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被告知延長試用期該怎麼調適
基本上如果試用期被延長通常原因有三
1.延長試用期來降低薪水(公司成本,因為試用期過通常會調薪&增加福利)
2.試用期延長壓力測試,完成某種目標或要求(主管自由心證)
3.純粹主管不喜歡你,跟能力無關就是看你不順眼,公司更高階的主管或人資有找人的目標,但用人主管不想帶人。
若1. 2.可以去打聽看看資深的同事是否有這個傳統。3.的話沒有辦法,就是跟主管感覺不對,跟能力無關不用太難過。
雖然在公司體制內不是正式員工,但是還是要記得請公司走正式的流程資遣你,不要傻傻的自己離職。
試用期沒過=被資遣=請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勞基法有保障被解僱勞工1.資遣費2.謀職假 3.符合條件者可以申請失業補助(需要非自願離職
證明)
試用期公司在試用你,你也在試用公司,互相保障彼此的權益。
希望台灣的就業環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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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如果是約聘制 他等於不續約而以 不是解聘你
繼續試用就是公司暫時不想太多固定人力 所以先續約
勞基法沒有什麼約聘制度,這種契約都不是定期契約性質,法
規上沒有不續聘的條文,試用期可以看成對工作不力的舉證比
較容易,其他都是照資遣規定走。
勞基法哪一條說沒有約聘制說來聽聽
沒有的東西怎麼說?定期契約的定義是什麼?一般職缺的工作
性質有短期、季節、臨時性的特質嗎?何況約聘是公務機關用
詞,你把約聘定義成什麼呢?
約聘不是公務機關用詞, 專案性質, 短期兼職都可以用約聘
短期、季節、臨時性的職缺很常見
我說的公務機關用詞指的是約聘雇人員,廣義的公務員身分,
當然有其他企業會借這個詞來用,但民法勞基法是沒有這個詞
的,而我們以為的短期性不一定是法規認定的短期性,定期契
約條件很嚴格,真的沒有一抓一大把。總之,適用不合格還是
要走資遣。
首先, 約聘這二個字從來都不是法律專屬名詞, 更不是什麼
公務機關用詞, 應業務需要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
員從來都不是只有公務機關專屬的, 先不提私立學校教師,光
民間的專案契約人員就很普遍
只要符合勞基法第9條: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
作, 就可以做約聘, 最能讓你理解的例子就是農業, 你去農
業為主的縣市去看, 就真的一抓一大把
另外還有運動產業, 公司雇用運動員比賽也是約聘
還有船員, 代理人員(正職員工產假的代理等),外商公司雇員
工地人員, 稍稍 google 一下就是一大把
定期契約等於約聘這是怎麼推導出來的?不就是以約聘雇人員
的契約特性取得名詞嗎?農業是季節、運動比賽是定期性,建
築有時間是短期性,這些例子是定期契約沒錯,但回到原文的
情況,多少公司指試用期是約聘,所以三個月期滿我不續聘不
資遣吧,沒有違反勞基法的?
拿試用期說是約聘是張冠李戴的行為, 當然違反勞基法啊
我這裡要釐清的只是你對於約聘的定義是錯的而已,約聘從來
就不是公務機關專屬名詞, 我不希望有民眾被你的言論誤導
[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 這件事就是約聘
政府民間都一樣 , 不管你打去勞動局問, 或是找身邊的律師
法官朋友問都只會有一樣的答案
而私人公司或企業約聘人員一樣要適用勞基法規定
勞基法定期契約相關規定, 就是保障民間公司約聘人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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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試用期被延長,還撐下去嗎?!離開前份做了六年的工作,換到目前新職四個月。 剛來時覺得這裡步調快,部門常加班,事情多又雜又急。有個資深員工一直被主管念。現 在那資深員工也已離職。除了主管外,部門待最久的也才一年初頭。而我有三次六點多下 班,隔天明顯被主管刁難。 在滿三個月時,因主管要跟上面報告的東西還沒成果,就不停念我,說我都沒在做。而其32
[請益] 試用期過了很久,才被通知延長?各位前輩~ 晚安安 想問一下,有人有遇過這樣的例子嗎? 某科技公司,試用期訂三個月。 我7月初進這間公司,照理來說9月底就滿了試用期。 一直到昨天,都沒有接到任何通知,所以我當時也以為過了試用期間就直接升正了,32
[問題] 請問試用延長期間離職?各位好 小弟在一家公司工作 三個月試用期滿後被說表現不如預期 所以試用期沒通過 可是主管同意試用延長一個月22
Re: [請益] 試用期被延長,還撐下去嗎?!現 : 在那資深員工也已離職。除了主管外,部門待最久的也才一年初頭。而我有三次六點多 下 : 班,隔天明顯被主管刁難。 : 在滿三個月時,因主管要跟上面報告的東西還沒成果,就不停念我,說我都沒在做。而17
[問題] 試用期滿被延長後,想拒絕延長被資遣大家好,故事有點長,再麻煩大家解惑: 試用期滿後,老闆說要延長我的試用期兩個月,是口頭告知。當下我說好並請老闆寄出信 件備存,信件內容應該包含試用期間應改善的地方、延長期間等等。 然後他就沒有寄信給我了哈哈哈。在試用期延長的討論會議結束後,緊接著一個專案在跑 ,每天都被老闆延長上班時間,搞得我很不爽,覺得他根本只是想趁疫情期間賭我不敢離8
[問題] 這樣公司是不是可以被免於開罰?以下是我遇到的狀況,想請比較懂勞基法的大家給我一些一意見: 我個人因為某些注意力缺陷的問題,無法完美達到前一份工作主管所要求的某項工作標準 ,故主管上周6/3直接叫我走路了。(我還在試用期中) 此時依照法律正常的情況來說,這名主管要在6/3的前十天5/25通報資遣才合法。 **就業服務法第33條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X
Re: [問題] 試用期多久才正常勞動基準法中沒有明定試用期這東西,但有判例與案例形成了慣例與規則如下分享: 可不可以有試用期:可以,合理範圍內試用期是勞動局也尊重的。 試用期是雙向的,公司試用勞工,勞工也試用公司。怎樣叫做合理? 人:公司有告知勞工,會有試用期,且雙方皆同意。 事:公司應提出試用期的明確指標,比如考試分數、學習成果、工作達標率。1
Re: [問卦] 員工確診後沒工作也不用想那麼多 就是試用期沒過而已 頂多公司照資遣模式處理就好 但你自己要想想 沒幾天其實資遣費應該沒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