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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銀行員37天結4次貪婚假 僱主不准竟挨勞

看板PublicServan標題Re: [新聞] 銀行員37天結4次貪婚假 僱主不准竟挨勞作者
ppt123
(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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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ota (llll)》之銘言:
: : 行員37天結4次婚離3次 銀行不准假挨罰!北市勞動局:不合理但合法
: 黃姍姍講的其實沒錯喔

黃珊珊還是見解不夠深,她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 勞動法還是在民事法的大架構下
: 民法148條: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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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高度價值判斷的法律概念

換言之具體化到相關案例時,不是那麼淺顯到足以讓「任何一般人」都能「精準、受四海公認」地得出適用結果。

適用此條作為判斷標準以後,因而認為在某時期(期間該多長,這也沒個準!)內反覆結婚數次「誠實」或「不誠實」,都多多少少有話可說(或許理由程度不一)。

講穿了就是這其實最終還是要由法院決定。行政機關基層第一手判斷行政處分的公務人員,其實擔不了太多去「明確無誤」地適用具有高度價值判斷的法律條文、否則就成了法匠的責任。

: 直接駁回就好了

有「自信」的承辦人確實可以這麼做,勇敢認為請假的行員不誠實、不信用,所以不開罰否准給該行員婚假的銀行。(然後讓眼見無法讓銀行被處罰到的該行員去抗議、去向監察院檢舉承辦人、或甚至向台北地檢署找個說詞告發承辦人犯罪、讓承辦人跑一趟地檢署說明等等)

依照「猜測」,承辦人如果「沒有意識到民法第148條的存在」,是有點落漆;但是如果有留意到,只是「適用的結果」認為「當事人依然夠誠實」所以銀行不應否准給假,那麼承辦人情有可原。

換言之,不那麼有自信的承辦人如果認為該案中,短期內多次結婚的行員「還算是夠誠實、夠信用」(更詳細的理由比如說請假畢竟是他的權利,並看不出有濫用之餘,不然其他的請假事由誠不誠實的口水一樣噴不完),所以決定對銀行開罰,也沒有什麼違法失職。

這種情形,銀行就依照救濟管道尋求平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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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向來看: 如果勞動局是對的, 台北市訴願會怎麼會撤銷原處分???
: 顯然勞動局是錯的

重點是「由誰」更適合「判斷該案的對與錯」、「判斷錯了則是法匠」?

答:法官最有資格、其次是行政機關之上級單位例如府本部訴願會較有資格。

不然以書記官為例,如果遇到這類涉及民法第148條的案件的起訴案,要不要自行以雙掛號將該起訴案退件回起訴人並說明起訴人的起訴因為不誠實、不信用而顯無理由?若還勞駕法官開庭審理「浪費司法資源」,書記官是不是法匠「竟然不知道民法第148條的存在」?

舉一可以反三。從書記官看行政機關基層承辦人,後者在此案中最衰。以後難道應該規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不只要考上行政類國考,另外至少應先通過司法特考,才「有足夠的法律知識」能擔任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嗎?

所以老大柯文哲知道對公務人員拍桌、老二黃珊珊知道對公務人員出一張嘴,真是大寶二寶哥倆好的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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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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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a04/18 17:46如果他的裁罰簽呈有審酌到148條:然後結論仍認為"很誠實"

bota04/18 17:47"很信用",... 這我就覺得也ok (變成法律見解的歧異)

bota04/18 17:47ps: 但如果沒有審酌到 148條的話,... 股長&科長應該都要拔

bota04/18 17:48能力太差

ppt12304/18 17:48yes~~

ps.不過基層可以辯解說「有審酌,審酌後發覺不構成148條,就沒有特別標明148條」。

proletariat04/18 17:49行員沒有公法上請求權要求勞動局罰銀行 這件案子

proletariat04/18 17:49是勞動局針對銀行有無違反勞基法的事實作裁罰

是的。本案不是行員向勞動局提出的「需當事人提起的申請案」而是(或許是經過陳情用 以提醒主管機關勞動局的)讓勞動局承辦人主動審酌銀行有無違反勞基法的案子。

proletariat04/18 17:53還有 民法148有規定行使權利不得以損害他人為目的

※ 編輯: ppt123 (101.137.104.197 臺灣), 04/18/2021 18:12:31

pinhanpaul04/18 18:13應該讓法院處理,往後才有先例可循

proletariat04/18 18:35如果要法院處理 還要找對法院 行政法院也只能處理

proletariat04/18 18:35勞動局開罰是否合法與否的問題 但是整個問題的癥結

proletariat04/18 18:3637天內與同一人結婚4次離婚3次 後3次結能不能請婚假

proletariat04/18 18:36屬於銀行跟行員間的私權爭執 必須由普通法院審判

proletariat04/18 18:37行政法院沒有審判權 要解決就必須由行員向普通法院

proletariat04/18 18:38提起准許婚假的民事訴訟 (就跟欠薪欠加班費一樣)

cannas111504/19 07:40轉給中央法令解釋機關給個說明,起碼拉個墊背的

IloveV04/19 11:27之前勞動部有解釋過了,請依照個案按事實認定,去問應該會

IloveV04/19 11:27回一樣的答案

eno402204/19 11:35其實的確是撤罰比較合理,也不知道那個承辦人在想啥

eno402204/19 11:36罰也可以,不罰也可以的時候,不是就該權衡一下嗎

eno402204/19 11:37銀行遇到這種勞工本來就很煩了,還遇到這種勞動局,可憐

deviLINside04/19 14:50這種民法形而上大原則的,並不會這麼輕易被涵攝適用

deviLINside04/19 14:52尤其它還是在總則章的。。

nolag04/19 21:19這案一定可以用,否則就是超級大法律漏洞,勞工局過度擔心

nolag04/19 21:20如果這樣請假可以合理,那大家一起來,不就完蛋?

opm04/28 06:50如果這樣可以,一個月同對象結離婚一次請假領薪水到退休?

opm04/28 06:51有沒有結婚補助應該沒啥差,蹲家裡領30年薪水夠吸引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