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黃國昌:法務部長問我,我才放錄音檔的
※ 引述《Whitening (whitening)》之銘言:
: 我們的戰神,民眾黨主席,黃國昌,
: 在今天直播中,認為是法務部長先問我什麼是恐嚇,是他先問我的,我沒辦法形容,我才: 放錄音檔的,
: 是法務部長問我,我才放的啊!
倒是在想:
是真的不能形容嗎?還是自己懶得去查法理依據,就任意誇下海口?且錄音檔是從何而來的,他能解釋清楚嗎?
這些質疑,如果他回答不上來,就是自己在犯罪了
只是一般上,立法院內的發言有「刑事豁免權」,讓立委得以免受司法機關追訴(惟現行犯除外)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四三五號:
憲法保障立法委員之言論,使豁免於各種法律責任,既係基於維護其職權之行使,若行為已超越前述範圍而與行使職權無關,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至於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範圍而應負刑事責任,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內,司法機關依民主憲政之常規,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惟遇有情節重大而明顯,或經被害人提出告訴或自訴時,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因此怎樣說都不通啊...
說回「恐嚇」本身,黃國昌是不懂法律嗎?
且從公開資料(如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七五一號刑事判決)中,其實已有一定端倪,當時對該罪的詮釋是: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 ,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 知,尚難構成本罪」
因此縱使不構成侮辱公務員(該罪如今也不罰「職務」部分了),搞得一切狀況更混亂,要說不符合黃國昌的風格,沒人會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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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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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事後訕笑的表情,沒想到能墮落到這
種地步
故意的啊,反正他怎麼亂搞都有免責
權,不然你問黃大便是什麼味道?他
形容不出來會吃看看嗎
你不是預謀嗎 真噁心
身為法律人,卻不懂“恐嚇”,不是法盲
就是智障,難怪立法品質有夠爛
黃國昌這種行為跟當年腳尾飯很像
垃圾渣滓也知道躲啊
請記得我對他的評語 法界混混 政壇流氓
不懂恐嚇定義的部長,就你們會挺
死忠的唷
刻意拿假東西坑人,就算有言論免責權也不
能這樣質詢,為了拐蔥草越玩越大喔躲在不
分區的@@
爆
[轉錄]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聲明稿 - 憲訴法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3.轉錄內容︰![[轉錄]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聲明稿 - 憲訴法 [轉錄]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聲明稿 - 憲訴法](https://i.imgur.com/MUdKIWH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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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文組很愛說人法盲誒!我台大法研,台大土博,副修電機資訊,夠資格說人法盲了吧! 來看看幾個典型法盲的言論: 1.因為,公務員濫權,要變成刑法,必須有人受害!而所謂圖利罪,就是沒有啊! =================================== 刑法法益包括個人法益,社會法益和國家法益,圖利罪侵害的是國家法益![Re: [討論] 文組很愛說人法盲誒! Re: [討論] 文組很愛說人法盲誒!](https://www.clc-law.com.tw/wp-content/uploads/2020/06/%E6%BB%91%E5%8B%95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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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傅崐萁:大法官要解釋違憲的話準備上街頭閣下應該是來幫民進黨敗票的 : 和朱立倫一個青鳥樣 : 憲法就沒有說立法院有「調查權」 : 大法官說立法院有「文件調閱權」 釋字第585號理由書節錄X
[黑特] 真的青鳥讀書有罪, 連立委言論免責權來源都不知隨便 google 就知道的事情 一堆青鳥在喊要廢立委免責權 隨便查一下 釋字第435號![[黑特] 真的青鳥讀書有罪, 連立委言論免責權來源都不知 [黑特] 真的青鳥讀書有罪, 連立委言論免責權來源都不知](https://www.legis-pedia.com/images/share_img_new.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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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霸凌有刑事責任嗎我只是好奇啦 殺人、恐嚇、詐騙都有刑事責任 雖然知道這個成案很困難 但恐嚇的定義不就是霸凌嗎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X
[討論] 小草被側翼媒體騙到墜樓!?之前對搶棒棒新聞沒興趣 死了才去看影片 覺得小草根本是被側翼、媒體騙s了 哪有什麼狗屁激烈爭奪![[討論] 小草被側翼媒體騙到墜樓!? [討論] 小草被側翼媒體騙到墜樓!?](https://i.imgur.com/T7NU5zE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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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政府告人=打假,土條告人=恐嚇的八卦隨便Google都知道根本不構成恐嚇罪 三、合法的權利主張、揚言提告,都不算是「惡害」通知 但是,揚言提告、寄律師函、存證信函、上警局講、上法院講,都不算是「惡害」通知, 即使因此心生恐懼(怕上法院、怕被法院查封房子),因為是合法權利的主張,也不能說![Re: [問卦] 政府告人=打假,土條告人=恐嚇的八卦 Re: [問卦] 政府告人=打假,土條告人=恐嚇的八卦](https://www.law110.com.tw/images/fb-logo.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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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挨轟把公務員當作秀工具 苗博雅還原現場釋字第165號 解釋爭點:地方議會議員在會議時,就無關會議事項之言論免責權? 理由書:憲法第三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及第一百零一條,對於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及 監察委員在會議時或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分別特設對外不負責任之規定,旨在保障中 央民意代表在會議時之言論及表決之自由,俾能善盡言責。1
Re: [新聞]藍黨工許哲賓涉自導自演恐嚇案 法官︰仍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恐嚇罪是個人法益的犯罪,不是社會法益的犯罪。 現在查出行為人和被害人串通,自導自演。
Re: [黑特] 大法官可以說憲訴法違憲嗎?可以,而且類似問題有相關前例,嚴格說來我是認為藍白最好祈禱大法官會主動做這件事。 不然他們很快會發現一個很基本的事情:憲法法庭不是只有制衡立法權而已 有的,臺灣的大法官確實曾針對與大法官本身相關的法律進行釋憲,這種情況並不罕見。大法官的解釋權包括審查與憲法相關的法律,甚至針對影響大法官自身權限、資格或任期的法律也有釋憲的經驗。 典型案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1. 釋字第85號解釋(195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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