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罷免門檻建議
覺得簡單的 可以自己搞一次罷免看看
你發起罷免可以連署通過到中選會成案
才能說門檻很容易
覺得簡單的先發起一個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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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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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是連署就很難達標了 不信去問陳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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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就很容易啊 只是高雄不敢再做了吧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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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歹灣只有高雄很容易啦 要罷誰不可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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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再罷罷看啊 快啊高雄 我好期待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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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一年發起了四個罷免,連署了四個公投,很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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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一般人很難,對政黨不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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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政黨不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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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黨部拿名冊找工讀生抄一抄就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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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根本笑話吧 弄了一大圈一樣回去花媽團隊懷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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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要成立 同意票應高於被罷免者選舉得票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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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才公平 就像韓倒被罷免成功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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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世界求公平才笑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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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選舉結束 我來看台南有沒有機會玩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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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在政治圈還想求公平 笑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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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說你跟好樹水準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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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不可能啦 基本上我家這邊都是藍綠共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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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瑜被罷免就是公平 90萬票大於8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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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可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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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營樁腳有時候還會幫藍營輔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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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是佛粉ww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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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忘記有白色可以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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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確定會修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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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有白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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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今年選舉結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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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有吧,昨天不是還吃火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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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就說看有沒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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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師傅要紮根也很難吧 = = 應該也是慘兮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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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某黨來說連署不難呀!黨員民冊拿出來抄一抄就有了,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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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有三成錯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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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在政黨板塊較大的地區最好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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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連署門檻可以廢了 直接用懲罰當門檻 每個選民都應該為自己投的票負責 連古時候攔轎喊冤都要先滾釘床 落子悔棋輸不起 不用先懲罰嗎 提出罷免的人 必須負擔罷免過程的所有經費41
應該要修改,增加"超過原本得票"的門檻 25%改成30%也不是不行,但這個數字是沒有政治意義的,改成31%、32%並沒有什麼差別 這個門檻就只是「防止有人濫用罷免」而已, 但目前看起來顯然不起作用,否則國民黨也不會一年內就發起四次講不出理由的罷免 ----5
要修罷免門檻 dpp必須說明他們想法是什麼 如果是代議制度思維 就調回原門檻 四年一次總體檢 讓大家決定要不要續任 如果是還權於民 現在這制度剛好 不要說什一天到晚選舉 還權於民就不要怕一直投票 反而要養成人民投票的習慣3
所以就是要好好的思考 而不是在野時不利就降低門檻 執政時有利 就調高門檻 防止人民去罷免 最新一次罷免法修案是2016年底修訂的 2016年以前的罷免法 門檻之高 導致完全沒有中央級的民代 地方首長被成功的罷免掉6
真好笑, 一堆人在自己限制自己的公民權, 還講的好像多有正義感。 是被民進黨洗腦太久了,都不會思考嗎? 罷免案改成現在25%54
首Po我覺得在技術上,不動這25%門檻也是做得到的, 但是要加上一個條件, 就是還要"超過前次當選人的當選票數", 加這個條件就可以了。 舉例:罷免林昶佐案,就是要>25% && >81,853票,6
長期來講要怎麼改可以慢慢討論,短期來講有個規定一定要改。 就是改成第二階段,連署人自行前往地方選委會,在公務員見證下連署。 原因有二: 1. 現在連署是罷免發起單位自行搜集連署 ->送到地方選委會->選委會公務員爆肝查核-> 選委會通知補正->發起單位繼續搜集->小公務員繼續爆肝查核->通知補正…(一直補到過5
之前有討論過一個查核公投/罷免連署書的做法 1.連署人到便利商店插健保卡(像領口罩一樣),印出連署書。費用由國家墊付。 2.連署書上面有公投主文、簽名欄位跟一個條碼。沒有顯示生日、戶籍地等個資。 3.簽名後送交發起團體,由發起團體整理,再一起送給選務單位。 或是連署人直接寄給選務單位。5
民進黨別鬧了好不好,行政院都要推行電子連署了, 還要選民自行去地方選委會連署咧? 當年說好的「還權於民」都是民進黨和其側翼的主張, 現在都要開始雙重標準了……,開始各種小動作了。 醒醒吧!民進黨們,別讓別人看不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