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性騷擾的定義?
※ 引述《fishooxx (◆<........)》之銘言:
: 最近公司發生一件事
: 有人在FB 靠北×× 暱名抱怨某人
: (指定哪組,沒指定名字),說亂抱越南外籍,外籍覺得不舒服,但不知如何申訴,下次再看到會幫她提報上級等....
: 公司馬上約談所有該組的越南,一一詢問是否有人受委屈,並在隔天抓到嫌疑犯並當場強制離職。
: 說公司有找到監視器畫面,但保護受害人,所以不給當事人看。當事人一頭霧水想說到底何時何地抱了某人?總之,當下不簽不給離開,並說不簽到時告上法院就難看了之類的情況下簽了離職。
: (有提示監視器的地點,是辦公室門囗,當時下班時間,人正多的時候)
: 事情發生的太突然,當事人人緣55波,有一大群朋友,但也有討厭他的人,但所有外籍都感到錯愕!後來疑似被抱的人也浮現出來,只是該越南同事覺得不可思議,她從來沒有說她被抱或覺得不舒服,只是他們是好朋友在打鬧,可能有抱或摟的動作被其他人看到,然後就被po文。
: 而且後來才知道該越南同事被單獨聊3次,囗氣強硬的問為何不說妳被抱,是害怕還是怎樣,並叫她改囗,說若說謊的話就不能在台灣工作了。(越南同事依然說她覺得沒什麼)
: 打了很多,我想問的是,就我知道性騷擾的定義是當事人覺得不舒服,不管言語或肢體,可以這樣旁觀者看就覺得當事人被性騷了嗎?
: (被離職後,越南同事還有打 line 男生聊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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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nt from JPTT on my Realme RMX3370.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2 條 第 1 項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第 13 條 第 2 項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 28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義務,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 並非等到查證確認真有此事
而是指"知道"有這件事 不論是否為真
當下就要立刻做出有效處置 如分開工作 避免接觸
但台灣有台灣的玩法
所以有些公司會偷懶 直接資遣當事人一方
就會衍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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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公司就算知道此事沒有先做預防或告知甚至是警告,就
直接請對方離職是有什麼申訴的管道嗎?
打官司復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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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職務對於性別的適任,如何判定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7 條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 ,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 在此限。 所以,所謂的「工作性質適合特定性別」,是公司說了算嗎?20
Re: [請益] 審計處有叫人吐錢的權力嗎?以下純粹就法律責任層面討論 原po說機關因為2件性平案件被勞動局罰25萬元,性平三法裡只有性別工作平等法的主管機關是勞動部(地方主管機關則是各直轄市勞動局及縣市政府教育處),那這2件案件應該是性別工作平等法案件,而原po說裁處罰鍰事實是因為”部份流程未依規定處理,包括收受案件未於歸定期限內成立專案小組並做成報告,未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看起來比較像是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被依第38-1第2項:「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雇主依第3條第3款,包含行政機關)裁處罰鍰,那第38-1第2項除了罰雇主,還有併罰職員受僱人嗎?並沒有阿!那這時候可以說因為實際承辦人(職員)有過失要負連帶責任嗎?絕對不行!因為處罰對象法定,關於處罰對象法定,可以參考釋字第638解釋理由書和行政罰法第17條立法理由,這裡就只po行政罰法第17條及立法理由,釋字第 638號解釋理由書有興趣可以自己找來看,行政罰法第17條:「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之。」 立法理由:二、本條規定之目的,除宣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有受罰能力而得作為行政制裁之對象外,並特別強調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時,係依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不適用前二條之規定,亦即除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對於該機關或組織之人員設有併罰之規定外,對於該人員並不當然併予處罰。(理由一是行政機關可否作為行政處罰對象的說明,我就不po了),從上面的論述可以知道,除非個別行政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行政命令將機關職員明訂為處罰對象,否則在3
Re: [新聞] 高雄某高中爆學生性騷擾女師!受害者聽「看原串留言,有些鄉民已經點出爭點了 在此對我國性平相關法規臚列如下: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中、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性騷擾行為,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3
[請益] 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9 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 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2
Re: [問題] 全勤獎金?非經常性?全勤獎金目前在行政法院還有勞委會這邊幾乎都認定是經常性給予 沒有甚麼爭議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14日台勞動二字第040204號函。 全勤獎金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若請事假就無法領取全勤獎金。故全勤獎金具有因工 作而獲得報酬之性質,屬於工資。實務上均無爭議。2
Re: [心情] 計程車司機開黃腔性騷擾無誤啊 貼類似案例給你看 訴外人古君(年籍資料詳卷內)於民國103年10月7日向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下稱三峽分局)申訴於當日下午, 在新北市三峽區學勤路22號前(下稱系爭地點)遭上訴人以1
Re: [問題] 性騷擾是發生在私人聚餐,公司要處理嗎?: : : 請問大家一個問題 : : 如果今天是主管(不是老闆)1
Re: [請益]辦公室騷擾!: : 我30多歲,同事40多歲,都男的。 : 剛進來,就無意摸我的頭,我有躲過,之前都不是太想聊天,有意無意會想靠近我,我都不 : 太想聊,或聊個一兩句。 : 之前,我去找別的同事,他會輕拍我屁股,我有在可能只有兩個人在的狀況,告訴他,真的- 先說結論,刑事上無罪,但民事上絕對有責任 首先,先說刑事責任 依刑法第224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實務認定上,會將猥褻行為認定限 縮在需有滿足性慾的意圖下(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265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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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告性騷擾防治法告得成嗎我家裡有兩個未成年小孩 加上我和我老婆 我們之前在臉書以及 YouTube 看到某人從廁所隔板上方偷窺別人上廁所的畫面 該影片完全沒有加註該動作不雅請勿模仿等警語或設立18禁 請問有沒有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第 2 款、刑法第 235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9 及 91 條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