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塔綠班浮木 吳子嘉 07/12 宣判
※ 引述《ozjucka (JACK)》之銘言:
: 島主判賠300萬可上訴
: 男神時鐘贏了,綠畜可以一吐這幾天怨氣
: 時鐘2026再戰台北市長穩了吧
: 政黑粉怎麼看?
再看「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502 號」民事判決摘要:
(一)言論自由和名譽權,都是人民憲法上之基本權利,應給與相等之保障,二者有所衝突時,法院應予以權衡。如果是「客觀事實陳述」(事實性言論),亦受言論自由保障,在他人主張因「客觀事實陳述」導致名譽權受侵害時,法院不會要求該言論客觀、絕對真實性,否則將會造成言論自由之過度限縮。但是,如果該「客觀事實陳述」與事實不符時,表意者應盡「合理查證義務」後始發表言論,以免輕率、惡意的表意者刻意捏造、散布錯誤的事實,導致嗣後言論自由市場在討論時是基於「錯誤的事實」,而造成錯誤的結論。而且,因為網路言論散布極快,一旦有「假訊息」、「錯誤言論」產生,被害者難以事後澄清以回復名譽,所以法院在權衡言論自由及名譽權保障時,應更需要注意此問題。
(二)被告在本件法院審理時,改稱其言論內容稱「貪污」,是指原告任憑有心人士居中協調,簽署高額BNT疫苗採購案,將會使我國受有美金1億元的價差,強調原告決策有誤,有圖利之嫌,並非指原告真正拿走美金1億元,因為交易沒有完成,根本不可能發生貪污。但對照被告系爭言論,顯然沒有上開改稱的內容,被告上開改稱的內容是在本件審理中所為事後辯解,並不可採,本院僅針對系爭言論當時發言內容審理。
(三)被告系爭言論與事實不符:
有關疫苗採購過程及衛福部是否有給付定金的事實,經訊問證人林全、原告及調取東洋公司前總經理施俊良在其他刑事案件中的陳述,認定衛福部係先與東洋公司(受上海復星公司授權)洽商採購事宜,因衛福部採購劑量為200萬劑,故東洋公司提出報價每劑美金
78.36元,東洋公司自認該金額過高,故主動於109年11月3日終止洽談。香港雅各臣公司與衛福部洽談,因未提出正式授權文件,故沒有達成任何數量、價格之合意或任何草約,於109年10月26日經衛福部通知後即未有後續洽談。德國BNT公司於109年11月11日主動與衛福部洽談,磋商後衛福部欲採購500萬劑,每劑金額美金43元,後來BNT於110年1月15日回覆暫停簽約。沒有證據證明衛福部在上開洽談期間有給付美金5000萬元的定金。
(四)被告就系爭言論未盡合理查證義務:
1、被告發表言論的資訊來源,為證人王國綸所提供,然而王國綸的資訊來源,大多來自上海復星公司總經理黃獻輝,黃獻輝提供的資訊也多半是「據聞」而來,證人王國綸作證時也承認其沒有對於黃獻輝提供的資訊多加查證,被告僅憑此即發表言論,即屬輕率。
2、證人王國綸提供給被告的文書,其中「草約」經過證人林全證述否認看過,契約架構不符合東洋公司當時談判的架構,採購劑量及金額與東洋公司所給與報價不同。且「草約」的時點亦與東洋公司或BNT與衛福部洽談時間不符,真實性有疑。此外,證人王國綸和黃獻輝、施俊良的微信對話紀錄都只是黃獻輝、施俊良聽聞他人所言後的發言,香港雅各臣公司函詢文書不能證明該公司與衛福部間有何協議。依上開證據不能認為被告已盡合理查證義務。
3、證人王國綸在作證時,明白否認曾跟被告說原告或蘇貞昌有貪污、圖利或取得其他不法利益的事情。被告就其稱原告有貪污情事,亦無另外舉證。被告就此部分的陳述,並沒有為任何合理查證。
(五)綜上,被告發表之系爭言論因稱原告有貪污、圖利或取得不法利益美金1億元,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因為被告的言論與事實不符,又沒有盡合理查證義務,所以不能阻卻違法,應對原告陳時中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給付原告慰撫金。就慰撫金金額高低之審酌,本院是依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加害程度,以及被告曾經在本件以前多次侵害他人名譽權遭求償敗訴,應該十分瞭解發表事實性言論前須盡合理查證義務,而且被告以網路散布錯誤言論造成原告陳時中名譽權情節重大,認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00萬元慰撫金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大概只能說,當初棄衛福部、轉投臺北市長競選,策略上似乎有誤
正確來講,應當是繼續待著直到本來的任期屆滿,而不是半途換將、進而「辜負」自己的專業背景...
至於賠償金額部分,似乎也有「累犯」條款的存在
但就算歷經這次的教訓,大概還是學不乖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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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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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醫師娘偷吃183藥廠業務 初次見面就激戰阿勇是你? 果然很勇呢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95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3 日49
Re: [問卦] 館長是不是噱到你們這些館黑了?是不是館黑檢視一下他直播的言論就好 館長:吃洨,兩個字要賠80萬 我們來看看法院怎麼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7229 號民事判決 被告附表編號第3、4、6、7、8、9、10項言論係故意侵害原告之名譽權13
[討論] Reejan的判決書是簡易判決?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11
[情報] 2020小輕原油QM事件,民事判決看完,台灣期貨商負擔40%,還是贏,國外期貨商居然負值以下自行吸收?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前於100年7月21日與寶來曼7
Re: [討論] 柯文哲:吉吳崢 侵權笑死 果然是侵害名譽權 這條真的沒什麼 柯文哲要上法院就去吧 提醒一下原告 你要負責舉證喔 你要證明什麼 1. 你的名譽權真的有被侵害8
[討論]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起訴狀首先,妨害名譽可以告刑事(誹謗罪)也可以告民事求償(侵權行為,名譽權) 但這種起訴狀真的算簡單,事實寫清楚,套個法條和金額,就可以送狀了 一個小時如果寫不出來 就是因為事實經過當事人講不清楚,兜不起來 依據律師執業經驗,可能當事人事實兜不起來,所以寫不出來吧?8
[討論] 公眾人物李正皓的判決書很清楚的判決書我看完了,法律講求證據的「明確性」,被告提出的證據不夠一翻兩瞪眼 原告李正皓贏了這場判決。 我個人的想法是,與其用二分法誰打贏了這場官司來看李正皓 到不如去看看判決書,因為判決結果是包含了法官的心證 變成大家是透過法官心證去認識李正皓,屬二手資訊,如果能透過判決書的「對話呈現」6
Re: [新聞] PTT八卦版罵人低能兒挨告 辯「我能證明他是: : 我的意思是說, 早就有判決講清楚, : 所謂的指名,是限定現實人的名字, : ptt上的代號, 真正使用人是誰不重要, : 而是代號本身能不能連結到現實中的人。5
Re: [新聞] 人妻滾床婚禮禮賓!酒後一夜情「一發就中」 尪臉綠求償【裁判字號】112,訴,148 【裁判日期】民國 112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5
Re: [新聞] 機師娶空姐仍偷吃!衝摩鐵「用力吸」...有一段: 原告請求慰撫金200萬元並無過高。被告甲○○名下有不動產,為被告與原告共同居住之處所,原先僅剩1300萬元左右之房貸,然被告甲○○於112年10月2日收受本件起訴狀繕本後,立刻於112年10月14日辦理抵押增貸到2100萬元,可以確定,被告甲○○係想用銀行房貸抵押,來阻止原告獲得應有的賠償。被告非但不反思自己的錯誤行為,一方面抗辯自己完全沒錯,一方面卻開始脫產,玩兩手策略,其行徑極其惡劣,視被害者之傷害為無物,原告因被告背叛,導致憂鬱症焦慮狀態,必須仰賴精神科門診治療,請求200萬元之慰撫金,顯然適當。原告大學畢業,任座艙長,年收ꐊJ100萬元,被告甲○○任國外機師,月入60萬元(見原證13),原告請求被告賠償200萬元並無過高。 是不是查到被告機師老公惡意脫產 法官才決定判重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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