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原來北院不審新事證,可以放鞭炮囉
※ 引述《bengowa (鞭狗蛙 舒服)》之銘言:
: ※ 引述《zeuswell (這輩子沒反串過)》之銘言:
: : 剛剛看到黨媒電視台說北院不審新事證
: : 然後還找綠師出來質疑
: : 看起來覺得很不爽
: : 真的笑死
: : 看來這次又是綠畜崩潰的結局了
: : 沒新事證還敢收押的話
: : 館長肯定爆走的
: https://udn.com/news/story/124199/8208332
: 新聞在這裡,我節錄一段就好
: 【據了解,檢辯雙方對於法官的說明沒有表示反對意見,而法官所述僅限於「發回更裁程序
: 」,至於檢方抗告至高院補充的事證,仍在審酌審查範圍內。】
: 意思就是證據蒐集就是到送給高等法院那一版
新聞已經把這段刪掉,變成
「因此審酌事證只包括檢方聲押的內容,不包括檢方抗告提出的新事證,意即時任都委會總工程司邵琇珮的證詞、台北市前副市長彭振聲在看守所就訊的內容。」
所以就是回到第一次羈押庭狀態
老實講這個見解非常詭異
刑事偵查本來就是動態的過程
然後重新開羈押庭 辯方也可以再閱卷
不懂哪來防禦權的問題
這個見解等於是告訴檢察官說
要提新事證你就重新再用新事證聲請羈押一次
這樣對被告有比較好嗎
這不是脫褲子放屁嗎
而且那如果是被告方有新事證證明自己有利事項
回到第一次羈押庭狀態意思是也不能提了是吧?
刑事案件又不是像民事對於提證據的時點有一些限制
真的超不合理的
--
只能說 面對第三黨主席 地院非常小心
憲法賦予的
哪一條憲法?
對柯文哲有利爽翻天
鄭文燦:......
重新拘提訊問再聲押可以嗎?
可以啊 為什麼不行 彭政聲第一次連聲押都沒有只有限制住居出境
包含抗告成功的內容吧?
照媒體說的是沒有包含抗告內容 但很詭異高院裁定的內容有新證據:朱00之供述、證人邵00之證述
那這樣的話確實是對被告有利
被黃國昌帶節奏了
沒事 原來已經刪掉了
聽起來好詭異
呃
阿北穩了
確實怪 高院都用新證據發回重審 結果地院
如果交保會再抗告呢?用新證據再來一次?
所以就是大家回去9/2的狀態 重來一
遍
拖延戰術
那鄭文燦為啥可以看新事證
不能用高院用的證據?那又抗告時可不可以?
新證據就是要發新的券阿 北檢自己搞錯的
誰說的 鄭文燦有重新逮捕聲押嗎
那要是再抗告呢 不就無限loop
高院認為既有事證已足夠收押,為何僅是請
回
所以意思是高院看過新的,然後不用新的
去重開羈押?
就是告訴檢方如果有新證據請重新申
請羈押庭
應該是這回地院和高院用同一版本 這兩天
只限抗告至高院的證據比較合理
新加的不審吧
鄭文燦用交保後 跟助理串供的證據羈押
?
到底是怎樣?
回到地院第一版莫名其妙 又不是辯論大賽
高院表達: 無保請回是在衝三小?
那所以北檢可以把新事證當第二條命囉
?
檢察官不是傻子吧,既然也同意,應該就是
檢察官同意的報導已經拿掉 我不相信檢察官會同意 而且這見解如果可以 鄭文燦不就被押假的
有什麼策略
媒體說的 反正聽聽就好 不管什麼立場的媒體
回到第一版如果這個法官的判斷一樣
不就代表你檢方第一次是在亂搞嗎
一堆臆測 捕風捉影
實質影響力超大 有黨主席身份 小草 立委 全
國矚目,結果北院都沒考慮影響力
看起來就是再討論一次阿北是不是智障
高院這回應只是因為北院採信窩不知道太奇怪
才回去重審 正常審理就是看證據說話 都簽名
了 直接一句窩不知道就採信 根本無視證據
理論上來說 有簽名 自己也不清楚 那你要拿
出相對應的證據來證明你不知道 只是一句
窩不知道不可能被放過
大概是北檢覺得高院認為阿北不是智障 從這
裡出招就好
刑案又不像民事辯論終結不能提新事證
高院有用新證據啦 朱和邵啊
媒體的報導存疑 原本的報導內容比較合理
不懂怎麼重新聲請羈押 不是抗告重開嗎?
就算要說自己是智障 那也要拿出身心障礙
手冊來證明 不可能採信單獨口供
有很多不同消息 現在無法確定哪個是真的
重新聲請的意思是 北檢可以在眼前這次結
束後 再重新傳訊 拘提或逮捕柯文哲 然後
用新事證再聲請一次羈押 一般來說時間間
隔很短這樣做的沒看過 看隔一陣子的不是
沒有 例如彭政聲也算是一個例子
所以如果不能提新證據又被無保 檢方可以
當庭以新證據逮捕再當庭聲請羈押嗎??
檢方一定先抗告 但無保確定後 檢方確實可
以再重新跑一次程序 偵查階段很動態
沒人知道證據什麼時候有 掌握了新證據
程序要整個重來就是了?
當庭再聲請羈押一次 理論上是可以 實務上我
沒印象有這樣做過
當然可以再來一次 所以我才說法院這見解
對被告沒比較好
我也沒印象有這樣做過 時間間隔很短的也
沒有 拉長的話就算常見了
憲法16條
時間間隔要看 隔三天五天一兩個禮拜的其實
滿常見的
就看怎麼定義長短
我是覺得沒間隔好幾個月的都算短啦...
基本上就是手上一堆資料壓著 文書作業一下
就送上去聲押
從間隔時間也可以看檢方手道到底有多少資料
時間很短就代表資料很多
新聞有說啦,因為限制閱卷,為了檢
辯雙方公平,才不能用新事證
如果是限制閱卷問題 那就不是這邊講的重
新回第一次裁定狀態 那就單純是因為限制
閱卷
檢方可能想留著一些殺手鐧,在未來
法庭上的攻防吧
我以為是用高院版 那這樣等於要新法官
打臉劉德華的意思
保障被告防禦權給辯護人閱卷就解決了
哪有連審酌都不能審酌的
所以是要法官審柯P是不是低能兒的意思?
針對窩不知道這點是不是見解跟劉德華一致?
如果有關鍵人轉污點證人的話,對檢
方來說押不押也無所謂了,因為不影
響後續偵辦,不讓你知道手中的牌,
犯嫌反而會露出破綻,武器留在一審
開庭再用就好
高院都採用了 不可能發回之後不審視吧
因為要跟文燦一樣公平, 三進兩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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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剛剛看到黨媒電視台說北院不審新事證 然後還找綠師出來質疑 看起來覺得很不爽 真的笑死 看來這次又是綠畜崩潰的結局了26
是這樣的 基於高院發回重審理由,第二次羈押庭 法官如果要再輕放哭P回去 不能再維持前一審北院劉德華的四點說法 應該是不會再有「我相信柯文哲不知道」這種蠢事了 想要再無保交回還比較難欸22
現在變成法官不採用新事證 剛剛張禹瑄說檢察官有同意 鏡電視黃帝穎"覺得"是法官自行決定 這個反正媒體會播 再來做確認 綜合一下兩台政論的說法X
說主要原因是「保障被告(嫌犯)防禦權」 但是抗告時的補充事證,則還是在地方法院更審的認定範圍內,而現階段控辯雙方都說沒 有意見 這是目前已知的事實。 不過這些聽起來,不會覺得怪怪的嗎?21
新聞在這裡,我節錄一段就好 【據了解,檢辯雙方對於法官的說明沒有表示反對意見,而法官所述僅限於「發回更裁程序 」,至於檢方抗告至高院補充的事證,仍在審酌審查範圍內。】 意思就是證據蒐集就是到送給高等法院那一版6
我的印象中,鄭文燦的羈押案裏,檢方所取得的鄭文燦透過他的助理來串供的事實,並不 是一開始就取得的證據,而是到第三次檢方在地院前才拿出來的! 所以司法是所有的新見解都是有綠色適用? 實質影響力-->阿扁、鄭文燦 羈押庭不適用新證據--.>柯文哲(鄭文燦不適用?)2
因為不必審新事證,依照原本聲押的事證,就足以裁定聲押。 只是大家一定聽過「自由心證」法則,張三法官、李四法官,各自獨立、自由不受干涉地 認為同一個事證到底符合不符合「構成嫌疑」,可能張三認為構成,李四認為不構成。 雖然大多數法官有公約數思維,但不排除少數法官有另類獨特邏輯運轉,導致兩造的某造 走狗運獲得不合理的有利結果,大出多數人的理性意料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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