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刑法第286條修法沿革。
資料來源: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tentHistory.aspx?LSID=FL001424&LawNo=286
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修正(西元2012年)
第 286 條
(妨害幼童發育罪)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
罰金。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修正(西元2019年,民進黨執政)
第 286 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
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
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西元2024年,民進黨執政)(現行法條)
第 286 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
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
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
本次修法:
新增對未滿7歲者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全發育並導致死亡者,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導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個人看法:
對於刑責應如何設計,應處以多重罪責可理性討論。
但有鑑於民進黨執政內二度修法加重刑責,指控民進黨挺虐童,實屬無稽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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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凱都吵超過一年了 24年就修過法 只是藍
白不會關注
他們不敢提這些啦,這樣就不能繼續造謠
再加上272-1條民進黨也贊成
雜草納粹藍造謠完再偷偷道歉
雜質造謠本來就是常態
欸等等 所以修法完最低刑度有變輕嗎
民進黨沒有挺虐童 但今天就是在搞
笑
孫文嫖雛妓 狗民黨都覺得好棒棒!
還有7歲以下應是12年以上
不是啊2024版本未滿七歲應該會到15年+吧
有加重其刑1/2
所以呢 既然這麼道貌岸然 今天幹嘛反對
第一條本來是6個月到五年 最重就是
10年
= = 2024有未滿七歲條款你看一下
你是說第三款那個加重1/2?那好像
是15年
道貌岸然四個字是這樣用的嗎?
人家通過條文,你說道貌岸然
致死最重一直都不止十年
2019就有修到無期了
差別就沒有死沒錯但最低刑度好像變輕了
加重1/2不見了?
現在是多死刑 但變成12年 除非他們
保留第五款 那就很刺激了
我看了一下 似乎是有保留第五款 變
成 凌虐6個月到五年 7歲以下加倍 7
-18歲凌虐致死 再加十年
第5項沒被修掉 所以還會再加1/2 真
刺激
改的是第3項而已
我是不確定能不能讓第3小跟第4-7項
同時發生
應該不行 第三項應該只限定1~2項加重
如果不行 那就是上下限都拉開了 上
限死刑 下限少三年
那也是蠻北七的
直接加死刑就好了啊XDD
應該說把286最重加重到跟272差不多是完全
沒意義的
民進黨執政 法務部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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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虐童修法推動感謝原PO 以下是我的疑問~如果有錯請指正,感謝 1、虐兒至死,比殺人罪罰的還輕? 刑法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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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聊] 貼虛擬色圖的刑責怎麼比虐童還高啊刑法 第 286 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 第 36 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是不是在鼓勵戀童癖不要發色圖 直接去虐童啊![[閒聊] 貼虛擬色圖的刑責怎麼比虐童還高啊 [閒聊] 貼虛擬色圖的刑責怎麼比虐童還高啊](https://i.imgur.com/MgZrl82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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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藍白又亂立法! 沈伯洋:棄保潛逃罪前2條按照沈立委的邏輯來說: : 第一,無保潛逃不罰:按照藍白條文邏輯,反而變成疏漏; 「無保潛逃」是因為法院認定被告不會逃避審判,所以才會放人回去,只不過這種情況確 實相對罕見 但這也不代表當事人不需要擔負到庭應訊責任8
Re: [新聞] 保母虐死1歲童 國民法官判9年3月 母喊昨天才從黃國昌的質詢看到這個離奇的邏輯 今天馬上就出現實證了 裁判書的確是依照兒少法112條+刑法277條去判的 ------------------------------------------------------------- 兒少法112條5
Re: [問卦] 刑法是否應增列殺人過當罪(凌虐致死罪)正確說法應該叫做凌虐致死罪 其實已經有接近的 只是都針對特定對象 而不是普及於所有人之間 再者對於凌虐的定義 好像都比較難量化![Re: [問卦] 刑法是否應增列殺人過當罪(凌虐致死罪) Re: [問卦] 刑法是否應增列殺人過當罪(凌虐致死罪)](https://i.imgur.com/YDiblqk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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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虐童刑責怎麼比虐犯人還輕啊?哎哎,翻了一下刑法原來虐犯人還罰得比虐童重啊?!這還是新版109年修過加重過的, 真可憐啊,虐童天堂!無怪乎少子化 這破爛國家法匠整天在講兩公約都被聯合國拒絕了,整個把兒童權利公約當屁 我建議高風險家庭幼兒一出生馬上偷竊被關進去還比較有保障! 虐犯人-刑法第126條3
Re: [考題] 刑法第27條中止未遂的題目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7 條2
Re: [問卦] 兩個人虐死嬰兒,死刑機率有幾%?看一下新聞起訴的法條 應該是這條 刑§286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3
Re: [轉錄] 徐巧芯fb 出席司法你正義嗎?你禮貌嗎研討我別的不談 專談剴剴案 徐巧芯滿嘴謊言 1.剴剴案 檢方是以刑法第286條第1項、第3項 凌虐兒童致死來起訴的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6 條 1.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X
Re: [新聞] 喊話法官「勇敢判下去」!檢求處無期徒刑主要是想談下面這段: : 今上午傾盆大雨,仍有數十位民眾排隊等候旁聽,全案即將辯論終結,濕涼襯托出法庭裡 : 壓抑情緒。檢方用感性口吻先說結論,建請判處劉彩萱無期徒刑、劉若琳16年到18年徒刑 : ,強調姊妹倆罪惡滿盈,但所涉凌虐兒童妨害身心發展致死等3大罪,法定最重均為無期 : 徒刑,依法不能求處2人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