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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太子集團員工 申請台北市失業補助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太子集團員工 申請台北市失業補助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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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erotec (咦)》之銘言:
: 國民黨北市議員耿葳今(2)日質詢時披露,太子集團在台北市設立的12間空殼公司中,: 員工因公司資產被押而失業,竟向就業服務處申請失業補助,令她直呼荒謬。勞動局長王: 秋冬則說,這些員工符合非自願失業資格,空殼公司共聘303人,申請失業補助者有23人: ,相關資料會提供給最終審定的勞保局參考。
: 不懂就問
: 台北市勞動局沒辦法自己認定喔
: 什麼都要推給勞保局喔
: 台北市勞動局的公務員只會收件嗎
: 有沒有政黑

: 推 faryoo: 人家有勞保為啥不能申請? 笑死 36.239.220.210 12/03 11:04: 也要看有沒有違法(是不是因為違法而導致失業)
: 總不可能賣粉的開公司 被抓還能失業補助吧

反而是覺得,順序需要先搞對

前提:

一、「就業服務處」應是負責無關違法之失業的機關,而「勞動局」才是處理因違法而直 接導致失業的機關

二、太子集團有沒有找錯單位、涉事單位有沒有錯誤受理,這些還需進一步追查後,才能 澄清



而且關於「非自願失業」的事,最高行政法院一零一年度判字第二六七號判決曾做過法律上的詮釋,節錄如下:

……能申請以墊償基金墊償之範圍,以依勞動契約所積欠「勞工」未滿六個月部分之「工
資」者為限。而所謂勞工,係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另所謂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技術生係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其與雇主間所簽訂者為「訓練契約」,而非簽訂「勞動契約」,其所領取者係「生活津貼」,而非「工資」,雇主自無積欠其工資之情形;故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技術生得予準用者,僅限於該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而不及於該法第二章關於「工資」之規定,顯不符該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得請求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範圍。雇主固應為技術生投保勞工保險,惟其按月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給付勞工積欠工資之用時,因技術生僅領取生活津貼,而未領取工資,於計算墊償基金費率時,自無需將技術生領取之生活津貼一併計算在內。……



綜合前述文字來看,還要探究的是:

「空殼公司」的定義是否過於鬆散?(附帶一提,在某些地方,標的公司就算只是「投資控股」,也會被當作「有營業」來看)

看來分工範圍這種事,要說沒有重疊應該是不可能的,但還得看蔣萬安或其官員方面,要如何解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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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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