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根本沒串供事實啊
被告於113年7月5日應訊前之當日上午,即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其秘書施○廷,
其訊息內容與被告應訊時答辯方向相同,可見被告於應訊前已經有管道得知檢察官之偵辦內容並擬妥答辯方向,並在應訊前將所擬答辯方向傳送給施○廷。被告之秘書施○廷作為
被告與他人之溝通聯繫管道,亦多次居間為廖○松、廖○廷與被告傳遞訊息,足以居於傳
遞案情訊息之重要地位,參酌被告於第一次應訊前,已有將自己答辯方向傳送給施○廷,顯見確實有串證之疑慮。
這段文字其實就是在說,第一次應訊前鄭有傳訊息給秘書,但真正有串證事實應該是要秘書再把相關訊息傳給其他相關人,所以沒有真正發生串證的事實。很多人沒有看清楚,
被告之秘書施○廷作為被告與他人之溝通聯繫管道,亦多次居間為廖○松、廖○廷與被告傳遞訊息,足以居於傳遞案情訊息之重要地位
這段文字,意思是以前秘書會居間傳遞訊息給廖,所以這次可能會再擔任訊息傳遞,
如果說這次已經傳了,那又怎麼會用”足以”
這字眼呢?所以,是有串證疑慮,而非有串證的事實,很多新聞都在亂下標題。
另外也沒有說,之前傳遞訊息是怎樣的訊息,可能只是聯絡一般事項而已。
還有就是,提前知道內容這件事,我覺得可以是很嚴重的,如果高官可以滲透到檢調,互通情報,那是一件很邪惡的事,也要一併抓出來。但我覺得也是要看知道怎樣的內容,
例如,原本有一個新證據,只有檢調知道,也沒跟任何人說,但鄭卻知道了,那當然就是內鬼通風報信,贊成全面徹查。但如果只是知道一些廖因為交保回來 可能告知鄭的事 那似乎也是一般的狀況吧! 我是覺得要看判決書有沒有更多細節,大概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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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將自己答辯方向傳送給施○廷
真的有看敘述ㄇ
但方向是很模糊的字眼吧
方向已經不模糊了
先無罪推定 要找律師 不用說明原由歐
可能只是說 本來就是借貸 我們就是堅持
這樣也是方向啊
所以要看有沒有更多細節啦
就小事 變大 隨便找個理由 押人
在你應訊前,怎知檢察官要問什麼?然後還
能預作準備
因為其他理由 都被打臉 只能找這種小事
但如果是鄭不該知道 而是有人通風報信的
才會知道的事 那當然就是邪惡的事 贊成
全部查清楚!
如果沒貪汙就不用私下傳LINE阿
檢察官可能是找他去問早餐吃什麼?又不一
定是問7年前的事
這件案件 又不是新案 都舊案了
現在串供真的罪加一等 未來開庭也不利
天獅這台車要上嗎?
肥燦怎麼知道7年前的案子又重啟調查?
阿燦一定是被搞 連LINE都被查到
那些人被收押 一定有耳聞 不然律師也不會抗告
他已經在車上了啊,跟論文案一樣,感謝政
黑反指標的力挺,下一個是陳吉仲嗎?等你
唷!
因為廖已經交保了 當然也可能告知檢察官
說了什麼啊
肥燦任內這麼多開發案都可能被問,他怎
麼知道要問7年前的事
有小智那時候的既視感惹QQ
所以還是要看 到底是怎樣程度的資訊
好了啦 心疼嗎?
因為廖不是先被叫去了嗎 老人家交保
好了啦,還要護航
就事論事啦
人家有說串證用的一定是通訊嗎
其實能提前知道
正好證實鄭有實質影響力
鄭既然能提前知道
卻忘了檢調一定還在監視他的通訊
說忘了根本更不合理啊
叫你不要抄 你抄了還說我內容沒問題
你這個做法是蠢還是故意? 還要爭辯內容?
我不信這種狀況會有什麼忘了在監控的可
能性
最好笑的是 如果有這段內容的話
檢調還有可能有其他內容在手上
現在檢調就不知道為何消息會流出去給鄭
,但可以證明鄭知道,要串方式那麼多
你去當辯護律師阿 不會嗎
廖老人被交保也一定不能跟鄭聯繫,鄭怎
麼會知道?
檢調要就把管道公佈啦!在那邊可見可見
的,你就不能當庭拿出證據嗎?不是串供
嗎?你都把人抓進去了,剩下那一個沒在
你眼皮下我是不信啦!所以那個串供證據
呢?
當然是 沒有啊 90歲老人 講話顛三倒四的
到法庭上 能不能有證據力 都還是大問題呢
有種 羈押90歲老人 然後死在看守所 就好玩了
每次翻車現場總是能看到天空獅一人獨乘
,塔綠班隊友都不講武德先跳車了,他還
堅持留車上
其實是有吧 好像還有廖Line的譯文
譯文歐 聽得到才有鬼 只有毒販才會這麼白癡
先不講跟關係廠商借錢,天獅如果覺得是
借貸,那怎麼不用支票,現金多麻煩
就是例如方向要定調是借貸之類的,讓秘書去
傳話,自己在詢問時也說是借貸
但這次就是沒有傳 或至少是還沒傳 這些
相關人一定都是被掌控的啦
而且 如果真的鄭已經被通風報信 那更是
會知道自己正在被監聽中
傳的東西是一般的訊息比較可能吧
不知道有沒有傳,因為還沒押秘書,但至少已
要求秘書去辦事
可能串沒被收押的其他人家屬吧
我不認為檢方會沒在盯秘書
好了啦
繼續護航沒問題
你幫貪污犯講話幹嘛!貪污就7414
爆
Re: [新聞] 高虹安又輸了!被影射「交住有婦之夫」怒不得不說法律真是厲害 這兩句話應該是重點 1.檢察官調閱戶籍資料,證實高虹安說法與事實相符 代表高虹安沒說謊,周玉蔻說的有誤 2.無法排除周玉蔻主觀上確信自己的發言有所本爆
[黑特] 用line被抓到 笑死大軍師周瑜 還是進去深造反省吧 應訊當日還敢用line討論回答內容。 真是太大膽了 目無法紀 把清德宗的掃貪、除黑的宣示放在哪???? XDDDDDDDDDDDD 慢走不送9
Re: [問卦]原來交保有分兩種?不是啦 司法院這篇講得很清楚 基本上吼是這樣的 這只是順序問題 1.檢察官看案件需不需要用到羈押8
[討論] 高院又撤銷鄭文燦交保《高院裁定撤銷鄭文燦1200萬元交保案,新聞稿全文:》 113年度偵抗字第 1358號新聞資料 前桃園市長貪污等案件 113.07.10 檢察官因被告鄭文燦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羈更9
[討論] 幹你娘 民進黨的黑手比貪污還大條吧被告於應訊前已經有管道得知 檢察官之偵辦內容並擬妥答辯方向 ----- 三小 民進黨的手也伸太進去了吧 只是這頭豬智障到還用line交辦事項9
[討論] 用line被抓到,天獅還會相信燦燦嗎剛剛看新聞 還真的有串證嫌疑… 天獅前幾天還一直相信是借錢 這下還會再相信燦燦嗎? 我真的覺得鬼哥把天獅黑單不是沒原有時候真的像反串X
[轉錄]黃國昌FB臭不可聞的弊案要給全民一個交代黃國昌FB 鄭文燦羈押禁見 剛才,因收賄二度交保的鄭文燦遭桃園地院裁定羈押禁見。 桃園地院也在新聞稿證實,原來鄭文燦在首次應訊前就已經知道檢調的偵辦內容,並把答 辯方向都準備好了,新潮流果然很夠力!法務部應徹查究竟是誰洩的密!4
Re: [討論] 羈押庭快開4個小時了,今天又是交保了吧?先回顧高院 113 年度偵抗字第 1358 號裁定摘要文: 原裁定認被告涉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 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基於趨吉避凶及脫免刑責之人性,不乏知名政商人士面臨重 罪追訴下已有逃亡的前例,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卻又以被告卸任市長職務已逾 1年半,是否仍對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存有疑義,檢察官未釋明被告供述與何等公務人員2
Re: [新聞] 男大生耍派「看誰二頭比較大」 台中流氓記者寫判決新聞 很喜歡故意漏掉一些內容 來引起讀者爭議而討論 然後新聞點擊率就高吧 判決書是這樣 ----------------------------------------------------- 單看「113 年度聲羈更二字第 17 號」摘要: 一、犯罪嫌疑部分: (一)被告經訊問後,否認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 惟此有證人廖○松、廖○廷之證述及卷內相關通訊監察譯文、通訊軟體對話可佐,應認此 部分犯罪嫌重大。
95
Re: [討論] 真的沒人、沒法治得了囂張的謝宜容嗎?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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