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商調不成可提復審、行政訴訟
邱顯智立委的FB貼文:
https://facebook.com/1572670472973339/posts/2761193597454348/
【公務人員商調不成 可以復審和打訴訟啦!】
各位公務人員朋友們,您有曾經想要商調到其他機關,卻被拒絕的經驗嗎?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不同意他機關指名商調之決定,如何救濟?」
上星期,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向我提起了這道經典的國家考試題目,但對許多公務人員朋友們,這不只是一道考題,而是心中的痛。
因為,就算想要商調的機關同意了,原服務機關不願意放人,就只能被既有的公法上職務關係綁住——除非要先冒著龐大的風險和成本辭職。而如果公務人員想要救濟,因為指名商調只是「管理措施」,也只能循申訴、再申訴的程序。
在10月5號,保訓會終於發文给各機關,將指名商調「改認列行政處分」。換言之,如果將來有指名商調遭原服務機關拒絕或消極不予核定等狀況,公務人員就可以提起復審;如果不服復審決定,也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昨天,我在司法法制委員會質詢保訓會郝主委時,主委也確認了上述的新作法。保訓會正面積極的做法,讓我非常的讚賞。
不過,雖然公務人員可以循復審和行政訴訟程序救濟,但還有一個問題有待解決。那就是公務人員,究竟有沒有「商調請求權」的問題。
目前的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本文規定:「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這讓指名商調似乎只是機關對機關的事情,公務人員並沒有商調的請求權。
不過,考量到指名商調對於公務人員影響的程度,我認為應該要修法,明文肯定公務人員有商調的公法上請求權。也希望考試院能夠支持這樣的修正方向,讓公務人員有更完整的保障。
【請調服務地區也很重要】
除了商調之外,「請調服務地區」也對公務人員有相當程度的影響。特別是身在異鄉的公務人員,不少希望能請調回鄉,有個和家人團聚的機會。
為了讓請調作業有規則可循,行政院訂定了「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家庭因素請調作業建議處理原則」。不過,建議處理原則就只是「建議」的「原則」。如果能真正建立客觀的標準和程序,應該能讓公務人員更能預測請調的可能性,也能更公平地分配請調機會。
此外,目前請調服務地區被認定是「管理措施」,只能循申訴、再申訴的程序救濟。不過考量到請調服務地區對公務人員的家庭生活乃至生涯的影響程度,或許可以研議修法,在一定狀況下賦予公務員請調的請求權。
希望在可見的將來,每一位公務人員朋友們,都能夠在最適合自己的位置,為國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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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打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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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人事室業務變重了
還滿好奇機關首長對於打官司這件事是否採趨吉避凶的
態度
打官司又不是機關首長去打,都是下面的業務承辦人去,對機
關首長有差嗎?
廢除綁約期限,並建置跨機關公務員戶籍地媒合商調系統
,雙方同意且符合職系規範,機關不得擋商調,這才是解
決方法
這題請m長官回答
商調不成 開始複審、走訴訟 這段期間不就被整死...
當然是人事單位去答辯掰理由,怎麼可能是首長
就是一個魚死網破的概念啊,真的因為這樣辭職,就是拿來
整原單位的手段
擋是首長擋 整到的卻是人事...
還有很多首長根本就是私下河蟹,你想看商調函還看不到呢
請問,三同的情況是那三項?
ppt.cc/f2gXVx 圖片位置
改成各職系比積分統調比較公平
復審、行政訴訟曠日費時,難不成再沒確定前徵人機關
都不能補人?不然補了人訴訟卻輸了哪來的位子給人過
來?
基本的賽局概念,打贏訴訟也得不到你想要的=沒人會開打
最後人總達到目的,也給委員一個台階和政績
除非這種案件,將來行政法院准許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
第2項規定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把職缺凍結
這樣做只會讓面試單位更早要求確認過調,可能面試就要你
交出長官的書面承諾之類的,總之你把調不成的成本加在用
人單位只會繼續扭曲公務機關用人效率
感覺要擋的話,一定都有方法可以擋..
推
商調被擋,感覺保訓會跟行政法院很難置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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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談] 指名商調限制,一人一信投書本文為代發 --- 相關文章: [閒談]回鄉升遷、請假通通擋,那辭職總不能擋吧(2020/7/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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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22條是否包含訓練期間4個去年4月機關報到 8月訓練期滿 若想調回子女居住地 是要等到4月還是8月呢? 感謝大家解惑 條文如下 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第二十二條條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5條第2項第2款之「指名對調」 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除下列人員外,應公開甄選: 二、職務列等相同且職務相當(同為主管或非主管), 並經各該權責機關甄審委員會同意核准「對調」之人員。 程序(施行細則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