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彭文正自訴提告張惇涵、張文蘭均無罪
※ 引述《kymco9999 ()》之銘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自字第128號、110年度自字第71號妨害名譽等案件
: 法院判斷:
: 被告2人均否認犯行,依卷附證據,張惇涵並非未經查證,即發布本案新聞稿,且無證據: 可認張文蘭參與本案新聞稿之發布,本件自訴人所舉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本: 院形成被告2人有加重誹謗、公然侮辱、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有罪之心證,因: 不能證明被告2人犯罪,自應為被告2人無罪之判決。
: 推 Pietro: 他之前告承審論文不存在之術的張法官時也 49.216.89.159 10/17 14:56: → Pietro: 是用同樣的事由先後告了北院的其他主管。 49.216.89.159 10/17 14:56: → Pietro: 不是說判決新聞稿提早洩漏給媒體。就是宣 49.216.89.159 10/17 14:57: → Pietro: 稱判決書有給某人看過後更改。 49.216.89.159 10/17 14:57: → Pietro: 真的很神奇。 49.216.89.159 10/17 14:57
說到張法官部分,彭文正對其提起的損害賠償訴訟,已經因為「顯無理由」,沒有言詞辯論就判決駁回了
按照台北地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七一八九號民事判決:
經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述內容,原告係主張被告身為法官,關於系爭論文確認事件之訴訟指揮行為,侵害原告之權利,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原告雖主張法官執行審判職務行使職權時故意侵害人民權利,無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特別法排除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公務員故意侵權損害賠償規定之適用等語,然被告既為職司審判職務之公務員,關於系爭論文確認事件之訴訟指揮行為,屬被告執行職務之範圍,依上開法條與說明,為維護審判獨立不受外界干擾,原告縱不循國家賠償程序請求賠償,而依民法規定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基於同一理由,仍應以被告就其參與審判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始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原告於起訴時並未提出「被告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事實、理由及證據,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命原告遵期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嗣原告於一一四年七月七日、同年月十日遞送民事補正狀、民事陳報狀及聲請狀到院,縱原告主張業對被告提起詐欺案件自訴,惟書狀內仍未補正被告因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事實。原告既未能主張並舉證被告因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事實,則依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其請求之法律構成要件即已不備,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不符一貫性審查要件。從而,原告之請求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程序,逕以判決駁回之;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同時還有裁定部分,一樣被駁回: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起訴相對人因執行職務時有故意侵害聲請人權利而請求損害賠償,為符合「具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犯職務上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之前提要件,聲請人已於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九日對相對人提起自訴其犯詐欺罪,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在自訴之刑事訴訟終結前,聲請停止訴訟程序等語。
二、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台抗字第二一八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當事人在民事訴訟繫屬以前有犯罪行為,縱牽涉其裁判,亦不在同條所定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式之列(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二一八號判例、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二八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於上開刑事偵查案件所涉犯罪嫌疑,係本件訴訟繫屬前所發生之情事,依前開說明,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情形有間,本院無從據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人執前情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目前不知道彭氏是否有看到該判決
不過就熊志強法官(即承審該案者)部分來說,不知道是否該說他自己也要開始擔心,會因為審判該案而被彭氏亂吉了?
又同時,彭氏也曾就論文爭議,自訴蔡英文「偽造文書」
可是按照台北地院一一三年度自字第六十五號刑事判決,該部分經合議後已以「自訴不受理」結案,具體理由則提到:(簡言之,非直接被害人)
(一)自訴人認被告蔡英文涉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係以被告在倫敦政治經濟學院自西元一九八零年十月至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修業期間所撰寫的研究計畫、研究綱要及課堂報告,與之後對外發表的文章裝訂後,附上電子檔授權書,於民國一零八年九月二十六日向國家圖書館送件,而案外人曾淑賢任職國家圖書館館長時(任期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一一三年一月十五日止)是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之公務員,卻與被告基於犯意聯絡,明知被告所送件者為不實之論文,於一零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在其所職掌之內部簽呈與公文上,核准即登載被告所送交之電子檔充當是博士論文,而存入國家圖書館之「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中供人下載、使用,造成被告確有倫敦政治經濟學院博士論文之假象。
(二)惟按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之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罪,係以公務員明知為不實,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作為構成要件。其中所稱「明知」,指直接故意乙種,既不含間接故意,更排除過失;又本罪所保護的法益,雖然包含公文書的正確性及公信力,亦兼有保護個人合法、正當法益的作用,但倘公務員就人民檢舉、陳情事項,所為回覆的公文內容,從形式上觀察,係依其所職掌的檔案文卷資料答覆,或僅係文字錯漏或用詞不當,既非無憑,且其所登載的基礎事項,亦非不實,則客觀上顯然不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主觀上更不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自無准許動輒指摘公務員違犯本罪,輕惗自訴之門,違背自訴制度設立的本旨(最高法院一零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四九號判決意旨參照)。且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一十九條所稱犯罪之被害人,以因犯罪「當時」而「直接」被害之人為限。且此所謂直接被害之人,係指其法益因犯罪行為而直接受到損害而言,亦即其法益被侵害必須與行為人之犯罪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係,始足當之;若其法益是否被侵害,尚須視其他人之行為而定,或自訴人所指被告之犯罪行為,對於其被侵害之法益僅具有間接影響,而無直接因果關係者,均非此所謂直接被害人,自不得對被告提起自訴(最高法院一一零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一四號判決意旨參照)。自訴人固於刑事自訴狀載稱「蔡英文……於一零八年九月四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提告賀德芬、
林環牆兩位教授加重誹謗罪,並於一零八年九月十九日追加彭文正為共犯」、「除為蔡英文告訴彭文正等人提供偽造而不利於伊等之證據外,……卻使彭文正遭受訴訟上及訴訟外
之嚴重負面影響」等語,並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其涉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同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等罪嫌,而以一一零年度偵字第六零三號提起公訴之起訴書為據,然按現行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實非真正,如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形(最高法院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二六二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自訴人有無涉犯加重誹謗罪嫌,須視其是否符合合理查證之要求,而與被告送件並存入「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中之論文真實與否無必然關聯;至於公然侮辱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則被告有無涉及公然侮辱犯行,自與前述論文是否不實無關,業已難謂自訴人之法益有何直接受害之情。何況自訴人在另案是否被追究加重誹謗之刑責,本須待檢察官調查偵辦後,判斷是否合於該罪之構成要件,縱使自訴人嗣後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亦難認此與被告所提出之論文真實性為何具有直接因果關係,準此,自訴意旨所指被告之犯罪行為並未對自訴人在「犯罪發生當下」「直接」造成損害,是以自訴人洵非本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至為灼然。
因此且看是否還會有浪費司法資源的事情發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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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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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到底是哪邊去卡到?實力這麼強放到現在
也是另一個山頭,沒必要窮追論文吧,1984
年的論文,當年執政的是誰啊?給她這麼優
待連論文都不必寫還放機密?
法院真的可笑,無論如何就是不肯調查證據
,查了五六年還是無法證明論文存在,可憐
你說沒有調查就是沒有。www 然後府方跟校
方調閱資料的信件被你指控為串供證據。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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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卦] 恩恩案國賠判決全文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1 年度板國小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1 日![[爆卦] 恩恩案國賠判決全文 [爆卦] 恩恩案國賠判決全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b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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