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公務員是否能兼職批改作文
事隔多日,銓敘部終於回應了......
一、本案所涉相關法規及解釋如下:
(一)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5 條規定:「……(第2
項)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置
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
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
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第3 項)公務員依法令
兼任前2 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
(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第4 項)公務員兼任教學
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圍體職務,應經
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
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第
5 項)公務員有第2 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
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
查。……(第7 項)第2項、第4項及第6項之行為,對公務員
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
不得為之。……」依上開規定之立法說明,所稱「教
學」,係指公務員於學校、補習班、訓練機構或民間公
司等場域傳授專業知識或生活技能等。
(二)本部本年10 月26 日部法一字第1125625598 號電子郵件略
以,服務法第15 條規定係為避免公務員兼職而影響公務
推動或利益輸送,而予適度限制,尚非全面禁止公務員
兼職,又公務員兼職態樣眾多,且各機關(構)業務性質迥
異,是其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所從事未影響本職工作之
事務,究屬服務法規定何種兼職態樣,而分別應經權責
機關(構)同意或備查,尚需就各該公務員本職業務性質丶
兼職之類型、工作情形、時間長短及頻率等予以認定,
爰有關服務法第15 條第2項但書所定「非經常性、持續性
之工作」,實不宜僅以公務員從事該項事務之次數或天
數等要件作齊一之評量標準,仍須分別就個案具體事實
認定之。
二丶茲以本部為公務員服務法之法制主管機關,歷係闡明服務
法之立法意旨及相關補充解釋,作為各機關認事用法之依
據,並尊重各機關本於權責所為之事實調查及認定。是據
您電子郵件所述,您欲於公餘時間從事補習班批改作文之
工作,倘有給予被批改者相關建議,例如向被批改者說明
文體結構、修辭語法或提供修改文字等,尚合於服務法第
15 條第4項所稱教學之範疇;如僅係給予評分或等次,則難
謂為該項所定之教學,即可能為同條第2項規定之「同種類
行為之業務」。是您擬從事之批改作文工作究屬服務法第
15 條第2項規定所稱「反置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同項
但書所稱「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之情形或同條
第4項所稱「教學」工作,因涉具體事實認定,仍應由您服
務機關(構)或上級機關(構)瞭解您實際從事情形本於權責依
法審認之。
以上......
所以,改作文且給予評論、修改文字,符合教學,可以兼職。
如果是只給分數,則不算教學,不能兼。
然而,補習班又不是吃素的,最好是隨便給個分數就能領錢。
結論就是.......可以兼職批改作文!
今天拿這個函釋去人事室,
課員說:阿你當初又沒講清楚。
我說:我已經說我要線上改作文,修改文字,寫評語。
人事主任:(低頭做他的事,不願面對!)
※ 引述《liunhow (光武劉秀)》之銘言:
: 本人是最狹義的公務員,
: 由於本身得過縣市文學獎,
: 最近發現有一些私立的補習班在應徵批改作文的老師,
: 可以在線上批改,不用實際到現場,
: 於是便引起了極大的興趣。
: 昨日先跟一位中央的人事學姊請教,
: 她說只要報備絕對可以,因為他們內部就有人在補習班當名師,
: 並拿出下列的法規釋例:
: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 條之3 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 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本部83 年11 月3 日83 台中法四字第1044291號函略以:「……公務人員利用下班時: 間,至高普特考補習班授課,與現行服務法規定,尚無違背……」又教育部85 年10 月
: 15 日台(85)人(二)字第85076147 號書函復本部略以「補習教育法(現為補習及進修: 教育法)規定,補習教育區分為國民補習教育、進修補習教育及短期補習教育3 種,短期: 補習教育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分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2 類。短期補習教: 育旨在增進國民之生活知能,公私立皆可辦理。服務法第14 條之3 並未明定所稱之教學: 僅限於學校授課。於補習班授課似尚不得認定其非屬教學活動。」準此,上開條文公布生: 效後,公務員凡在補習班授課者,應依規定經服務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 有鑑於此,今日去跟服務機關的人事提出申請,
: 不料服務機關的人事卻以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予以駁回。
: 且說要有真實現場授課才可申請,批改作文則是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
: (公服法15-2
: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
: 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
: 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
: 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 還請各位前輩們指點,我到底能否兼職這類批改私立補習班作文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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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謝謝分享
推
謝謝公開分享 前人種樹後人乘涼
推
謝謝分享
推,好人一生平安
推
推
教學性質本來就是可以的,不過會有人繼續跳針酸公務員太
閒。
被酸的原因:你輕鬆考上還可以兼課 他考很久沒考上 羨慕
忌妒恨~ 酸死你
讚
推
感謝開創一條路
笑惹
好人一生平安
好人一生平安,人事室應該沒函釋不敢揹鍋啦
心放開就好
推
推
你不覺得 你自已都有疑問或所謂不太確定 真的能解釋就
銓敘部 人事要認定什麼?怎麼認定?還不是銓敘部講了算
不直接找銓敘部才是問題吧
推,恭喜
改對錯的不行,但是改作文跟題解的可以
推
依某e的講法,那機關也不用設人事室了,有銓敘部就好,
自己人事法規不問清楚還這麼多廢話?
對啊"自已"的人事問題又不是"機關"的人事問題 又不是
機關要去批作文 自已不會去問清楚哦? 只要法規解釋機
關 那抱歉 只會剩五院和各部會而已 要勞基法解釋 要找
勞動部 那要勞動局幹嘛 自已造樣造句好嗎
推
我是覺得不能什麼案都說是申請者"自己"的問題啦,我發現人
事不知道為啥都不肯主動問銓敘,是怕被噹嗎
非人事問銓敘,銓敘可能會耐心解釋處理,人事本身去問
是不是很容易被噹「你怎麼連這都不知道」?
推樓上,總處也是喔,而且越級也不行,要先問你的上級機關
因為你不是當事人 具體什麼情況自已就自已的個案是最
清楚的 我指的是目前法規和函釋都沒辦法規範的狀況 這
種只能請法規解釋機關來解釋(如本案)只要是算述就會有
轉述失風險 而且問出來不符當事人的意又會被講 你問的
不對 我的狀況不是這樣
推,恭喜
第一天當公務員嗎?人事部本來就沒啥鳥用= =
改作文只改分數對學生有什麼用,一定會寫評語的啊!人事
真的哈哈耶
越級問不行,但是如果機關人事可以回答我,我也不想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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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關於兼職澄清的新聞稿,叫人想罵髒話整併並修正公務員兼職規定,同時明定公務員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經權責機關(構)備查 得從事社會公益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以及在不妨礙本職性質等情形下, 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以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等相關規定。此非如部分媒體所稱 「假日可以兼職」,特此澄清。13
Re: [閒聊] 公務員可以當YOUTUBER嗎??根據法規 第 十三 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 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 東,而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14
Re: [新聞] 「麟洋配」公務員身分不得代言 土銀:盼其實我還是不太懂,照之前有人跑去問公務員能不能兼職 給的回應是這樣 您於本(108)年9月19日寄給考試院「寫信給院長」的電子郵件,詢 問公務員得否兼職擔 任外送服務人員之臨時工作疑義,已交本部處理,為您說明如下:依公務員服務法(以下 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1項 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次X
Re: [新聞]「麟洋配」爆公務員代言爭議 土銀說話了到底還在爭什麼適法性 這問題上星期銓敘部就已經給出解釋了 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相關事宜 發文字號:銓敘部 110.08.18. 部法一字第11053781671號令10
Re: [爆卦] 唐鳳兼職叫"斜槓",別人兼職約談法辦...我不知道你這樣造謠是在帶什麼風向,還是跟唐鳳本人有什麼過節,但是出來亂扯一堆是不應該的,而且明明沒有證據,把人家合法的事情拿出來說,這跟綠營當初黑管中閔有什麼兩樣? 公務人員不是不得兼職,是不得違法兼職,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3的解釋令,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 或 以非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許可。 也就是說,要嘛你不要領薪水當義工,要嘛就是去從事教學研究工作,在補習班教書只要申請核准,就完全合法,去學校兼職客座講師或是教授領錢也沒問題。 唐鳳現在的工作就是一切合法,你管他兼多少職?除非行政院不同意,你有沒有拿到行政院內部不同意的證明?你有沒有拿到唐鳳有領到薪資或報酬的證明? 你都沒有,出來爆卦,不是造謠是什麼?造謠的文章可以留在版面上嗎?7
Re: [問卦] 公務人員薪水不高為何不能兼職?其實當街頭藝人可以啦 109年10月5號 銓敘部函有解釋 一、本案涉及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規定及相關解釋6
Re: [新聞] 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遭批破壞文官體制隨便看一看,這個?? 順道引公務員的來比對一下 (兼任職務限制) 第三十條 聘約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 得兼薪。6
Re: [請益] 公務員開Uber開uber不在新法放寬的範圍喔 舊法時期的函釋 來源 公務員不得兼任各類車種職業駕駛1
Re: [討論] 政委兼職理事的基金會在中國推廣業務依據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4條第一項: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 費。 還有同法第14-3條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