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翁曉玲:依新法「憲訴法釋憲」不可裁定
: 但這樣無可避免地跟43條衝突,產生了法律爭議,給了反對者自由詮釋的空間
查了一下
法律有所謂從新從優原則
所以就算新舊法衝突也是適用新法
但在處理程序終結前
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的話,適用舊法規
柯建銘在總統公告前有申請釋憲申請
公告後又再申請釋憲
法律公告前的釋憲申請
就等於啟動程序了
所以等於在程序過程中有新法與舊法衝突
那麼在程序中間,舊法有利柯建銘,所以適用舊法規
其實我是覺得
反而要讓藍營絕招出盡都還是失效
才能凸顯憲法是上位法
這裡找什麼立法漏洞都沒意義
因為你利用漏洞去釋憲
下次藍白就把漏洞補起來再跟你亂搞一次
那不是添亂嗎
所以我是希望憲法法庭不要用什麼第43條沒改到
所以他們可以凍結法律
而是應該用憲法是上位法
所以此法律無效
--
※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2.92.168 (臺灣)
※ PTT 網址
噓
誰告訴你柯建銘是當事人
→
同樓上XDDDD
不管當事人是柯建銘或民進黨或大法官 舊法都對他們有利 所以適用舊法
※ 編輯: chal (220.132.92.168 臺灣), 01/24/2025 14:33:44噓
被打臉了就開始胡說八道
噓
看一下中央標準法
第18條(從新從優原則) ﹝1﹞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 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 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所以老柯的釋憲應使用舊法處理
噓
你法律怎麼學的
→
※ 編輯: chal (220.132.92.168 臺灣), 01/24/2025 14:40:10
中央標準法 大的過憲法 叫什麼叫
推
不用跟翁上人說的話較真 要再自己查證
噓
誰是當事人
→
你真的大法官是柯建銘的走狗嗎
→
損害到柯建銘的權力
→
柯建銘是該法適用的當事人喔 笑死
→
大法官是當事人喔 笑死咧 那這樣講當事人
→
自己裁定自己不需要迴避喔
推
這樣高虹安二審法官在請釋憲請心酸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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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高虹安的案子 綠畜要翻車了這不可能受理的啦,因為根據憲法訴訟法的規定 第 55 條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 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法院只能就適用法規是否違憲聲請釋憲,但對於法規的統一解釋,是要回到最高法院大法23
Re: [問卦] 大法官要上場了 對吧?欸欸欸欸 已經完成三讀了 接下來就是大法官的戰場了吧 反正就是 你三讀 我釋憲 人都我的 還是有別條路可以走?14
Re: [新聞] 學者:覆議失敗聲請釋憲 全世界無先例: 憲法訴訟法 第6條 本法所稱當事人,係指下列案件之聲請人及相對人:8
Re: [黑特] 如果最後大法官解釋是合憲怎麼辦講的沒錯啊,申請釋憲的假處分其實就是第一關,不用等到釋憲結果出爐。 而且看條文大法官如認為有必要也可以請關係人說明。說不定届時就先看到國蔥去跟大法 官解釋了。 假設大法官不同意給假處分,那藍白大概就先宣布勝利。 當然就算給假處分,也不代表釋憲結果就是如何。5
Re: [問卦] 暫停法律是什麼意思 ?暫停法律就是暫時處分之裁定 憲法法庭有權暫時凍結法律條文 依據憲法訴訟法第43條之1 「 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4
[討論] 現在走大法官釋憲到底可不可以?憲訴法修法爭議 送憲法法庭釋憲 這個社會成本較低 但可以不可以呢? 首先4
Re: [討論] 高院出來說明了笑死!這是什麼釋憲理由?我跟你賭,憲法法庭絕對會以不符程序以不受理駁回 首先,依據憲法訴訟法 第 55 條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 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3
Re: [轉錄] 新聞幕後/憲訴法無法評議裁判 3大法官所以我才一直強調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啊 因為從法條結構上來看,憲訴法第30, 31條是裁判裁定的一般原則性規定 第43條才是針對暫時處分的特別規定 依照中央法規標準基本第十六條的規定 第16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分享一下我的心得 首先,暫時處分是否「受理」目前還是未知數。 憲法法庭昨天的新聞稿也沒有提到「已受理」只說處理中。 而且受理與否也是要經過大法官評議表決的,憲法法庭收件不代表就是受理。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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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特] 選罷法調高門檻要在2月前否則只適用舊法我看了一下這次選罷法沒有調高罷免門檻為當選票數+1票 但好像方向是明年初就要再次修法,那次就會調高門檻 如果要調高門檻必須要在2月前修法 因為2/1就能開始罷免連署,連署成功就送送交選委會進入二階段 到時候沒有修法讓法規生效,依照行政程序法從新從優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