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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北市府基層請進,謊急全刪和燒美金同罪。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討論] 北市府基層請進,謊急全刪和燒美金同罪。作者
dotZu
(良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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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次北市府最嚴重的失誤就是集體全刪文。

集體全刪就已經證明這一群人是組織性的,

要辯解是所謂「個人行為」已經是一件不可能的事。

而且這當中是有涉犯刑法滅證罪的疑慮。



怎麼辦?請進。柯文哲陣營台北市政府員工,請進。

這篇文章當中,我來教你,怎麼樣不被慌急全刪害到。

五個字。不是“I be there for you”,

These five words I swear to you.

不是這五個字。不管是誰叫你們慌急全刪,這個決策絕對是錯的。

五個字是:「奉市長指示」。

對。講出來。大聲講出這五個字:「奉市長指示」。



而且在集體刪文之前,有偵查犯罪的權責機關已經得知犯行了,

所以即使投案,也很可能不能該當我國自首減刑的要件。

何況好幾天來大家早就都知道發生刪文一事,也不可能有自首一說。



大家記得以前有一件全國矚目的案子,當偵查人員跑去林姓前立委的住處時,

林姓前立委的媽媽居然當著檢調人員的面前焚燒美金,意圖使自己兒子脫罪。

當然這位林前立委的媽媽就被檢方起訴刑法滅證罪。

雖然後來到法院也是判得不重啦,但還是一個刑法的罪,而且有罪判決。

這次集體刪文的行為不但「明白自證自己的犯行」,而且和燒美金是一樣的。

這類居然是集體性的刪除文章,會有滅證或教唆滅證的疑慮。



可能有些人知道,滅除自己的罪證,並不會該當滅證罪,這法理上是有理由的;

不過燒美金的行為,是意圖使別人(她兒子)脫罪,所以是成立滅證罪的。



不過最好笑的是,假如這次集體刪除事件,裡面文章沒有人犯刑法,

那麼刪除文章的行為,也是不會成立滅證罪。

因為文章裡面本來就沒有犯行,所以刪除沒有犯行的物件,當然合法。

如果裡面有犯行,有所謂的「罪證」,那麼才會變成「滅證」的行為。

那剛好今天好像有藍營的人好像要舉發這裡面有罪證了。



請注意,這不是綠營的人做的;民進黨的議員也沒有人去舉發什麼罪行。

所以你們北市府的人之所以會成立滅證罪,完全是某些藍白人士愛出頭的結果。

所以你叫我們不要這樣,你叫我們停止,我們綠營的也沒辦法幫你。



以前發生某個事件的時候,柯文哲主政下台北市政府的某個局處就發生這種事,

亂發新聞稿,之後居然把該局處的官方網站當中的新聞發佈一欄全部刪除。

以前從來沒有看過這種事情發生。這種全刪的行為當然是有問題的。

而那位柯市府的台北市某局處的首長,也立刻在沒多久之後直接申請退休。

可見得那位首長,本身本人就知道這樣全體刪文,絕對會出事。所以他先退。

可是,刪除官方網站上的全部新聞稿,並不會有構成「滅證罪」的疑慮。

因為,每個經手人員都可以辯稱:我只是刪除官方網站上的內容,

而所有的新聞稿的原件,都還好好的保存在市府當中,只是沒對外公開。

所以,那次的情況,「原件」,也就是物證並沒有滅失。檢調要查就給你。

這次慌急全刪和那次是完全不同的,因為這次慌急全刪是摧毀原件。

這絕對有犯法的可能性。



那怎麼辦呢?請翻出《公務人員保障法》。

我相信你們這些如果是公務員,以前受訓時早就唸過這條了。

翻到第 17 條,我們一起唸: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
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
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
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當一個台北市的市府公務人員認為自己的直屬長官的指示犯法的時候,

應該要求該長官以書面署名下達。如果他用公文下達,下指令的責任就是他。

所以當台北市長柯文哲犯法的時候,市府基層怎麼做呢?

很簡單:「奉市長指示」五個字。



那如果你看這篇文章看到這裡,你說:可是柯市長是用口頭指示。

好。這事情是這樣。如果他有下公文,負責任就是他,若犯法,也是他犯法。

假如他用口頭,你也沒有叫他下公文,那你就可以去當余文。



差不多事情可能是這樣啦。謝謝。

這整件事完全是那個慌急全刪的人在搞你。公務人員真的平常要學會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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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3.64.214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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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0909006/15 21:44

uieasier06/15 21:45法官硬掰實質影響力讓林變輕判 北市府一個小過輕輕放下

sd0909006/15 21:46歷史會幫這次大刪文事件和恩恩事件記上一筆,雖然一樣都

sd0909006/15 21:46沒有道歉沒有真相

※ 編輯: dotZu (111.243.64.214 臺灣), 06/15/2022 21:49:31

Lailungsheng06/15 21:56幹,這句神

flavorBZ06/15 21:57請你提起公訴

flavorBZ06/15 21:59不然我真以為你是檢察官了。故意讓民眾誤認為檢察官不

flavorBZ06/15 21:59知道有沒有犯法

proletariat06/15 22:12法條最後一句但字後面什麼意思你沒看懂齁?

zxcvbn12345606/15 22:13網路造謠成果KPI陳報總經理 有龐大組織

clifflee06/15 22:15那個但字 就代表當你不確定有沒有違反時 務必請老闆書面

clifflee06/15 22:15不然沒有白紙黑字 沒有錄音 老闆打死不認 你只能當余文

clifflee06/15 22:16本案幾乎已經沒救了 除非有留LINE對話紀錄之類的指示

clifflee06/15 22:17那或許還可以在某種程度上爭議說是受長官指示

clifflee06/15 22:18或是當事人一次對多名下屬口頭指示 有複數人證

proletariat06/15 22:21那個但字後面是說 違反刑事法律的不管主管有沒有書面

proletariat06/15 22:21命令 公務員照做一樣有罪啦

proletariat06/15 22:22公務員想要沒罪不被抓去關只有拒絕服從長官命令

clifflee06/15 22:23阿很多時候就是你也不敢說有沒有違法啊

proletariat06/15 22:23如果真有長官下令滅證的罪行 公務員下屬就算拿到書面

proletariat06/15 22:23也無法脫罪

clifflee06/15 22:24要求下公文就是最直白的試探 懂的長官有可能會因此縮了

proletariat06/15 22:24當公務員不知道有沒有違法? 被抓去關活該

sweetorz06/15 22:38好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