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京華城是圖利,還是裁量怠惰?
※ 引述《Ahhhhaaaa (你是個好人)》之銘言:
: ※ 引述《a90636 (何昶)》之銘言:
: 正常情況下你的法源依據是對的,京華城理應要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 》的第十一章來申請容積獎勵;底下推文說容積率上限是560%沒有錯,但這是不含容積獎
: 勵在內的上限,容積獎勵是另外計算的。
: https://i.imgur.com/Ogm9qwb.png
: ,除了從第十一章(第79條~第80-5條等)的法條尋找獎勵以外,沒有其他法條可用。
: 雖然第80-2條是可以超過20%甚至達到30%,但我記得好像有上位法規規定,容積獎勵加上
: 容積移轉等方式,加起來總量不能超過50%,又或者這好像是都更的規定(容積獎勵+移轉
: 等
: 方式總計不能超過50%),而都市計畫不能超過都更,也是合理之事,不可能讓他獎勵30%
: 又
: 自購轉移30%,總計達到60%這種事發生。
台北市單就容積勵本身沒有上限規定(土管條例25有定,但不是用某個硬上限),容積獎勵+移轉容積才有50%的規定,定在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9條前項。
: 重頭戲來了,我告訴你京華城為什麼不用第79條~第80-5條去申請獎勵,以下是時間順序:
: 請看109年12月24日,台北市都委會第775次會議紀錄,審議事項二(京華城都市計畫案),
: 點開底下的「B-2會議當天簡報」:
: https://tinyurl.com/35zsncdt
: 申請人(京華城公司)表示,我們的建築物達不到土管條例第79條、第80條的條件,因為跟
: 我們的建築設計不合、安排不當,或者跟周邊區域安排不適合。
: https://i.imgur.com/9FMHHe7.png
: https://i.imgur.com/8m8oeVW.png
: https://i.imgur.com/hthm2NP.png
: https://i.imgur.com/RVKfvGP.png
: https://i.imgur.com/SujcYw1.png
: 第24條,來申請自行提出計畫案,達成其他的公益性、對價性,來取代上述的公益付出條
: 件,另外拿獎勵。
題外話,公益性對價性這些名詞,是都市計畫相關的業務才會考量的通則嗎?
: 申請人(京華城)的簡報看完之後,都委會第775次會議就開始有委員們討論了:「你辦不到
: 條件是你自己的問題,不是台北市或市民的問題,為什麼達不到要求還想拿獎勵?」
: 另外也有委員認為京華城必須要付出其他公益性、對價性的條件,才可能讓他們自行提出
: 的計畫書裡的獎勵通過放行,京華城自行提出的付出事項是否真的對市民有公益,這些需
: 要委員來討論。
: 再看110年3月18日,以及110年7月1日的,京華城都市計畫案-專案小組會議,第一次、第
: 二次的會議,簡報以及會議記錄,都是在討論上述同樣的事。
: https://tinyurl.com/3d9rywz3
: 再看110年9月9日,台北市都委會第783次會議紀錄,審議事項一(京華城都市計畫案),基
: 本上還是同樣的討論,討論更細部的京華城建築物內、建築外的交通、疏散與排水、公共
: 設施,有什麼具體的規劃,能給市民帶來什麼樣的公益貢獻,才符合他們想申請獎勵的公
: 益性、對價性等等。
: https://tinyurl.com/yn6hjzhj
: 至於京華城提到的「地下層開挖率70%以內」的規定,指的「是110年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
: 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參考範例」的建議檢討事項:
110年?我點開是寫112年。不過也不重要,反正其他也不滿足
: https://www.arch.org.tw/Laws/bulletin_more?id=c964cb3e1cab42d2a366cf60f4e7706a
: : 至於有些人說什麼560%以上就是違法,我看完當初的行政判決(台北高等行政 107,訴,
: 12
: : 06),完全得不出這樣的意思。法官的意思是說,原告(京華城)請求恢復80年計畫案
: 所
: : 載允建樓地板面積之記載,也就是容積率為651.52%,沒有理由,僅限於「那一次」而
: 已
: : 。但是並沒有說以後符合的容積獎勵不能超過這個商三的560。
: : 什麼意思?因為以前沒有這個規定,是黃大洲主政台北市的時候,因為各種理由開給京
: 華
: : 城這個量,而執行似乎是阿扁主政的時候。所以法官的意思是阿扁條款不能再用了,基
: 準
: : 容積率要回到既有的法規去算。至於將來審的會不會超過600、700?那就要看你符合不
: 符
: : 合獎勵容積的本事了。但沒有說你就因此都不可能超過651.52,更沒有560以上就是違
: 法
: : 的。
: 是的,560%是容積率的上限,不含容積獎勵在內,容積獎勵另外算;而他們依據都市計畫
: 法第24條自行提出細部計畫案,也被都委會通過放行了;所以現在的問題依然回到,他們
: 提供的公益性、對價性夠不夠充分? 拿滿20%容積獎勵合理嗎? 都委會委員們的判斷有受
: 到
: 市府介入影響嗎? 彭振聲是都委會會議主席,有強行通過的疑慮嗎?
: 這些討論會成為接下來是否起訴柯文哲、彭振聲的基礎。
所見略同。這個案子的爭點已經蠻明顯到沒啥好爭論(只剩專家意見跟證據),正常情況就是去看市府用臺北市都市計畫自治條例25條和都市計畫法23條這兩個上位法源繞過下位法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自創一個架構上類似都更獎勵但比它更嚴苛的細部計畫,能不能說服法官有法廉字第 10305037860 號函釋的個案裁量餘地。
但老實說我不知道到底要怎麼樣在刑事庭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在普通法院得到判決違法的結果(行政訴訟法12條: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除非是不違背職務貪污而非圖利或違背職務貪污。
所以我也對羈押就很感冒,聲押前要滿足「犯罪嫌疑重大(刑事訴訟法101條)」。
如果假設是至少用不違背職務貪汙的嫌疑羈押,好歹你聲押前也要有確定的金流嫌疑;
如果假設是用圖利罪,其中一個要件「違背法令(刑法131條)」,根據剛剛所提,也無法在刑事庭得到結果。
….那到底是在羈押甚麼….?
建議修法一下。羈押以還沒被行政法院事實認定的違法嫌疑成立的罪名去押人,這邏輯上有很大的毛病。
除非有人認為同時在行政法院打訴訟可以在羈押時間內得到結論,但有可能嗎?
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五條:
「通常訴訟程序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第一審事件,逾二年(承審才要被警告)」
像我原始文章中中提到<臺北高等行政 107 訴 1206>得到判決結論也花了一年半。
更何況目前這個案子還沒有要先去行政法院訴訟的意思
用法律政治鬥爭這是難免,但確定要這樣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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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誣告罪也是一樣啊!刑法庭認證抄襲
智財法院好像沒辦法拘束刑事庭,所以有沒有違反著作權法的事實認定可以在刑事庭認定 。 不過就算不講這個,吐槽點確實太多: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1RxBjCsZedL9TB65/?mibextid=WC7FNe
推詳細的解說 至於羈押的部分 如果單純只
有沈慶京.彭振聲的部分 還可以討論是否有
需要羈押柯文哲 但在應曉薇觸動境管(還兩
次)之後 應該出現需要相當程度的司法手段
以避免證據進一步被湮滅的情形了吧
案情的發展應該已經超越單純討論京華城都
計的適當與否了
高虹安是告陳誹謗之前先回學校改論文
意圖使陳入罪!誣告才成立 ~跟法院認
定抄襲沒啥關係
圖利罪就沒有涉及金流,只要有足夠
線索和證據認定你明知違法還做,那
就有刑責啊!
而且就算容積率真的開到840%是可以
,行政法院錯了,你收賄一樣是犯罪
啊!這也是法律早就有的。
你這兩句就矛盾了,所以現在是:
1. 行政法院判違法了?
2. 有收賄的人證事證?
“這個案子的爭點已經蠻明顯到沒啥好爭論
”
三次羈押庭全部都說違法耶
沒啥好爭論應該是違法沒啥好爭論的吧
檢方起訴書我看會成為範本
到底容積獎勵違法的邏輯要怎麼寫
才有辦法用圖利罪起訴柯
總不能用政論節目的寫法吧
所以都市計畫法24條自提計畫
可以讓開發商自己說要拿多少獎勵? 114.25.162.38 09/12 06:40
請問台北市有什麼這樣的前例嗎?
歷史是一在重演dpp為自己創造一個被關
過的難纏對手這跟kmt創造dpp被關過的
對手一樣
監察院說那獎勵是逾越細部計畫上位法規耶
監察委的糾正於法是有道理的 但是那是113-01-24 蔣政府時代了
起訴書不是說明顯違法
然後第二點說未來可能收錢
所以要羈押?
明顯違法是現在的法官認定
不是行政法庭判決
就算要先走行政訴訟 誰可以提?走公益訴
訟嗎?光看這處分是三贏 市府 京華城 周
邊居民都沒意見
是啊你說到重點了 但那是被告的問題嗎…
然後可能受賄 目前沒金流
除了鏡週刊
鏡週刊找到的是一直去atm 存10萬存了好幾
次
賴皮狗已經定調了
監察院法院都認為違法
請問那20%合法的依據在哪?
還在DPP創造關過的難纏對手 提告的是KMT= =
資進黨的游議員和鐘議員終會被選民給唾
棄的
白藍必須堅定的聯手對抗恐怖的綠議員
認為違法和事實違法,兩者分不出來?要說
違法就要有行政法判違法的依據,而不是法
官自己認為,懂?
這篇講的這麼清楚了,綠狗們還在那裡亂扯
某樓好好笑。
違法不是你我說了算
也不是檢察官
是未來的法院判的結果
真的快笑死
難怪有人說,幹麻出來說明
反正又不會相信
人家拿條文來說明也不信…
推
所以20%合法的的依據是什麼?
檢察官也是用「客觀違法」…
某人就認為已經違法…
笑死
20%違法在哪?
還是沒人知道啊?
監察院和三次羈押庭都說不合法阿
對啊 客觀都說違法阿
你客觀認為合法的理由在哪
去看清楚吧
違法不是你我,也不是檢察官說了算
客觀違法,你去查一查…
行政法院就定京華城只有560% 你還硬
凹什麼北市府自治條例無上限…地方
行政命令不能高於法院判決… 560%判
決確定後多給1%都是違法 何況還給到
破天荒的840%
同串都有解釋,甚至引文也沒刪 而且原文判決根本不是這意思
沒判出來是當然的
其他圖利罪成立的判例
有全部都行政法庭判決出來才羈押嗎?
你先去看通案的獎勵容積
要做哪些回饋才能拿到
法律草的認知是不是圖利要法院判了才算
ericekin你到底在講三小?
無罪推定原則,跟能不能討論,不是一回
事吧 XD
法盲草邏輯:殺人還沒法院判決前都
是無罪 所以我去阿拉花瓜一波當下你
們也不能檢討我喔
塔綠班是說就是要起訴才能讓法院判啊幹
一堆人看到「法定容積」就HIGH了…
這是基準容積
目前有爭議的部分看起來都是屬於地方
自治的範維這案子有很大的問題
就是在問你說你認為20%合法的依據在哪
怎麼又在洗20%這個老議題了 同串文章就有解釋 而且我也沒刪該段引用
可以不要跳針嗎
中文解讀不好沒關係…
但要去多看多參考
只用自己的想法
可悲
20%不合法的依據在哪
檢察官說你就聽
別人說合法你怎麼不聽
去看條文
了解名詞定義再來講吧
事情的時間軸都不去了解
回答不出來 又在跳針了 沒救
20%不合法的依據在哪
在監察院和三次羈押庭法官的理由書
回答不出來
哪違法,真的快笑死
別人說違法你就信他叫你去吃屎,你怎麼
不去吃
檢察官 法官 監察院 都認定是違法 114.25.162.38 09/12 07:25
呵呵!合法違法都不是法官認為的就算,要
有法院判決,懂?
你又在裝死了 講不出來廢話真多
法定容積這一詞
真的有人搞不懂
當然不是他講的算啊
但至少比你們可信多了吧
又在跳針法定容積又怎樣了
所以20%合法的依據在哪
這篇寫的這麼清楚,還可以跳針亂洗,也是
厲害
當都委會全部都空氣
一群人共識決…
你的說法跟檢察官 法院 監察院不同
連個說法都講不出來 只會跳針嗎
這篇寫得非常清楚,還是有人不願意去看
不願意去查
寫的清楚 所以說得出來20%哪裡合法了嗎
不就講的很清楚,不管幾%合法違法都不是
你我認為的算,要經過行政法判罰,懂?
又在裝死 意思就是你們知道20%根本不合法 114.25.162.38 09/12 07:30
法官不是這麼想的
我是先問你們認為20%合法的依據在哪
不要再跳針了好嗎
誰care 幾%合法違法啊!該不會等等又跳針
為何是你認定20%合法,不是21%合法這種幹
話
又在跳針 所以你們也認為20%不合法
可以這樣說吧
你們一直跳針 講不出來20%合法的依據
我也懶得再問了你們講不出來就是這樣
身為一個地方行政首長,有合法的申
請容積方式不做,這些都是柯自己找
的麻煩,浪費時間替他找理由幹嘛?
?
那個都市計畫法24條不是台北市可以自行創
設容積獎勵的依據 還有你這個到底是什麼
詭辯 刑事庭法院當然有權力可以判斷是不
no ,你我誰認不認定都不重要.重點是行政
法院有沒有判決,才是一翻兩瞪眼,懂?
那既然大家都認為20%不合法
是違法 還需要等行政法院?你法律是念到
膝蓋去才被黃國昌影響嗎?
那就要再往下問啦 之前的判例
李述德調低權利金圖利罪
有沒有經過行政法院判決
違法要有行政法院判決 那黃國昌整天在那
邊講別人圖利是圖什麼?
這篇用許多時間軸還有條文,也不去看…
真的可憐
抓金流是司法事情,他已經違背他依
法行政的施政承諾,有什麼好找藉口
的?
要等行政法院?那之前柯文哲的台北市政
府跟京華城打得是什麼官司?
哪一條法律說刑事判決要等行政法院的?李
述德有嗎?柯文哲為什麼沒等行政法院判決
就移送李述德?
亂扯的條文和邏輯有什麼好看
那兩個瘋狂跳針的柯粉能回答嗎
沒有法源依據就是不能創設容積獎勵 這是
法律保留的abc 要先有權利才有裁量空間好
嗎?
而且羈押要件為啥又要有金流?整天自創
說法幹嘛?學柯文哲發明新名詞?
這裡討論的違法好像很多人沒搞懂
學黃國昌吃書啦
看來也是不能回答 唉 柯粉怎麼都這樣
有這項法令依據不代表如何執行都合法
brzrkr 別再跳針了,一定要要別人用
同情的眼光看你才會懂自己的處境嗎
柯粉只會講廢話了 永遠回答不了問題
笑死,那以後行政法可以不用打官司了,直
接引用刑事羈押理由就好了xd
京華城不適用都更容積獎勵,講一大堆
連這個前提也不敢講
塔綠斑是不是不懂中文還是要寫簡體字?
問題一個都回答不出
講什麼同情不同情的廢話有意義嗎
今天細則規定獎勵由市長本人決定
這篇高虹安還引一個根本不是學法在那邊亂
評判決 不要以為法律都是中文就可以隨意
憑自己意思解讀好嗎?高虹安案法官已經說
明很清楚為什麼認為高捏造事實了
今天才有需要行政法庭判定這個細則違法
又用問題回答問題
只會廢話
講實話會被政黑舔綠仔噓爆喔
哪項法令依據?哪條說你可以創設容積獎勵
?講出來啊 都市計畫法24條浮木哪一個字
說你可以創設?懂不懂什麼叫法律保留?
跟你們這群只會跳針廢話的柯粉討論
根本浪費時間
本來該有都委會建議,都發局審議的案件
連怎麼做都合法都來了 那以後市府可以給1
0000%隨便給也沒關係囉?
變成副市長親自主導才變成違法的
行政法院能認定的事情 刑事法院都能獨立
認定 基本上行政法院根本不能拘束刑事法
都市計畫法24條只是自提申請的程序規定
沒說市府可以自行創設容積獎勵可以自行創
設 自治條例規定那麼多具體給容積的事項
做什麼?脫褲子放屁啊
你是不是誤會了什麼是裁量怠惰?
再來重大給付行政是法律保留事項 可以用
都市計畫法24條這種一個字都沒講到自創容
積獎勵的條文當法源?腦袋被撞到嗎?勉強 36.237.242.71 09/12 07:47
給你解釋有這條早就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了
啦
自創容積
自己造的喔
細部法則
市府有決定
但不能超過1.5
笑死
沒辦法 蠢鳥都法盲 只有政治腦
細部法則是什麼鬼東西?那不就是自行創設
?更何況有這種聲稱的條文存在嗎?哪一條
所以說學東西
不要半吊子
怎麼開都委會時 被議員質詢時不講一下哪
條可以自創容積獎勵?
推
半吊子是說你嗎?我覺得這連半吊子都不是
卡提諾法學來的
官員都說了他們依照24條都更給予20%
一個只是在講你可以自提申請都市計畫的規
定 被講成市府可以自行決定創設容積獎勵
真的我的天啊 你市府審核自提計畫也要符 36.237.242.71 09/12 07:53
合法律啊
只能說目前看起來都是地方自治的東西
法院每個縣市計畫變更情況很常見法院
不太合適介入個案跳過縣市政府去判生
死
你現在要坳凹不過啦
都市計畫法第24條不要說自創容積獎勵 根
本連容積兩個字都沒有 就是一個自提的程
序規定而已 這條可以當依據 市府就無敵了
再來是比例原則,有無其他人使用該
獎勵,還有交換的條件
凹的不是我 畢竟這件行政法院 監察院 一
般法院 台北市法務局 都委會全部都講過違
法了
WTF55665566錯的一蹋糊塗
還不懂嗎?都市計畫法第24條可以當浮木
台北市府以後審查不可能違法了 全部可以
自創 都市計畫法 台北市自治條例全部可以
刪除了
有這條就夠了 全部法令都可以架空
腦袋還好嗎?有可能有這種法律規定?
都公開一個月了還說違法,監察院是在睡 223.138.75.241 09/12 07:58
唷,褻瀆,廢考監ㄏㄏ果然還是重要
不允許自身利益受損
審查為何能夠不違法?是覺得審議制因
人而設嗎?
推,除非有收賄,不然此案根本沒有圖利罪
的明知違法的構成要件
收錢就不只是圖利罪那麼簡單了...
不管法律怎麼規定 照你們解讀24條授權都
可以突破啊 可以自創容積獎勵了還有什麼
不行?哪來上限問題 可以突破啊
行政法院目前針對京華城案哪有判決?
既無判決何來違法?
你你們這些人到底有沒有去好好看一下都市
計畫法第24條怎麼寫?有授權市府決定容積
獎勵?更別講你台北市自己還有一個地方自
治條例 可以這樣解讀都市計畫法?
內文都寫了:自治條例25
1.5倍都不知…
可憐吶
你的解釋就被打臉不合11章了
所以柯文哲才用24條
也是一樣去看文章已經說的自治條例25 而且我通篇沒扯都計法24 而是23 想一想,為什麼呢?
先叫黃國昌把以前沒行政法院判決在那邊叫 36.237.242.71 09/12 08:04
別人圖利的話全部吞回去啦 昨天民眾黨才
在打超思欸 請問有行政法院判決嗎?
所以才問你24條哪裡說可以給獎勵(20%)
?
鄭文燦行政法院有說違法嗎?黃國昌整天叫
個屁
24條可以當20%依據 台北市府已經無敵 其
它條文全部都可以刪了
李述德行政法院說違法了嗎?柯文哲是不是
構陷他人入獄
所以你也認為超思還沒判完,現在柯的
判完了嗎?想舉例也好好舉
推文想開別的副本會開不完的,尤其是
鄭文燦...
三次法院 監察院都說不合法
你們要護航說合法至少講個理由
或是給例子證明吧 不然有夠反智
我又沒講超思合法還違法 評論的是黃國昌
是民眾黨欸 你去問他們啊 行政法院判了沒
好像也沒人要提行政訴訟啊 照這篇邏輯哪
來違法?
問了兩個小時 柯粉還是提不出例子
也無法回答
這篇原作如果是學法的 我真的替他老師感
到辛酸
你才好好舉例,如果都要行政法院才能起訴
判刑,鄭文燦還冤獄勒
到底是怎樣的邏輯才會得出行政法院還沒判
他就沒違法這種結論的
啊?你是想談觀感上還是法律上的?
雜草邏輯可通,怎麼不聲援彭振聲
談法律啊,談啊,哪一條說圖利、收賄需經
行政法院認定違法才成罪
的確實務上奧地利模式不是通用 但在某些事情上採德國模式 爭議就不小了
實務上,刑事法院判有罪,再回過頭來說
行政行為違法,甚至打國賠的案件還不少
勒
與蠢鳥多說無益 看高雄就知道了
事實就是沒依規定去計算容積率
蠢鳥看不懂 反正雞鴨就4爽
雜草法律都從黃國昌加卡提諾學習,誕生一
堆法盲
你的可能性是建立在只有這件案子的情況
下,但如果檢方同時還有其他案子一起聲
押的話就沒有這麼簡單了
因為有可疑金流啊.....你沒提到這塊
,鄭文燦陳重文也是金流尚未抓到就
被羈押啊,好笑的是陳重文最後還是
起訴圖利罪,就算家裡搜到錢還是沒
查到金流XD
鄭文燦卻因為監聽內容跟污點證人證
詞,家裡搜到錢起訴受賄罪
你要不要去看裁定書說什麼? 裁定書什麼時候提到金流?
※ 編輯: a90636 (114.32.3.82 臺灣), 09/12/2024 08:59:13必須這樣搞 不然我們美女記者培養了
看到傻鳥連殺人這種既遂行為都拿出來護
航就覺得很可笑 邏輯打結囉哈哈哈哈
一直講違法違法,違哪條法又講不出來,
真的被媒體洗腦
三次羈押庭全部說違法,還在等行政法院
其實監察院早就把為什麼不能用24條講很清
楚了 這篇不知道還在凹什麼
已知情報就有
1.貪污罪,這個沒金流不成立
2.圖利罪,要在”已知違法”才成立,那
個這違的是什麼法,有沒有哪隻鳥要說一
下
為反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第25條 商三容積獎勵上限
台北市政府根本沒有裁量權
都市計畫法第24條所衍伸的台北市都市計畫
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 依照內政部都市計畫
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八點 不能違反分區管
制自治條例
法盲又廢話連篇,確定要這麼魯?
北市府創設容積獎勵違反上開法條明確
都市計畫法第24條不是給你無敵星星用的
再來「明知」要件 這還要爭?這麼多人講
柯文哲知道了 還要爭啊
更正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第25條講的是商三基礎容積 但核心問題是
一樣
因為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有第11章容積獎勵規
定 北市府一樣不能在細部計畫超越自治條
例 不是你想怎樣就怎樣
都市計畫法是提供一個管道
不是你自提計畫 台北市政府就有義務通過
現在在查通過的決定是否合法
他們就是要硬凹 鬼轉 認為24條可以給無
限制的審查裁量權限 可是又被內政部都市
雜草卻說京華城有依照第24條自提計畫
計畫審議原則打臉 不過後面這個就會裝死
所以合法
細部計畫不能違反分區管制 這個就裝死
這些人就是這麼不要臉
難怪黃國昌我身邊已經找不到還尊敬他的人
行政法上最好會有無限制裁量權
學法的都沒人當他一回事了 只剩不懂法的
被騙 和一些明知道有問題還違背良心在護
的
雜草 蔡正元 沈正男 天天都說依24條合法
24條本身也是要依據23條審查 23條給內政
部訂立審查原則的授權 然後內政部審查原
好像自提計畫出來就合法了
訴你不能違反分區使用限制的規定
結果還是有辦法一直跳針24條
對啊 一直跳針24條 彭振聲被押雜草也不救
都審會主席ㄟ
我只能說你們信蔡正元的必死無疑
你說的內政部審議原則8只有寫分別訂定不
同容積率而已,台北市都市計畫法第25條
寫可以訂定細部計畫,沒有一條寫容積率2
0%有問題啊? 而且你拿審議原則來壓法條
?
剛剛查了台北市都市計劃實施條例23條早
就刪除了
所以用24條有什麼問題?
Xice我在下面寫的很清楚了 沒得凹的
你可能要先看一下都市計畫法24條
還有還有台北市都市計劃實施條例第25條
講的本法第23條 指的是都市計畫法第23條
看一下台北市都市計劃實施條例第一條...
第一條就跟你講都市計畫法簡稱本法
大家都不看法條在那邊鬼扯 很頭痛耶
審議原則第八點告訴你不能違反分區使用規
定哪裡只有說分別訂定?
brzrkr你漏提白癡塔綠斑也只會跳針廢話
了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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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以上看完可使用 Ctrl+y 刪除------ 我其實看不懂為什麼會有圖利罪的嫌疑,但京華城這個案子確實有玄妙的部分。 按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裡面的十一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 定〉,裡面的條文各憑本事符合,獎勵容積20%以上都是有可能的。 而且我還特地為此打電話到都發局都市規劃組科,去確認有沒有上位法規規定獎勵容積207
規 : 定〉,裡面的條文各憑本事符合,獎勵容積20%以上都是有可能的。 : 而且我還特地為此打電話到都發局都市規劃組科,去確認有沒有上位法規規定獎勵容積 20 : %的限制,對方清楚的說「沒有」,而這跟我去看《台北市都市計畫自治施行自治條例5
條 : 例 : : 》的第十一章來申請容積獎勵;底下推文說容積率上限是560%沒有錯,但這是不含容 積 : 獎11
你搞錯一件事 都市計畫法24條講的是土地所有人可以自行擬訂計畫申請 所以京華城自行訂了一個20%容積獎勵計畫送審 是合法的 臺北市都市計畫自治條例25條講的是市政府可以擬訂計畫規定容積率36
就是這個地方違法了 很多人在討論這件事一直講都市計畫法第24條 但到底有沒有去看過都市計畫法第24條? 都市計畫法24條規定是這樣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4
先打預防針 我本人是馬粉 不喜歡柯文哲 ------------------------------------ 先假設你說的都是對的 那爭議也不會少 很多人都講了 如果違法(圖利罪) 都委會跟有簽名蓋章的人是不是都算違法要抓去關? 如果沒有通通抓去關 那為什麼柯文哲要被關?11
畫 : ,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 前 : 條規定辦理。 : 這條只是讓你土地權利關係人可以自提計畫,根本沒說你市府可以隨便審查不受限制
爆
Re: [問卦] 北市府沒有認為京華城合法吧?這裡分成程序違法部分、還有實體濫用部分 包括:1.行政機關所為之判斷,是否出於 : 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2.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有無明顯錯誤。3. : 對法律概念之解釋有無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之上位規範。 這裡的3.牴觸上位規範就是實體違法部分,今天京華城案件最大的爭議就是「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到底有沒有牴觸「都市計畫法」,所以北市府對於此實體部分認定,目前就是尊重法院有關適法性的見解。76
Re: [新聞] 曝柯文哲被押前曾說這話 黃國昌回憶裁定出爐心境精神科三本柱之一的蘇偉碩 ,發文說檢察官江貞諭、綠色法官呂政燁, 將京華城自己花錢買來的移轉容積168%都算成不法利益 ,只為了「限期羈押」 ==56
Re: [問卦] 蔡正元的論述是對的嗎都市計畫案不是都更案,容積獎勵的法源依據是其他條文,不是用都更案的獎勵辦法。 都市計畫法第85條: 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 定,送請行政院備案。 台北市是直轄市,市政府可以自行訂定施行細則,叫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19
Re: [新聞] 竹市兒童醫院容積暴增 民代指前市府涉圖其實新竹地檢署對於本案不起訴的做法才是對的,因為判斷行政處分是否違法這件事,依照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1項,刑事法院無權逕行審判,必須交由行政法院確定的。 行政訴訟法第12條: 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至於北院跟北檢為何,明知自己無權認定,仍違反行政訴訟法執意為之,逕行認定本案的行政處分明顯違法,這就不而知了。10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羈押禁見!律師證實「不提抗2020年台北市府都委會認定,京華城容積率560%無疑義。 2021年依台北市容積移轉許可自治條例等規定容積移轉30%(560%×30%=168%) ,再加上京華城認養復盛公園、設置法定停車位數6%以上充電車位、整修道路 ,獎勵容積20%(560%×20%=112%),京華城原址允建容積率共840%。 京華城是商三(特)可不受一般商三用地管制9
Re: [討論] 都委會同意840% 的委員有罪嗎: : : : 監察院糾正說唉你不能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給20%啦 :9
Re: [問卦] 容積獎勵是都更專家還是法官來判斷?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條 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5
Re: [問卦] 容積獎勵是都更專家還是法官來判斷?會 : :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 :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 :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232
Re: [討論] 事實認定不同審判系統的拘束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民刑事)關於行政處分合法性以誰的認定為準,這是有法律規定的 。 行政訴訟法第12條: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 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X
Re: [問卦] 北市府沒有認為京華城合法吧?。 : : 對法律概念之解釋有無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之上位規範。 : 這裡的3.牴觸上位規範就是實體違法部分,今天京華城案件最大的爭議就是「台北市都 市 : 4.行政機關之判斷,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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