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政風變直銷天后-公務員請侍親假卻搞直銷
有人提到部法一字第10953034301號令,
認為本案沒問題,但是本案問題出在「留停原因沒有消失而兼職」可以
但「經營商業」不可以。
而「經營直銷」是經營商業該行為違反現行法第14條(舊服務法13)
附上兩則解釋文,以供參考。
[1]
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進修、育嬰、侍親、照護配偶或子女及依親等)申請留職停薪者,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
https://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1501&Page=12067&index=0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1年12月8日部法一字第11155155781號令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停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者,係保留本職職缺於原辦公時間轉從事各該留職停薪事由,其留職停薪期間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且毋須依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5條規定經權責機關同意或備查,惟權責機關應依留停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就個案實際情形綜合審究有無原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之情形。
二、各該專業管理法律對於兼任公務(人)員另有禁止規定者,仍應依其限制為之;且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仍不得違反服務法第5條至第7條、第14條等相關規定。
三、本部109年11月30日部法一字第10953034301號令,及本部歷次解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2]
公務員不得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
https://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1493&Page=8181&Index=4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0年1月11日90法一字第1981997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本部85年4月26日85台中法二字第1260023號函釋略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
稱服務法)第13條(現為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因此,公務
員若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係屬經營商業之行為,應受上開規定之限制;若僅為『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參加人,而非經營者、管理人或專任職員,且係利用公餘時間,並經由其任職機關認定無利用職權營私舞弊之虞者,得不受前開法條規定之限制。」。
二、本部上開函釋並未對於「參加人」明確定義,致執行上發生疑義,補充上開函釋如下:
(一)該函釋所稱之「參加人」僅指為多層次傳銷業務單純消費型態者;至如加入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組織或計畫,並從事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其目的為藉以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則具有規度謀作性質,屬經營商業之行為,非服務法所許。
(二)現職公務人員在本補充規定前,如已加入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組織或計畫,並從事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者,應於文到之次日起6個月內退出組織或計畫或轉換為單純消費型態之參加人;並終止其所介紹加入之人再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因而可獲得利益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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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她都賺到80萬高歌離席了,韭菜還在護航。
現行法經商禁止看第14條
兼職事項看第15條
兼職當然可以爭取,之前版上就有勇者爭取兼職批改作文
只有網軍會護航政府,政府繼續砍,別人兼職應該的
都定調是經營商業了 你還要吵什麼?
公服法第二條,適用受有俸給之公務貿,停薪不受俸給,既
無俸給何來適用?
你講的「有俸給」是相對那些「無給職」
球員兼裁判的函釋,只是拿來制衡爾爾,希望當事人用
經營直銷精神,告到大法庭判決好了
經營商業同樣惡法啊
講到經營商業 就讓我想到我一個同事
家裏賣茶葉的,幫家裡用自己名字開了一個商號網路賣茶
不知道怎麼被抓到 然後就被打丙等 有夠可憐
不準兼職應該廢掉啦,為何不能經營商業,政府一直想砍
,薪水都不夠花了還不準人賺錢喔
准總統都說要大家做功德了
支持政府砍福利又限制兼職的比較像韭菜
開uber算經營商業嗎?
商業的範圍很廣耶
11&nsn=4600
不論自行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受雇擔任駕駛工作,均屬服務法
第 14 條第 1 項所稱之「業務」,
uber現在都是職業駕駛人沒錯吧
為啥不能經營商業 = =???
退休砍成這樣,還囉哩吧梭不能擋一堆額外賺錢
超好笑的,勞基法哪條有規定不能經營商業?公務員非上
班時間幹直銷傷害誰的利益?幹譙兼職的人反而凸顯這政
府真是吃人
公務員夠夠
Uber不行,food panda 可以
勞基法也沒跟你保障年終獎金考績獎金 歡迎轉職
這個人只是兼職嗎? 廉政署長官覺得只是兼職嗎
笑死,人家就轉職了,再來哭哭說招不到人XD,低能的思維
難怪越來越少人要來
法律廉政是會怕沒人來嗎
現在是他們廉政署要辦他
先去立法把高官兼職上課跟民代兼職經營先禁止再來說公
務員不能兼職吧,馬的一堆酬庸講座跟吸政府油水的不禁
,抓小囉囉靠自己勞力賺錢的,可笑
同意樓上
樓樓上說的好
立委影響力那麼大可以合法兼職,小小承辦不管與自己業
務有沒有關聯通通禁止兼職
那也可以去選代表呀,幾百票就當選了
樓上不是公務員就不要瞎攪和了 滾回機車還是政黑板好嗎
您 哪位?
感覺有點像是看到民眾用機關的飲水機在跳腳
偏偏又無能為力的感覺,笑死人。
有影響力就沒關係 之前還為了麟洋配搞出個解釋
不只解釋 直接立了國體法國手具有公務員身分可以接商業
代言條款
恭喜出去爽賺 不用當公務員被人檢舉
還有不是公務員的網軍在這洗地板喔
樓上真是政府做了什麼都會護航的人耶,好厲害
我說的是某位非公務員的
這年頭舔政府的狗還嫌少嗎? 呵
希望他領到很多加班費 不然從過年駐板到現在也太不值了
呵
希望你能領到加班費
只給香蕉還好意思要求一堆,還有人覺得合理
同意42樓
高層更多方式賺外快都沒問題
幹個直銷比公務員好賺,各位不悲哀嗎
這現象是政府一手造成的
沒有養廉銀 還不准兼職!?
推zzzzaaaa,抓小囉囉靠自己勞力賺錢的,可笑XD
一邊罵人米蟲能力差卻又怕出來跟別人搶工作 到底?
台灣鯛意外嗎? 不會考試也不會做事
講真的古代有養廉銀照樣兼職吧
說個笑話 廉政署會招不到人 嘻嘻
明明服務法15條就有列出可以合法兼職的選項了,還有人
在護航說直銷沒問題,對對對,大家乾脆找理由留職停薪
把事情都丟給菜雞做,這樣最棒了
15條的開放兼職跟原本的禁止兼職87%像
那麼愛講古代 那你知道玩火耗歸公跟養廉銀制度後 官
員貪污情況一樣層出不窮嗎
一堆垃圾沒意義的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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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關於育嬰留職停薪言歸正傳,本人支持先與機關協議,滿足同仁養育幼兒需要,亦令機關業務順利推行, 最兩全其美,畢竟復職後得先回原單位上班,可能主管也沒換,搞壞關係不太好。 但如果遇到搞不清楚狀況,甚至濫用權力的首長或主管,同仁必須清楚自己受法律保障的 權利,才能爭取法律上應有權利。 --27
Re: [請益] 公務員是否能兼職批改作文事隔多日,銓敘部終於回應了...... 一、本案所涉相關法規及解釋如下: (一)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5 條規定:「……(第2 項)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置 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X
Re: [新聞]「麟洋配」爆公務員代言爭議 土銀說話了到底還在爭什麼適法性 這問題上星期銓敘部就已經給出解釋了 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相關事宜 發文字號:銓敘部 110.08.18. 部法一字第11053781671號令12
[閒談] 開放夫妻同時請育嬰假1.媒體來源: 中央社 2.記者署名: 陳俊華 3.完整新聞標題:9
Re: [新聞] 正妹公務員變鑽石天后!月賺80萬 請「侍侍親假其實不是假 而是依據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的規定 是沒有領薪水的留職停薪 假設有個公務員 父親因重病需要照顧7
Re: [問卦] 公務人員薪水不高為何不能兼職?其實當街頭藝人可以啦 109年10月5號 銓敘部函有解釋 一、本案涉及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規定及相關解釋4
[請益] 留職停薪銓敘部行政令請教版友 銓敘部近期發佈的行政令 銓敘部 109.11.30. 部法一字第10953034301號令 要 旨:公務員於育嬰、侍親及進修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兼職疑義 本 文:1
[請益] 留職停薪申請補助Q:甲老師於進修留職停薪期間,發生結婚的事由,按解釋令是不得請領,但當 甲老師回 職復職後,可用公法上的請求權,敘明理由來請領進修留停期間不 能請領的結婚補助費 嗎? A:一、有關生活津貼補助權益事項: 1.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67 年 5 月 6 日 67 局肆字第 07869 號函規定,在留職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