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京華城是圖利,還是裁量怠惰?
: 是的,560%是容積率的上限,不含容積獎勵在內,容積獎勵另外算;而他們依據都市計畫: 法第24條自行提出細部計畫案,也被都委會通過放行了;所以現在的問題依然回到,他們: 提供的公益性、對價性夠不夠充分? 拿滿20%容積獎勵合理嗎? 都委會委員們的判斷有受: 到
: 市府介入影響嗎? 彭振聲是都委會會議主席,有強行通過的疑慮嗎?
就是這個地方違法了
很多人在討論這件事一直講都市計畫法第24條
但到底有沒有去看過都市計畫法第24條?
都市計畫法24條規定是這樣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條規定辦理。
這條只是讓你土地權利關係人可以自提計畫,根本沒說你市府可以隨便審查不受限制
市府依據第24條規定還是要回去用23條審查
然後都市計畫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前項細部計畫核定之審議原則,由內政部定之。
內政部確實也有訂立細部計畫審議原則
依照內政部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
依第七點訂定之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 (市) 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且不得違反主要計畫有關使用強度之指導規定。
這邊就明白告訴你
細部計畫核定審查原則就是不能逾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然後台北市政府自己有沒有分區管制規定?有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規定商三容積上限是560%
第11章規定容積獎勵要怎麼給
沒有任何一條告訴你可以自創容積獎勵
所以京華城案20%的容積獎勵很明顯已經違法
這些都是監察院報告寫的 非常淺顯易懂
我不明白到現在還能凹沒違法
凹要等行政法院判決的是怎麼回事?
最好笑的是黃國昌
一邊講誰來認定違法
結果自己之前在比這件犯罪事實還不明確的案件一天到晚狂砲轟
他都不會為自己雙標成這樣覺得丟臉嗎?
--
不會 草的恥度沒下限
能夠把當否劃掉蓋章這件事已經不是用裁量
怠惰就可以呼攏過去了
這篇合理
不違法大家都來申請 只要一坪換一坪就好
台北市如認定京華城沒違法
那為何能否決普通市民用24條申請都更
一坪換一坪的要求
本來就是這樣
卡提諾學院的教的不一樣
如果每個走都計法第24條的申請案
都可以用裁量餘地亂搞
其他地方首長都會有樣學樣
就算沒有內政部審議原則 解釋上也不可能
審議能超越法律自治條例 但審議原則也明
白告訴你不能違反分區使用限制
更沒什麼好吵的
合理,那這樣就是裁量逾越了。不過如果是
到這種細節,更有可能是下面的人的問題了
,怎麼可能下面的人不知道這個審議規則= =
不對,不管裁量逾越還是裁量怠惰 前提都是要有裁量權 這個部分台北市政府沒有裁量權
下面的人知道吧 不然不會有那麼多人反對
邵秀沛也不會承認有擴大變形解讀?
小草現在就是不談法律,直接挑針違法了
嗎違法了嗎,全黨戰狼化
其實民眾黨已經開始要連沈慶京一起開
脫下去了
知道 法務還跳出來說都委僅能"提供建議"
他們策略看起來是 主張京華城根本沒
違法
能依都計24條施行細部計畫 之後就能用都更
條例 都更條例第3條 都市計畫範圍實施重建
柯文哲只跟沈慶京感情很好 唱歌的好
朋友而已
都更條例第65條第五項.第六項就說了
直轄市可以自訂容積獎勵 不得超過20%
下面的人不就早就一直說不能這樣做?
法條就這樣寫 為啥不能做? 你是行政法院?
你到底在講什麼? 首先,這件不是改建你講都更做什麼? 再來,台北市政府有沒有訂立容積獎勵?有啊我內文不就有講? 但你給講勵的方式要符合台北市分區使用限制自治條例第11章的規定啊 這全部都是我內文寫的 居然可以完全當作沒看到 佩服
※ 編輯: rahim03 (36.237.192.109 臺灣), 09/12/2024 10:10:06反正只要能走都計24->之後就是用都更條例
24條要用23條審啊 你到底在講什麼
都更條例第3條就寫了 都市計畫範圍內
不是這樣解釋的 京華城不符合都更
連蔡正元都不敢凹這個了 你比他臉皮還厚
24條叫都市計畫法
重建 整建 維護就是都更
一、都市更新:指依本條例所定程序,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 這麼多字你只看得懂都市計畫範圍嗎
※ 編輯: rahim03 (36.237.192.109 臺灣), 09/12/2024 10:12:31都市計畫法本身沒有在給予容積的
前面依本條例看不懂?
京華城要是能直接適用都更條例
當初幹嘛走都市計畫法第24條
這很能講出結果,立足點就分都計屬都更
/都計不屬都更/不屬危老派/都更派。其
實這也發生在 京華城/都審會/市府上。
反正京華城案的走法就如我所說 才有那20%
所以亂走而違法
違不違法還沒決定呢
立足點雖採A,執行方式又採B。這也發生
在京華城/都審會/市府上。
問題是783次會議邵總工程司也沒講話…我
那時候聽他講話就覺得他一直沒辦法說服提
問者到底哪裡合法。我當時就強烈懷疑應該
是更上面某幾個人施壓
那如果檢察官說亂走 你會不會喊司法迫害
沈慶京如果有行賄無法開脫的
合於職務行賄還是犯法
還是又一個要等行政法院來決定
但這件是違背職務
邵有必過的壓力吧 不然我覺得這件很明顯
所以合法派能採的是 前段京華城在都審
那一塊,蔣市府檢視柯市府執行方式那塊
,法院二次裁定則採綜合評價
不符合都更 沒有什麼走都更的可能
現在你看京華城那派有人主張走都更嗎
沒有啊 連內部都在講什麼準用的 他們也很
清楚不可能走都更 現在才來凹都計24條
但都計24條如我這篇講的 明顯也不行
如果我是這件被告律師 勉強能凹的只有明
知違反這件事而已 所以一開始柯文哲才說
他都不知道 然後底下的根本只剩認罪看能
不能用減刑緩刑方式處理
撇除政治 京華城圖利根本沒那麼複雜
只是現在北檢還想辦收賄
總之最高就是560%,想要更高就拿都更條例
的自創容積20%來用,但京華城不符合都更
不對 台北市應該是用都計法台灣省施行細則
直轄市用台灣省?
台北市自己都有自治條例 還要用台灣省?
第34-3條才對
台北市自己都有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 還要用台灣省????????? 然後很遺憾喔 上開自治條例第25條規定說要「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 這個本法又是講都市計畫法第23條了呢 又回到我本篇講的 你繞不掉的
※ 編輯: rahim03 (36.237.192.109 臺灣), 09/12/2024 10:30:53直轄市用台灣省的法條 你也是夠會扯
看到滑坡到台灣省就能直接end了
台北市很早就不用台灣省施行細則了
行政法院早就判決確定560%得東西 你
柯市府擅自新增就是明顯違法了,還
在那邊硬拗真的笑死
還在台灣省施行細則 你來洗的嗎?
該不會這個是小草最後浮木吧 我快笑死
拿都計24跟台灣省的法條說合法根本法盲
台北市的都計細則是47條 跟台灣省的依樣
不對 看錯市了 台北的細則還要找一下
台北市已經沒有施行細則了 因為制定了自治條例... 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 給你不用謝
※ 編輯: rahim03 (36.237.192.109 臺灣), 09/12/2024 10:38:54還在凹喔?被打爆了沒到quota能領錢嗎
?
你就看第一條和第二十五條就好
結論會跟我這篇寫的一模一樣
那個wtf不要再洗了= =就說了1206裁判沒有
說容積獎勵違法。有違法的是後來繞過第十
一章,衝突到這篇說的都市細部計畫審議規
則第八點
這篇已經很專業明確了
那合法派只剩基層公務員跳出來承認誤用
法條...抖
獎勵容積應該不受容積上限所限
想請問不適用嘟
都更的判斷依據為何?
不然都更案都會超過那個容積上限的
是啊 這幾天還幾隻在洗 監院是法院 天啊
連五權都分不清楚 真的不知道義務教育教
憲法到底在幹嘛
獎勵容積就按照第11章去請 過去沒有人取
得第11章以外的容積獎勵 現在只有這一件
以後也不會有 它是全台唯一特例 這樣還不
違法?
下次市長候選人麻煩政策有任內都發局建
設局同仁,不會因關說案有進地檢署風險
這樣都委會的委員全部都要抓起來吧。都是
豬頭三不懂法令?
要看開會發言 也許根本大部分不贊成或沒意見啊 至於這樣怎麼過的 問彭政聲
560是基礎 可以拿獎勵超過 鳥也是有傻的
560是基礎依據甚麼啊
我這篇有寫了,台北市分區使用限制自治條例規定的 商三最高560%
垃圾時間了啦 柯文哲沒貪弄不死
京華城不到30年不適用都更
基礎容積的上限 規定在自治條例裡
560依據是台北是自制都計的商三規定
的
25條 不用謝
有點像約定俗成,基礎就是給建技玩的,
額外獎勵的倍率給都審會跟代金制玩的。
根據商三560是蓋子吧 怎麼會是基礎
我看懂你意思了 沒錯 是天花板 但主要是因為這部分監察院 法院都認為560%沒疑義了 就當是北市府權限範圍 這邊大家講的基礎的意思是 在沒容積獎勵前的容積的意思
是基礎 現在有爭議的只有20%
講到蓋子 蓋子應該是1.3倍基礎 而不是都
更的1.5倍
所以都委會的人比你不專業?
一堆都委會的人都認為違法啊 只是有人要硬幹不是? 不然你看邵琇珮現在敢不敢講是合法的
30+20拿滿1.5其實也違法
推
錯的假的夠多人喊夠大聲洗久了就能減少確信
那些畜生網軍就是這樣幹的
推
法規細看就是很亂
網軍現在就是要亂洗成好像沒問題
這種行政流程的案例,本來就是行政法院
在判,參考馬偕兒童醫院的判決,程序與
理由完備就是合法,除非找到對價關係
撇開有一些是認真幫木可找法源依據的
其他都只是槓精
又一個行政法院的人來了
黃國昌真是教出很多法盲
黃國昌最愛的鄭文燦 被起訴違法變更
土地使用分區 但行政法院沒有說變更違法
檢察官為何可以起訴
黃國昌稱政府圖利超思 但行政法院沒有說
政府透過超思買蛋違法 黃國昌是不是胡亂
指控
就跟你說了跟都市計畫法一點關係也沒有,
就有你這種混蛋在散播謠言
不然跟什麼有關?而且都市計畫法24條是有
人拿來幫柯護航 我只是解釋沒辦法用24條
護航欸
你方向對了,推薦你去看十幾條那邊的
主要計畫和細部計畫
那邊才是原因之一
我等一下發一篇
你這句已經涉犯公然侮辱和誹謗
然後還有,查一下土地相關法規裡面,
哪些是特別法
答案變呼之誒出
我是指jbking
一堆白痴法盲在硬拗
都市計畫法24條
是柯市府都委會說京華城用的法條
然後這個案子不是都更 也是柯市府說的
果然政黑才有越辯越明的餘地
題外話我一直想問:內文黃色字是咋打出來
的?
去八卦發一篇啦我挺你柯柯
這篇很清楚
4
首Po------以上看完可使用 Ctrl+y 刪除------ 我其實看不懂為什麼會有圖利罪的嫌疑,但京華城這個案子確實有玄妙的部分。 按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裡面的十一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 定〉,裡面的條文各憑本事符合,獎勵容積20%以上都是有可能的。 而且我還特地為此打電話到都發局都市規劃組科,去確認有沒有上位法規規定獎勵容積207
規 : 定〉,裡面的條文各憑本事符合,獎勵容積20%以上都是有可能的。 : 而且我還特地為此打電話到都發局都市規劃組科,去確認有沒有上位法規規定獎勵容積 20 : %的限制,對方清楚的說「沒有」,而這跟我去看《台北市都市計畫自治施行自治條例17
例 : 》的第十一章來申請容積獎勵;底下推文說容積率上限是560%沒有錯,但這是不含容積 獎 : 勵在內的上限,容積獎勵是另外計算的。 :5
條 : 例 : : 》的第十一章來申請容積獎勵;底下推文說容積率上限是560%沒有錯,但這是不含容 積 : 獎11
你搞錯一件事 都市計畫法24條講的是土地所有人可以自行擬訂計畫申請 所以京華城自行訂了一個20%容積獎勵計畫送審 是合法的 臺北市都市計畫自治條例25條講的是市政府可以擬訂計畫規定容積率4
先打預防針 我本人是馬粉 不喜歡柯文哲 ------------------------------------ 先假設你說的都是對的 那爭議也不會少 很多人都講了 如果違法(圖利罪) 都委會跟有簽名蓋章的人是不是都算違法要抓去關? 如果沒有通通抓去關 那為什麼柯文哲要被關?11
畫 : ,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 前 : 條規定辦理。 : 這條只是讓你土地權利關係人可以自提計畫,根本沒說你市府可以隨便審查不受限制
62
[問卦] 都市計畫法24條 到底能不能增加獎勵容積第 24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 ,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 條規定辦理。56
Re: [問卦] 蔡正元的論述是對的嗎都市計畫案不是都更案,容積獎勵的法源依據是其他條文,不是用都更案的獎勵辦法。 都市計畫法第85條: 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 定,送請行政院備案。 台北市是直轄市,市政府可以自行訂定施行細則,叫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23
[討論] 都市計畫法24條 到底能不能增加容積?第 24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 ,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 條規定辦理。17
Re: [新聞] 蔣萬安說了!京華城容積變更符合程序 合都市計畫法 第 22 條 細部計畫應以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就左列事項表明之: 一、計畫地區範圍。 二、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9
Re: [問卦] 容積獎勵是都更專家還是法官來判斷?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條 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X
Re: [問卦] 認真問,京華城送容積法律依據是?監察院在113年1月就發新聞稿說明了 內文節錄: 在欠缺法令依據之下,逕自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等獎勵項目,給予按「第三種商業區」之基準容積率(上限為560%)外加最高20%之容積獎勵,換算給予獎勵之「容積樓地板面積」,不僅逾越(牴觸)上位法規「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與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之容積率上限規定,且給予之容積獎勵額度與申請人貢獻(負擔)程度之間亦屬失衡,難認有該府宣稱之所謂「對價性」,足見本件容積獎勵細部計畫修訂案之規劃提案、審議及核定過程,均有重大違失。 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已明定,「第三種商業區」除循該自治條例第11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申請而得核給容積獎勵之外,均應受該自治條例第25條所定「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的限制;又內政部訂定的「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也特別規定,細部計畫內住宅區及商業區的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但本案容積獎勵,既不循上述自治條例第11章之容積獎勵專章申請;也缺乏其他法令依據5
Re: [新聞] 快新聞/打臉柯文哲!林洲民:京華城案多次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 條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3
[討論] 難以理解吵都市計畫法是怎樣看到八卦版在吵,真的覺得 這麼清楚的事情還要吵喔 都市計畫法第24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 ,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1
Re: [討論] 沒有法源依據不算違法...卡提諾法學?這個問題是涉及到法律保留的問題 依照目前通說 重大公共利益的給付必須要有法律的授權 那麼容積獎勵肯定是重大公共利益,肯定要找個法源依據才可以做 如果沒有法源依據就去做,本身就是屬於違反憲法X
Re: [新聞] 撤銷理由曝!高院認柯文哲:積極介入京華*[1;31m→ *[33mhosen*[m*[33m: 沒拿好處,你會甘冒圖利罪無期徒刑的風險 *[m123 這點我也覺得很奇怪,都計法24條是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 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條規定辦理。 也就是賦予土地權利關係人有主動提出變更細部計畫申請的權利,但是並沒有賦予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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