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京華城案-適法性與否之探討
※ 引述《ffgordon (人生~)》之銘言:
: 又《都市計劃法》第23條之1規定
: 細部計畫擬定後,除第14條所述特定區,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
: 《都市計劃法》第23條之2規定
都市計畫法沒有第23條之1、之2,只有第23條
還是你想說是第23條第1項、第2項?
: 前項細部計畫核定之審議原則,由內政部定之。
:
: 也就是,上方五項放寬20% 條件,應為原則事項,各縣市皆可適用
: 實務上各縣市也確實成條例於各縣市細則中並依循施行
: https://imgur.com/Q3zko2V
亂講一通
內政部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條訂立的審議原則叫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
https://tinyurl.com/2876rs9x
哪是什麼台灣省施行細則?不懂不要亂扯好嗎
然後依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八點
就明白跟你講:
依第七點訂定之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 (市) 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且不得違反主要計畫有關使用強度之指導規定。
這已經是這兩三天不知道多少次講了 為什麼還裝看不到?:
:
: 二.
: 台北市原來有《都市計劃法台北市施行細則》,
: 後來改為《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
: 且早已報行政院備案
:
: 《台北市都市計劃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規定
: 得"擬定細部計畫"規定地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容積率"
: 這個條文並沒有規定通案的容積獎勵,
: 而是讓北市府到細部計畫中再規定容積率(包括容積獎勵)
: https://imgur.com/g8v3ewe
又再亂講了,你說的第25條後面還有文字為什麼都一直假裝沒看到?文盲嗎
第25條明文在最後跟你講:並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
這個本法依據同條例第一條講的就是都市計畫法
所以明明跟你講要依照都市計畫法第23條辦理了
還一直裝死
然後都市計畫法第23條第2項像前面講的
已經授權內政部制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
該原則在第八點明文叫你容積率不能逾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
所以有關京華城台北市從來都不是什麼行政裁量
什麼細部計畫沒容積相關規定模糊空間好嗎
而是叫你細部計畫擬定也不能逾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規定
在台北,就是依照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明定商三容積率最高560%
額外的容積獎勵規定在第11章
你台北市都委會都發局市長通通要遵守啊
哪來模糊空間
哪來行政裁量???
裝瞎啊
蔡正元水準一直都是這樣也就算了
一堆人一直瘋狂上失智列車
談到都市計畫法第24條,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
就一直迴避假裝沒看到條文後面就叫你要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條處理
都是中文耶大哥
看懂那幾個字然後找到內政部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有這麼難嗎
監察院報告都講那麼清楚了
還是你們都不看監察院報告也在那邊護航?
這邊一直裝死然後在那邊亂引法條
後面寫的全是垃圾
--
照你這麼說 全台容積率超過第八點上限
的都違法了! 全部都圖利?!
本來就不能違背各分區使用管制規定 你的意思是全台都違反各自的分區使用管制規定?
第七條不是或嗎?
這個意思是訂定細部計畫的基準容積時不
得超過主要計畫,但如果有容積獎勵或移
轉是額外加上去的。
看了一下是規劃容積率不能超過法定容積
率,跟獎勵無關阿!
我覺得是你搞錯吧!本來就可以有移轉容
積跟獎勵容積
拜託一下我都寫這麼清楚了 審議原則叫你不能逾越分區使用管制 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就有商三容積上限 和額外的容積獎勵規定 看懂了沒? 叫你不能超過分區管制有錯???? 容積獎勵你他媽的管制條例就有規定你可以繞過去?
※ 編輯: rahim03 (36.237.192.109 臺灣), 09/13/2024 23:19:13是不在土管條例的容積獎勵才違法 你就沒
有適用容積獎勵 然後硬生一個準用 還唯一
一件準用 當然違法 前面某些樓在那邊故意
混淆 很好玩嗎
一堆綠師
能不能去看一下法條內文監察院報告
不要裝文盲好嗎
柯文哲的網軍跟他本人一樣噁心
都已經有自治條例 就算沒有內政部審議原
則 你也不能違反自治條例亂給容積
這是明擺的法律保留事項
結果還在那邊鬼扯
唉呀 台北市都發局自己很清楚 那麼容易送
就不會僅僅這一件 小草 網軍 護航的低能
程度根本沒下限
最噁心的是監察院報告明明就寫的很清楚了
這起碼是目前除了法院三個裁定外正式的調
查報告 護航的都在裝死不看
都審審議的時候公務人員的文字都在警告這
是在玩火了
今天不是還有篇說 監院應該用糾舉 笑死
我真的覺得義務教育教憲法一點用也沒有
白癡成這樣
能用的獎勵依據 公務人員都幫你列出來了
還要硬衝就是之後被抓圖利的份
爭議原點是都計法台北市就沒有施行細則
只有土地分區使用管制條例
但細部計畫審議原則沒說施行細則跟分區
管制規則打架時應該怎麼適用
其他地方的法規 感覺都是施行細則優先
依據施行細則再去訂分區計畫跟規則
法盲問一下 監察院糾正後 是限期改善就好
還是說就一定有刑責?
都計法23條充其量也只是授權規定
台北市沒有施行細則 但是有施行自治條例
施行自治條例也是告訴你用都計法第23條
要怎麼打架? 哪裡打架?
我真的服了 昨天我以為講台灣省施行細則
是反串的 原來不是啊 現在是硬要拉低大家
智商嗎
監察院糾正沒什麼用啊 效力不彰 所以你沒
一般實務應用上台北市土管自治條例就相當
於其他省市的都市計畫施行細則 規定的內容
也雷同 至於法律上就看法官怎麼判定了
看台北市針對糾正 就隨口應付說程序合法
就不管了
施行細則的法令位階比自治條例還低
台北市為了更加慎重不用施行細則
而是制定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
沒想到出現一堆反智的說台北市沒有施行
細則
哀 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一條看一下好嗎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FL003961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提升都市生活環境品質,並落實都市計畫法之 實施,依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其他縣市制定施行細則 法令位階比較低 台北市還用自治條例來制定 更加慎重 法效力也更高 結果被一群反智文盲說台北市沒有施行細則
※ 編輯: rahim03 (36.237.192.109 臺灣), 09/13/2024 23:57:51施行自治條例就沒說什麼獎勵只是授權
我這篇已經寫的很清楚了 看一下自治條例第25條 都市計畫法第23條 內政部審議原則第八點 都很明確了 更別講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都有地方制定的條例告訴你容積獎勵怎麼給 可以不要再裝死了好嗎 你覺得台北市政府可以違反台北市自己制定的自治條例? 你知道自治條例要經過議會嗎 你知道自治條例法位階相當於地方的法律嗎
※ 編輯: rahim03 (36.237.192.109 臺灣), 09/14/2024 00:03:15市政府得擬定細部計畫規定容積率
高雄國賓商五,法定容積率840%,結果
最後1142%
給你參考
國賓依據是危老獎勵......
細部計畫容積率不能逾越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推一下,現在還有人願意好好講解給幾乎
是擺明來槓的人聽
兩天黨部報導
報到
我了解了
但這麼複雜的法規 除了承辦人之外
批示的高層若要明知違法 應該比較難證明
問題是一堆人早就跟柯文哲說過不行 違法
有疑義
危老獎勵就是一種容積獎勵
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 也不能疊加容
積獎勵上去嗎?
還在最高
一堆文盲欸,最高560就是指你京華城不合
所有於法有據的獎勵,結果柯市府自創
用行政命令去創造規範,實際上這規範逾越
上位的自治條例,所以獎勵於法無據
你要得到大於560的獎勵就是必須按照自治條
例11章的規範,或者請出其他特別法。京華
城就是他媽的沒有,就想憑空創造幾個假大
空名詞來唬爛人,才會被監察院糾正
在那邊跳針危老獎勵,京華城就是不符
你柯文哲沈慶京了不起就透過全議會通過一
個特別允許那塊土地超額使用的自治條例
然後用新法優於舊法來overrun
網軍是來造謠的,不是來講道理的
小草只想打模糊仗啦
柯就是標準不敢負責的獨裁者啦,難怪崇拜
小蔣老毛,看到法律覺得自己掰個彎繞過去
也不會怎樣,被抓到就在那邊說路上怎麼能
有障礙害我做事不方便。
京華城是 商三特 不是商三
對 審議原則跟施行細則不一樣 審議是
在講那個開會怎麼開 不是在講怎麼實
行上位法
台北都市計畫有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
治條例
推
推這篇
有大法官解釋 重點還是在人
法盲waynecode大概沒受過高等教育
1
首Po本人非法律背景,查閱資料後將個人見解羅列於下 或有未盡與謬誤之處,還請查缺補漏,謝謝 話說前頭之ps. 本文未說京華城符合都更, 京華城與北市府也從未說符合都更相關條例以X
其實很簡單的邏輯 京華城的案子需要行政訴訟確定是否違法 在行政訴訟沒有結果之前無法得知是否違法 更遑論圖利的成罪要件「明知違法」 法官拿著監察院一紙報告說560%以上皆違法 問題商三超過560%比比皆是5
都計法自治條例第25條 那細部計畫要由台北市政府所提出才行 京華城案的申請(人)單位 不是台北市政府,所以是用都計法24條 申請變更細部計畫7
這案討論法還可以引用法條 如果去看歷次會議紀錄 你真的會笑死 譬如委員問: 為什麼要給額外的容獎10
閃開,讓專業的來 ※ 引述《ffgordon (人生~)》之銘言: : 標題: [討論] 京華城案-適法性與否之探討 : 時間: Fri Sep 13 21:31:42 2024 :X
全文吃光光 京華城阿北有沒有蓋章? 應曉薇有沒有收錢關說京華城? 沈慶京有沒有出錢打通關? 這三個問題就直接踩在法條上了,基本低消刑期跑不掉X
說京華城改建案違法的人,都認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是容積獎勵的合法 來源,但京華城沒有走這個法條,而是引用了〈都市計畫法〉。為什麼不走〈台北市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因為京華城基地已經開挖了81%,超過了該條例規定的70%,已不能 適用。7
→ taiwan009: 20%獎勵容積的法源依據,就是都市計畫 39.12.42.8 09/14 10:20 → taiwan009: 法第24條及其子法內政部訂頒且飭令全 39.12.42.8 09/14 10:20 → taiwan009: 國適用的「的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 39.12.42.8 09/14 10:20 → taiwan009: 」第34-3條第1項第2款,法源沒有問題 39.12.42.8 09/14 10:20 → taiwan009: 有些直轄市是把34-3條內容照抄到自己 39.12.42.8 09/14 10:24X
大家不用再吵什麼法源依據了 我們看最接近的例子 內政部國土署15日召開會議討論廢礦區土地問題時,擬比照《北泰雅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 》處理,讓廢礦區土地上於2017年5月16日前既存的建物能就地合法。外界質疑此舉是為替?2
啥叫法令構成圖利罪的要件? 你的意思我看不懂耶。 你的意思是檢方用法令扣阿北圖利罪嗎? 這樣子的話幹嘛要取證,還到處查阿北的錢跟沈慶京的關係? 直接就扣起來就好了,搞這麼一大攤是在過場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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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臺北市政府今年1月認為840%合法?都發局今年一月發了個新聞稿 今(24)日監察院提出市府核定京華城購物中心原址細部計畫修訂案,不當參採「都市更新建 築容積獎勵辦法」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等三項獎勵項目,據以核給20%容積獎勵糾正 案,本細部計畫案係由京華城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提出申請修訂,其變更計畫內容之合 宜性、公益性、對價性、適法性等,經本市都委會討論及審議確認,均符都市計畫法令程序56
Re: [問卦] 蔡正元的論述是對的嗎都市計畫案不是都更案,容積獎勵的法源依據是其他條文,不是用都更案的獎勵辦法。 都市計畫法第85條: 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 定,送請行政院備案。 台北市是直轄市,市政府可以自行訂定施行細則,叫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32
Re: [新聞] 京華城哪來20%容積獎勵?蔡正元揭關鍵本人非法律背景,查閱資料後將個人見解羅列於下 或有未盡與謬誤之處,還請查缺補漏,謝謝 一. 《都市計劃法》第39條規定,基地面積與容積率等,內政部與直轄市政府得於本法施行細 則中作必要之規定。17
Re: [新聞] 蔣萬安說了!京華城容積變更符合程序 合都市計畫法 第 22 條 細部計畫應以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就左列事項表明之: 一、計畫地區範圍。 二、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9
Re: [討論] 都委會同意840% 的委員有罪嗎: : : : 監察院糾正說唉你不能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給20%啦 :9
Re: [問卦] 容積獎勵是都更專家還是法官來判斷?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條 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X
Re: [問卦] 認真問,京華城送容積法律依據是?監察院在113年1月就發新聞稿說明了 內文節錄: 在欠缺法令依據之下,逕自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等獎勵項目,給予按「第三種商業區」之基準容積率(上限為560%)外加最高20%之容積獎勵,換算給予獎勵之「容積樓地板面積」,不僅逾越(牴觸)上位法規「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與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之容積率上限規定,且給予之容積獎勵額度與申請人貢獻(負擔)程度之間亦屬失衡,難認有該府宣稱之所謂「對價性」,足見本件容積獎勵細部計畫修訂案之規劃提案、審議及核定過程,均有重大違失。 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已明定,「第三種商業區」除循該自治條例第11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申請而得核給容積獎勵之外,均應受該自治條例第25條所定「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的限制;又內政部訂定的「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也特別規定,細部計畫內住宅區及商業區的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但本案容積獎勵,既不循上述自治條例第11章之容積獎勵專章申請;也缺乏其他法令依據5
Re: [新聞] 快新聞/打臉柯文哲!林洲民:京華城案多次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 條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X
Re: [新聞] 撤銷理由曝!高院認柯文哲:積極介入京華*[1;31m→ *[33mhosen*[m*[33m: 沒拿好處,你會甘冒圖利罪無期徒刑的風險 *[m123 這點我也覺得很奇怪,都計法24條是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 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條規定辦理。 也就是賦予土地權利關係人有主動提出變更細部計畫申請的權利,但是並沒有賦予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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