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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用都市施行條例25條一樣不能超過560%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討論] 用都市施行條例25條一樣不能超過560%作者
z364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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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33最近提出市府認為有合理必要

就能用25條擬定細部計畫

讓主導權變成市府

也不說清楚是哪個25條

不知道的還以為是都市計畫法

那就來一一細究到底25條市府究竟有沒有這麼大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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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25條
都市計畫地區內,市政府認為土地有合理使用之必要時,得擬定細部計畫規定地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及寬度、停車場及建築物之高度,及有關交通、景觀、防火等事項,並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

這裡民眾黨重點放在「認為土地有合理使用必要」,但是忽略後段規定「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

這裡的本法指的就是都市計畫法,讓我們繼續一一比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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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23條
第一項
細部計畫擬定後,除依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實施外,其餘均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
第二項
細部計畫核定之審議原則,由內政部定之。

所以細部計畫由臺北市政府進行核定,但是審議原則要依照內政部規定辦理核定。

因此我們要繼續看看審議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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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 》
第7條
細部計畫內各種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容積率,應依據主要計畫分派之人口數或細部計畫推計之計畫人口數、直轄市、縣 (市) 政府所訂每人平均居住樓地板面積,並參酌實際發展現況需要與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服務水準檢討訂定之。其他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應依其計畫特性、區位、面臨道路功能、寬度、鄰近公共設施之配置情形、地形、地質、水文及發展現況,分別訂定不同之容積率。
第8條
依第七點訂定之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 (市) 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且不得違反主要計畫有關使用強度之指導規定。


所以依照審議原則規定,我們知道細部計畫的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 (市) 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 。

既然如此,最後的關鍵就是都計省施行細則和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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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先看《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
這邊討論到爛掉了,能不能參照台灣省已經是個問題,但就算參照台灣省,依照第34-2條,都市範圍內30年以上,5樓以下合法建築物才能適用20%容積放寬。
第34-2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經所有權人同意辦理原有建築物之重建,且無法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辦理重建者,得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或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

這邊法條文義解釋,要從「者」字進行區分,所提「者」是法規規範標的,符合了規範標的,才有後續判斷容積需求條件的可能,也就是「得依原建築容積」或是「符合綠建築、結構耐震、智慧建築等...放寬20%容積」。

所以
大前提一定要是都市計畫範圍內30年以上5樓以下的合法建物,這裡沒辦法反駁,如果有人認為分號後面的放寬20%敘述可以單獨判斷,那前面規定的「都市計畫範圍內」這個標的要件直接被架空,變成都市計畫範圍外的也能依照條件放寬20%,這是不可能的。

因此京華城放寬20%規定,依照審議原則參照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已經違反第34-2規定。

接著再看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第25條
http://i.imgur.com/C00i1i2.jpg

明明白白寫了上限560%的規定,因此京華城細部計畫擬定依照審議原則,參照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已經違反第2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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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即使照民眾黨33所提
《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 》25條
依照《都市計畫法》23條
依照《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 》8條
違反《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34-2
違反《臺北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25



結論就是自創20%容積獎勵
就算依照25條也是違法



大家可以下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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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02799 09/21 09:23雜草:合議制拉,阿北無辜,阿北清白

CavendishJr 09/21 09:23這個前幾天就有人說過啦

julia66 09/21 09:2533真的很糟糕

chunglee 09/21 09:37雜草看不了這麼多字 只要33說依25條合

chunglee 09/21 09:37法雜草就說合法

misawa0102 09/21 09:43自創容積獎勵 圖利財團 有夠無恥

todao 09/21 09:50省細則不用去討論

rahim03 09/21 09:54就一直亂凹啊

rahim03 09/21 09:55而且就算不看審議原則 台北市土管條例是

rahim03 09/21 09:55依照都市計畫法第32條 39條 85條 台北市

rahim03 09/21 09:55施行自治條例第26條制定 到底有什麼理由

rahim03 09/21 09:55可以不甩土管條例?

z3645230 09/21 09:57禁止的法令不看,只看其他看起來可以的

z3645230 09/21 09:57,然後殊不知其實也是不行

rahim03 09/21 10:00不行喔 土管條例已經有容積獎勵規定 如果

rahim03 09/21 10:00可以不甩 那規定來做什麼的 而且容積獎勵

rahim03 09/21 10:00給予 是重大給付行政 也是法律保留事項

rahim03 09/21 10:02在都委開議過程 台北市都委會早就針對土

rahim03 09/21 10:02管條例容積獎勵規定討論過 京華城不是不

rahim03 09/21 10:02符合 就是不想做 當時就有都委講 不符合

rahim03 09/21 10:02是京華城自己的事 跟台北市民有什麼關係

rahim03 09/21 10:02為什麼不符還想拿容積獎勵

ericekin 09/21 10:09你拿這個,會被打臉喔

hsunxun 09/21 10:21這個老實說已經準備在為一審準備了,不過

hsunxun 09/21 10:21如果可以凹成25是有點機會過關,不過你以

hsunxun 09/21 10:21為法官白癡嗎,過程都在跑24結果你現在說

hsunxun 09/21 10:21我跑的其實是25? 這不會被接受啦 而且羈

hsunxun 09/21 10:22押庭見解就是20%違法 沒道理一審法官意見

hsunxun 09/21 10:22180度大轉彎

hsunxun 09/21 10:22而且這樣也有程序正義的問題,以後大家都

hsunxun 09/21 10:22先過關再事後做解釋?那立法要幹嘛?

suny921 09/21 10:24市長與副市長兩人合議制 反對皆虛妄

ddg1802 09/21 10:25推詳細精闢

rahim03 09/21 10:35凹25也沒機會過關啦 不要這麼簡單被帶走

rahim03 09/21 10:38我推文都講了 25還是要依據內政部都市計

rahim03 09/21 10:38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八點 不能逾越分區

rahim03 09/21 10:38管制 然後用最簡單邏輯想就知道 如果可以

rahim03 09/21 10:38這樣就不用遵守土管 那土管條例用來做什

rahim03 09/21 10:38麼的?可以這樣就不會根本找不到其它案例

rahim03 09/21 10:38啦 黃珊珊拿的內湖案例實際上都沒違反土

rahim03 09/21 10:38管條例 中泰賓館則是當時根本還沒土管條

rahim03 09/21 10:38例只有土管規則

mizuhara 09/21 15:22雜草又看不懂繁體字,你寫這麼多也是枉

mizuhara 09/21 15:22然(O)

taiwan009 09/21 15:35臺北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規

taiwan009 09/21 15:35定的是法定容積,沒包括移轉和獎勵部

taiwan009 09/21 15:35分。京華城案不是用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

taiwan009 09/21 15:35行細則34-2,而是用34-3。

taiwan009 09/21 15:39京華城案容積並沒有違法,更沒有「明

taiwan009 09/21 15:39知」違法

mizuhara 09/21 17:42還在用台灣省?省都凍結了是聽不懂嗎?

mizuhara 09/21 17:42台北市就直轄市,硬要套用被凍結的省政

mizuhara 09/21 17:42府規定是哪招?TMD的那麼愛戴套是不是

mizuhara 09/21 17:42?ww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