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高虹安的案子 綠畜要翻車了
先上法條
立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
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6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得編列議員助理補助費,補助各議員聘用助理;助理補助費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二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六萬元;並應於全國公務人員各種加給年度通案調整時,比照其通案調整幅度調整,調整後之助理補助費總額及實施日期由內政部公告之。
以前項助理補助費補助聘用之助理,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應至少聘用六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應至少聘用二人,均與議員同進退。議員得聘以日薪計之助理,其日薪累計之月總支出,不得超過前項助理補助費用總額四分之一。
前項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準備金、加班費、不休假加班費、資遣費及職業災害補償等依法令應由雇主負擔費用部分,由議會於不超過第一項規定總額百分之二十內編列預算支應之,並得以所領補助費之額度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議會應就各議員有關第一項、第二項助理補助費總額與分配情形、助理聘用關係及第三項所列各項費用之支應情形,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拿這條釋憲並不能真正消除是否貪汙的疑慮
因為立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只是定義公費助理的聘任與預算編列的基本原則
一審裡面得心證的一個關鍵在於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50號刑事判決乃揭櫫:立法委員自不得任意以助理補助費支用其辦公室或服務處等開銷,縱使以浮報人頭助理薪資之方式,將詐取之公費助理補助費用於辦公室或服務處等花銷,仍非無不法所有之意圖等旨,而為本院所採取。
只要高虹安有浮報,依據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那就是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有這個最高院的判決意旨在前,這個申請釋憲
(1) 很可能不被受理(就算開的成憲法法庭)
(2) 就算釋完憲回到原點可能還是一樣會回到一審的結果(可能刑度會有差)
※ 引述《h100733 (彩虹糖)》之銘言:
: 高興太早
: 高院法官之所以提釋憲
: 是因為很多議員都因為詐領助理費而關進去
: 但是否適用於立法委員,規定太模糊,
: 其關鍵在於《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下稱本法)與「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6條之制度設: 計、性質是否相同,惟此部分尚有疑義;且本法在實務上應如何合法操作、立法者未規範: 事項得否由個案法官進行審查,亦非無疑。
: 現在是要提釋憲,讓司法有個標準啦
: 也就是法律規定不夠清楚啦,不是幫高虹安脫罪啦
: 不然議員涉詐領助理費要關,立法委員詐領助理費不用關有這種事?
: 還有一種可能,到時議員跟立法委員通通不用關,除罪化
: 跟當年的國務機要費一樣
: ※ 引述《ggian123 (釣白癡&散播仇恨專用帳)》之銘言:
: : 如題
: : 高虹安案要送憲法法庭
: : 笑死 看起來就是一審法官這樣搞
: : 二審法官看不下去
: : 只能丟給大法官 不然真的貪污
: : 法官直接宣判幹嘛送釋憲
: : 看起來高虹安2028之前會滿血復活
: : 綠畜可能要屁股洗乾淨了
: : 新竹工程師大概都要投民眾黨立委了
: : 高虹安可能是民眾黨第一個區域立委
: : 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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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沒浮報吧 只是要助理回捐
助理回捐不就是浮報嗎 XDDD
你是大法官嗎
重點在於回捐之後有沒有私用….
助理都認罪說是不樂之捐了
拿去洗頭就是私用啊
一審都確認有浮報了
說穿了 就算有罪也是歷史共業 就只有喪
盡天良的綠畜硬要辦。
按到噓了 等下推回
看起來釋憲目的是釐清立委是否也比照地方
民代的標準啦
苦大師明顯不懂法律還硬凹
推 不受理的機率很高
浮報是說 明明只花1000 結果報帳報2000
高鼻安應該直接轉任為經濟部長,大家都回
捐薪水,台灣經濟起飛
跟助理回捐的意思不同
申請釋憲的確也可能直接不受理
一審法官已經把檢察官列的金額再細抓到明
確私用的部分了…..
笑死人沒浮報怎麼叫人捐回來
就是事前橋好你領多少 多的數字回捐
這多的數字就是浮報 有什麼難懂
捐或浮報根本不是問題點 問題點是私用
這個在之前就吵半天了
立委首案問大法官要不要比照議員處理
光這個喬薪水的過程就違法了
看起來是高院怕事,看到是第一個立委
判例不敢審把球丟給憲法法庭
沒事啊 就釋憲啊 把釋憲解讀成DPP翻車
就是認真再打自己臉耶 我是覺得很好笑
推回來
1. 你們說司法是DPP開的 現在司法復活?
我覺得重點是沒有犯意
2. 司法若是DPP開的 你以為釋憲會更好?
上法條討論就給推 不像某些草
3. 釋憲管道被你們自己立的法封掉 你現
看起來就是走流程確定如果要比照就判
在要花多久時間補齊大法官名額?
犯意這種東西法院看客觀證據的
她有一些可以動用的經費卻沒用
但問題現在提出憲法法庭可以受理嗎?
就是我摘錄那一段最高法院判決意旨
憲訟法還沒公佈 目前是可開會的 但若
可動用但要有對應科目的票據=很難用
憲訟法過了 基本上就是停擺 你可能在
真的要貪的人怎麼會放過每一個可貪的機
會?
公布前就排到對此案進行釋憲嗎?
一個很簡單的問題 國會為中央民代機關 是
否該比照地方議會的嚴謹程度? 自己想吧
最高院的意見干憲法法庭屁事喔^_^
林穎孟也沒有犯意啊
一審已經非常寬鬆 符合薪資換算加班費的
天空獅真的高虹安腦粉ㄟ 是天菜嗎
部分通通認定沒有貪污了 去釋憲這條根本
亂七八糟 這叫不明確 馬的實質影響力有比
較明確嗎?
其實就尊重司法判決 愛釋憲就釋憲 要
你這邏輯跟小偷為什麼不偷最貴的一樣
把這case作為立委判決的基石也行
簡單講就是二審法官不想扛,丟給大
要偷為什麼不偷光光 只偷某部分
但是釋憲=DPP翻車這種打自己臉的言論
回到申請釋憲內容 請問推文大家覺得中央
民代應保持國會自主原則還是比照地方民代
一體適用的機率比較大 不然換議員釋憲
就省省了 一直打自己臉很丟臉
法官,因為可能會形成立委首例
這種辯解都是不能變成無犯意的
不想扛?(X)有立場(O)
釋憲是高院法官對一審法官心證有疑慮
很多小偷被抓到才說我只是忘記付錢
被抓到的都嘛可以說自己沒犯意= =
非心證部分仍然是不會改變的
鄭文燦前我也沒看過可以用實質影響力押人
她是第一個
你看我身上多有錢 我會偷這點小東西嗎
實質影響力從阿扁時就有了啦
實質影響力第一個是阿扁啦
阿扁是用實質影響力判罪的,押人不是
我是有錢人 我有必要偷這便宜東西嗎
卸任一年半的市長實質影響力 這根本已經
無邊無際完全沒有明確概念她都敢用來押人
了
我要偷我也會偷最貴的好嗎 偷這幹嘛
這都典型的賊星狡辯
阿燦確是第一個檢方用實質影響力押的
所以不知道那時候藍白粉怎麼說林穎孟
的齁?歷史共業?ㄏ
實質影響力押到阿北的時候 突然就變很
棒了www
柯被押是因為有串證、滅證的紀錄
少在那邊偷換概念
押到肥燦時 智障藍也覺得很棒
智障藍都專挺貪汙的
私用是一定不過關,連大水庫都凹不了
陳水扁被判刑的實質影響力 是在討論收錢
的對價 因為到底是不是陳水扁職務會影響
收賄罪成立 說真的那都比鄭文燦被押的實
二審法官來這一招其實換個方面看是
質影響力明確多了
告訴大家新的憲訴法就是亂搞...
柯文哲哪是因為實質影響力被押 都沒在看
柯文哲收押的裁定新聞稿喔?
但是實質影響力押到阿北的時候 突然就
沒有明確性的疑慮了^_^
他當時是台北市長 是實質權力
他逼迫都委會下屬強行通過京華城
民眾党要請橘子快點回來救阿北啊
不然就調職 這就權力霸凌了還在影響力
因為押柯文哲不是用實質影響力押
被他逼迫的邵琇沛都認罪了
柯有明確滅證指示和行為 供述跟其它證人
不符 指示共犯出逃
開過會的人參與過的人 通通指證歷歷
現在就剩他到底拿了沈多少錢而已
一定有罪 拿多少錢決定刑期長短罷了
柯不是實質影響力好嗎 他是用市長職權
當初這招弄阿扁是因為 錢都是吳收的
檢調就說 如果不是扁有影響力 吳收錢
也沒用 所以歸根究底還是扁的問題w
不是法盲都知道扁是代替吳被關
被抓的那個會承認有犯意的
齁,這法官很細捏,還要先確認立委跟議員
性質接近才能判,人家要釋憲才要
判,好厲害
8樓 那童是綠的 也是被辦
真的鍵盤釋憲耶
柯粉:貪又如何
國民黨檢舉高虹安,民眾黨檢舉林姿妙,
國民黨檢舉柯文哲,然後小草恨死民進
黨
所以這個高院法官到底在耍什麼白痴啊?
綠共翻車嘍
最高法院講的是浮報人頭助理,跟她這件
又不一樣,她又不是有浮報人頭助理
回捐 就變成勞資糾紛
浮報是貪污,回捐是勞資糾紛 大概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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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是講了嗎? 管你立法院怎麼亂改憲訴法 五院的機關運行是受到憲法保障的 第 七 章 司法 第 78 條11
高興太早 高院法官之所以提釋憲 是因為很多議員都因為詐領助理費而關進去 但是否適用於立法委員,規定太模糊, 其關鍵在於《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下稱本法)與「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6條之制度設31
這不可能受理的啦,因為根據憲法訴訟法的規定 第 55 條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 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法院只能就適用法規是否違憲聲請釋憲,但對於法規的統一解釋,是要回到最高法院大法8
笑死,就二審法官不想做決定 就說這個要釋憲,請憲法法庭幫忙做決定 憲法法庭不知道會不會受理這種奇怪的申請 但不要忘記,高虹安一審還是判有罪的誒 結果現在網軍開始洗,高虹安是無罪2
我只有一個疑問 高等法院的三個法官組成的合議庭 和 一個台大博士候選人暨律師暨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誰比較厲害,誰比較懂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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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評高虹安舉吳成典案例自辯簡介: 吳成典請了助理,向立法院申領助理費 助理將錢「全部」回捐給吳成典辦事處及新黨服務處用。 最高法院認為沒有詐領助理費二大理由: 一、真的有聘用助理。6
[時事] 女兒車禍不能上班仍詐助理費 前宜蘭縣議綠共連自己出車禍的女兒都能拿來當搖錢樹 真是沒人性 真是人一綠 心就黑 女兒車禍不能上班仍詐助理費 前宜蘭縣議員張秋明遭起訴 04:102024/03/09 中國時報 李忠一 、宜蘭8
Re: [討論] 高虹安能保證選上後不會酬庸男友嗎?依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國會助理是立委的「關係人」。 關係人不得向立委監督之機關團體人員以請託關說或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立委 之利益,立委也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依《立法院組織法》規定:「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 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4
Re: [討論] 朱哲成證實五個立委的扣打了!立法院組織法第32、33條裡面有一些有趣的規定, 我相信國民黨、民進黨的委員應該都知道, 現在就是透過傳播媒體故意要講些似是而非的話來影射。 先放法條: 第 32 條5
Re: [新聞] 高虹安涉貪開庭追小金庫 小兔驚爆:我連1查了一下內文中提到的張肇良的案子,應該是少數議員被起訴詐領助理費但貪污部分可以 無罪的議員。 雖然也有虛報,但因為支出大於所得,且未挪私用,所以貪污部份無罪。 但登載不實還是有罪。 相信高虹安律師團應該會仔細研究這個案例看能幫高虹安多少,對高來說最好的結果就是1
[問卦] 郭豫珍拋這兩個是什麼問題?要拈花微笑?郭豫珍表示,有兩個問題迄今沒有研究透徹: 據了解,這兩個關鍵條文分別是《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規定,「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 助理8人至14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 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
爆
[討論] 慟!2014柯文哲就已經偷錢了18
Re: [討論] 不禮貌痛批苗博雅與李正皓嘲笑黃國昌66
[討論] 幹 智堯是想用選舉結餘款設立喔?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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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現在是國昌老師的無敵時間26
[討論] 農業部60元的幸福餐盒,啪!沒了!X
[轉錄] 苗博雅fb-講話傷到人,我誠懇致歉X
[討論] 罵小燈泡 現在被笑 還好吧?23
Re: [舊聞] 柯文哲以"授權費"名義匯450萬 陳佩琪再5
[討論] 苗博雅這次真的踩到大地雷了爆
[討論] 蔡壁如:民眾黨民調若20%賴清德不敢重判24
[討論] 其實這幾個笑外貌的 事先是真的不知道吧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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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柯文哲的律師為啥不教他好好應對啊?11
Re: [新聞] 快訊/陳菊健康檢查發現腫瘤!出院前1日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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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特] 民進黨怕了!!!0111人可能爆滿!!!9
[討論] 那就別道歉,好嗎綠粉?10
[黑特] 三立幹嘛開始刪尻洗黃國昌的影片了??48
Re: [討論] 所以洨草對政治獻金拿去買股票也不介意?6
[討論] 這個世界是第一次有那麼挺貪污的黨嗎?11
Re: [討論] 不禮貌痛批苗博雅與李正皓嘲笑黃國昌3
[轉錄] 沈政男:不懂「不相當對價」 就不要亂講22
Re: [新聞] 揭柯建銘藉隨扈投資大陸 徐巧芯:中共同路人在民進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