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高虹安誣告到底怎麼回事
臺北地檢署的檢察官跟大家說明誣告成立要件是完全虛構、捏造事實之惡意行為人
陳真的有發文,怎麼高去告他,形成誣告呢
更別說抄襲這件事,明明是學校說了算,一整個無言
https://www.tpc.moj.gov.tw/292885/976681/661783/1050867/post
誣告有那麼容易嗎?
發布日期: 112-03-28
最後更新日期:112-03-28
資料點閱次數:29172
112年3月28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許佩霖檢察官
一、主題: 誣告有那麼容易嗎?
二、議題發想
我們常常在訴訟中聽到一方對於另一方的主張或說法感到不滿時,就會脫口而出說對方是「誣告」、「亂告」,但法律上所謂之「誣告罪」真的那麼容易成立嗎?一般民眾對此常常有所誤解,以為只要對方「告不成」,對方就會因此成立「誣告罪」,但法律上對於誣告罪其實有嚴格的認定標準。
(一)誣6警搜索偷名錶還PO文公審 毒犯法庭認罪已來不及
吳姓煙毒犯遭高雄市警方持搜索票到住處搜索,查扣安毒殘渣袋、吸食器等物,吳心生不滿,竟誣陷6名員警竊取「豪利士」手錶,還PO文公審員警,嗆已向媒體爆料,但吳事後提不出事證,在法庭坦承犯行,仍被橋頭地院依誣告罪,判10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
資料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231732
(二)反萊豬醫師蘇偉碩遭告發 反控陳時中誣告不起訴確定
醫師蘇偉碩反對含萊克多巴胺(瘦肉精)美國豬肉進口立場鮮明,2020年他因公開表示萊劑毒性達搖頭丸250倍,遭衛福部告發涉犯散布食安謠言罪,去年6月獲檢方不起訴。蘇於是反控時任衛福部長陳時中及食藥署長吳秀梅2人涉嫌誣告,上月獲台北地檢署不起訴,蘇不服聲請再議遭台高檢駁回,陳、吳2人不起訴確定
資料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043045
三、Q&A
問題一:我無辜被「亂告」浪費時間,是否可以反告對方誣告?
(一)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二)誣告罪之成立要件
1. 限於「刑事」、「懲戒」的糾紛,並且是向有權接受民眾的申告、並啟動刑事程序的公務人員提出告訴,例如:法官、檢察官、司法警察等。
2.需有誣告的故意,也就是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憑空捏造、虛構事實。
例如:明知道車禍後對方有留下來等警察到場,仍提告肇事逃逸、明知與對方僅有口頭糾紛並無碰觸身體,仍對其提告傷害、明知道對方是單純拾獲手機之人,仍提告竊盜
問題二:提告遺失帳戶、支票竟然構成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一)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而
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二) 所謂「未指定犯人」是指告訴人提出告訴時(通常是警察機關),說明了一個虛構的刑事犯罪事實,也沒有具體指出犯罪行為人,但實際上並沒有這個人或這樣的犯罪行為發生。例如:
1.明知道帳戶是交給(賣、出租)給別人,但因為擔心因此涉犯幫助詐欺罪,所以在警察詢問帳戶去向時,向警察虛偽稱帳戶是遺失或是遭他人竊走
2.明知道支票沒有遺失,但因為不想支票被兌現,所以進行掛失止付,委由銀行轉報司法警察機關協助偵查,誣告他人涉犯侵占遺失物罪嫌
3.一時好玩跟朋友打賭,向警察謊報友人遭綁架
四、結論
刑法上之「誣告罪」是為了避免有人濫用司法資源,把「提告」當作私人報復的手段,因而導致司法審判權遭濫用及妨害,而司法的公正性也因此受到傷害,並同時會陷他人於刑事訴追之危險,因而才有誣告罪之立法。但另一方面而言,提出告訴追查犯罪本來就是人民的訴訟權益,因此在兩者間須找到平衡,亦即,誣告罪要處罰的是完全虛構、捏造事實之惡意行為人。
因此,經歷長時間訴訟攻防後獲得勝訴或不起訴之一方,有時確會因為覺得不滿或冤枉而興起要對對方提告「誣告」的念頭,但需要提醒民眾的是,法律只是道德的最後防線,並非解決私怨或是情緒的工具,民眾主觀上認定的「亂告」往往與法律上認定的「誣告罪」有非常大的距離,是否要因此再提告誣告又再次陷入訴訟糾紛,需要審慎思考。
※ 引述《jump2j (Lockel)》之銘言
: 嗨,各位為鼻孔叫屈的小草
: 我知道你們大多懶得看判決理由,又或者看不懂,所以幫你們整理如下
: 要批,就針對判決理由、逐字逐句、條理分明的批評
: 屁都看不懂,連最基本的查證都不會,就胡亂攻擊法官,實在有夠民粹
: https://tpd.judicial.gov.tw/tw/cp-2850-2519819-35355-151.html
: 1. 高虹安有沒有誣告?
: 甚麼是誣告?陳時奮明明說實話,鼻孔卻提告他加重誹謗,就是誣告
: 所以爭點在於,陳時奮指控高虹安論文抄襲,是真的嗎?
: 法院認定,是真的,高虹安的確有論文抄襲。理由如下:
: - 鼻孔涉嫌抄襲兩篇資策會的文獻,經比對,確實有大量圖片、文字內容一模一樣
: - 鼻孔主張自我抄襲(引用自己的著作),但資策會的文獻是數人合著,不是高自己的著作: - 鼻孔引用辛辛那提學倫會副研究長Jane Strasser博士的電郵,主張學校認證自我抄襲: 但是
: Strasser在電郵裡指出這僅是他們兩人的內部討論,只是個人意見,不代表校方立場
: Strasser的個人意見未考量資策會文獻是數人合著、著作權不屬於高虹安、高的論文另: 有抄襲其他文獻等事實
: Strasser的個人意見與校方的「學生行為準則」第(B)(3)(d)條關於抄襲之規定相悖
: 所以法院依照自由心證原則,認定這篇郵件,不足採信為證據
: - 佐以高虹安論文確實大量引用資策會文獻且未引注的事實,可認定高虹安確實有抄襲: - 結論:陳時奮說你抄襲,這是事實,你卻告他誹謗,屬於誣告
: 2. 高虹安是不是「故意」誣告?
: 高虹安是否明知自己論文抄襲,還告陳時奮加重誹謗?
: 是。理由如下:
: - 鼻孔主張她是信賴學倫會的郵件,認為自己確實沒有抄襲,所以不是故意誣告
: 但是
: Strasser已經表明這封郵件僅供內部討論,鼻孔你自己也知道
: 論文是你自己寫的,文中大量摘錄其他文獻的文字與圖片,又沒引注,你不可能不知情: 鼻孔在東窗事發後,採取「擠牙膏」的方式補正引注,具體來說,就是被抓到一個,就: 補上一個參考文獻,又被抓到一個,再補上一個參考文獻。顯然有「被發現後,再處理: 」的僥倖心理
: 3. 高虹安是否意圖讓陳時奮受到刑事追訴?
: 是。理由如下:
: - 鼻孔在媒體前大張旗鼓地按鈴告人,法庭裡又偷偷撤告
: - 陳時奮指控鼻孔的原始論文抄襲,鼻孔卻是補正參考資料後,拿補正後的論文告人家: 綜上,鼻孔顯然有意讓陳時奮受到無辜的刑事追訴
: 4. 量刑
: 10月,不給緩。理由如下:
: - 鼻孔把司法制度當作政治鬥爭的工具,等到遂其政治目的,又偷偷撤告,惡性很重
: - 鼻孔犯後態度不好,堅持不認錯 (好像貪污也是這樣齁,總是學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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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484也想冷靜一下
40字心得呢
這次誣告也是高自己活該
高虹安在法庭內自證己罪 律師難救
裝睡草真的很青番 寫那麼清楚還看不懂
法官就綠共,愈加之罪,何患無詞
不識字就想貼出假裝自己有看的文喔?
就捏造事實阿,人家文章不是有寫了
你卡提諾法律學院的?
他用虛構的資料去陷人於罪無誤阿
亂帶風向好了啦
事情居然可以被你簡化成 陳有發文
所以高去告他不算誣告
對對對,超清楚,法官說你抄襲就抄襲,學
校算什麼。趕快叫小智去告台大!
台灣法院不是用卡提諾體系的..很抱歉
爆
首Po嗨,各位為鼻孔叫屈的小草 我知道你們大多懶得看判決理由,又或者看不懂,所以幫你們整理如下 要批,就針對判決理由、逐字逐句、條理分明的批評 屁都看不懂,連最基本的查證都不會,就胡亂攻擊法官,實在有夠民粹15
等等 我說那個學倫會呢 講了一堆理由 偏偏沒有講到學倫會 難道外國沒有學倫會嗎43
我知道柯粉的精神狀態看不完這一篇, 即使本篇寫的非常淺白。 我簡單說一個,給有緣分的板友當作警語。 槓精的話術在法庭上沒有用, 絕大部分時候,你知道你在說幹話,2
什麼時候這種常識都需要人發文提醒了 我想大家都很清楚 就是柯當市長後四年走這種路線開始 看看這幾年多少小草被告 多少網紅出事 從把柯的垃圾言論當成直來直往毫不做作的造神2
這幾年看這些鬧劇之後 我覺得法官應該是有認真考慮"真實惡意原則"這件事 比如在各種法律要件湊成後,再用各種問題確認 "你是不是就是他媽的故意犯罪,還想逃脫罪行" (我認為公衛文很可能得益於這項考量,她很可能被判斷為只是蠢)11
高虹安2022年8月26日到台北地檢署按鈴控告翁達瑞加重誹謗 應該是收到Strasser的信後見獵心喜 就急著去告人 翁達瑞關於這封email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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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 希望大牙能提告陳建州誣告被北檢認證陳建州確實有涉嫌性騷擾 表示陳建州以「我沒有性騷擾大牙」的理由提告加重誹謗已經符合誣告罪的成立要件捏造 事實! P.S.過去確實有因此成立誣告罪的判例 刑法169X
Re: [新聞] 高虹安誣告判10月 北院:以司法使批評者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看到本板的討論還侷限在抄襲認定就覺得很好笑, 判決書自己去找來補,絕大部分對於為何誣告的解釋是寫在8
Re: [新聞] 告陳時奮誹謗遭反控誣告 高虹安一審判刑奇怪,我隨便 google 一下 就看到兩篇誣告不起訴的新聞 黃國昌控陳明文誣告 北檢也不起訴 反萊豬醫師蘇偉碩控陳時中涉誣告 不起訴確定7
Re: [情報] 考選部更正109司律ㄧ試刑法標準答案20 關於誣告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至警局謊稱自己遭到性侵,由於並未指定犯人,甲不成立任何犯罪 (B)甲誣告 12 歲之乙竊盜,由於乙尚無責任能力,因此甲不構成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 (C)刑法第 169 條第 1 項之罪之成立,以受誣告之人確因誣告受刑罰或懲戒處分為必要 (D)甲至地方檢察署一併誣告乙、丙、丁犯詐欺罪,依實務見解,甲僅成立一個誣告罪2
[討論] 好油這有很嚴重? 應該會回台灣不用潛逃吧 不特定誣告的罪很輕阿 我今天才知道葉毓蘭改姓游,好lag 第 171 條2
[閒聊] 有做謊稱沒做再告人家誹謗真的會成立誣告剛剛看到的最新頭條新聞 某A說某B怎樣怎樣,某B謊稱自己沒有怎樣怎樣,後提告某A加重誹謗 地檢署以某B確實有怎樣怎樣為由裁定某A不起訴 某A事後提告某B誣告罪,理由是 「某B捏造自己沒有怎樣怎樣」的虛偽事實提告某A1
[討論] 誣告「誣告罪」是刑法上的罪名,是為了避免有人濫用國家的司法資源,把「告人」當作私人 報復、尋仇的手段,導致司法審判權被妨礙,無法正常執行所產生的法條。簡單來說,亂 告不僅浪費司法單位的時間、人力、物力,也會讓國家的司法公正性受損,導致沒人願意 相信,所以國家才要用「誣告」去遏止這樣的行為。 請問我在violation 檢舉你兩次不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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