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法律沒規定不能誘導
笑死,你一定沒念過刑事訴訟法吧,難怪一直自曝其短。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是主詰問原則上禁止誘導詢問(但有例外),但反詰問可以誘導詢問,多念點書再來好嗎?
第 166-1 條
主詰問應就待證事項及其相關事項行之。
為辯明證人、鑑定人陳述之證明力,得就必要之事項為主詰問。
行主詰問時,不得為誘導詰問。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未為實體事項之詰問前,有關證人、鑑定人之身分、學歷、經歷、與其交游所關之必要準備事項。
二、當事人顯無爭執之事項。
三、關於證人、鑑定人記憶不清之事項,為喚起其記憶所必要者。
四、證人、鑑定人對詰問者顯示敵意或反感者。
五、證人、鑑定人故為規避之事項。
六、證人、鑑定人為與先前不符之陳述時,其先前之陳述。
七、其他認有誘導詰問必要之特別情事者。
第 166-2 條
反詰問應就主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或為辯明證人、鑑定人之陳述證明力所必要之事項行之。
行反詰問於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
※ 引述《threeforw (12345)》之銘言:
: 今天我們北檢檢察官居然說出名言
: 法律沒規定不能誘導
: 哇塞。誘導證人的證詞
: 國家的公僕居然大言不慚直接說法律沒規定
: 打開眼界
: 這就是政黑最挺的北檢
--
1421 扣打就用完了
好可憐 刑事訴訟法有規定檢察官在證人
作證時誘導證人證詞嗎?
不要太激動 你今天扣打用完了
自己法盲還發文給人笑
笑死,法盲看不懂中文,例外規定其中一項就是
六、證人、鑑定人為與先前不符之陳述時,其先前之陳述。不讀書不要出來丟人現眼好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1.135 臺灣), 05/29/2025 14:23:31想在這邊帶風向的網軍看不懂法條啦
就說是偵訊時誘導 還在跳針
不是法庭詰問時誘導
笑死,刑事訴訟法只有規定主詰問原則上不得誘導詢問,什麼時後規範偵查中了?你不要 在那邊幻想了好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1.135 臺灣), 05/29/2025 14:25:55可憐 學歷用雞腿換的
台大補習班嗎?
笑死,我就問刑事訴訟法那一條規定偵查中不得誘導詢問?你找不出來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1.135 臺灣), 05/29/2025 14:26:49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1.135 臺灣), 05/29/2025 14:27:11為什麼律師都把法條列出來了雜草還能
跳針阿= = 是文盲是不是?
所以說檢察官說沒規定就可以誘導 你認
同這句話我就笑笑而已
法條就沒規定,你在跳什麼針?承認自己無知很困難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1.135 臺灣), 05/29/2025 14:29:37所以「沒有規定不能誘導」這句話有什麼
問題?有什麼好笑的?
就真的可以阿= =
檢察官誘導被告講出棄屍地點你覺得不行嗎
每天教這些雜草法學常識真的很辛苦xD
D
檢察官誘導被告講出詐騙手法你覺得不行阿
我的天哪
好啊 我沒說不可以 標題不就寫了 笑死
笑死,而且你引的文章根本就是在說主詰問的誘導詢問,檢察官說這是例外規定有什麼問 題?你連法條都沒看懂,一直在那邊跳針。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1.135 臺灣), 05/29/2025 14:31:40好了啦 你內文都說檢察官大言不慚了
法條沒有引就算了,還跟一個律師吵偵查
實務,我真的快被笑死
現在又要凹說你覺得可以了喔
調查官 誘導證人作偽證你們也認為可以
啦
笑死,又在雞同鴨講了,要不要先看清楚你自己引的文章在說什麼好嗎?是偵查中的誘導 詢問還是主詰問的誘導詢問?
https://i.imgur.com/A0v6hiz.png
講不過就開始滑坡了
小草被打臉 改凹說沒講不可以XDDDDD
怎麼滑坡 誘導跟教唆 一線之隔啦
反正你們認同就好 我呈現事實而已
笑死,別自打嘴巴好嗎?
→ busman214: 所以雜草打過幾件官司啦? 不會沒經驗 42.70.206.28 05/29 14:33
還跟執業律師吵實務吧? 太監還想跟人
談行房喔...
一線之隔 你當被告律師是死人喔
被告律師覺得沒跨過線 你最懂那條線
小草一直都把在場律師當空氣阿
所以你上面那篇文就是在扯啊,有問題的
是「教唆偽證」,但你卻看起來想要帶風
向成「誘導」也不行,然後就開始貼一張
不知所云的照片了
好好笑被打臉又說我沒說
反正都給你講就飽了,你最贏
鬼扯被打臉 貼圖轉移焦點 浪槓 小草SOP
我覺得法盲是故意引誘你回文XD
訊問時的不就是刑訴98跟156
笑死 誘導偽證如何。
文盲可以當律師嗎?
原文就寫了,為什麼要自己腦補是詰問時
笑死,小草是看不懂法庭中這三個字的意思嗎?還偵查中哩,一直耍寶?
https://meee.com.tw/i9m0jVq
誘導?不 問A 答B 就不會說話了膩
沒唸過中文的律師一直自曝其短 真是笑死
笑死,樓上不要再自打嘴巴好嗎! 引文中明明說的就是主詰問的誘導詢問,而且還是例外允許,你跳針偵查中是看不懂中文 嗎?
https://meee.com.tw/i9m0jVq※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1.135 臺灣), 05/29/2025 14:59:17
看來政黑水準真的很差
笑死,水準差的人是你吧,連自己引文在說什麼都沒看懂,還有一直跳針
https://meee.com.tw/i9m0jVq※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1.135 臺灣), 05/29/2025 15:01:30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1.135 臺灣), 05/29/2025 15:02:45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1.135 臺灣), 05/29/2025 15:04:40
跳針王,要不要先解釋一下什麼叫法庭中?
https://meee.com.tw/i9m0jVq※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1.135 臺灣), 05/29/2025 15:05:32
原原po這樣寫,你看得出來是指詰問不是
偵查?
笑死,有人看不懂中文喔!
https://meee.com.tw/i9m0jVq※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1.135 臺灣), 05/29/2025 15:06:15
真的很會凹 生意應該不錯喔
到底誰在凹啊!
https://meee.com.tw/i9m0jVq※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1.135 臺灣), 05/29/2025 15:06:49
在今日法庭中,提到關於之前偵訊誘導?
媽的 自己截圖打臉自己 我真是佩服你
笑死,刑事訴訟法那一條規定偵查中不能誘導詢問的,你跳針了半天舉不出來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1.135 臺灣), 05/29/2025 15:11:21我只是想提醒 哥 你的額度滿了 小心上鉤
然後你貼的圖 是他的推文 你根本沒有引
文啊 你連引文是什麼都不知道膩 睜
眼說瞎話 不愧是台大法研最高院法助台
大論叢筆者執業律師 智障蠢鳥的浮木
我有護航不能誘導嗎? 我是針對你問 A
答B 啦,人家發文偵查,你回文列詰問法
條。 問 A 答逼仔 笑死
法律有規定不能問 A 答 逼嗎? 所以你就
一直問 A 答逼 對吧
法盲不要耍寶了啦
然如 其之暗示,僅止於引起證人之記憶,進而為事實之陳述,係屬記 憶誘導,旨在引導證人針對事實之細節詳予敘述,參照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三款規定於行主詰問階段,關於 證人記憶不清之事項,
為喚起其記憶所必要者,得為誘導詰問之 相同法理,即與法律所禁止之誘導訊問或詢問
不同
上訴意旨指稱依 台大醫院之鑑
定結果,被害人二人於警詢中之陳述並無證據能力 ,原判決援引上開供述為不利於上訴
人認定之依據,於法有違云 云,係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摘,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
由。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1.135 臺灣), 05/29/2025 15:19:10
又列一堆幹嘛 你回文就問 A 答逼啊,以
為編輯就可以瑕疵補正膩,你這種水準的
高調自己是律師,還敢問別人是不是律師
? 臉皮薄不敢承認跟你同職業好嘛
法盲不敢正面回答問題嗎?一直要顧左右而言他?
然如 其之暗示,僅止於引起證人之記憶,進而為事實之陳述,係屬記 憶誘導,旨在引導證人針對事實之細節詳予敘述,參照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三款規定於行主詰問階段,關於 證人記憶不清之事項,
為喚起其記憶所必要者,得為誘導詰問之 相同法理,即與法律所禁止之誘導訊問或詢問
不同
上訴意旨指稱依 台大醫院之鑑
定結果,被害人二人於警詢中之陳述並無證據能力 ,原判決援引上開供述為不利於上訴
人認定之依據,於法有違云 云,係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摘,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
由。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1.135 臺灣), 05/29/2025 15:24:03
可憐 我就說你認為在偵訊時誘導證人
證詞讓法官可以羈押被告 我就笑笑 重
點是證人都翻供
法盲還在跳針喔!最高法院都打臉你了
然如 其之暗示,僅止於引起證人之記憶,進而為事實之陳述,係屬記 憶誘導,旨在引導證人針對事實之細節詳予敘述,參照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三款規定於行主詰問階段,關於 證人記憶不清之事項,
為喚起其記憶所必要者,得為誘導詰問之 相同法理,即與法律所禁止之誘導訊問或詢問
不同
上訴意旨指稱依 台大醫院之鑑
定結果,被害人二人於警詢中之陳述並無證據能力 ,原判決援引上開供述為不利於上訴
人認定之依據,於法有違云 云,係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摘,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
由。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1.135 臺灣), 05/29/2025 15:24:46
誘導跟教唆 一線之隔 你認為現在證人
都翻供 當初檢察官是善意誘導我也笑笑
小草看不懂中文?
然如 其之暗示,僅止於引起證人之記憶,進而為事實之陳述,係屬記 憶誘導,旨在引導證人針對事實之細節詳予敘述,參照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三款規定於行主詰問階段,關於 證人記憶不清之事項,
為喚起其記憶所必要者,得為誘導詰問之 相同法理,即與法律所禁止之誘導訊問或詢問 不同 上訴意旨指稱依 台大醫院之鑑 定結果,被害人二人於警詢中之陳述並無證據能力 ,原判決援引上開供述為不利於上訴 人認定之依據,於法有違云 云,係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摘,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 由。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1.135 臺灣), 05/29/2025 15:25:37你解讀自己的不算數,高院法助問欸答逼
天才律師解讀你的話才算數
最高法院的判決你也敢嘴?
然如 其之暗示,僅止於引起證人之記憶,進而為事實之陳述,係屬記 憶誘導,旨在引導證人針對事實之細節詳予敘述,參照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三款規定於行主詰問階段,關於 證人記憶不清之事項,
為喚起其記憶所必要者,得為誘導詰問之 相同法理,即與法律所禁止之誘導訊問或詢問
不同
上訴意旨指稱依 台大醫院之鑑 定結果,被害人二人於警詢中之陳述並無證據能力 ,原判決援引上開供述為不利於上訴 人認定之依據,於法有違云 云,係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摘,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 由。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1.135 臺灣), 05/29/2025 15:26:06現在都翻供 是因為當初記憶力不佳 被
檢察官提示所以做出不正確的供詞?
回去唸書啦
然如 其之暗示,僅止於引起證人之記憶,進而為事實之陳述,係屬記 憶誘導,旨在引導證人針對事實之細節詳予敘述,參照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三款規定於行主詰問階段,關於 證人記憶不清之事項,
為喚起其記憶所必要者,得為誘導詰問之 相同法理,即與法律所禁止之誘導訊問或詢問
不同
上訴意旨指稱依 台大醫院之鑑
定結果,被害人二人於警詢中之陳述並無證據能力 ,原判決援引上開供述為不利於上訴
人認定之依據,於法有違云 云,係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摘,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
由。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1.135 臺灣), 05/29/2025 15:26:35
還在跳針 為何翻供 你怎麼不解釋
笑死,你不是說偵查中嗎?怎麼現在又跳回法庭中了?小草都是這樣邏輯跳耀的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1.135 臺灣), 05/29/2025 15:28:41所以 證人都在法庭翻供 當初不就是不
正訊問 誘導證人做出不正確供詞
跳針王,看不懂中文?
然如 其之暗示,僅止於引起證人之記憶,進而為事實之陳述,係屬記 憶誘導,旨在引導證人針對事實之細節詳予敘述,參照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三款規定於行主詰問階段,關於 證人記憶不清之事項,
為喚起其記憶所必要者,得為誘導詰問之 相同法理,即與法律所禁止之誘導訊問或詢問
不同
上訴意旨指稱依 台大醫院之鑑
定結果,被害人二人於警詢中之陳述並無證據能力 ,原判決援引上開供述為不利於上訴
人認定之依據,於法有違云 云,係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摘,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
由。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1.135 臺灣), 05/29/2025 15:31:29
你哪隻眼睛看到我嘴判決,我只有嘴問欸
答逼法助律師好嘛 不要往自己臉上貼經
連引文是什麼都不知道 笑死
不要跳針了啦
然如 其之暗示,僅止於引起證人之記憶,進而為事實之陳述,係屬記 憶誘導,旨在引導證人針對事實之細節詳予敘述,參照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三款規定於行主詰問階段,關於 證人記憶不清之事項,
為喚起其記憶所必要者,得為誘導詰問之 相同法理,即與法律所禁止之誘導訊問或詢問
不同
上訴意旨指稱依 台大醫院之鑑
定結果,被害人二人於警詢中之陳述並無證據能力 ,原判決援引上開供述為不利於上訴
人認定之依據,於法有違云 云,係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摘,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
由。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1.135 臺灣), 05/29/2025 15:36:54
就你一直跳針問欸答逼 瞎逼逼啊
還在跳針?
然如 其之暗示,僅止於引起證人之記憶,進而為事實之陳述,係屬記 憶誘導,旨在引導證人針對事實之細節詳予敘述,參照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三款規定於行主詰問階段,關於 證人記憶不清之事項,
為喚起其記憶所必要者,得為誘導詰問之 相同法理,即與法律所禁止之誘導訊問或詢問
不同
上訴意旨指稱依 台大醫院之鑑
定結果,被害人二人於警詢中之陳述並無證據能力 ,原判決援引上開供述為不利於上訴
人認定之依據,於法有違云 云,係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摘,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
由。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1.135 臺灣), 05/29/2025 15:38:20
喔 還有自稱有引文被打臉 就裝死
不敢正面回答問題?一直顧左右而言他?
然如 其之暗示,僅止於引起證人之記憶,進而為事實之陳述,係屬記 憶誘導,旨在引導證人針對事實之細節詳予敘述,參照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三款規定於行主詰問階段,關於 證人記憶不清之事項,
為喚起其記憶所必要者,得為誘導詰問之 相同法理,即與法律所禁止之誘導訊問或詢問 不同 上訴意旨指稱依 台大醫院之鑑 定結果,被害人二人於警詢中之陳述並無證據能力 ,原判決援引上開供述為不利於上訴 人認定之依據,於法有違云 云,係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摘,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 由。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1.135 臺灣), 05/29/2025 15:39:30我正面問題一直是你的內文問 A 答逼,你
列一堆法條有屁用 笑死
回去唸書啦
然如 其之暗示,僅止於引起證人之記憶,進而為事實之陳述,係屬記 憶誘導,旨在引導證人針對事實之細節詳予敘述,參照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三款規定於行主詰問階段,關於 證人記憶不清之事項,
為喚起其記憶所必要者,得為誘導詰問之 相同法理,即與法律所禁止之誘導訊問或詢問
不同
上訴意旨指稱依 台大醫院之鑑
定結果,被害人二人於警詢中之陳述並無證據能力 ,原判決援引上開供述為不利於上訴 人認定之依據,於法有違云 云,係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摘,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 由。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1.135 臺灣), 05/29/2025 15:40:59對了 你應該不知道什麼是內文,就是你的
發文內容啦 ptt盲
跳完了沒?
然如 其之暗示,僅止於引起證人之記憶,進而為事實之陳述,係屬記 憶誘導,旨在引導證人針對事實之細節詳予敘述,參照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三款規定於行主詰問階段,關於 證人記憶不清之事項,
為喚起其記憶所必要者,得為誘導詰問之 相同法理,即與法律所禁止之誘導訊問或詢問
不同
上訴意旨指稱依 台大醫院之鑑
定結果,被害人二人於警詢中之陳述並無證據能力 ,原判決援引上開供述為不利於上訴
人認定之依據,於法有違云 云,係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摘,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
由。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1.135 臺灣), 05/29/2025 15:41:23
要問你啊 我說的怎麼能算數 要問欸答逼
ptt盲律師 來決定我說的是偵查還是詰問
不是 是跳完了還是沒跳完
不敢正面回答問題就說一聲啦,不要在那邊轉移話題好嗎?
然如 其之暗示,僅止於引起證人之記憶,進而為事實之陳述,係屬記 憶誘導,旨在引導證人針對事實之細節詳予敘述,參照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三款規定於行主詰問階段,關於 證人記憶不清之事項,
為喚起其記憶所必要者,得為誘導詰問之 相同法理,即與法律所禁止之誘導訊問或詢問
不同
原來不是記憶不佳提示 而是直接教導回
答方向
笑死,小草法盲又在耍寶了! 最高法院在111年度台上字第33號判決(下稱「本號判決」)裡採取肯定見解。法院認為 :「司法詢問員在偵、審程序中
,依兒童之語言邏輯、文字語意及情緒反應,如兒童記憶不清或不願回憶,縱有使用引導性或封閉性問題,倘旨在引起被害兒童之記憶、聚焦待證
事實,進而為事實之陳述,並非引誘為虛偽或錯覺之陳述,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1第
3項第3款、第5款關於證人記憶不清或故為規避之事項,得為誘導詰問之相同法理,應予
容許
。」 這哪裡不是引起記憶的誘導,你以為你辯護律師雖隨便便喊一下誘導詢問法院就要接受? 你連檢察官哪裡虛偽陳述都說不出就要主要誘導詢問,我看根本就是在唬爛罷了! 然後證人自己都證實她有說過這句話,直接打臉辯護律師了,你還在這邊跳針! 檢察官詢問,柯文哲是否知道容積率差異上的金額會差多少?
邵琇珮說,她不認為柯文哲知道容積差異具體換成金額會差多少。檢察官提示,邵琇珮曾在偵訊筆錄提到「容積是有
價」、「100個億不是公務員可承擔」等,邵琇珮表示,柯文哲應該知道容積是有價的,
且容積可以賣錢,並證實自己確實有說過「100個億不是公務員可承擔」等語。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1.135 臺灣), 05/29/2025 17:03:33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1.135 臺灣), 05/29/2025 17:04:30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1.135 臺灣), 05/29/2025 17:07:10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1.135 臺灣), 05/29/2025 17:08:43
好慘 有基本道德感的人都可以想像不
可以誘導吧,根本不需要差法條,以鑽
漏洞為榮的檢察官,而不是試著補漏洞
的人,真的是法學之恥欸
我要回答什麼? 除了問欸答逼,對你沒有
其他問題啊
你說的都對,可是你還是問欸答逼 啊 面
對自己的問題很難嗎
finhisky這種程度真的被打臉打到完全
可笑
樓上你什麼學歷 有考上律師嗎 有當過
法助嗎 輪得到你評論打臉 笑死
....f你要一次對兩個法律專業的喔
73
[問卦] 北檢這種筆錄有臉說還要繼續詰問證人先不論都已經開庭那麼久了 北檢是不是能宣稱證據還不夠完備 需要詰問證人 最近幾次幾次開庭已經證明 北檢的筆錄品質之低劣![[問卦] 北檢這種筆錄有臉說還要繼續詰問證人 [問卦] 北檢這種筆錄有臉說還要繼續詰問證人](https://i.imgur.com/cPSzcpvb.jpg)
12
[請益] 請教一題刑訴完整題目如下 「甲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自白犯罪,但審判中則矢口否認犯行,檢察官欲直接訊問甲為 何翻供,甲之辯護人抗辯稱甲係被告而非證人,依法不得對其詰問。試問甲之辯護人之抗 辯是否合法,依據何在?」 【98警特 行政警察人員(四等)】![[請益] 請教一題刑訴 [請益] 請教一題刑訴](https://i.imgur.com/6jVFziMb.jpg)
10
[情報] 釋字789號解釋 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警詢陳述證據能力解釋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規定: 「被害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 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6
Re: [情報] 京都動畫縱火案今天(10/30)開的庭推 cross980115: 本來辯論就還是在檢辯雙方身上 10/30 21:29 → cross980115: 至於交互詰問的必然性要看更詳細的規定 10/30 21:29 → cross980115: 台灣的鑑定人制度跟英美法系專家證人不同 10/30 21:29 → cross980115: 日本的規定記得也沒有完全依照英美法系 10/30 21:29 → cross980115: 要看日本刑訴三百二十一條那邊 10/30 21:295
[請益] 111司律刑訴就告訴人之陳述作為論罪之依據而言,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其經以證人身分具結之陳述是否與事實 相符,法院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 B.告訴人如係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其將私人訪查目擊者之見聞,於審判中到庭具結,經 交互詰問之後,法院原則上仍不得將該見聞之陳述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4
[問卦] 海巡撞船事件若有影片 算不算有人偽證依照刑168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 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 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金門海巡大年初五抓人撞船事件1
Re: [新聞] 高嘉瑜首出庭對質林秉樞!遭暴打偷拍「審判階段中 包含法定證據方法 及法定調查程序 其中又包含了「對質權」與「詰問權」。 1.我們的大法官們在釋字582號中認為 「對質權」與「詰問權」有區別1
Re: [課業] 刑訴-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862號判決上面有一篇很詳細了,因為原PO說自己是新手,從觀念的角度回覆你一下看有沒有幫助,很白話版如果有大神的話請小力鞭,有錯誤也請指正。 不確定你的問題點,分開都說 1.為什麼不適用類推159-2/-3? 這要從學說上剝奪被告反對詰問權的性質是什麼,分兩說下去看 (1)證據未經合法調查,落入379第10款。白話說就是對證人詰問的環節屬於證據調查的層次不是證據能力的層次,雖然證人審判外的陳述跟到庭的陳述不符(這裡對不符有爭議,證人實際上沒發言無從比較可信性)而符合159-2/-3條文規定而有證據能力,但法官准許證人概括行使避免自陷於罪的拒絕證言權(刑訴180)剝奪被告反對詰問權,屬證據未經合法調查。1
[討論] 給個引子 關於偽證罪簡單科普一下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8 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 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X
Re: [問卦] 當證人風險是不是很大?刑事訴訟法159-3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 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 一、死亡者。
![[黑特] 法律沒規定不能誘導 [黑特] 法律沒規定不能誘導](https://i.meee.com.tw/FRayqUK.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