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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網軍是不是又進攻了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網軍是不是又進攻了作者
chx64
(雪人)
時間推噓 2 推:2 噓:0 →:2

※ 引述《geordie (夢の住民)》之銘言:
: 標題: Re: [討論] 網軍是不是又進攻了
: 時間: Tue Jun 7 13:23:14 2022
: 我有一點疑問的是,4叉他們插到的資訊都是被插自己放在公開網路上的資訊,
: 你説若是4叉公布使用者自己鎖起來的資訊就不對了。
: 可是至今公布的都是使用者自己公開的個資不是?
: 自己沒做好個資安全還怕被人知道喔?
: 把批踢踢蓋牌其他人就不知道嗎?
: 根本掩耳盜鈴。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0.126.147 (臺灣)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HatePolitics/M.1654579396.A.08B
: → sted0101: 第19條第七款不就寫了~~ 06/07 13:36: → kuninaka: 不是當事人公開 06/07 13:36: → kuninaka: 靠北 你自己公開的資料 還要求別人刪除 06/07 13:36: → kuninaka: FB和O2求偶文,公開的算什麼資料禁止處理或利用 06/07 13:37: → zeuswell: 版規都會捅這個了,何況站規保護 06/07 13:37: → kuninaka: 看清楚好嗎 06/07 13:37: → sted0101: 就問你有沒有符合1~8款啊~~沒的話就GG 06/07 13:37: → geordie: 除非你有加一條備註,要時使用本人的任何公開資料必需取 06/07 13:37: → geordie: 得本人同意等語,否則公開就是讓大眾使用 06/07 13:37: → TheoEpstein: 第三款就符合了啊,這哪告的起來 06/07 13:37
先說在前頭,這我有經驗
原告甲帳號自行公開或已合法公開的資料,
但他用乙帳號去說服檢察官起訴 (跑地檢至少1次)
結果一審法官們合議後認為缺乏直接或間接證據等,判無罪 (跑地院至少3次)
原告上訴,檢察官以不符合經驗法則、倫理法則為由送高院準備二審 (至少要跑2次)
另外還有附帶民事還沒跑
這些"判決書系統"都是公開的能直接打"關鍵字"搜就查的到,不是我信口胡謅

: → kuninaka: FB和O2,就是符合第三款阿 他自己公開的 06/07 13:38: 推 zeuswell: 但站規沒管這個,有人檢舉就是會處理吧 06/07 13:39答對了,基本上就跟檢察官一樣,有人拿證據來他們就SOP流程受理
基本上也頂多去查查被告是不是本人那些資料而以
不會去查證原告的證據是否屬實、拼湊,更不用說不會去管是否自行公開過
你被告在被傳喚去地檢時最好就是準備好證據和說詞"證明自己清白"避免被起訴
如果有任何說詞不被檢察官採信=直接採信原告的證據、說詞=起訴
就準備跑法院了...

: → sted0101: FB或O2算不算公開咧,是不是都要有帳號,所以真要說有得吵 06/07 13:39: → TheoEpstein: o2同一個帳號又是公開板面,你是在硬凹什麼啦 06/07 13:39: → sted0101: 站規就處理站規的部分, 要吉的話就法官認定 06/07 13:39: → TheoEpstein: 這就告不起來啊,不然你叫他去告看看 06/07 13:40要看你覺得怎麼樣叫做"告不起來" ?
我親身經歷被搞(告)可以回答你

: → MVPGGYY: 偉豐不就是被肉搜連結到臉書去才抓的 06/07 13:40: → kuninaka: PTT公開版的文章,全部都不用帳號就可以看 你不知道? 06/07 13:40: → kuninaka: 你知道PTT有官方網頁版嗎= = 06/07 13:40: → TheoEpstein: 不然那個貼我推特帳號的是不是侵犯我個資? 06/07 13:40: → TheoEpstein: 我推特上面還有生日跟行程,是不是還觸犯跟騷法? 06/07 13:41跟騷法才剛施行,是可以去試試看增加判例 0.0
八種行為樣態(法規第三條):
監視觀察、不當追求、尾隨接近、寄送物品、歧視貶抑、妨害名譽、通訊騷擾、冒用個資

: → sted0101: 要吉的話就法官認定啊,還是你會是受理這件的? 06/07 13:41: 推 keroro39: 反正肉搜的結果也不一定是對的,先說先贏的概念吧 06/07 14:29: → keroro39: 比起抓到你是誰,你能和什麼連結才是更重要的,例如上網 06/07 14:29: → keroro39: 用北市府ip ,就已經有問題了。 06/07 14:29講到重點了,法官看的重點就是在於如何"連結"、會無罪推定
但是檢察官可不一定是這樣,甚至像我這樣
事實學歷有姓A + 事實人名無姓B => 非事實的指控C說你是在講"乙帳號"姓名、學經歷A和B都還不是同一時間、同一作者的文章、推文喔 ^.<
厲害吧?

補一下政黑點:
真的會覺得選這些立委出來不知道衝三小
看了一下跟騷法條覺得真的有夠粗糙
曾經問過檢察官為什麼沒辦法處理這些濫訴的人
還被洗臉叫我應該去拜託立委諸公,他們也只能像公務員一樣照SOP跑流程
幹!

大概是醬,有什麼要補充得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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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397468206/07 16:49你被挺核的人告嗎

chx6406/07 16:52

※ 編輯: chx64 (112.104.81.181 臺灣), 06/07/2022 16:55:52

jj31425706/07 16:55meerz嗎

chx6406/07 16:56不是 (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