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有關人事行政總處數位人令適法性?
最近單位開始推大家在ECPA同意改成數位人事派免令,
大家可能想說電子化方便 不見也可以線上補印,
但是大家有沒有想過 送達的時點如何認定?
更會影響到後續救濟的權利保護問題。
重點是人事行政總處在程式頁面並未說明 同意後無法取消同意
還給你計時10秒(這個有給人陷於錯誤的疑慮)
並僅有在附件Q&A PDF檔案上說明同意後無法取消<-----
頁面上也無明確說明無法取消同意
大家參考憲法 法律保留 法律明確性原則
人事派免令性質上應屬於行政處分的一種
所以也應受行政程序法的規範
就此法務部也有提出疑義 並做出行政函釋
不知道大家怎麼看
個人是覺得 會影響人民的權利義務沒有"法律"規定
基本上就是很大的問題
用所謂數位簽章法 硬套上 基本上也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大家也可以去看
法務部就此的函釋 法律字第111035122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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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電子化那麼好 法院文書怎麼不用?
你沒有電腦 網路有問題 甚至是政府伺服器有問題
他說送達就送達 你怎麼證明 這時候大家就知道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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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屬於電子簽章不完善但硬要推電子化的問題
不見得每個人都會用電腦 這才是問題 你也不能強迫大家用
不然你要節能減碳 法院用的紙最多了 你看法院理不理你
法務部的行政函釋提出那麼多適法疑義 還要硬幹
不知道法務部怎麼想
按同意還不能取消 還給你計時 這個說不是故意 真的沒人信
倒數計時的功能放在電子公文呈核上比較實在
10秒倒數 讓你緊張 趕緊按同意 按了還不能取消喔 deer
一般正常人都會都覺得這樣的設計不太合理吧
然後不能取消這麼重要的事 頁面竟然不提 放在Q&A附件裡面
真的是此地無銀三萬兩
按前幾年推的數位獎懲令就可以知道問題在那,五十歲以
上的人真的階級或使用3c能力真的不足,除了原po的送達
問題外,我質疑的是你全部都數位化及資料確認鎖定後,
作那麼辛苦,只是聽起來全面數位化好聽,該給資料作什
麼作業還是要土法煉鋼,硬是推不知道在急什麼?
數位化不是不好 但是你不能期待每個人都有電腦 都會用電腦
這基本上也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了
法院也數位化 但是送達 裁判書也是紙本 數位檔並行
因為技術上就是有那些問題存在
法務部的行政函釋基本上提出很多疑義
但是推還是要推 打算看誰提行政訴訟是吧
不然你叫法院文書全面改電子送達看看啊
就算有法律 也會被打到違憲
什麼叫做人令進入 mydata 伺服器就叫做送達
這句話 是法律嗎?
再者誰來核實他的log檔真實性
※ 編輯: ouyang (114.32.51.43 臺灣), 06/02/2023 20:05:56
人總嘛,不用太意外
他會說 你可以不同意啊
但是他不會說 關於權利受限制重要事項 沒有明確揭示
而且同意後還不能取消 這些他都不會說
業務數位化就值得嘉許了
補充一下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5條 第6條參照
本來就無感的紙變的更無感的Pdf
會不會、有沒有電腦,又不是不能克服到差異,再說都
已經考上公務員了,應該還沒有人連電腦都不會回操作
吧?!你把電子派令(對公務員實施)和法院文書(對
普羅大眾)這兩件事比較,本來就不在同一個立足點,
扯到憲法平等原則太無限上綱了啦!
還有法務部的函是建議人總宜再補充適用和何時送達的
依據,沒有說不妥啊?後來人總的函是說依據行政程序
法、電子簽章法和公文程式條例,所以並沒有違反法律
保留原則
而且總處也有表明當事人若沒有同意使用電子派令,機
關還是要用紙本讓當事人簽收,沒有強推每個人都要接
受
推行政策本來就是要往進步的方向穩定發展,如果你決
定同意了,又可以隨便取消,那不是像方唐鏡一樣我進
來了~我又出去了~那你怎麼不說育嬰留停選擇要全額
自繳,一經選定就不能改變的規定不合理呢?
為何不能是用電子化派令,但是機關人事當面點給當事人
看後,當事人簽名確認當作送達日呢?
不曉得為什麼要推電子化,有什麼好處嗎?
若沒有同意(x),傳閱每個人都要同意(o)
政策本來就是要往進步的方向穩定發展=>對
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者,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
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電子簽章法第4條第2項
but,問題在於這個"同意"應該要能任意向後終止
例如6/5要發派令給我,通知我,我上去按同意後算送達
然後可以讓人可以選擇終止同意,那終止後再發的
回歸行政程序法一般之規定
讓人可以任意終止同意,相信原po不會上來po這篇
而且發完打電話通知公務員,讓他上去收,也比較有保障
對行政效率也不會有什麼妨礙
仔細想想問題就很大 你叫他上去收 他沒辦法或不能上去
收 到了派令生效日 他是就新職還是不就新職?這種說法
無異於發完通知他就完事,當事人自已想辦法,很怪吧?
而且其他國家針這種政府機關人員聘書 契約也電子化到
這種程度?
他不要用電子就用書面簽收啊
taiwansoul大已經說了喔
問題不就在於需要當事人確認有沒有收到,所以就算電子
化一樣要有簽收的動作不是?要電子化的話,最少要有一
步確認簽收的動作省不掉,應該要想辦法補完這個配套動
作才是
人事行政總處只有在程式同意按鈕旁
顯示說 以人事派免令 進入mydata時視為送達
這個問題 法務部函釋也說了 需法律明確規定
這篇的回復 讓我感覺 台灣公務員的法治觀念 有部分真的不
不太行 這種不是吵架 硬ㄠ就可以啊....
法務部的函釋基本上把爭點都點出來了 是我理解能力太差
還是怎樣
如果行政可以凌駕一切 那就不用法院了
而且同意後 還不准取消 這麼重大的限制
為什麼同意頁面不明確說明 這個也有違法疑慮
不知道 司法體系的公務員 看到這個政策 作何處置
憲法 中央法規標準法 行政程序法 哪個沒有問題?
TO kiwifruit:"同意"後人事派免令 進入mydata算送達
多個"取消同意(終止同意)"的功能就能解決原po問題
不管同意不同意,其實電子、紙本都可以併行
只差有沒有合法的送達效力
要設計「簽收」功能來決定是否生送達效力,也很好
但是目前看起來不是這種機制
嗯有人先幫我回了 重點是確認也就是送達這件事,它的
效力被推至只要一進去或曾點同意,面根本沒進去就有效
果,整個就很有爭議
認同
除非限制新進公務員強開數位帳號
然後跟一輩子
呵呵提出別的看法就覺得別人法治觀念不太行,真的是
好棒棒呢~這個時序是111年人總去函詢法務部,法務部
回函請人總就適法性和何時送達再行研議,112年人總函
各機關的文和附件也都有針對這2點做出回應了,把法務
部的函當作不適法的依據是倒果為因了吧?而且法務部
是法律解釋機關?這樣的法學素養也是頗呵~不回了,
免得又被說是硬凹吵架,反正覺得有違憲就去打憲法訴
訟吧~
人總針對法務部的意見 回復就跟樓上一樣
有說等於沒說啊 針對法律保留 法律明確性原則
基本上也是沒處理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 第六條 就擺在那邊
說真的人總這樣的作法 還侵害人民的訴訟權
阿你說 節能減碳 阿法律保留 憲法23條明文在那邊
你法律規定在那啊 電子簽章法 對於人民不利事項
可以這樣無限擴張解釋 也是服了你
光一個送達時間的疑義 就足以影響人民的訴訟權利了
訴訟權基本人權 人總不會不知道吧
個人覺得法務部至少有守住基本公務員操守
該講的都講了 但.....
有法律都會被宣告違憲了 更何況只有網頁一段文字
就想要限縮人民的權利 哀....
行政法老師都要跑去哭了
一般人想也知道,為何進登入系統就變成簽收了.....雖
然派令可能根本用不到,但不認同人總的做法,根本很過
分不是.....
你錯了登入就等於簽收 派免令包含的包括升平降調,如
果你一直沒發現,某天上班長官或人事問你,你不是被派
外單位怎麼來這裡上班?不要懷疑這就是未來會發生的事
他們還會跟你說:你不是簽收了 應該知道的
人事行政屬於行政程序法的傷亡名單(第三條第二項第七
款)。
那請問派令的送達生效要用什麼法律的規定?
人總把「線上檢視派免令」及「同意派免令電子化」兩
件不一樣的概念綁在一起,然後同意視窗沒有寫清楚說
一經同意不得更改,以後沒去看派令的還會在webhr上面
一直提醒人事;又6月30日所有機關都要開始執行,非試
行機關馬上正式採用,不懂非這麼急又這麼草率的目的
是什麼
同意樓上
TO jeromhsu 1.文義上只排除「程序」規定之適用
2.法院有認為限於「內部管理措施」才排除適用(98判732)
也就是說人事行政上的行政處分應遵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https://i.imgur.com/9xSiYrv.png 關於人民權利重大限制
只有這樣短短的說明 並未說明無法取消同意
還給你倒數 根本就是陷阱題
而且依據程式說明 送達時間是以 數位人事派免令進入mydata
伺服器的時間就是送達時間 並非使用者登入才算送達
你被免職 如果都沒在用eCPA 可能就會因為這樣喪失救濟的
時效利益了 怎麼看都風險超級高
上面提到98判字732號 其實就有函攝相關概念
就是不是人事行政一概排除行政程序法的適用
法務部行政函釋也提出了相關的問題
真的懷疑 司法體系的對這樣的政策都沒意見?
行政體系的看起來很多人都 無感 大概是不知道利害吧
司法是被動審查 所謂不告不理 樓上你還好嗎?
我是指司法體系的公務員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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