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如果台灣未定那為何有中華民國總統?
※ 引述《cutbear123 (皇帝熊)》之銘言:
: 標題: Re: [黑特] 如果台灣未定那為何有中華民國總統?
: 時間: Wed Sep 17 11:39:2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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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看起來情況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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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名義上擁有中國+金門+馬祖
:
: 代管台灣+澎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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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實際控制金門+馬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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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管台灣+澎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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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盟軍老大美國
:
: 決定把台灣+澎湖解除代管狀態
:
: 收回美國變成海外屬地or51州
:
: 中華民國的實際控制領土只剩下金門+馬祖
:
: 依然存在沒被滅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3.195.247 (臺灣)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HatePolitics/E.hXQ8F0JGpF5k
: → abyssa1: 總統就是聽命AIT的特首啊 42.79.161.75 09/17 11:45: 推 mazinkisa: “代管”有總統? 111.83.196.27 09/17 11:48: → mazinkisa: 你聽過代管會讓代管區域選主管的 111.83.196.27 09/17 11:48: → mazinkisa: 你大樓委託管委會和保全公司代管社區事 111.83.196.27 09/17 11:48: → mazinkisa: 項和安全管理 111.83.196.27 09/17 11:48: → mazinkisa: 管委會和保全公司能當你們大樓社區里長 111.83.196.27 09/17 11:48: → mazinkisa: 或戶長? 111.83.196.27 09/17 11:48: → mazinkisa: 腦子在那? 111.83.196.27 09/17 11:48
第 29 條
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第二十五條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區分所有權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選不出管理負責人時
主管機關可以指定住戶一人當管理負責人
任期到成立管委會或住戶自己選出管理負責人為止
"主管機關"指定一下就可以
所以就要看看誰是"主管機關"囉
蔣介石國民黨赤色政權之前的"主關機關"是共產國際
蔣介石背叛史達林後
主管機關不知道是誰?
--
光老蔣在中國時蘇聯叫他同意外蒙獨立,
他可是連吭都不吭一聲,轉進台灣才喊不
承認
這種人牌品一定很差 所以說分裂國土其實對國民黨來說是很簡單的事情 中華民國在蔣介石手上不知道分裂了多少國土?
可憐啊!
你提的是大樓管理委員會,不是大樓所有
人!
你的家產被人拿走,還喜孜孜幫人數錢,
厲害
所以你家家產是屬於中華民國政府的嗎? 不是啊 所以政府管理你 你家管委會管理社區 道理不是一樣?
※ 編輯: Sturmvogel (118.168.231.73 臺灣), 09/17/2025 12:38:1916
首Po台灣未定的話 那在台灣島上的政權不就沒有擁有權? 那為何那個政權可以收稅、執法? 如果是這樣那它就是非法武力集團囉! 如此為何它具備國際法律地位?![[黑特] 如果台灣未定那為何有中華民國總統? [黑特] 如果台灣未定那為何有中華民國總統?](https://i.imgur.com/Bbflb26b.png)
介於模糊地帶的論述 現在把它提出來 目的是什麼?! 1. 美國支持台灣與中國是屬於不同主權的國家嗎? A: 否2
現在看起來情況是這樣: 中華民國名義上擁有中國+金門+馬祖 代管台灣+澎湖 中華民國實際控制金門+馬祖 代管台灣+澎湖![Re: [黑特] 如果台灣未定那為何有中華民國總統? Re: [黑特] 如果台灣未定那為何有中華民國總統?](https://i.imgur.com/0v9M3E8b.jpg)
那應該說 中華民國遷來佔領地台灣的時候 此時(1949)蔣中正並非中華民國總統 請問他是憑什麼資格能代表中華民國?? 醒醒吧 中華民國在1949年就亡於中國共產黨2
有爭議歸有爭議, 承認台灣主權未定的差別在於: 1.若聯合國上中華民國有席次, 且國際承認兩個中國, 那當然沒必要承認台灣主權未定,
台灣地位未定是外國人根據國際法來說的, 主要是強調, 國民黨獨裁政權當年是竊佔台灣, 及支共對我國的主權聲索是無效的。 在台灣內部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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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城中城」柵門曝光 大門深鎖阻消防安檢林欽榮昨指出,城中城大樓從2019年開始針對工安、消防檢查,最近一次是在今年5月、 10月12日,但是因管委會還在籌備中,加上住戶為了1至6樓閒置空間及住戶安全,1、2樓 樓梯間設有柵門,消防人員每次至此都被攔住,無法入內實體檢查,只能依法在柵門口張 貼公告,工務局也通令限期改善,該社區推出的代表也承諾照辦,但還沒完成就發生憾事 。![Re: [新聞] 「城中城」柵門曝光 大門深鎖阻消防安檢 Re: [新聞] 「城中城」柵門曝光 大門深鎖阻消防安檢](https://i.imgur.com/jfVqoQO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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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高雄火災,誰要負責?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5條,「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 權人應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25條「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 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 公寓大廈"應該"(一定要)成立管委會(55條)。![Re: [問卦] 高雄火災,誰要負責? Re: [問卦] 高雄火災,誰要負責?](https://img.youtube.com/vi/eiWg2jiRz7I/mqdefault.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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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輪椅疑遭塗3秒膠…身障夫爬50公尺進電梯看到這則新聞,小弟所住的社區去年也有遇到停車場的爭議,剛好家中有人擔任委員 所以瞭解了一些規範,這邊跟大家分享一下: *以下是個人經驗分享,如果有錯誤還請指正 1.現在「大多數」車位都是法定停車位(沒有獨立權狀),只是「約定專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五、約定專用部分:5
Re: [請益] 有人成功請管委會 翻修外牆拉皮嗎?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所以只要外牆剝落砸到人,除了管理委員會會被告以外,區權人也會被告。 看哪天砸到人管委會再來哭 依建築法第99條第1款第2款,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Re: [請益] 有人成功請管委會 翻修外牆拉皮嗎? Re: [請益] 有人成功請管委會 翻修外牆拉皮嗎?](https://i.imgur.com/Paze5Ls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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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住一樓不想付電梯錢!她為6萬元被管委會基本上就是官司主張錯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 應該主張自己從未搭乘過電梯,電梯耗損主要是可歸責於其他樓層住戶頻繁使用所導致的老化,應由搭乘量顯較自己為多的住戶分擔,不然你要是沒事玩電梯一天搭100趟,弄壞我也要出錢嗎? 再者,公寓條例第10條第2項所謂的修繕、管理、維護,顯然不包含處分行為,你要買新電梯拋棄舊電梯(從物)所有權,依照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只要一樓屋主不同意處分「公同共有」之電梯,何來電梯更新費用之花費。1
Re: [請益] 管委會要求增加一樓車位維護費當然合理 法律明文規定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二項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
Re: [請益] 頂樓漏水屋主說找管委會處理嚴格來說,要看漏水的原因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0 條 ....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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