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司特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
※ 引述《sqe123456z (我愛喬喬=U=)》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Fn9J8Do.png
: 想問
: 我跟我老婆都是司法特考,但是不同縣市的公務員,有生小孩的打算
: 很擔心小孩生下來,我們沒辦法調到同縣市一起照顧小孩
: 為啥這條列舉了一堆考試任用的公務人員
: 卻偏偏沒有列舉司法特考QQ
: 明明高普考也是全國考試呀
: 沒有司特的原因是什麼呀?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22之目的:為養育子女得降低轉調限制
為親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在限制轉調期間已達三分之一以上時,
得調任至該子女實際居住地縣市之其他機關服務。
二、司特人員得商調至他縣市司法機關不受6年轉調限制
司特限制轉調是6年內不得轉調至「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
而各縣市均有法院、檢察署等機關,並不是「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以外"
之機關,自然不在6年限制轉調之列,因此均得指名商調,可讓為親自養育三足歲
以下子女之司法人員有機會調任至子女實際居住地之司法機關。
換句話說根本不用等限制轉調期間達1/3以上(2年)即可商調。
但實際上機關要不要同意指名商調是另一個故事,而非法規限制。
(除非修法明訂公務人員商調請求權)
三、立法選擇不讓司特人員任職滿2年即得轉調至行政機關
「特考特用」原則: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得舉行特種考試並有六年之轉調限制。(公務人員考試法6參照)
特考限制轉調期間較高普初考試為長,即是希望能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留才。
基於特考特用原則加上司法人員早已有調任至三歲以下子女同縣市司法機關之機會
而不受特考轉調限制;故立法上選擇不讓司特人員在任職滿2年後,得以依公任22
從司法機關調至行政機關。
註:指名商調與統調是不同的調動方法:
指名商調在司法機關仍有可能使用,但統調是更常見的調動方法。
--
※ PTT 留言評論
36
[閒談] 指名商調限制,一人一信投書本文為代發 --- 相關文章: [閒談]回鄉升遷、請假通通擋,那辭職總不能擋吧(2020/7/4)15
Re: [討論] 商調不成可提復審、行政訴訟邱顯智立委的FB貼文: 【公務人員商調不成 可以復審和打訴訟啦!】 各位公務人員朋友們,您有曾經想要商調到其他機關,卻被拒絕的經驗嗎?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不同意他機關指名商調之決定,如何救濟?」10
[閒談] 如何得知單位內規一般而言 高普考 一年四個月可以商調去同主管單位的機關 三年四個月則無轉調的限制 但是有些機關會有內規10
[請益] 實授後最快可能調至其他機關的時點兩天前在路上遇到某位在中央機關擔任公務人員非常久(但是並非人事領域)的朋友,他 隨口聊到公務人員取得實授資格後,最快可能申請商調至其他機關的同類科職位的年限是 滿一年起,還說問我屆時有沒有意願商調至他服務的機關云云。 如果依照他所述的意思,具體化一點來說,比如假設當事人經高普特考分發至台北市政府 民政局,則取得實授資格後最快一年起,可申請商調至新北市政府民政局,或(在同縣市7
[請益] 公務人員權利救濟一問各位好,有一個關於公務人員權利救濟問題想請問。 狀況說明: 本身是特考特用之公務人員,因職務、工作性質關係有支領專業增支加給。 現在服務的機關因為在行政科室有某項業務需要某樣專業技術人才,而目前該機關以其他 職務人員以借調形式執行該項業務。6
[請益] 台鐵轉任交通行政機關大家好,本人為台鐵員工,近日要轉調交通行政機關,交通行政機關來文問要選擇使用(二類辦法轉調)還是(公務人員任用法轉調),有人知道差異在哪裡嗎? 該交通行政機關來文中有明白計算出依據(二類辦法轉調)及(公務人員任用法轉調)後之差異,資料顯示不論依據二類轉調還是任用法轉調,薪資皆一樣,此外也可以依據歷年考成提敘,這部分沒有差異。但備註欄位寫「一、轉任規定欄位中二類辦法係指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二、選擇二類辦法規定轉任本局(交通行政機關),如再改任非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仍應重新審查其資格。」 想問如果之後的公務生涯可能會從交通行政機關轉自一般行政機關,職系也可能從交通行政變綜合行政,這樣要選擇哪一類轉調比較有利於己呢?謝謝 ※ 編輯: AirsHH (111.71.212.124 臺灣), 07/22/2022 17:20:47 推 im31519: 我是轉任非交行經關 這種轉任畸零月份的年資會被吃掉 但 07/22 17:594
[討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22條是否包含訓練期間4個去年4月機關報到 8月訓練期滿 若想調回子女居住地 是要等到4月還是8月呢? 感謝大家解惑 條文如下 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第二十二條條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大家好 小弟目前銓敘委五本四,已過了六年限制轉調期限,並且考上跟原本職系相同職組的三等 特考,該特考的職務列等是(5-7),請問我這種情形是不是可以適用任用法細則21-1,可 以視同商調到擬任機關呢?並且先派代,開始占缺受訓(原本該特考是不占缺受訓)?懇請 賜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