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平心而論,北檢這次搞得有夠難看
前面就已經打臉過小草,怎麼還是有人執迷不悟啊!
來來來,既然你們這麼喜歡被打臉,那我就來打臉你們
看清楚了沒,什麼叫101 年9月1日後之不詳時地,交付違背職務之對價3 萬元予
徐良吉等情,這跟起訴書所載沈慶京則指派秘書自111年9月20日起至10月17日止,
自沈慶京帳戶提領1600萬現金,於111年10月19日至同年11月1日間之某時地,將1600萬
中的1500萬現金,親自交付予柯文哲,柯文哲則親自收受上開現金,再於不詳時、地交
由許芷瑜保管。有什麼不同?重點是你要證明有交付或收受的行為,跟時間地點一
點關係都沒有好嘛!
一堆沒有實務經驗的法盲抓不到重點耶直在那邊跳針時地物,真的以為自己是最高法法官
啦!別笑死人了好嗎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9 號刑事判決
貳、上訴駁回(即黃文哲、林黃財、徐良吉)部分
.........
⒋原判決於事實欄認定林靜宜係於101 年9月1日後之不詳時地
,交付違背職務之對價3 萬元予徐良吉等情,然林靜宜就其
所交付對價之金額、時間及地點、有無他人陪同,前後所述
有重大矛盾、歧異,並與其他共犯陳述不符,其所為證言顯
有重大瑕疵,自不得作為不利於徐良吉之證據。
.........
⒌原判決依憑林靜宜等人於調查站、偵訊、審理中之證述,認
定:林黃財、林靜宜為便於陳文君休假期間,第三海巡隊仍
有內應人員得以洩漏勤務資訊,且為避免向「閩獅漁」船隊
索賄之事全由黃文哲、陳文君方面主導,經林黃財、林靜宜
商議後,於101 年6、7月間,復邀集有犯意聯絡之徐良吉參
與,由徐良吉亦負責取得第三海巡隊之勤務資訊,並約定以
六合彩明牌為代號,通知林靜宜或林黃財(亦即如聯絡不上
林靜宜時,則轉知林黃財與林靜宜聯絡),再由林靜宜轉知
大陸地區漁民蔡建興,徐良吉可從中分得3 萬元之對價等情
(見原判決第35至36頁);又綜合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通訊
監察譯文、林靜宜於第一審之證述、徐良吉於偵查中之部分
自白、林黃財及林靜宜證述關於上開通訊監察譯文所提及之
數字真義等證據資料,因而認定徐良吉有本案對於違背職務
之行為收受賄賂罪之犯行等旨;並指駁徐良吉辯稱:①其與
林靜宜在上開通訊譯文中所稱之號碼為六合彩簽賭,或係向
林靜宜報明牌云云;②其並未與林靜宜等人有所謀議云云;
③不能排除共同被告林靜宜、林黃財等人因債務糾紛心生怨
懟而故意誣陷其之可能云云,均係如何不足採信;及說明:
①徐良吉之辯護人辯稱:徐良吉與林靜宜之通話譯文,並無
提及第三海巡隊之勤務表內容,且徐良吉與林靜宜、林黃財
、莊進義等人於通訊監察譯文所提及之明牌數字,與第三海
巡隊同期間勤務班表無一相符等語,如何不足以憑此而為有
利於徐良吉之認定;②徐良吉雖有提供第三海巡隊勤務資訊
予林靜宜之行為,然其係以電話聯繫方式直接表明適宜越界
捕魚之時段,並非將整張勤務表直接影印遞交林靜宜,是以
林靜宜所能知悉者僅為巡防勤務資訊之片段,而無從掌握各
該海巡隊員於特定期間內之輪值情形,則林靜宜自有可能不
知101年8月19日徐良吉是否確在艦艇上執勤並驅逐大陸籍漁
船。至於蔡建興所屬「閩獅漁」船隊在該段合作期間內,雖
仍遭受第三海巡隊人員驅離追趕,惟此尚無從排除部分大陸
地區漁民不予理會林靜宜所傳遞勤務訊息而自行越界捕魚之
可能,自不能僅因蔡建興曾向林靜宜抱怨遭到海巡船艇高速
追趕一事,逕予推論林靜宜所述經由徐良吉輾轉提供巡防勤
務訊息予大陸地區漁民之說詞不足採信;③林靜宜證述徐良
吉與其交付賄款之過程,及與徐良吉間借貸之金額;林黃財
證述何人邀集徐良吉參與等細節,雖稍有歧異,惟此係因敘
述詳簡不一所致,然其等前後證述邀集徐良吉參與本件犯行
之重點則始終一致,自得予以採信等旨(見原判決第35至45
、52至53頁)。所為論述、指駁,俱有卷內資料可資覆按,
且已就徐良吉上訴意旨㈢⒈、⒉、⒋所指各項,詳為論述及
說明,核與經驗及論理等證據法則尚無不合,並無違背法令
之處。又徐良吉於101年8月16日執行勤務、17日係輪休等情
,有第三海巡隊105 年12月29日函及其函附之勤務分配表附
卷可憑(見原審卷一第207 頁),原判決認101年8月17日徐
良吉確有巡邏勤務云云,縱有違失,惟除去此部分,對於結
果並不生影響。因原判決依憑101年8月16日之通訊監察譯文
即附表一編號10之譯文及林靜宜等人之證述,亦足認定為便
於陳文君休假期間,第三海巡隊仍有內應人員得以洩漏勤務
資訊,而找徐良吉參與等情,是此部分之函文尚不足為徐良
吉有利之認定,至於徐良吉上訴意旨㈢⒊其他部分,仍執陳
詞再為事實上之爭辯,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 引述《tigotigo5566 (鐵劍5566)》之銘言:
: 拎北一直覺得
: 政治立場歸政治立場
: 你一個司法人員
: 負責代表國家依法起訴罪犯的角色
: 提出來的起訴書 犯罪證據應該具體明確
: 再不然犯罪的人事時地物應該清清楚楚
: 比如說 A於2024年12月28日收受B的現金1000萬元,有監視器畫面、證人C證言為證…..之類的
: 啊某時某地到底是三小啦
: 那是能出現在起訴書的東西嗎?
: 要不要乾脆說是觀落陰的時候好兄弟告訴你柯文哲有收錢?
: 笑死人了。
: 為了搞一個柯文哲,
: 把司法威信放在地上踐踏,
: 司法機關前面的天秤標誌在哭了啦。
: 要是找不到證據你繼續押柯文哲慢慢偵辦就算了。
: 都要起訴了,物證就是excel,也沒像鄭文燦一樣搜出現金,金流到哪裡也不知道。
: 搞成這樣真的有夠難看。
: 可憐哪。
: 接下來的發展,柯文哲大概就要被塑造成綠色恐怖的受害者了。
: 要這樣搞你還不如直接宣布戒嚴,
: 反正司法威信也蕩然無存了。
: 嘻嘻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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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篇我已經貼給無數小草看過了
每個都已讀不回 裝瞎 沒用的
時間地點寫不清楚 沒匯款證明 沒監視器
畫面 僅憑證詞 也能當作起訴人的理由喔
?
可以阿 還判決確定了耶 驚訝嗎
法庭實務就是這樣 只要證明你有犯罪
不用證明你犯罪時間地點
你假如要扯這是台灣 那昨天還有美國案例
殺人案件
小草:沒有監視器畫面 找不到兇器 單憑
我個人硬碟中許多細節一致的殺人計劃書
就可以認定人是我殺的嗎?!
阿對了殺了人之後line上面跟我好友炫耀
的對話紀錄
殺人或許不行。但收受賄款可以呦,這篇
不就給你看?
字太多了 要知道他們是一群館長
只憑證詞當然可以判死刑 還改編成電視劇
連環殺人案的殺人犯可以
我會講連環殺人案 因為帳冊就是連環收錢
比方說殺了7個人 12345都罪證確鑿
6少了兇器 7少了屍體
但行兇手法類似 人際關係有關連
67會判殺人成立的也有
不是啊,他們大部分是AI網軍,每號每
日任務額度用完,就換下一個號,怎麼
會期待他們會讀書呢?
我就問:將1600萬 中的1500萬現金,親自
交付予柯文哲 <—誰的證詞?
不是這篇 下一篇 謝謝
誰的證詞喔 我猜是沈身邊的人 但我只是猜
等完整版再說
小草:有懶人包嗎!
下一篇才是花心力給你看的
腦補有證人
你也腦補沒證人 別槓了
等審判庭或完整版再來指責
事實就是目前看到的起訴書沒有,金流也不
明
不用金流 謝 這篇寫了 你是不是沒看
人家拿實際看到的起訴書討論,你拿你幻想
的起訴書討論
我拿我知道的法庭實務在跟你討論
沒有證據來源的東西不會敢寫
ABC而已 沒有很難
如果真實的起訴書有非常完備的說明確實是
如此,前提是你幻想的起訴書要存在
不用急 你可以坐等完整版打我臉
對了 我只說證詞
親自交付的證詞
至於某時某地 我完全同意可能沒有
因為實務也不需要有 這篇本文已經給你看
今天就是個檢方公布的起訴書沒寫才會被嘲
笑
你先看下一篇吧 有別的事情你需要學習
你的法學常識還沒資格笑人 真的
那等你幻想的起訴書出現再說吧
好 我不重要 你棒 快去看
幻想起訴書?800頁那個你看過嗎?另,
有個叫張oo的,要交侵占的100萬回來,就
是有數字了(1600-100)。
蛤?
昨天就講過他們瘋的程度已經是柯文哲
在他們面前殺死親人都能說阿北是正當
防衛的那種
to fdtu 那段有點怪
我認為那個100不是1600-1500
那樣反而跟親自交付會矛盾
那個應該是狗廁網軍文
傻鳥們加油 科科
明明很詳細
我一字一句看完了 還是不知道證據在哪
這些都是莫須有的罪名,北檢真的有問題
沈慶京說沒給,柯文哲說沒收,沒找到錢
,沒金流,關押四個月,現在是戒嚴了?
傻鳥嗎加加油好嗎
所以證據在哪裡?
爆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168頁「起訴書全文」曝光結果起訴書的詳細內文 跟新聞稿一樣 用某時地親自交付和excel就認定是金流了26
Re: [問卦] 所以沈慶京的1600萬跑哪去了?你講到重點了 起訴書: 沈○京為實現交付上開對於公務員 違背職務之賄賂,沈○京指派秘書 吳○仙自111年9月20日起至10月X
Re: [新聞] 雙胞胎兒丟洗衣機悶死!台中母子3屍案 醋男逃死定讞「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八一號」刑事判決完整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若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 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 說到詐領助理費後回捐公用 阿童已經有經驗了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控童仲彥在2011年10月間,假借以每個月3萬元價碼,聘用蔡男當助理 ,向台北市議會申請自聘公費助理補助費,詐取公費助理補助費12萬多元。童仲彥否認犯 罪,強調聘請助理有循正常程序,強調「我絕對沒有貪污一毛錢」,辯稱蔡男認同他的政
5
Re: [新聞] 留美女碩士偕男友殺父 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八零二號刑事判決」完整內容: 壹、上訴人即被告江○○所犯共同殺直系血親尊親屬、上訴人即被告張○○所犯共同殺人 罪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 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2
Re: [新聞] 不甩判無期!毒梟「布丁」逃陸 高調泡酒先從判決書看起: 一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一零年度重訴字第三十六號 程序裁定(111/07/22)部分 只提到「王宗崴、鄭仁坤自111/08/03 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八月」,沒有針對同案被告 唐語辰(即天道盟望天會顧問)的部分。1
Re: [新聞] 女童遭噴槍奪命案 父:死者非親生告生母詐欺推 mystage: 最後用刪去法判的啊,把兒童自噴的可能 110.28.99.195 01/28 17:59 → mystage: 性刪掉,也沒找到外力的證據,所以推測 110.28.99.195 01/28 17:59 → mystage: 為男子加害。我認為合理 110.28.99.195 01/28 17:59 adsl15888: 推測可以當證據判刑? 當然可以- 18.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乙抗辯已全數清償,第一審法院以 乙之抗辯有理由,判決甲全部敗訴。甲不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認定乙僅清償 200 萬元,就其餘未清償部分,廢棄第一審法院駁回 甲此部分請求之判決,改判命乙應返還 甲 200 萬元,並駁回甲其餘上訴。乙就其敗訴部分,全部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 關於第三審法院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以下參考: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五號民事裁定 一、本件係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施行前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 事事件,依該法第75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先予敘明。 二、次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 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
- 近期公佈之「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七八號」刑事判決完整理由,分別就有罪 、無罪的上訴理由、論斷陳述,摘錄如下: 李沃士部分: 一、上訴意旨 (一)依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酒公司)之登記資料查詢,案發時金酒公司之
88
Re: [討論] orange是指橘子嗎?81
[討論] 80分鐘聽完190頁起訴書73
[黑特] 習近平真的蠢到問通縮有什麼不好喔??爆
[黑特] 働,葉元之罷免第一階段達標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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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侵佔黨六千多萬的黨主席42
[討論] 張禹宣說網上還在挺柯的都網軍,不是小草42
[討論] 小草社群戒嚴了 「蔡壁如」禁止討論40
Re: [討論] 八分鐘籌到三千萬 黃國昌應該交待來源26
[轉錄] 沈政男:北檢是否證明1500不是賄款?32
Re: [新聞]柯文哲涉挪眾望基金會捐款付薪 周榆修月領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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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 黃捷FB 柯志恩承認藍白財劃法對不起高雄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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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柯文哲涉挪眾望基金會捐款付薪 周榆修月領14
[討論] 廖偉翔 黃馨慧 送999千足金?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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