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原來北院不審新事證,可以放鞭炮囉
這就是純粹的爭點簡化協議啦
民事訴訟法也有類似的規定
跟一事不再理無關
也跟禁止提出證據無關
純粹就是為了避免炸彈開花
由檢辯雙方就調查證據範圍內容所謂為的爭點限縮協議啦
第 273 條
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一、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
二、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及決定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
三、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
***************************
四、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
五、曉諭為證據調查之聲請。
六、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
七、命提出證物或可為證據之文書。
八、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
※ 引述《hankwtc (hankkong)》之銘言:
: 我的印象中,鄭文燦的羈押案裏,檢方所取得的鄭文燦透過他的助理來串供的事實,並不
: 是一開始就取得的證據,而是到第三次檢方在地院前才拿出來的!
: 所以司法是所有的新見解都是有綠色適用?
: 實質影響力-->阿扁、鄭文燦
: 羈押庭不適用新證據--.>柯文哲(鄭文燦不適用?)
: ※ 引述《rahim03 (隨風而去)》之銘言:
: 裁
: : 新聞已經把這段刪掉,變成
: : 「因此審酌事證只包括檢方聲押的內容,不包括檢方抗告提出的新事證,意即時任都委
: 會
: : 工程司邵琇珮的證詞、台北市前副市長彭振聲在看守所就訊的內容。」
: : 所以就是回到第一次羈押庭狀態
: : 老實講這個見解非常詭異
: : 刑事偵查本來就是動態的過程
: : 然後重新開羈押庭 辯方也可以再閱卷
: : 不懂哪來防禦權的問題
: : 這個見解等於是告訴檢察官說
: : 要提新事證你就重新再用新事證聲請羈押一次
: : 這樣對被告有比較好嗎
: : 這不是脫褲子放屁嗎
: : 而且那如果是被告方有新事證證明自己有利事項
: : 回到第一次羈押庭狀態意思是也不能提了是吧?
: : 刑事案件又不是像民事對於提證據的時點有一些限制
: : 真的超不合理的
--
這板需要法普 一堆人根本在豪洨
一堆人會讀字就覺得自己很懂法律
準備程序就是在做這些事情
館長都覺得他很懂了 不意外
...你這是準備程序的規定,不是羈押審查
早上開的不是準備程序是什麼?
這不是準備程序 這是保全程序 保全證據的程
序
笑死,保全程序的程序還是準備程序
,而且爭點簡化協議本來就不需要法
律明定,當事人雙方就可以簽署啊
看清楚條文好嗎,272是起訴後,審判期日前
的準備程序,不是你口中的羈押準備程序,
起訴以後的開庭才會有準備程序
羈押前要進行的程序,是93限閱、33-1閱卷
、34面見,不是273
老兄,去查查什麼叫訴訟契約好嗎,
不要自曝其短了
訴訟契約是民訴採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下
才有的東西,刑訴不適用...
然後限閱只是限制閱覽方式,不是禁
止閱卷,不要雞同鴨講好嗎?
如同國昌師的摸索式釣魚搜索 拼在一起講
我從頭到尾沒說限制=禁止啊,你在稻草人神
麼= =
你不看條文文義也拜託看看章節分佈好嗎,
273規定在刑訴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的
審判章節裡,羈押審查不適用這條規定
既然沒有禁止閱卷,為什麼不能提出
新證據,法條依據在哪?可以說明一
下嗎?
刑訴裡面除了不起訴確定、或者判決確定,
否則不會禁止提出新證據
(不起訴包含便宜不起訴,如緩起訴)
我說錯,應該說不會禁止提出新證據,不起
訴確定、判決確定後則是可以用來重複起訴
或再審
所以哩?法院不審新證據的依據在那
?除了爭點簡化協議外,我找出任何
合法的依據
我也不懂...所以有律師法官除來罵...
理論上應該可以提新事證,重新閱卷
看新聞,檢察官對於法院不採新事證的裁示
好像沒有意見,應該可以理解為檢察官自己
不提出吧。不然想不出法律依據
法官是說不要突襲被告
18
首Po剛剛看到黨媒電視台說北院不審新事證 然後還找綠師出來質疑 看起來覺得很不爽 真的笑死 看來這次又是綠畜崩潰的結局了26
是這樣的 基於高院發回重審理由,第二次羈押庭 法官如果要再輕放哭P回去 不能再維持前一審北院劉德華的四點說法 應該是不會再有「我相信柯文哲不知道」這種蠢事了 想要再無保交回還比較難欸22
現在變成法官不採用新事證 剛剛張禹瑄說檢察官有同意 鏡電視黃帝穎"覺得"是法官自行決定 這個反正媒體會播 再來做確認 綜合一下兩台政論的說法X
說主要原因是「保障被告(嫌犯)防禦權」 但是抗告時的補充事證,則還是在地方法院更審的認定範圍內,而現階段控辯雙方都說沒 有意見 這是目前已知的事實。 不過這些聽起來,不會覺得怪怪的嗎?21
新聞在這裡,我節錄一段就好 【據了解,檢辯雙方對於法官的說明沒有表示反對意見,而法官所述僅限於「發回更裁程序 」,至於檢方抗告至高院補充的事證,仍在審酌審查範圍內。】 意思就是證據蒐集就是到送給高等法院那一版27
新聞已經把這段刪掉,變成 「因此審酌事證只包括檢方聲押的內容,不包括檢方抗告提出的新事證,意即時任都委會總 工程司邵琇珮的證詞、台北市前副市長彭振聲在看守所就訊的內容。」 所以就是回到第一次羈押庭狀態 老實講這個見解非常詭異6
我的印象中,鄭文燦的羈押案裏,檢方所取得的鄭文燦透過他的助理來串供的事實,並不 是一開始就取得的證據,而是到第三次檢方在地院前才拿出來的! 所以司法是所有的新見解都是有綠色適用? 實質影響力-->阿扁、鄭文燦 羈押庭不適用新證據--.>柯文哲(鄭文燦不適用?)2
因為不必審新事證,依照原本聲押的事證,就足以裁定聲押。 只是大家一定聽過「自由心證」法則,張三法官、李四法官,各自獨立、自由不受干涉地 認為同一個事證到底符合不符合「構成嫌疑」,可能張三認為構成,李四認為不構成。 雖然大多數法官有公約數思維,但不排除少數法官有另類獨特邏輯運轉,導致兩造的某造 走狗運獲得不合理的有利結果,大出多數人的理性意料之外。
18
[討論] 檢調為什麼不調查對柯痞有利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95條規定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14
Re: [問卦] 無罪推定 不是檢方要找到 對價證據嗎?無罪推定原則拘束的是法院 不是檢察官 雖然刑訴法上有提到檢察官應就對被告有利之事項一併了解 但是如果檢察官沒有確信被告有罪的心證,他要怎麼起訴被告? 當然是先懷疑被告有罪,再來找證據。12
[請益] 請教一題刑訴完整題目如下 「甲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自白犯罪,但審判中則矢口否認犯行,檢察官欲直接訊問甲為 何翻供,甲之辯護人抗辯稱甲係被告而非證人,依法不得對其詰問。試問甲之辯護人之抗 辯是否合法,依據何在?」 【98警特 行政警察人員(四等)】10
[情報] 釋字789號解釋 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警詢陳述證據能力解釋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規定: 「被害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 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6
Re: [新聞] 高中妹遭「拖進暗巷」性侵!高雄洗車工認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 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 與事實相符。5
[課業] 刑訴:傳喚與通知之區分刑訴271: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 刑訴71-1: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 疑問一:為什麼271後段要稱「通知」?4
[討論] 來談談檢察官聲請限制閱卷簡單講,原則上開羈押庭之前可以讓辯方閱卷 但如果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的可能 可以不讓辯方閱 但同時,禁止閱卷的部分,也不能作為羈押與否的依據。 附上條文參考如下2
Re: [新聞] 刑訴法修法 交付審判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現行法和草案有差嗎? 有差 兩者的差別就像明金城 和金城武一樣 想像一下你是公訴檢察官 在一般偵查檢察官起訴的案件中2
Re: [新聞] 法官嫌未標明「證據在哪一頁」判不受理研究了下所提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易字第 628 號刑事判決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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