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謝幸恩會出賣黃國昌嗎?
※ 引述《benothing (禹楓)》之銘言:
: 應該會...
: 謝幸恩雖然靠黃國昌賺了不少錢,
: 不過在媒體業打滾這麼久,
: 應該很清楚,這些跟著黃國昌三年的狗仔同事沒有政治立場,
: 出賣黃國昌對他們無關痛癢,
: 尤其全部都在黃國昌指使下做事,
: 不講出來反而會有問題。
: 大部分的人都是為了賺錢才聽黃國昌的去跟監,
: 另外媒體從業人員原本就是一直在看著下一個工作。
: 跑狗仔的重要的是消息還有人脈,
: 所以這幾年黃國昌派人跟監,
: 在媒體界不是新聞,只是沒有好的機會爆出來。
: 鏡傳媒的消息是黃國昌底下的狗仔當事人提供的,
: 因此跟謝幸恩有關的資訊肯定在圈內也會瘋傳。
: 要完美脫身就是出賣黃國昌。
: 蔥仔粉對謝幸恩有信心嗎?
先推測一下吧:
一、北檢說已經分案給「重大刑案專組」處理,目前暫時不確定是否會需要移送高檢署作 後續偵辦
二、至於是否會出賣「主子」(如同高虹安一案中的「人頭助理」),這要看她自己是否 願意擔當(出面指證)
但如果她選擇繼續護航,這情況下也無可奈何
三、在香港,「狗仔隊」的傳聞是聽多了,可是為何卻偏偏達不到他們的水準(即能堅守 職業準繩),不管是記者、媒體等,都有必要深思
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惜一切的所在多有
但如果檢察官能夠搞得被告毫無辯駁餘地,面對的將會是重刑,如同近期第二審(最高法院上訴審)針對統促黨幹部違反《國家安全法》的裁判一樣
依照一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三四號刑事判決:
三、證據之評價,亦即證據之取捨及其證明力如何,係由事實審法院依其調查證據所得心證,本其確信裁量判斷,倘不違反客觀存在的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難僅憑自己主觀,遽指違法,而資為上訴第三審的適法理由。
原判決認定温瓏有前述為大陸地區公務機構發展組織之犯行,係依憑温瓏認罪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朱新瑜(業經判刑確定)、朴○龍、劉○伶、張○林、張○岡等人之證述,暨卷
附數位鑑識WeChat對話摘錄,行動電話訊息對話摘錄、LINE對話摘錄、微信對話紀錄、入出境紀錄、通訊監察譯文及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等相關證據資料,交互參照,已載敘温瓏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足資採憑之旨。復說明: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規定之「發展組織」行為,係包含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提供機會,提供該機關、機構或團體之人員接觸、拉攏、吸收新的對象,以期該新對象能夠同意該組織之設立目的。所稱「發展組織」,指組織中之成員為該組織之成立目的,對外接觸、招攬、吸收新的成員,以擴大組織中可用人力資源而言,不以有刺探公務秘密等行為為其前提要件。則温瓏知悉林華強、張嘉逸等人(下稱林華強等人)分係任職於大陸地區珠海市委員會臺港澳工作辦公室(下稱珠海臺辦)、國安單位等政府官員,對臺負有情蒐任務,且軍職人員攸關國家安全維護及社會安定,軍人身分敏感並為中國共產黨(下稱中共)積極吸收之對象,猶於張嘉逸要求其等帶現、退役軍人與林華強等人有接觸、拉攏及吸收之機會,引介朱新瑜、再與朱新瑜共同引介江瓊麟、朴○龍,已擴大林華強等人之組織中可用人力資源,並壯大、增進該組織對臺工作之行為,對於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具有一定之危害,自屬為大陸地區公務機構發展組織之旨,所為論斷,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均無不合,亦無理由欠備之違法情形。温瓏上訴意旨竟翻異前詞,略稱其係因林華強、張嘉逸等人協助辦理商貿事宜後,央求一同餐敘,始私下邀約朱新瑜、江瓊麟、朴○龍等人與之會晤,僅係被動配合,亦係經貿往來所必須,所獲落地招待亦非不法利益,難謂有認同其組織目的之情形,更無積極之惡意,且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規定之「發展組織」行為,應以妨害公務上秘密為要件云云,核係於本院法律審始為事實上之爭辯,更無視於原判決已為之論敘說明,任意指摘為違法,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原判決認定江瓊麟有前述為大陸地區公務機構發展組織未遂之犯行,已綜合江瓊麟坦承知悉林華強等人均為中共人士,曾與朱新瑜、温瓏及朴○龍等人參加珠海航空展,並共同投資溫拿農業科技開發(珠海)有限公司(下稱溫拿公司),嗣與時任空軍松山基地指揮部副指揮官張○華聯繫、見面、合照之供述,及朱新瑜、温瓏、朴○龍、張○華(下稱朱新
瑜等四人)之證述,並參酌卷附數位鑑識WeChat對話摘錄、行動電話訊息對話摘錄、LINE對話摘錄、微信對話紀錄、入出境紀錄、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及珠海臺辦林華強名片等相關證據資料,說明本於調查所得心證,定其取捨而為事實判斷之理由。並對江瓊麟及其辯護人爭執朱新瑜等四人於調查中所為陳述(下稱調詢)之證據能力,敘明係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規定,審酌朱新瑜等四人於接受調詢時之外部情狀,其筆錄記載條理清楚,並無外力干擾,且製作調查筆錄時距離案發時間較為接近,其記憶自較深刻清晰,江瓊麟復未在旁,應無心詳予考量其陳述所生之利害關係,較無串謀而故為虛偽陳述之可能性,認其等於調詢之陳述,於客觀上具有較法院審判陳述為可信之特別情況,亦無從再從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先前相同之陳述內容,復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均有證據能力之旨,於法並無違誤。復對江瓊麟否認犯行,辯稱:當時係邀張○華加入中華統一促進黨(下稱統促黨),並未與張嘉逸接觸,且若有為中共吸收張○華之意,豈有未主動回報進度之理,而其事後仍與張○華維持良好互動,顯未作何違心之事云云,認不足採憑,予以指駁:江瓊麟於調詢中已一度自白係因大陸統戰部門希望伊接觸現、退役軍人,帶至大陸或第三地旅遊,伊為求日後赴大陸可獲招待,且投資順利獲得支持,乃主動接觸張○華,詢問其要不要升官、去第三地旅遊與中共見面,為張○華回絕等情,核與
朱新瑜、朴○龍之證詞一致,並與通訊監察譯文所示對話內容相符。而張○華已明確證稱
江瓊麟並無邀其加入統促黨,軍人不能加入政黨,所以沒有細究其背後勢力等語,因統促黨之宗旨與大陸地區主張兩岸統一相同,江瓊麟於吸收張○華時,係以隱晦方式表達,致張○華產生危安意識,未理解其真意,亦屬可能,不足為江瓊麟有利之認定。且江瓊麟欲吸收張○華之事既未成功,復因未受有報酬而無報告義務,亦無從以其事後未回報,即謂並無對張○華發展組織之意,張○華縱然礙於情誼,事後仍與江瓊麟維持一定互動,亦不
違常。又江瓊麟已自承係希望所經營之溫拿公司可以順利經營、獲利,而答應林華強等人,自有犯罪動機,縱溫拿公司嗣後經營慘澹,並未獲利,亦難認案發時並無獲取利益之動機等旨。所為論斷,要屬原審採證認事之適法職權行使,並無認定事實不依證據及判決不載理由、矛盾之違法。江瓊麟上訴意旨仍持相同說詞,略稱:原判決僅因朱新瑜等四人於原審為有利被告之證述,即認渠等之調詢陳述有證據能力,而有違誤;原判決亦未舉出具體證據,證明林華強等人為大陸地區人士,且有黨政身份;而江瓊麟並未遭温瓏、朱新瑜吸收,僅係受其等邀請赴大陸投資,實際上確有出資溫拿公司,更因疫情慘賠,無所謂利誘情事,指摘原判決所為認定係屬臆測;復張○華亦未明確證述江瓊麟有招攬其加入大陸地區組織,其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僅為噓寒問暖,所為尚未使張○華形成有無同意該組織目的之決意,自未達於犯罪著手要件云云,核以自我之說詞,就原判決已詳加論敘說明之事項,再為事實上之爭辯,漫詞指摘原判決違法,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四、刑之量定,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如於量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之內予以裁量,又未濫用其職權,即不得遽指為違法。而同案被告之共同正犯,倘法院已各依其犯罪情狀不同,分別量刑,更不得任意比附指摘量刑為不當。
原判決業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分別審酌温瓏、江瓊麟均有各自軍方背景及人脈,及曾接受一定程度之國安訓練,江瓊麟更係深受國家栽培及照顧,竟為了在大陸地區經商之利益,轉而聽從大陸地區國安單位人員指示,為中共吸收現、退役軍人而為發展組織,助長大陸地區對我國實施情蒐及滲透之任務,進而得以透過各式擾亂手段而破壞我國國家安全及社會既有、互信之平穩安寧,加深彼此對立、降低我方士氣,所為自應予非難,並考量温瓏終知坦承犯行,而江瓊麟始終否認之犯後態度,其等雖獲有免費招待食宿等利益,然溫拿公司因受疫情影響而經營慘澹,亦無獲利可言。復參酌其等發展組織之階層關係、個別或共同發展組織所吸收找尋對象之次數、數量及手段,而江瓊麟甚至進入營區著手引介現役軍人,與其等之前科素行、自承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而為量刑,既在法定刑的範圍內,又無濫用自由裁量權限的情形,核無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等情形存在,並無違法可言。温瓏上訴意旨仍稱原判決未考量其已自白,且案發當時兩岸關係不同於現在,指摘其量刑失衡;江瓊麟上訴意旨亦稱其僅吸收一人未遂,犯罪情節較輕,原判決竟因其否認犯行而量處較重之刑,有違比例、平等及罪刑相當原則云云,核均屬無視原判決所為之審酌說明,仍以主觀之說詞,並就原審刑罰裁量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違法,均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合前旨及其餘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無非就原審採證認事及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暨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揭說明,本件温瓏、江瓊麟之上訴均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俱應予以駁回。
綜合而言,黃國昌被定「妨害秘密」罪,應只剩下時間的問題
且看他自己是否還要狡辯、美化其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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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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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換薯條哥召喚小草高檢前集結
其實黃國昌的危機不侷限在這個,因為現
在檢查官要進來查,如果偵查過程抓到
其他的事情,例如謝幸恩有沒有利用北
檢的記者關係得到消息,轉給鄭深元,這
個可以另案偵辦。
小草又要衝北檢了
北檢對黃國昌的厭惡,我就不多說了。
肯定會想要一起了解到底有沒有利用職
務之便,講案情洩露給當事者律師。
如果和鄭深元有關 那案子真的大條了
當汙點證人也要有料 看她手上有沒有黃國昌
的把柄
至少金流沒辦法被查吧
我是檢察官,肯定從謝幸恩有沒有利用「
台北司法記者聯誼會」等相關機會,偷
探得消息,轉給黃國昌,乃至於後面的
示範帶。這個比較精彩吧。
人家不像綠畜那麼下賤
狗王不愧是狗中赤兔。
鄭深元 收工了吧 ? 只能接TMD案子??
又不止謝這個記者 又跟監四年 證據一大堆
等到其他人坦白 謝也只好說實話 況且她
用假名字居然還不換手機 有點扯
示範帶怎麼來的 也可以差得更深了 難怪這
幾年國昌言語動作越來越囂張
案外案 就是果凍倒霉鬼要墊腳石 哈
她已經完全失業了+面對司法
她先生 好像跟她是蚂蚱綁一起
有律師分析 廢物昌最怕的是境外資金這塊
其他要嘛很難起訴 不然不痛不癢
一家子都不用做人 還是要誠實配合重
生 ?? 對狗昌忠心 下場 可看柯P狠手
黃國昌最大的危機不是跟監民進黨 是同時
把顏家阿北甚至郭台銘都惹毛了
藍白沒有政治人物想跟他合作了
最黑的柯黑以前就是最鐵的柯粉 現在最
鐵的蔥粉被無情切割會幹啥那不好說
柯文哲的律師都黃國昌掌控的。柯文哲連
換律師都不敢,把柄應該全在黃手上。黃
柯律師團根本廢物 只有柯跟佩琪不知道
至少可以穩坐民衆黨主席,藍白都得看他
臉色
政論節目上說她有經濟上的問題
如果自己承擔,要負擔索賠跟被關
感覺後續可能會很精采
她的金主應該有實力讓她封口啦
薪水有到位?
現在匯錢給她? 不怕 ????
官司後匯錢給她 ? 肝屋摳玲??? 傻了
整個法界都討厭狗昌啦 大法官亂擋
國昌人和不佳 選六都 盧昌配 有人扯後腿
構成要件看一下
那個沒用了
黃爸爸狗園不是有狗窩裡反嗎 不然line
這麼會流出?裡面line如果檢方都掌握
到…還用的到謝?
死破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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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文組很愛說人法盲誒!我台大法研,台大土博,副修電機資訊,夠資格說人法盲了吧! 來看看幾個典型法盲的言論: 1.因為,公務員濫權,要變成刑法,必須有人受害!而所謂圖利罪,就是沒有啊! =================================== 刑法法益包括個人法益,社會法益和國家法益,圖利罪侵害的是國家法益![Re: [討論] 文組很愛說人法盲誒! Re: [討論] 文組很愛說人法盲誒!](https://www.clc-law.com.tw/wp-content/uploads/2020/06/%E6%BB%91%E5%8B%95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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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所以KP的EXCEL PAY就是他自己的犯罪自白看到那些網路小草槓精一直在吵EXCEL PAY證據薄弱就覺得好笑 你以為這些問題檢調單位當初沒有預想到嗎? 人家早就準備好等著你啦! 硬碟是從你房間搜出來的![[討論] 所以KP的EXCEL PAY就是他自己的犯罪自白 [討論] 所以KP的EXCEL PAY就是他自己的犯罪自白](https://cdn.meee.com.tw/static/banner.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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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黑特] 平心而論,北檢這次搞得有夠難看前面就已經打臉過小草,怎麼還是有人執迷不悟啊! 來來來,既然你們這麼喜歡被打臉,那我就來打臉你們 看清楚了沒,什麼叫101 年9月1日後之不詳時地,交付違背職務之對價3 萬元予 徐良吉等情,這跟起訴書所載沈慶京則指派秘書自111年9月20日起至10月17日止, 自沈慶京帳戶提領1600萬現金,於111年10月19日至同年11月1日間之某時地,將1600萬4
Re: [討論]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1500怎證明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笑死!看到這句話就可直跳過了!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是民事舉證原則,當事實真偽不明的時候,法律上必須負舉證責任之人,就會承擔敗訴責任,因為他無法舉 證。 因此,某一個事實,應該由誰負舉證責任,在民事官司上就事關重大。 按當事人主 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Re: [討論]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1500怎證明 Re: [討論]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1500怎證明](https://cdn.meee.com.tw/static/banner.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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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黑特] 民眾黨說北檢起訴書一一遭到證人推翻拜託,證據能力是證據能力,證明力是證明力,不要把二個不相干的法律問題混為一 談好嘛?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法律有規定者,包括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5 所規定傳聞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之例外情形。故必須符合法律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始得認被1
Re: [新聞] 知名藝術家果園內「走後門」!猥褻2智能【裁判字號】111,侵上訴,7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裁判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Re: [新聞] 知名藝術家果園內「走後門」!猥褻2智能 Re: [新聞] 知名藝術家果園內「走後門」!猥褻2智能](https://i.imgur.com/HeNvKIJ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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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廢死:已提非常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六編規定,非常上訴制度是對於刑事確定判決,以審判違背法令為理由,由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請求救濟的特別訴訟程序。所以非常上訴應以刑事確 定判決或實體上與科刑判決有同等效力之裁定為對象,而以判決或訴訟程序違背法令為條件 。1
Re: [新聞] 女童遭噴槍奪命案 父:死者非親生告生母詐欺推 mystage: 最後用刪去法判的啊,把兒童自噴的可能 110.28.99.195 01/28 17:59 → mystage: 性刪掉,也沒找到外力的證據,所以推測 110.28.99.195 01/28 17:59 → mystage: 為男子加害。我認為合理 110.28.99.195 01/28 17:59 adsl15888: 推測可以當證據判刑? 當然可以1
Re: [討論] 小沈1500圖的內容一堆bug (版本3.0)笑死,讀書一點都不犯法好嗎?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71號刑事判決 …上訴意旨略謂:…(二)原判決將系爭公司的銀行中帳戶存摺,認定為傳聞證據的例外, 賦予證據能力,採憑為認定我等犯罪的依據,尚嫌適用證據法則不當。 二、惟查:(一)、文書的證據能力,視其所欲待證的事實如何,依其作用、目的,異其性
[問題] 111身心障礙五等訴訟法大意選擇第18題18.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乙抗辯已全數清償,第一審法院以 乙之抗辯有理由,判決甲全部敗訴。甲不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認定乙僅清償 200 萬元,就其餘未清償部分,廢棄第一審法院駁回 甲此部分請求之判決,改判命乙應返還 甲 200 萬元,並駁回甲其餘上訴。乙就其敗訴部分,全部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 關於第三審法院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討論] 謝幸恩會出賣黃國昌嗎? [討論] 謝幸恩會出賣黃國昌嗎?](https://i.imgur.com/VXlyMdZb.jpe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