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京華城是圖利,還是裁量怠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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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其實看不懂為什麼會有圖利罪的嫌疑,但京華城這個案子確實有玄妙的部分。
按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裡面的十一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裡面的條文各憑本事符合,獎勵容積20%以上都是有可能的。
而且我還特地為此打電話到都發局都市規劃組科,去確認有沒有上位法規規定獎勵容積20%的限制,對方清楚的說「沒有」,而這跟我去看《台北市都市計畫自治施行自治條例》、《都市計畫法》的結果 是一樣的,《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的各種容積獎勵就是依據《台北市都市計畫自治施行自治條例》26條制定的。
當然省是有定的。《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34-3條1項二,有說都更以外的獎勵容積只能多20%。只是那是省就是了,不是直轄市。
而這其實也符合管制容積率在都市計畫法的意義。因為原本管制容積率就是為了都市環境跟居住品質特別去限制的,直轄市沒特別在上位法就限制那麼多,基本上考量人口密度。就拿台北市來說,從房地產的角度來看,台北市的家戶數遠大於住宅存量,住宅自有率和平均每人居住面積都是最低的,房價跟近十年漲幅都是最高的。大城市往東京、曼哈頓那種市景發展是全球大趨勢。
那至於為什麼京華城會自提都更,並且當時的都委會準用?這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因為看起來似乎所有人都知道都更獎勵上限是50%,可是他們卻很巧妙的都壓在20%…(4+2+8+6
https://i.imgur.com/PGNKPPG.jpeg
的案子細節,但是京華城或是其他任何建商想要適用《台北市都市計畫自治施行自治條例》,「這是沒問題的」。
比如光是80-4條,大眾運輸系統之車站半徑五百公尺範圍內地區,容積率最高可多出30%。我大概算過:正好落於捷運南京三民站這個半徑範圍內。我無法理解為什麼要特別抱著適法性的危險去準用都更。到底只是某個或某幾個公務員裁量怠惰?還是有什麼蹊蹺?但我看不懂這樣的好處在哪,非得要讓自己陷入「非都更准用都更」的圖利嫌疑?我只能猜這其實是裁量怠惰嫌疑。
至於有些人說什麼560%以上就是違法,我看完當初的行政判決(台北高等行政 107,訴,1206),完全得不出這樣的意思。法官的意思是說,原告(京華城)請求恢復80年計畫案所載允建樓地板面積之記載,也就是容積率為651.52%,沒有理由,僅限於「那一次」而已。但是並沒有說以後符合的容積獎勵不能超過這個商三的560。
什麼意思?因為以前沒有這個規定,是黃大洲主政台北市的時候,因為各種理由開給京華城這個量,而執行似乎是阿扁主政的時候。所以法官的意思是阿扁條款不能再用了,基準容積率要回到既有的法規去算。至於將來審的會不會超過600、700?那就要看你符合不符合獎勵容積的本事了。但沒有說你就因此都不可能超過651.52,更沒有560以上就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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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國廁好了啦 看不懂就不要出來給人笑
綠色黨國 只辦白藍 不辦綠啊
說的洨草都信了呢
用什麼法都不知道 法院告訴你就560也裝死
從頭到尾問題都不是違法的問題
小草好了啦 還不捐錢給柯多買幾間商辦
連無保請回的法官都說圖利了 你哪位
認真推
看第一句就知道是廢文了 整篇丟垃圾桶
喔是喔啊不就好棒棒
去跟法官講 法官已經裁定違法
你快去跟阿北說是他知情啊
原來鄉民這麼多都計專家
其實不是圖利 是貪汙
就不是都更,當等都更的都傻?
阿北都不敢承認他知道什麼幾%,只敢說窩
不知道
在這邊大放厥詞真的很好笑
曾光宗講威京做不到北市原有的獎勵標準
然後柯就放水給他準用都更獎勵
卡提諾法學院博士嗎?
我覺得妳回八卦去取暖就好了啊~
來這邊裝中立客觀幹嘛呢..
卡提諾都市計畫系XD
你可以去看公展的都市計畫 都發局自己說
容積獎勵是「準用」都更 你自己看看有沒
有人不適用然後準用? 完全不公平的狀況
下 就是圖利
嗯嗯嗯嗯,你說的都對
因為容積除了都更獎勵,你走其他的
容積獎勵是要給回饋的
我說的那條不用喔
80-2這種才要回扣
歷任市長不敢動的東西還想用裁量權乎龍
帶過嗎
就跟你說京華城不是都更了 還在都更獎勵
你第二段說的獎勵容積就是有條件,達成
還有看前後文 你的職業是建商吧?
阿北的居住正義 建商都說讚
才能申請到獎勵,但京華城就不想改設計
去符合要求,曾光宗在會議紀錄上都有講
粉絲們為什麼不想想這麼多任首長都一致
做法,也許公務員也有重複班底,偏偏就
是柯p上任後跟人不一樣?得利的還是一個
財團
所以不是北市府裁量怠惰,是威京怠惰
但我80-4就是在舉證他不改,光是那塊地靠
近捷運站,就能30了
柯讓威京準用比較容易達成的都更條件
不是圖利是啥?
當初改商四議員不會讓他過
你去跟阿北說啊,照你的說法說給法官聽啊
你是不是怕阿北關不到20年
阿北都沒你聰明,不知道這樣說
準用有比較好達成嗎?你那塊地直接500公
尺範圍內就30了 你偷準用還要礙於省的面子
定在20%
如果小草賺錢有幫阿北脫罪時一半認真
早就買房了
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標章三種加附帶條件
比修改設計簡單多的關係吧
問題是自治條例裡面也有類似都更的獎勵條
款,總和也是20%
80-1、80-3、80-5這些難道不跟綠建築這些
啥小的差不多嗎?
我們遲早會在未來內戰的戰場上與接
收中共私運武裝的統促與小草兵戎相
見
柯文哲智商157、雍正帝再世的勵精圖治
人設要換了嗎
怠惰?送給財團錢要很積極?
你這文章 叫chatGPT寫都比你有料
一篇難笑的笑話
上位法規就說了只能560%,你拿一百種下
位法規獎勵來湊最多還是不能超過上位法
規定的560%,這樣講你願意清醒了嗎?
所以當時的柯市府才另闢道路自己弄個獎
勵辦法什麼智慧城市之類的,如果正當獎
勵能給那20%那他何必自創獎勵項目
要多給20%不是不行,只要循正當管道即
可,但台北市議會就會有有意見不可能用
智慧城市那種很廉價的條件來給京華城20
%
要回饋啦,你估狗關鍵字TOD
台北市 捷運站
我剛看回饋要50%
反正你看建設爭議都是跟錢有關,不
然就是為了要省時間便宜行事
都委會多少專家的話 你都不聽 然後聽
蔡正元 你先去檢查智商
去幫阿北講給法官聽
80-2就寫兩千平方公尺以上容積獎勵要回捐
七成,你以為拿80-4獎勵不用喔?
那請問80-4哪裡有寫要回扣?
你一樣要遵守80-2阿 是哪裡有疑問
上位法規根本沒說只能560…如果是這樣台北
市的自治條例整部法可以廢了。自治條例對
標的上位法第三段我就有附了,拜託基本的
自己去看一下。就算是省也沒有這樣規定
為什麼用80-4要遵守80-2?沒看到「得」?
為什麼你會覺得不用遵守80-2?
因為他拿80-4的獎勵 所以不用遵守80-2?
你知道你在說什麼嗎
不是…你說個理由。就沒有這樣寫你為什麼
這樣認定?
如果都要回扣,那為什麼不在十一章立個某
條說其他條都要,而不是只有80-2?你這個
法制上就很奇怪吧
80-2就寫基地超過兩千平方公尺要遵守 京
華城有超過就要遵守 很難懂嗎
第 80-2 條
建築基地面積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其容
積率及建築物高度「「「得視」」」地區都
市計畫情形酌予放寬。但不得超過原基準容
積百分之三十。
換句話說這是可以談的部分
後面兩句貼上來
你看不懂後面兩句我也沒辦法
你前項如果談完不適用,那就沒有後項70%回
饋的問題
前項並沒有說超過2000坪就非得放寬
你看D4有講回饋比例50%
這是TOD2.0,京華城申請變更時間是
更早版本,規定要在300公尺內
但不管是哪個版本都規定是50%回饋
所以在最早版本,京華城超過300公
尺範圍,不能適用。
台北市分區自治第十一章是合法的申
請容積,但都是要花錢或送地的,比
例應該都在50%起跳。而他現在用的
方法,不只無法源,拿到200億回饋
的成本(養公園、蓋車位、蓋人行空
間)我覺得頂多30億。這容積給出去
的比例完全不具對價性,就有圖利的
問題
他又沒有以TOD申請。而且自治條例就算追
溯到民國100年時也是500公尺
所以50%的回饋你得說法源依據「在哪明文」
?
法源:土管條例,這個TOD算施行細
則。沒有施行細則你去申請也不會過
。
就像你有性專區自治條例,你不可能
只拿這條例說你合法就去申請,還沒
有跟你講哪裡是專區,還沒有跟你講
要怎麼申請,你怎麼會合法
你說這個對吧
對啊。現在我看有些人還死守都計法
24條所以不覺得有違法,這就是不了
解,24條只是給京華城提供變更細部
計畫的權力,但接下來他提出的變更
內容還是需符合可申請各種容獎法規
的限制。
打個比方,譬如我有一塊都計內農地
,我使用都計24條提出變更說要變成
商業地,接下來我要怎麼做?去找農
地如何變更商業地的的法源,而不是
死守都計24條當作是我的變更法源。
不確定行政法院會怎麼看直接造行政規則繞
過法規命令,畢竟也不能說市府就沒有依據
個案處理的裁量權,土管條例25也有一定授
權法了。相關討論已經在有人回覆我那篇,
這邊就不再細究
這種文章,一看就是網軍洗風向,你就繼
續自己吹,看看法官會認同嗎,跟之前
選舉吹民調第二名一樣,都是自嗨
明知違法 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就是圖利
基本上你的見解就是錯的 京華城要依法規申
請其他容積獎勵ok 但它就是沒有提阿 你私法
人申請什麼 公部門就審查什麼 沒申請就不審
查 何來怠惰
現在很可笑就是 京華城跟小草們自己也認為
當初都委會決議“準用都更容獎辦法”幾乎沒
有可能合法過關 開始亂抓其他法條想要硬凹
過關 問題是你開會就不是審依據那些法條提
出來的細部計畫 事後怎麼硬凹都沒用
包括拿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25開始
凹說 市府本來就有那個權力在細部計畫內規
定容積率 但這個案子是京華城提出申請 怎麼
可能適用那條
給腦力激盪的部分補血XD
你高院的部分理解應該是對的
法院意思是 當初威京和市府互易的時
候 整體開發 容積率560 12萬樓地板面
積是一起的,所以市府之前不能隨便把
12萬刪掉
然後重算得意思是,重蓋以後就不能再
是600多,要回到560重算,但這其實是
廢話,因為任何房子都是這樣的,民宅
都更,以前的獎勵容積一樣不能沿用,
所以要重新申請
我更正一下,打錯,市府可以單獨刪掉
整體開發
文裡面沒提到12萬,整個只是就捐地和
回饋金有沒有撤銷在討論而已,所以12
萬樓地板和560應該還是要另行訴訟
7
規 : 定〉,裡面的條文各憑本事符合,獎勵容積20%以上都是有可能的。 : 而且我還特地為此打電話到都發局都市規劃組科,去確認有沒有上位法規規定獎勵容積 20 : %的限制,對方清楚的說「沒有」,而這跟我去看《台北市都市計畫自治施行自治條例17
例 : 》的第十一章來申請容積獎勵;底下推文說容積率上限是560%沒有錯,但這是不含容積 獎 : 勵在內的上限,容積獎勵是另外計算的。 :5
條 : 例 : : 》的第十一章來申請容積獎勵;底下推文說容積率上限是560%沒有錯,但這是不含容 積 : 獎11
你搞錯一件事 都市計畫法24條講的是土地所有人可以自行擬訂計畫申請 所以京華城自行訂了一個20%容積獎勵計畫送審 是合法的 臺北市都市計畫自治條例25條講的是市政府可以擬訂計畫規定容積率36
就是這個地方違法了 很多人在討論這件事一直講都市計畫法第24條 但到底有沒有去看過都市計畫法第24條? 都市計畫法24條規定是這樣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4
先打預防針 我本人是馬粉 不喜歡柯文哲 ------------------------------------ 先假設你說的都是對的 那爭議也不會少 很多人都講了 如果違法(圖利罪) 都委會跟有簽名蓋章的人是不是都算違法要抓去關? 如果沒有通通抓去關 那為什麼柯文哲要被關?11
畫 : ,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 前 : 條規定辦理。 : 這條只是讓你土地權利關係人可以自提計畫,根本沒說你市府可以隨便審查不受限制
56
Re: [問卦] 蔡正元的論述是對的嗎都市計畫案不是都更案,容積獎勵的法源依據是其他條文,不是用都更案的獎勵辦法。 都市計畫法第85條: 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 定,送請行政院備案。 台北市是直轄市,市政府可以自行訂定施行細則,叫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10
Re: [問卦] 北市府沒有認為京華城合法吧?1、北市府認為京華城案合法? 北市府9/5發的最新聲明是指北市府認為審議程序上沒有違法,但京華城獎勵20%通過理由 有沒有違法尊重法院判決。 2、京華城案到底違反了什麼法 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違反了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與內政部訂定「都市9
Re: [討論] 都委會同意840% 的委員有罪嗎: : : : 監察院糾正說唉你不能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給20%啦 :9
Re: [問卦] 容積獎勵是都更專家還是法官來判斷?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條 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7
[討論] 京華城容積率問題監察院報告寫很清楚 京華城案問題就是容積率增加沒有法源依據 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 京華城商三土地就是560%容積率 獎勵容積上限就是30%,加上去就是728%2
Re: [問卦] 請問容積率問題 我覺得沒幾個人敢老實說要看有沒有人去監察院陳情吧 郝市府是因為堅持京華城只能用原本商三特的法定容積率392% (商三特是因為京華城原本的土地是工業用地要變更為商業用地 當時的黃大洲市府要求捐地30%,並且法定容積率要打七折) 京華城就跑去監察院陳情6
Re: [黑特] 怎麼沒人幫李述德說話==?李述德的圖利判決書之中確實有「大幅減免遠雄違約責任、降低違約金數額及上限」這項 行為,是他的犯罪事項之一; 後來遠雄確實也違約,「違反建築法第58條、工程品質重大違失」及「未於履約期限內完 成興建並取得使照」,讓台北市政府多次催告他們改善。 台北市都發局催告後,又依違反建築法第58條規定勒令停工,高等法院也判定「遠雄公司X
Re: [問卦] 認真問,京華城送容積法律依據是?監察院在113年1月就發新聞稿說明了 內文節錄: 在欠缺法令依據之下,逕自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等獎勵項目,給予按「第三種商業區」之基準容積率(上限為560%)外加最高20%之容積獎勵,換算給予獎勵之「容積樓地板面積」,不僅逾越(牴觸)上位法規「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與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之容積率上限規定,且給予之容積獎勵額度與申請人貢獻(負擔)程度之間亦屬失衡,難認有該府宣稱之所謂「對價性」,足見本件容積獎勵細部計畫修訂案之規劃提案、審議及核定過程,均有重大違失。 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已明定,「第三種商業區」除循該自治條例第11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申請而得核給容積獎勵之外,均應受該自治條例第25條所定「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的限制;又內政部訂定的「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也特別規定,細部計畫內住宅區及商業區的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但本案容積獎勵,既不循上述自治條例第11章之容積獎勵專章申請;也缺乏其他法令依據5
Re: [新聞] 快新聞/打臉柯文哲!林洲民:京華城案多次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 條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4
Re: [問卦] 所以京華城確定違法嗎?一句話,歷史共業,如果京華城違法,全台已發布實施的細部計畫中一堆也中標 現在吵得20%容積獎勵要分兩面向來看,項目及額度 以下是京華城的容積獎勵規定,合計獎勵之容積不得超過20%: 1.綠建築:鑽石級4%,黃金級2%,不得累計申請。 2.耐震標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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