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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 洪佳業 分析韓豫平案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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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prog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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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佳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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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蔡英文總統做了一個錯誤的決定:

「特赦貪污少將韓豫平」。

(以下事實係依據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度軍上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韓豫平為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參謀長(級職:少將),為花防部指揮官之軍事幕僚主管。韓豫平把國防部所發的「演習有功單位團體加菜金」,拿來核銷部隊請客支出,請前來花蓮玩的「下屬的家人」(非軍人)吃海鮮餐廳。韓豫平為了報帳,因此:

1.當場請店家開立假收據(明明是7月用餐,但要求店家開立8月的收據);

2.因為國防部明定,加菜金不得用於民間人士之支出。韓豫平因此指示下屬,寫一個簽呈,在此公文書上虛構假的用餐人員名單(吳柏慶一兵等4員…簽呈上寫的用餐名單都是軍人),虛構加菜金是讓這4名官兵使用,然後自己批准,讓會計人員誤以為此一支出符合規定,因而支付經費。

3.事後韓豫平為了避免被發現,還指示下屬用電腦製作假的「花防部104年8月20日餐敘人員名冊」後作為簽呈附件才把公文歸檔。

4.過程中多名下屬質疑違法,至少3人向其表達反對,但韓豫平均一意孤行。

5.其他實際配合違法核銷的下屬,也已經依偽造文書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如行政士陳正博)。

6.韓豫平在偵查和審判中滿口謊言,出事了就把責任推給反對無效、只好依韓豫平自己指令去報帳的下屬。除了上述製作假名單、假證據之外,還曾經要求下屬串供(證人陳正博於偵訊時證稱:「我將簽呈陳送韓豫平批示時,有提醒(韓豫平)餐敘人員名冊上之人員,沒有實際參與(餐會),韓豫平請我將官兵教育好,不要亂講話或是不要讓他們知道」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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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蔡總統:

1.這名少將以假收據、假的用餐名單、要求下屬串供的方式報假帳,出事後把責任全部推給依自己命令所為之下屬,好不容易被檢察官成功破解、成功以貪污罪起訴,起訴後,檢察官又好不容易說服三級三審的法院,將被告成功重判定讞。為何妳會認為做假帳、假名單、假收據的行為,「只是行政疏失」呢?

2.這個少將這麼惡質,為什麼總統會認為「情輕法重」呢?就算覺得依貪污罪判4年半太重,那偽造文書等罪也都不用管了嗎?他的下屬都因為偽造文書罪被緩起訴了耶,身為主謀、主導者,只因為是少將,連偽造文書罪也不用論了?為何總統要特赦此名少將,變成全部罪刑無效,等於他完全無罪?

3.這是鼓舞國軍士氣嗎?不是。總統妳這行為頂多只是鼓舞國軍「將軍」層級的士氣而已:將軍們以後可以為所欲為,可以無視法律。但基層國軍弟兄卻更為心寒:我們的加菜金被少將挪用污掉了,沒想到檢察官和法院竟然能成功把少將判罪。本來是鼓舞人心的案例,結果原來少將被定罪也沒關係,總統最終會特赦。以後政府給我們國軍基層弟兄的加菜金、福利金、獎金,應該更難期待錢會真正用到基層官兵身上了。

4.這樣可以維護國家安全嗎?這種為了2880元就敢如此欺上瞞下的少將,總統妳敢用?在面臨更重大的決策時,妳能信任這種軍官對妳的報告內容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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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以檢察官的專業,回答網友常見的問題:

1. 韓豫平不是把國家的錢放到自己口袋,而是拿去請客作人情,也是貪污嗎?

當然。
刑法詐欺取財罪的構成要件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詐取財物罪,也一樣如此。

重點是「非法的金錢流動」,
拿國家的錢做人情、把錢放到別人口袋,一樣是貪污。

這個概念應該很好理解。
如果我自己受益(例如自己收賄、向國家詐財存入自己帳戶、或違法下令撥款而圖利自己)才會構成貪污罪的話,
那簡單,以後賄款都交給我太太收就好,
就算被發現,我也不會構成貪污,多好。

你說配偶的錢也是一樣會花在家用啊,
那擴大範圍改成「自己或配偶」受益,都是貪污就好?
那沒關係,我以後找我兄弟姐妹、我叔叔伯伯代為收款?
或是乾脆不要找親戚,
找個「朋友」當白手套來收款就好。
我自己一毛錢都沒拿喔?我都不是貪污?

這當然不合理。
因此,
重點是公務員有沒有索賄、有沒有向國家詐取財物、有沒有圖利,
有,那就是貪污罪要處罰的行為,
因為國家的錢因為公務員的行為,有了「不正當的流動」,
國家損失財物了、有某個人因此獲得不法財產利益了。
我的目的到底是為了自己或他人的利益,
都不影響貪污罪的成立,
頂多只是法院在量刑時考量犯罪動機為何,而可能會判比較重或比較輕而已。

2.為何貪污2880元,法院會判4年6個月?這樣有符合比例原則嗎?

這可以從下述幾個角度來看:
(1)簡單的說,因為人民極度厭惡公務員貪污,所以立法規定貪污1元也要處以重刑,何況是2880元。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本來就規定犯這個罪最少判7年。

依第12條規定,貪污所得在5萬元以下,可以減刑1/2。

本案因為貪污金錢較低,法院已經依據第12條減刑了,所以才可以判低於7年。

法律本來就定得這麼重,何況他是少將,犯後態度又極為惡劣。

這個刑度是立法權的決定,也不是只有這個被告這樣判,之前同樣貪污數千、數萬元而經判決定讞並入獄服刑的人多的是,只是他們不是少將,不會獲得總統注意而已。

(2)減刑的規定很多,是被告自己要賭,賭輸了,才會被重判

說法定刑太重嗎?其實也還好。

因為也不是沒有其他減刑的規定。

例如犯罪後在偵查中自白(指在檢調訊問時認罪;就算是因為看到證據明確、知道無法狡辯才認罪,也沒關係,也算自白)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能再減刑1/2。

這是鼓勵貪污者被查獲後自新,並節省司法資源。

如果供出共犯並查獲,可以又減刑2/3(剩1/3),甚至可以免刑。

這是為了給貪污者動機去將功折罪。

也就是說,貪污治罪條例,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販毒罪很像,
一開始刑度定得很重,
但如果被告被查獲後,在偵查中自白,可以減刑1/2。
如果供出上游而破獲(俗稱當污點證人),將功折罪,可以再額外減刑2/3(刑期乘以1/3),甚至有免刑的機會。

被告一開始就自白認罪(再次強調,就算因為看到證據明確才認罪,也沒關係,還是算有效的自白),就可以刑期減半,當污點證人將功折罪,還可以減更多。

以韓豫平的貪污案來說,
法定刑最少是7年,
因為貪污金額在5萬元以下,可以減刑1/2,最輕可以只判3年半。
其實韓豫平只要在偵查中自白並繳出2880元,
就可以再減刑1/2,
最少可以只判有期徒刑1年9個月。
符合「有期徒刑2年以下」的範圍,是有機會獲得緩刑的。

但被告在偵查中否認,就是賭檢察官會不會因為蒐集不到證據,只好做不起訴;
也許有3成的被告都賭贏了,沒事了。
被告在審判中否認,就是賭法院會認為證據不足判無罪。
也許又有2成的被告又賭贏了,沒事了。
如果好幾關都賭輸了,最後被重判就剛好而已啊。

也就是說,最後仍被判有罪的被告,結果當然不能再「無關痛癢」,
不然被告狡辯到底、串證滅證,來賭不起訴或無罪判決,
賭贏了沒事,
就算賭輸了,最後趕快裝可憐一下,
就可以被輕判,
那以後誰要一開始就坦白認罪?
其他一開始就認罪、交待實情又不干擾偵查的被告,說難聽點,豈不都是白癡?

以韓豫平的案子來說,最可憐的就是那些一開始就認罪的下屬了。
因為實際偽造文書,罪逃不掉,被檢察官下緩起訴處分,留下犯罪紀錄;
而且你竟然敢指證是少將指揮串證、竟然敢指證做假帳是少將指示的,
這些基層軍人或中階軍官,以後大概也很難在軍中服役了。

有事的是下屬,作為主謀的少將,反而因為總統特赦而沒事。

各位軍人朋友,以後案件爆發了,千萬不要指證自己的偽造文書行為是軍中長官下的指令喔!
長官就算被法院定罪,總統也會特赦他,他沒事,但你自己會更有事。

(3)如此精密、慣習的犯罪不會只有1次,而是只能抓到1次

我之前曾在法院審判庭中擔任公訴檢察官,曾論告一件監獄管理員收賄夾帶違禁品進入監獄給受刑人的案件。

管理員受到受刑人家屬委託,於進入監獄上班時,夾帶監獄裡買不到的高級水果、高級香菸等物品給某名受刑人(這是受刑人身分地位的象徵)。

報酬大概就是一半的水果,例如家屬寄來1盒進口蘋果,管理員就可以保留一半,把另一半帶進監獄給該名受刑人就好。

持續好幾年後,有一天在交付半盒蘋果給受刑人時,不小心被發現了,因此人贓俱獲。

這種貪污犯行,證據會有多少?

就算犯行持續了3年,但之前的水果也都吃掉了,沒有物證,
管理員也不會笨到夾帶物品時被監視器拍下來(何況監視器檔案是會覆蓋的,保留期間達到過去2、3個月就很了不起了),
最明確的大概就人贓俱獲這一次嘛,
但這一次查獲的,大概就半盒蘋果,市價頂多幾千元吧?

這嚴重嗎?好像也不嚴重?
但你會相信有這麼巧,第一次貪污就被剛好查獲?
我是不會相信啦。

為什麼貪污幾千、幾萬元也要判好幾年?
很簡單,因為必然有大量犯罪黑數的存在。
如果看到冰山一角,就覺得這個小碎冰是小事,不嚴重,
那國家就等著因為貪腐而沉船囉。

<結語>
總統的特赦權是無人可監督的絕對權力,

在美國在「無連任壓力」的總統任期內被濫用,
已經是常發生的事了。

柯林頓總統於卸任前最後一天,一口氣幫175人特赦或減刑,其中包括自己犯毒品罪的親弟弟、逃稅的民主黨金主等人。

川普在卸任前,也特赦牽涉俄羅斯干預美國大選的自己競選盟友(如自己當時的競選總幹事)、在國會調查時為了保護川普自己而作偽證因此被判刑的好友等人。

希望臺灣的總統特赦權,不會像美國一樣被濫用。
今天已經有點開始濫用的跡象了。
當初民國95年,第一夫人吳淑珍因為貪污罪被起訴時,如果陳水扁總統在卸任前最後一天特赦她,法律上有什麼辦法可以反制?還真的沒有辦法。

權力分立是憲政的ABC,
決定個案的有罪或無罪,是「司法權」的核心職權,
我認為根本不應該讓代表行政權的總統,可以擅自、片面特赦宣布某個被告「罪刑無效」,過程中不必經過任何其他權力的制衡。
真的認為定讞判決有問題,那也只能提再審,最終還是應該是法院來決定是否要推翻原判決。
而不是行政權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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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1:補一下上述判決書的連結…這個判決還算白話,裡面有法官認定的犯罪事實、證據及認為被告辯解是謊言的理由。歡迎看倌自行研究看看。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HLHM%2c108%2c%e8%bb%8d%e4%b8%8a%e8%a8%b4%2c2%2c20200731%2c1&ot=in

補充2:上述判決書中法官對被告韓豫平的評價

被告韓豫平為本案主使者,於劉得金甫上任時為求表現,不顧幕僚齊聲反對,頑持己見,非法挪用加菜金支應民人餐費,有違加菜金係為激勵國軍官兵士氣、凝聚團結向心力之目的,復以不實參與人員名冊核銷備查,冀圖矇天過海;其身為高級將領,未以身作則、剛正領導下屬遵法守紀,反而帶壞軍紀、打擊士氣;犯後否認犯罪,將本案歸究於幕僚不懂「分流」核銷,推諉卸責,未見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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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胡博硯教授文章裡提到的評論
我原本以為韓豫平將軍是因為制度問題以及同胞情誼造成犯罪
但看完後發現我錯了
韓將軍本人也是有問題
要求店家及下屬製作假收據和名冊上簽核銷
下屬質疑違法還堅持硬幹
被檢察官抓到後
下屬都認罪了還死不認罪把責任推給下屬
這並非單純的行政疏失而已
司法系統好不容易抽絲剝繭找出證據
判刑定讞
總統特赦後
那是不是代表以後此類案件都能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這樣要司法系統怎麼辦?
國軍是不是能更肆無忌憚,比照辦理為所欲為?

雖然時間已完且幾乎無效,但看完文章後,我反對特赦韓豫平將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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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anshore60804/24 09:47英皇說你無罪就是無罪,司法獨立什

alanshore60804/24 09:47麼的這六年多來早就是個屁了

rexluo04/24 09:584%狗搞清楚一件事,起訴是在馬狗任內,總統是用賦予她的特

rexluo04/24 09:58赦權赦免,不是改變判決。不然你們犬類有本事修法把特赦權

rexluo04/24 09:58拿掉。一天到晚以奇怪的羅輯東繞西繞。它就是總統特赦。

remprogress04/24 10:14https://reurl.cc/9GX86a

remprogress04/24 10:15111年4月22日,總統蔡英文批示同意特赦前國軍少將韓

remprogress04/24 10:15豫平及士官張淯森,使兩人罪刑宣告均無效。

remprogress04/24 10:16他應該要被抓去關呀

remprogress04/24 10:16不用關就是特赦救了他

sciss104/24 11:29偽造文書又不認罪本來就該關

sciss104/24 11:36為少將喊罪刑不合比率的無論藍綠,通通沒有考慮到(2)

sciss104/24 11:36減刑的規定很多,是被告自己要賭,賭輸了,才會被重判

chiangdapang04/24 11:47元首行使特赦權力是不需要考慮那些無產階級窮B文人

chiangdapang04/24 11:47怎麼講的,窮B文人自古以來只會壞事而已

sciss104/24 11:47軍隊的退將像黃復興黨部主委季麟連不懂法律的認罪效果,已

sciss104/24 11:48經對不起他的社會地位了,藍綠立委、總統多少法律系專業

sciss104/24 11:49或者可以諮詢法律專業,也不懂"自白"的差別,明顯選票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