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問題不在25%門檻,在四年禁止參選條款
在某人文章下推文太容易失焦
我直接回
這個條文其實很合理
主要就是被罷免方有義務防止讓自己被罷免
如果沒這條文 他可以擺爛到兩年後再選一次
不用替自己辯護 就相當於放棄自己權利
這條件有存在必要 也讓反罷方不會小看人民罷免
--
※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220.122 (臺灣)
※ PTT 網址
推
一直罷免一直選 對有錢的民代來說 沒什麼大不了的
推
參政權是人民的重要權利,這樣就拔除是不合理,沒有道理
→
被罷免就連下一屆都不能選,不能參加補選算是合理
推
這是民進黨當年自己設下的封印 預防地方派系不斷參選
→
人民不選他 他再投入選舉也沒用
推
正常人都會覺得這是正常又合理的
→
法都民進黨自己修的,結果支持者現在才吵…唉…有夠
→
輸不起
→
輸不起還在那狡辯 一堆不要臉的東西
推
只是不能選同一公職而已 甘參政權屁事 乾脆說總統連任只
→
能連任一次也是參政權限縮好了
推
可以去選里長吧 2022年 可以備戰了
→
塔綠班就是我可以,你不行
噓
民進黨41年前自己修的法= =
噓
4%樓邏輯讚
推
罷免失敗也有同一任期不得再罷免的保護傘
→
而且只是不能在同一選區而已 你換選區還是可以選
推
短短幾句話,讀了三次才懂,但真的是有他的意義
7
四年有問題我同意,但25%門檻影響到的層面廣太多了 現在台灣的罷免走到現在已經沒有贏家,真的可以說是搞到遍地烽火 罷免完還要補選,不僅造成社會成本的浪費,更是把不同意見族群之間的遮羞布完全撕開, 現在就是直接殺到見骨,隨時準備肉搏 罷免是人民應有的權利,但弄到現在這樣是國家之福嗎?86
首Po看到一堆人在吵25%門檻,你們其實搞錯方向了吧? 問題不是在什麼「政黨動員就可以搞掉你,讓你選上變沒選上」。 問題是在,那個神經病的四年條款。 選罷法第92條: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1
3Q之後能不能投票?可以 他能不能出來選市議員?可以 選里長?可以 選市長?可以 選總統?可以3
講那麼多 就問,當初韓導被罷、佛地魔被罷的時候怎麼都不出來哭參政權 也沒人出來哭夭權力問題 3Q被罷才跑來一把鼻涕一把眼淚的說嗚嗚嗚我的參政權 3Q被罷很難過齁,幫QQQ72
回文比較快 [限制選舉人數] 你可能誤會我的意思了 打個比方 你的本命,哪天垂了、鬆了被觀眾用銷量下架1
反正也都是空降的 明明臺灣那麼多地方可以選 像是最愛收綠共塔綠班的打狗就最適合啊 集齊其他縣市不要的綠共塔綠班通通打包去打狗 ※ 引述《TheoEpstein (Red Sox→Cubs→?)》之銘言:X
那你告訴我,這是怎麼個違憲法? [四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又沒說你不能選別的? 這句話看起來還是有許多活路的啊 難道陳3Q不能選台中市議員? 難道他不能留在台中隨便選個里長? 或是乾脆換個選區還是換個縣市去選立委都行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