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不准柯文哲投票維護的公益比較大?
※ 引述《Lawleit (我有根懶叫)》之銘言:
: 柯文哲聲請假處分要去投票
: 毫無意外被駁回
: 行政法院說不准柯去投票所維護的公益大
: 如果明天投出五五波
: 就差一票就會影響投票結果
: 這樣真的對公益沒影響
: 還是行政法院法官也是那種
: 「反正不差這一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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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nt from JPTT on my OPPO CPH2639.
其實這個事情之前就發生過了
白草堂真的很沒創意啦
什麼都要山寨
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4504
監獄設置投票所的疑問
在台北監獄服刑的林姓男子,以二○一九年十二月將戶籍遷入監獄為由,透過監所關注小組要求中選會、桃園市選委會在北監設置投票所,以便行使投票權。
人家都把戶籍設到監獄了
阿你白草堂真的只會出張嘴
憲法法庭112年憲裁字第146號,不受理並且駁回暫時處分之聲請,提到「權力分立、影響選舉過程及結果等公益可能造成之損害,遠甚於未准許其聲請而其事後獲本案勝訴所生之個人損害」。
套一句韓國瑜的名言:
我談的是大海你談一個漱口杯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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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を燃や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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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128.139 (臺灣)
※ PTT 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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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北沒料到被關那麼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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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一直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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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北他媽的才沒想要不要去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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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要掰兩次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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掰屁眼的時間都比去投票久
推
正解
推
搞不好阿比已經愛上被掰的感覺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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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爆卦] 國會改革釋憲暫時處分裁定理由摘要Q:暫時處分成立是否代表所繫屬本案將勝訴(成立)? A:不一定 暫時處分成立的部分,只代表聲請人主張並非全然無據 在憲法訴訟中,為了避免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或公益受到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Re: [爆卦] 國會改革釋憲暫時處分裁定理由摘要 Re: [爆卦] 國會改革釋憲暫時處分裁定理由摘要](https://www.legis-pedia.com/images/share_img_new.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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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特] 北高行裁定桃市選委會應在北監設投票所如標題 一位受刑人不滿他因為服刑不能投票 於是提起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裁定 桃園市選委會應該在台北監獄設置投票所或其他適當方式8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爭取「大罷免投票」 北高行給大家看個舊聞 面對即將到來的總統及立委大選,臺北高等法院今(13)日裁定,在監獄中服刑的受刑人不應被剝奪投票權利,選舉委員會應在監獄中設置投票所,讓受刑人能在監獄中投票,避免受刑人的公民政治權利受到損害。 有趣有趣 你北高法院2024大選前就支持監獄中投票,不能剝奪權益3
[討論] 柯文哲申請通訊投票?先前針對未受褫奪公權的受刑人投票 法院是有判例的,需在監獄設立投票所 如果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這次允許未受褫奪公權的人 但屬於禁見的人進行通訊投票 是否剛好形成一個判例被藍白拿來當不在籍投票的把柄?![[討論] 柯文哲申請通訊投票? [討論] 柯文哲申請通訊投票?](https://pgw.udn.com.tw/gw/photo.php?u=https://uc.udn.com.tw/photo/2025/07/22/realtime/32666077.jpg&s=Y&x=0&y=0&sw=4000&sh=2667&exp=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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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陳佩琪:會依規定申請柯文哲投票 戴頸圈受刑人投票權這個議題最近幾年好像很熱門 帶大家看看幾個意見 法律白話文 破天荒!法院認證:受刑人有權投票,國家有義務排除萬難!|司法動態![Re: [新聞] 陳佩琪:會依規定申請柯文哲投票 戴頸圈 Re: [新聞] 陳佩琪:會依規定申請柯文哲投票 戴頸圈](https://images.ctfassets.net/3jfbqsyeg8et/mB9QJeBDZL9s5Niv7wdIq/60ea4eb580b2cb8b1975d56e1aad5e87/f5300be6-aba4-424e-8a77-fdf1d383a2da.we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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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柯文哲出獄投票 高等法院開庭這說得很切實際 只不過,刑事法院在延長羈押時,都沒提到柯文哲在臉書「操控風向」的事,這明顯表示 真相判斷是以卷證為主,與心證毫無干係 黃國昌等人製造的謊言,早不攻自破了! 且最高行政法院在去年曾做過裁定,對於經判決死刑定讞(但廢死聯盟仍在推動讓其逃過3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爭取「大罷免投票」 北高行聲請人柯文哲與相對人臺北市選舉委員會、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新聞 稿 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受理聲請人柯文哲與相對人臺北市選舉委員會(下稱北市選委會)、法務 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下稱臺北看守所)間聲請假處分事件(114年度全字第52號),審理結果 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簡要說明如下:3
Re: [轉錄] 台灣民眾黨針對柯文哲投票申請的聲明看來是沒把裁定理由看在眼中呢... 按照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一一四年度全字第五十二號裁定摘要: (一)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 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依選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八十九條規定,具有主觀公權利,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