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坦白說我覺得送達是個很嚴重的問題
雖然我是不覺得黃國昌表現很好
但我覺得送達這件事情,是個滿嚴重的問題
憲法訴訟法第17條
除裁定不受理者外,憲法法庭應將聲請書送達於相對人,並得限期命相對人以答辯書陳述意見。
你如果受理
那就應該要送達
送達這件事情是有定義的
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一節全部都在定義送達
阿在網路上面下載算是送達?你要不要聽聽看你說甚麼
阿你說這是行政程序法
不是憲法訴訟法
那我問你你有限期命相對人以答辯書陳述意見嗎?
白紙黑字,你哪時命令立法院回復,期限是哪時
講清楚啊
這問題我覺得其實滿大的
--
這就是法庭擺明要搞你
沒問題,因為你弄錯標的。
你不是第一個問這個問題的
綠共說在網上公告就是送達了 你要
自己去看啊
相對人是立法院 不是黃國昌啊 要寄也
是寄給立法院
除非韓國瑜出來說 沒收到對造聲請書
那才有程序瑕疵
立法院有收到嗎?
立法院沒收到嗎?
問國瑜
審判長就說你都看完了,還廢話甚麼
"得"限期命相對人以答辯書陳述意見
要問韓啊 如果他有收到沒讓機關代表
過目 那就是你們自己內部的問題
我記得黃國昌今天問這個程序問題的時候
,說他來之前再次問過立法院秘書長,說
沒收到?
那就要叫周萬來出來說明 到底有沒有
收到
直覺不公平正義啊,綠色霸凌
直覺咆哮猖翁上人輸不起啊,藍白沒品(o
公告應該指公示送達
所以立法院是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還是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
17條是本案程序 今天是保全程序啊
你知道這是暫時處份庭不是違憲言詞辯論
庭嗎?
我記得周萬來前兩天黨團協商直播時,也
說這次司法院非常不尊重立法院,有個什
麼東西過去釋憲都會跟立法院說明,這次
沒給,不知道是不是同一件事?
蔡破麻任命的大法官阿
好吧 沒聽過公示送達
連最基本的目標都錯了,還在討論什麼東
西送不送達?
你知道你在說什麼嗎
呵,那你們藍白利猥豬公在釋憲法庭開跑之
前有尊重過司法院跟大法官嗎??威脅警告
暫時處份庭的內容都有公告,你也都知道
了,還有什麼問題嗎?
一樣都沒少,好意思討尊重喔??去吃屎吧ww
兩邊時間一樣,不要在那討噴好不好
行政程序法不規範司法程序啊
平常你們在網路上欺負綠營就算了,現
在連大法官都要鬥?
17條頂多是訓示規定而已,吳宗憲都有
辦法做ppt了,黃國昌沒辦法準備嗎
反綠不要反到連自己都說服不了欸
擺明要弄你的要講什麼道理,網路公告就
差不多了,這就憲法法庭水準
蔥仔的時間是用來開直播刷流量的~~
好了拉 自己是立法者 問題答不出來 怪誰
憲法法庭的等級不可能記掛號而已吧,肯定
是雙掛號啊,何時送達肯定有時間啊,出示
不就打臉了,問題是現在憲法法庭跟立法院
兩邊都不出示是怎樣?
更別提他還現場偷看直播...真的有病欸
推
你是正常人
有種東西叫:送達證書
再說一次 行政程序法沒有適用在司法機
關
保全程序的書狀不用繕本給對造…雖然法院
可以叫聲請人補送,但這件聲請狀都有上線
,立法院還有聲請大法官迴避,所以照理說
立法院方應該也要有看到網路上的聲請狀…
我都看到聲請書狀了
沒看聲請狀 然後聲請迴避 哈哈哈
你信?
他們就故意來亂的,max大
你根本狀況外
我覺得重點是暫時處分基本根本不用讓兩
造出庭,你講的聲請書和答辯書要送達,
應是指言詞辯論與審判程序吧。在這階段
相對機關要防守的事,就是暫時處分的那
幾項規定而已。
開這庭就是最大的尊重了
吳自己都說週五有收到通知,只是嫌時間不
夠、太趕,現在是內部排擠黃就對了
翁吳黃根本就僥倖心態在立法
條文自己寫的,立法之前就該開始準備釋憲了
今天是暫時處分,不是本案審理。
欸,去看一下底下標題為"文件簽名"的那篇
文章好嗎??XD
不懂真的可以問問看專業的不用自己出
來以為可以秀一下顆顆
哈哈 藍白槓精又在靠北靠木了
法院是送達專家不用想這種,執行處的驚
人案量任1件送達不成都問題很大,但不
可能有誰在執行處耍賴沒送達能成功的
既然党覺得這不重要,大法官可以自行定
奪
小草活得尊嚴一點好嗎
法盲加油
真的 明知道重要 自己不多上點心 那黃
真的有夠廢物
你不是第一個問這個問題的
上街的十萬人都知道兩個月後會提違憲了
還有白痴在那裡跳針時間來不及文件沒看
到
然後還是在藍白的「最高機密」是在審完
立法院網站還是看不到的情況下
綠共真的很適合待在中國
重要案件通常是雙掛號附送達書,看誰
簽收讓人回擲的嘍
2
送達就是至少要掛號吧 不是大法官說的因為我們都有網站上公開資料,這根本違法了吧 就像應該送達的文書,結果貼在公所的布告欄,跟你說這樣也算送達 你可以去公所的布告欄看阿,我們都有告知, 這鬼話吧。 大家說憲法法庭是不是自己違憲了呢?1
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 第 22 條 應受送達人以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寄送書狀者,4
沒錯,送達問題真的蠻大的。特別是由黃國昌這個前民訴學者提出來,更凸顯 這個問題有多大。這問題已經大到顯示黃國昌把民訴都忘光了。 憲法訴訟法第17條規定,憲法法庭應將聲請書送達於相對人。另於憲法法庭審 理規則第23條第1項也提及,涉及本案主張或與言詞辯論相關之書狀,當事人 均應以複本送達予對照。問題這邊都只處理聲請書以及與言詞辯論相關的書狀
爆
[爆卦] 黃國昌FB看到林智堅總部,針對昨天的「突襲說」,竟然開始扯「行政處分送達時生效,而不是發 信時」,並指摘本人「能夠回歸法律本質討論,而非泛政治化」,覺得十分傻眼。 本人何時指稱行政處分於發信時,對外發生效力?簡直莫名其妙。 行政處分有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行政程序法第110條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 起發生效力,係指行政處分之生效要件,與行政處分之成立有別。這不是大二的行政法就26
Re: [新聞] 處分書送出才想說明 林智堅競選辯:黃國昌覺得你寫得很好, 但應該只有法律背景的人看得完哈哈~ 我用白話一點的再解釋一下: 一堆程序法、訴訟法上「送達」的規定, 是用來決定對於被處分人、被判決人(例如本案的:林智堅)的效力時間起點。 聰明人應該馬上知道要問下一個問題:17
Re: [新聞] 大法官尤伯祥問若總統拒到立院?黃國昌「請問大法官,為何相對人沒有收到聲請人及相關資料。 大法官:都已經放上網了。 相對人:…. 大法官:趕時間,下一個。 聲請人:本來就沒在開庭,讓你來說話就要感謝大法官了…..18
[討論] 有關人事行政總處數位人令適法性?最近單位開始推大家在ECPA同意改成數位人事派免令, 大家可能想說電子化方便 不見也可以線上補印, 但是大家有沒有想過 送達的時點如何認定? 更會影響到後續救濟的權利保護問題。 重點是人事行政總處在程式頁面並未說明 同意後無法取消同意13
Re: [新聞] 處分書送出才想說明 林智堅競選辯:黃國昌就送達部分,菜鳥小律師來評論一下 回歸法律面討論,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的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 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 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所以沒錯,台大這個處分是8/9早上送達到相對人處所後才生效。但是本條規範的目的,1
[討論] 小草別抹綠大法官了,沒用現在小草們已經在抹綠大法官都是民進黨的打手、 為違憲判決打預防針了。 但很抱歉和大家報告,在憲法訴訟法改制之後,再抹綠大法官 已經沒用了——因為憲法法庭是個打群架的場合,而非大法官 過往十五個人說了算了。8
[轉錄] 黃國昌FB-林智堅總部別再硬拗胡扯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黃國昌FB(藍勾勾) 3.轉錄內容︰5
[請益] 機關的民事通知要怎麼送達?是這樣子的 有一個拍賣案, 已拍定, 民眾也繳錢的, 但遲遲不來領 依民法辦理催告程序 但, (1)電話已空號 (2)郵件退件(郵局告稱搬遷)1
Re: [新聞] 處分書送出才想說明 林智堅競選辯:黃國昌鍵盤法學專家來回一下 黃國昌沒有講任何關於送達效力的問題 不知所謂的誤解是怎麼得證的 看來八卦版一直批評考上律師的人邏輯也不需要很好 是真的 黃講的是 林在“處分作成前” 台大要治肩應到而未到的問題1
Re: [討論] 覆議案後然後呢?好,整理一下 所以總共是 第72條 第57條 第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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