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林志潔FB 高虹安案憲法法庭不受理白話文
※ 引述《luke7212 (蔥田總司)》之銘言:
: ※ 來源為FB/推特,則文章標題須為來源名稱。(ex:人名、粉絲團名…etc ) ※
: 1.轉錄網址︰
: https://supr.link/6LvWQ
: 2.轉錄來源︰
: 林志潔FB
: 3.轉錄內容︰
: #高虹安貪污案二審聲請釋憲被不受理
: #志潔老師給說法
: 憲法法庭說:
: ........系爭規定有關立法委員得聘任助理,及立法院應編列預算支應助理費與相關費用: 之規定,其立法目的在於規範立法委員職權行使之人事組織等事項,與系爭犯罪處罰規定: 無涉,亦絕非其法定構成要件之一環;此外,系爭規定之規範內容並未有屬不確定法律概: 念性質之規範要素,其規定於個案之具體適用,均應由個案有權機關或救濟機關為適當之: 解釋,凡此均不生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要求之問題。至立法委員依系爭規定聘任公費: 助理,並向立法院申領公費助理費與加班費等實務運作情形,於刑事案件中是否構成系爭: 犯罪處罰規定之構成要件事實,乃法院審判權核心所在之個案認事用法之範疇,非法院得: 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事項範圍。況系爭規定係明文賦予立法委員有依法聘用公費助理之: 權限,且明定立法院應編列相關預算以為支應,並無授權立法院或其他行政機關以命令為: 補充之規定,自不生牴觸授權明確性問題。就此而言,聲請人似有將法律明確性要求與授: 權明確性要求混為一談之嫌。據上,聲請人主張系爭規定牴觸法律明確性與授權明確性,: 其所為論證,客觀上顯非無謬誤,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系爭規定違憲之具體理由.: .....
: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5511&id=354814)
: 白話文說明如下:
: 第一,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的條文只是在說明要給立法委員助理,這個條文不是刑事法規: ,也不是在規定怎樣行為是犯罪,所以並沒有犯罪構成要件不明確問題。這條規定也沒有: 授權訂立其他補充規定,因此也沒有授權不明確的問題。
: 第二,至於有關立法委員自己聘任助理時,有無違法申請加班費或用人頭支領費用等等問: 題,這是你刑事法庭要做的審判工作,不是憲法法庭要做的工作。
: 所以結論:
: 高院法庭就高虹安市長貪污案所涉及的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有違憲疑慮、聲請釋憲,被憲: 法法庭認為不具備憲訴法55條得聲請釋憲的原因,所以憲法法庭不受理。憲法法庭請高院: 好好繼續審理高市長是否有貪污的案件。(更加的大白話:這到底干我什麼事?請你自己: 去好好處理。)
: 4.附註、心得、想法︰
: ※ 40字心得、備註 ※
: 前面憲法法庭的文言文不受理理由看不懂
: 的可以直接略過,下面林志潔直接白話文
: 解釋給你聽
: 其實濃縮起來簡單就兩點而已
: 然後其中一個就是說郭豫珍做出這種判決
: ,她說「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
: ,結果憲法法庭的不受理理由也寫得很不
: 客氣,直接稱高院聲請釋憲的理由「主張
: 空泛」,有夠好笑
: 什麼保障?保障個屁啊,乾脆寫說公務人
: 員貪污也應受制度保障算了XDDD
坦白說台灣的大法官廢了也好 確實沒辦法承擔起什麼法律解釋的重任
原則上完全都是執政黨的玩具 讓大家更為支持把憲法法庭廢掉
我們這種外行的人都看的出來大法官在胡說八道
唉 挺可悲的
這東西翻成白話就是
你覺得特定法源有有釋憲疑慮,你可以不要去用這個法源思考
這代表我們大法官的程度非常低下
甚至到了很可悲的程度 這些人真的都會在歷史上好好記一筆
1.這個法案釋憲的根本原因,在於到底法院是不是以後要開這個先例
用這種微罪難舉,硬判的方式去關立法委員
這些大法官覺得這些高院法官不知道這東西在討論貪汙的問題嗎?
2.大法官的格調,怎麼能像地痞流氓一樣打嘴跑
你應該是要針對高院法官提出的憲法疑慮去做解釋
不是一句「那是你自己覺得」、「我們沒覺得這個案子要去討論你思考的東西」
欸 你是大法官欸
今天這東西不是什麼一般民眾出來亂提
這是三個高院法官統一認,結果你居然可以這麼草率
甚至可以說僅憑大法官職位硬幹,基本上就是我說了算的這種解釋方式
絕對沒有辦法讓一般民眾信服的
你就算是掰
也應該要去針對人家提出的問題做解釋
結果你只剩下一句「你想的不對」
靠邀你大法官上面已經沒有人可以制衡你了
那誰能來告訴你你講的其實也不對呢?
沒人
這確實是現在大法官的職位整個破亂掉的具體表現
如果說當初我們都還對立院的決定抱持疑問
現在只能說雙手支持
台灣確實沒有支撐這種制度的能力
你大法官自己蔑視自己的法治體系
真的是歷史的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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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是外行人最懂的草包
無論如何 感謝藍白把大法官廢了 真的沒什麼用的制度 只是在製造威權國家的橡皮圖章 感謝藍白
※ 編輯: xa9277178 (114.36.245.117 臺灣), 02/09/2025 10:38:31大法官就沒廢在法盲什麼 白藍狗都這種咖
立委不會審預算,法官沒辦法判刑,通
通下台好嗎?
壯世代?
成天造謠製造仇恨法盲
壯世代 笑死人
這個就壯世代的標準模式:看起來講了很
多,其實什麼都沒講。
卡提諾法學院 怎麽是外行人呢!XD
要多法盲才會硬把憲法法庭認知成是
幫刑事法庭上訴制度擦屁股的單位??
卡提諾法學院
公務員貪多少就是貪 你基層貪幾十元
就被關 鼻孔大就有特權嗎?關到死吧
廢物
你有比大法官懂法律?
大法官就是黨養的打手
都知道自己外行 還講這麼多幹嘛
原來什麼法都要大法官解釋啊?沒解釋
高院法官什麼都不會嗎?
沒大法官懂法律 但大法官也沒回答法律疑問
承認自己外行,又敢說大法官胡說八道??
胡說八道智障文
當初公務員國旅案,高院自己就開會決議
,全部視同詐欺公款,而不是貪污。高的
案子其實也是一樣,就法律見解問題,高
院自己就能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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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有人看完憲法法庭直播 對大法官產生問題?最近有幸因為立院修法導致釋憲,應該一堆鄉民第一次看到憲法法庭直播 看到一整排擁有憲法最高解釋權的大法官,一堆人在誇說全都是師公級的法學大師 我本來也以為是這樣,不過大法官資料一查後,不對啊 怎麼有只當過人權律師、幫太陽花團員辯護,完全沒經過司法官考試,一天法官都沒當過 甚至連個法學博士都沒有的咖,直接就坐在憲法法庭大法官席開始解釋憲法?![[問卦] 有人看完憲法法庭直播 對大法官產生問題? [問卦] 有人看完憲法法庭直播 對大法官產生問題?](https://i.imgur.com/tfoVtlI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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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八卦板:憲法法庭不受理高虹安就交立院審今天的新聞 因高虹安貪汙案 目前法院一審判決7年4月 現交由高院二審,但高院承審法官 認為有違憲之虞、故申請釋憲 今憲法法庭不受理該釋憲,該案請回到合議庭續行審理 憲法法庭也不客氣地說,聲請人似有將法律明確性要求與授權明確性要求混為一談之嫌 相關新聞轉貼到PTT八卦板後,引起熱議![[討論] 八卦板:憲法法庭不受理高虹安就交立院審 [討論] 八卦板:憲法法庭不受理高虹安就交立院審](https://i.imgur.com/AqbLIBS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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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歷審一致決」死刑超嚴格! 只要1其實,現在台灣已經在民主倒退的邊緣了 現在擺明有些人,利用憲政制度的漏洞,要來行政權獨大,架空立法和司法 而大法官的憲政會議,剛好是那個漏洞 名義上,大法官們是跨越黨派,但笨蛋都知道大法官是總統提名,怎可能超越黨派? 再加上,在我們的憲法裡,對大法官根本沒有制衡的機制7
[問卦] 為何解釋憲法的大法官 可趁釋憲時立法欸! 我說不是吧?! 大法官只能就現有憲法作解釋 怎麼可以在釋憲的時候偷偷立法 什麼要所有法官都判死刑才能執行 這是哪一條法律有寫 又或者審判期間發生精神病也可以避免死刑5
[問卦] 所以大法官現在是憲法意義的法官了嗎??以前大法官不被承認是憲法意義的法官 因為他不執行真正的審判任務 不過現在釋憲制度廢止, 改以大法庭制度 把訴訟攻防引進, 所以一定程度上, 他已經在執行審判任務6
Re: [討論] 大法官比較大還是國會議員比較大?首先大家要了解到一件事情 沒有聲請釋憲 基本上就沒大法官的事情 也就是今天這個憲法法庭 是有人請大法官 解釋憲法 所以兩造雙方當庭就憲法內容 進行辯論3
Re: [問卦] 亂定誹謗違反大法官釋憲這個比較麻煩 大法官這個解釋, 並不是直接宣告某某法條失效, 定期失效之類的 只是單純的重新定義, 甚麼叫做毀謗,... ok , 大家都認可大法官的解釋阿2
Re: [問卦] 大法官這個制度有什麼好處?民選議員定出來的法律,一開始當然就尊重它的效力,但這個法律到底有沒有違反憲法精神 ,總是要有其他人來決定啊,總不可能叫立委自己球員兼裁判吧 所以不管是什麼制度,總是要有人來解釋憲法的。基本上釋憲制度就是分成兩類,集中制和 分散制,美國就是分散制,各法院法官都能審查法令是不是違憲,如果覺得違憲,就能拒絕 適用該法令X
Re: [問卦] 大法官憑什麼擅自決定死刑違憲深厚法學知識的大法官? 如果是美國制度,美國聯邦憲法的解釋,每一個聯邦法官都有權限解釋。 寫更白一點,就是每一個聯邦法官在審判每一個案子的時候,如果發現相 關的法律或者命令違反聯邦憲法,該法官都能在判決書當中解釋為什麼這 些法律或命令違憲。簡單說,美國每一位聯邦法官日常審判都可以自主進
Re: [黑特] 大法官可以說憲訴法違憲嗎?可以,而且類似問題有相關前例,嚴格說來我是認為藍白最好祈禱大法官會主動做這件事。 不然他們很快會發現一個很基本的事情:憲法法庭不是只有制衡立法權而已 有的,臺灣的大法官確實曾針對與大法官本身相關的法律進行釋憲,這種情況並不罕見。大法官的解釋權包括審查與憲法相關的法律,甚至針對影響大法官自身權限、資格或任期的法律也有釋憲的經驗。 典型案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1. 釋字第85號解釋(195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