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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雖然我採購法不是很懂但...

看板PublicServan標題Re: [討論] 雖然我採購法不是很懂但...作者
AHE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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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 簡稱 法
採購法施行細則 簡稱 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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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針對 新竹球場...
細則
第 99 條
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

操作上
就是"部分驗收"或"分段查驗"2種方式...

大多數機關會選擇"分段查驗"(也就是法70條 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
因為這不是驗收不用監辦 (部分驗收 是驗收 要監辦)

契約要項第29點
機關辦理查驗或驗收,得於契約規定廠商就履約標的於一定場所、期間及條件下之試車
、試運轉或試用等測試程序,以作為查驗或驗收之用。
前項試車、試運轉或試用所需費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由廠商負擔。
(工程契約範本第15條有制式文字)

所以查驗時也可以試............
只是...怎樣才算"合理的"試..... XDD
業界常說的 "壓力測試" 同不同於這裡說的試車、試運轉或試用等測試程序...(遠目)

這大概就是 採購案未驗收完成前,可以先行使用的依據。
至於新竹球場 合不合理 合不合法...那已經是檢調和法院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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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針對個案討論的意思...


※ 引述《kunnsei (kunnsei)》之銘言:
: 第 72 條
: 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 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其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 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 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 先說
: 根據我問了一下一些公務體系相關人士
: 似乎沒驗收就先用不算少見
: 我自己經驗
: 不驗收就先用不可能
: 一定是驗收完才用的
: 但
: 根據採購法這樣來看
: 可以先用不驗收的
: 是整個工程裡面相對不重要的部分
: 不影響才能不驗收就使用
: 再來
: 可以先部分驗收先付錢的
: 是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
: 就是說安全無虞 並且確實有必要必須先啟用的
: 就這採購法72條來看
: 新竹棒球場怎麼看都不符合
: 今天有新聞出來說
: 公共工程先使用再驗收不希奇
: 但
: 球員協會有提供多項意見球場不符合標準 必須改善
: =>安全有虞,不符合採購法規定不能先使用再驗收
: 採購法規定可以先不驗收部分
: 整個工程裡面相對不重要的部分
: 球場不是 是重要部分
: 我用採購法來看怎麼樣新竹球場都是有問題的
: 但似乎實務上不是這麼一回事
: 這樣承辦真的不會抖嗎
: 還是我搞錯了採購法的法條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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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來沒討厭過記者,只是不喜歡一部份自稱記者的寄生蟲。我討厭的是那些對可能受到政治力的事避而不提,而專寫會傷害一般市民的隱私及名譽的記者;更過分一點成為當權者的利益代辯人的傢伙而已。         ~ 宇宙曆 797.1.26 楊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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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HELF (114.40.38.206 臺灣), 07/28/2022 21:00:39

sean337807/28 23:48感謝

pognini07/29 12:49專業!

onizuka07/29 21:30這篇是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