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罪行法定一定要明確是吧
※ 引述《meblessme (人身攻擊是爛人)》之銘言:
: 有人說罪行法定一定要明確
: 好
: 那請問性交易的法律文字定義是什麼
: 結婚哪裡不符合性交易的定義
: 包養哪裡不符合性交易的定義
: 請給我法律條文
我已經貼過了你又不看
我大發慈悲的再發一次好了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指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這還不夠明確喔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gender/175
介紹性交易
結婚有對價嗎?
你這樣定義結婚我很懷疑你老婆能不能接受?
我看連二次元老婆都不能接受了!
包養這裡有解釋
https://reurl.cc/Aj3Nqd
在包養關係下只要沒有針對「性」有特殊約定,通常並不會觸犯相關法律。但目前已有部分法院擴張認為,「包養」即帶有「性交易」意含而為違法,可知刑法規範並非單純的法律適用,相關的解釋仍是會「與時俱進」。
所以連這種有明確定義的行為都可能有疑問了
你居然可以相信最近的立法程序可以明確客觀界定什麼叫做藐視國會
可以接受立委舉手表決你要不要被罰錢,要不要走法院
刑事訴訟法
第 1 條
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請問藐視國會符合了95條那一點
不知道罪名
不得保持緘默
不得選任辯護人
不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用這樣的程序處罰你,你覺得合理?
--
Beneath this mask there is more than flesh.
Beneath this mask there is an idea,
Mr.Creedy, and ideas are bulletproof..
--
藍白垃圾就無知又無恥,你查了這些他
也不會看,故意為反而反,然後下次繼
續跳針
我也不是寫給他看的,給不懂的人看
多宣傳一個是一個
推一個 其他法條都有定義 就你黃傅芯最高機
密版最特別 立法通過在跟人民報告
你告訴我,刑法貨特別法有哪一條刑事罪
後面將你貼的刑訴條文重抄一遍?
看不懂你說什麼?
藍白粉多法盲,丟臉死了
你都列了第一條了,沒看到 "或其他法
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藐視國會訂在刑法裡,你連立什麼法都不
知道還要凹。
可憐哪
5
首Po有人說罪行法定一定要明確 好 那請問性交易的法律文字定義是什麼 結婚哪裡不符合性交易的定義 包養哪裡不符合性交易的定義2
釋字第545號解釋又進一步補充: 法律就前揭違法或不正當行為無從鉅細靡遺悉加規定,因以不確定法律概念予以規範,惟其 涵義於個案中並非不能經由適當組成之機構依其專業知識及社會通念加以認定及判斷,並可 由司法審查予以確認,則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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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要燒IWIN不如燒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我來講點法律常識吧 ※ 引述《patiger (唉)》之銘言: : 三、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 : 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 所以主因是衛服委員會出來的修正意見81
[閒聊] 未來數位跟買動漫是不是可以宣告死亡?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舊條文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62
Re: [閒聊] 馬斯坦古質詢iwin相關議題沈伯洋委員、蔡易餘委員提的修正案主要就是為了解決這種狀況, 沒有動法條本身,但是以異動條文理由的方式避免檢察官和法官誤解條文: 二、查本法 2023 年之修正, 將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含括漫畫、繪畫等虛擬兒童色情產物,並假設持有虛擬兒童46
Re: [閒聊] 兒童福利聯盟不滿現行只委託Iwin作法改自個人八卦版 PO 文,說二次元動畫也是兒少色情的,個人認為法律上站不住腳 違反法律明確性 「刑罰法規必須具備罪刑明確性。所謂罪刑明確性,係指國民閱讀法條後,知悉何種行為 會遭受何等處罰,國民對其行為即具有預測可能性,並防止裁判官恣意判斷,因此,應由 一般國民的立場去理解法條,如足堪確定何種行為為法所禁止者,即可認該法規具有明確23
Re: [新聞] 海神惡煞非現行犯?中警局止血11時將公布第 88 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15
Re: [討論] 比起 iWin ,衛福部兒少法讓我們真的要和動漫說再見了立法院法律系統點「立法歷程」可以看到過去的法案。 這法從84年就有。當時叫「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84年制定用的就是「圖畫」 96年修正才改成「圖片」 104年又修正成「圖畫、照片」9
Re: [新聞]立委:應重罰製販、持有兒少性影像加害人話說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為何沒有明確定義兒童和少年啊 反觀-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保護的不是泛泛社會法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條:「為防制兒 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本條規定,本 法的目的就是要保護兒童的身心健全發展,妥妥的人格法益。從立法目的來看,他所稱的 兒少就不包括二次元人物了。 此外,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條規定:「(第一項)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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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情報] 連虛擬角色也要管!網友3天內對iWIN怒灌1版大們好,為了這個議題,小弟竭盡自己才智(還有 GPT XD)想辦法寫個陳情書 盡量追求清楚易懂且立論嚴謹 若有不好的地方,請有興趣的版大指正 若覺得寫的尚可,要直接用或是修改轉載也可以,註明出處即可 XD 大家一同為這個議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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