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台灣人真的對精神病患太友善了
大家都錯怪對象了
都把瞄頭指向恐龍法官
但是真正的應該是立委才對
法官也只是照著法條來宣判阿~
只是有些法官是不是真的自由心證太過頭這就要另外討論了
刑法第 19 條
1.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
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2.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
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3.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而通常被宣判不罰後就會宣判保護管束的監護
第 87 條
1.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
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2.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
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
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3.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
,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那監護的意思就是監督、保護並為治療
法官也只是照法條宣判阿~ 這就看立委之後要怎麼修了
八卦4%仔平常最愛嘴塔綠斑
結果自己卻說要嚴刑峻罰判精神病死刑
做的事情跟塔利班一樣 真是笑死人
--
當初立法時為什麼要寫這兩條呢?
有政黨主張廢除這幾條法律嗎
「識別能力」
這吵好幾次了 我看立委都沒打算動
可能立委也是精神病患
我看起來像立委嗎... 寫了就寫了 但是可以修法阿
放著精神鑑定報告不採才叫做自由心證太過頭吧?哪個法
官敢這麼做?
所以 屏東那個才會 醫院進進出出
的確有認為無精神障礙的判定卻不被採用的判例喔,之前
新聞有吧
直接成立 司法精神病收容機制 接受專業 長期 穩定
有關鍵字嗎?我去查查看
的治療 才對他自己跟別人 都有利
嗯啊 所以我說那個自由心證要另外討論
現在 這類病患 在我們的系統中 就是 司法 醫療 家庭
三方互踢的人球
現在有監護的保安處分,上次鐵路殺警案,嘉院雖然判無
罪,但有令施以監護
但當時大家看到無罪就認為這個人可以放出來了
樓上這建議不錯 立委修法成改關進收容病所 等減輕症狀
再放他出來 持續有暴力行為就繼續關著 就給政府管
這不是我的建議 司法精神病收容機制 早就喊了
多少年了 但是政府 嫌麻煩 就已讀不回
跟上午 開放水域 的文一樣 開放嫌管理麻煩
乾脆不開放省事
可能人權組織在那抗議違反人權吧... 就看立委修法了
管理要人力財力,多久才一個這種的,當然放著爛
反正立委修法改成進收容機制 行政方就要照法條執行了
立委? 台灣現在的制度 立委人數 才一百多人
分到 不同專業領域 又要懂司法 又要懂精神病
的 立委 這一百多人中 能有幾個
我猜 一個都沒有 全台灣素質最良莠不齊的政府組織
就是 各級 民意代表
反過來說 立委才一百多人 也就是 要在立院中
https://reurl.cc/0xp5Do 其實一直有在修 看有沒有人
敢動這條一而已
阻擋 甚麼 法律不給過關 也只需要 我猜十幾個人吧
重點不在刑法 處罰精神病患根本沒什麼意義
並不會因為 一個人 選上了立委 就變成全知全能
檯面上 的這些 立法委員 哪個第一專長 不是選舉?
只能祝福那些國會民代們了。他們的家人親戚別哪天別神
經病殺甚至滅門了 我覺得在旁邊冷眼
沒有要懲罰啊 只是目前的配套就是不完整啊
鑑定報告怎麼寫是一回事 法官還是可以做獨立判決
我剛想到其實可以比照91-1條來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 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 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不過這條是特定傳染病患及妨害性自主犯罪之加害者 而且在法界也有爭議 因為每年評估治療 如果沒過可以一直關下去 有點侵犯人權
※ 編輯: DELETE001 (114.45.189.166 臺灣), 09/29/2021 15:55:32精神狀況只是法律規定可以採用的要件而已
有沒有符合要件效力還是看法官怎麼認定
還有比如那位范婦 武肺就不會在她家人親戚朋友確診中
標甚至死亡。我會直接笑
法官當然可以自由心證決定鑑定報告要不要採納 問題是實
務上會有法官不採嗎?
這是 borderline 怎麼畫的問題 法官負判決最終責任
是採用多少的問題 而不是採不採用的問題
我講白一點啦 負責做精神鑑定的是精神醫學專科的人
他又不負責判定甚麼叫做犯意甚麼叫做犯行
但醫師可以決定著手犯罪時是否已經發病啊 這不就是刑19
的標準?
發病跟減刑的相關性是法官判斷的阿
很奇怪 為什麼一堆人都覺得醫師可以代替法官做判決
有啦 前陣子才有法官不採用的新聞而已
是法官判的阿 但法官依法條來判阿
沒有人說醫生代替法官判決啊 但如果醫生判斷犯罪當下是
處於發病狀態 法官採信了 就是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啊
第91條適用對象是妨害性自主的
elfish123我只查到診所命案高院不採鑑定報告 你說的是
這個嗎?
91-1前不久才被大法官宣告部分違憲
這種程度的修法不會是立委片面決定的 在法界要有一定共識
38
首Po一樣本人只討論政策和現象 什麼綠畜柯糞我沒什麼興趣 我真的覺得精神病患的人權真的過高 而且整個社會完全對這群人沒皮條 雖然精神科收入算醫界偏高5
台灣人對精神病患太友善(x) 台灣法律界對精神病患太友善(o) 刑法 第 19 條 1.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力者,不罰。9
我先問你今天的另一篇新聞,黑幫把人活活打死,還開直播讓死者的父母看過程,結果只 重判約10年。你覺得這些人跟你最討厭的精神病友比起來,那個比較可惡? 這些人平常說 不定還待人義氣和善,捐款廟會等,但背地裡卻如此兇殘,跟你看到的發病患者來比,那 個比較泯滅人性? 所謂的精神病重輕發落,這從來不是病患自己要求的,事實上,大部分病友在台灣社會求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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