罪有多難成罪。26
[問卦] 判定誣告的標準是什麼?餓死抬頭 剛剛看新聞覺得很驚訝 以前一直以為誣告罪要成立 必須是提出告訴的人亂告根本不相關的人 結果現在發現針對與自身利益相關的案件提出告訴18
[討論] 警察是不是很喜歡誣告掛在嘴邊?確認要報案吼? 如果我們查證不實的話你可能會被依誣告罪起訴喔, 你再想清楚一下。 這兩年都有因為很倒楣的事要去報案, 一開始就會被警察說先想清楚,7
Re: [情報] 考選部更正109司律ㄧ試刑法標準答案20 關於誣告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至警局謊稱自己遭到性侵,由於並未指定犯人,甲不成立任何犯罪 (B)甲誣告 12 歲之乙竊盜,由於乙尚無責任能力,因此甲不構成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 (C)刑法第 169 條第 1 項之罪之成立,以受誣告之人確因誣告受刑罰或懲戒處分為必要 (D)甲至地方檢察署一併誣告乙、丙、丁犯詐欺罪,依實務見解,甲僅成立一個誣告罪- 臺北地檢署的檢察官跟大家說明誣告成立要件是完全虛構、捏造事實之惡意行為人 陳真的有發文,怎麼高去告他,形成誣告呢 更別說抄襲這件事,明明是學校說了算,一整個無言 誣告有那麼容易嗎?
3
Re: [黑特] 高虹安誣告成立的細節來測試一下 陳時奮指控高虹安論文抄襲,並提出高虹安論文某段抄襲作為指控。高虹安提出自己的論文作為證據沒有抄襲的部分,以此控告陳時奮毀謗罪,但論文經修改,修改時間晚於陳時奮指控當下提出論文的時間,與陳時奮指控當下的論文不同。陳時奮以這點控告高虹安誣告罪,請問誣告罪成立機率高嗎? 在這個情境中,高虹安控告陳時奮毀謗罪,而陳時奮反過來以誣告罪反擊,這個情境涉及幾個關鍵法律要素: 誣告罪的要件:根據台灣刑法第169條,誣告罪的成立要件包括「明知無罪而誣告他人」或「知悉有罪而使其加重罪責」。換句話說,誣告罪成立的前提是高虹安明知陳時奮的指控是正當的,但仍然選擇提告毀謗,意圖使陳時奮受到刑事處罰。 論文修改時間的關鍵性:在這個案子中,核心問題在於高虹安的論文修改時間是否影響了毀謗指控的正當性。如果高虹安在陳時奮提出論文抄襲指控後才修改了論文,那麼可以主張高虹安在提告時並不符合誹謗罪的要件,即毀謗罪的構成事實可能不成立。2
[討論] 就法論法 大家認為小智成立誣告罪嗎?就法論法 大家認為小智成立誣告罪嗎? 就我所知 誣告罪成立要件 極苛 所以我告你 你不起訴 反告我誣告 然後告成功的機率極低 因為誣告罪的成立要件是X
Re: [討論] 高虹安是第一個誣告被關說實在話 今天出現這種判決 你才應該要知道怕 大家都知道 誣告罪要判刑是非常非常困難 基本上就是要完全沒有這件事1
[討論] 若高虹安前年告人說她貪汙,誣告會成立嗎剛看板上新聞 高虹安被法院一審判決 誣告罪 刑責是10個月 就法律實務面來說 誣告罪要成罪、難度非常高 我看新聞寫的法院判決書 法官認為說高虹安明知論文就是有抄襲,卻還要告人 有誣告的故意,所以依誣告罪判有期徒刑10個月 那如果說前年也就是2022年高虹安的貪汙案爆發時,有人說 高虹安就是貪汙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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