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及資遣後續處理
已經月底要過年了,不知原原PO後續的發展如何?
下星期放假,該拿的文件應該都拿齊了;若否,則為公司並未備妥。
公司如果要用第11條五款資遣員工,在非試用期間的前提下,應具備形式要件與實體要件,缺一,資遣就是違法的:
形式要件有二,分別是1.考核、2.告知資遣理由。
實質要件就是法條所稱的「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什麼叫作「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如果要談的是判決的發展歷程,在早期一點的判決,標準是該員工「主觀上沒有工作意願,客觀上沒有工作能力」。
前者,像是無故曠職、不服從公司指示;後者,我看過的判決,有因為意外手指斷掉不能操作機台的、沒有在一定期間內考到必要的證照等等。
到近期國外判斷標準的引進,所以法院也開始採PIP(解僱最後手段性)作為標準。
至此,沒有PIP代表資遣違法嗎?不一定,它只是判斷標準之一。
有PIP就代表資遣合法嗎?在大部份的狀況,是,只要理由不會太扯且為事實,是否不能勝任的標準基本上就是以公司認定為準。
至此,原原PO的公司資遣有瑕疵/是違法資遣嗎?
答案是不知道。
再來,前面並沒有解釋完整的,「告知資遣理由」超級重要。
這個沒有寫/講就是資遣違法,而且事後不能更改。這不管是在第11條或是第12條一概適用;一開始說是第11條四款不能改成第11條五款。
其它條文有寫基本上就合法,除非寫的理由根本就是假的,最有名的例子是第11條四款說要裁撤單位但是又在網路上開104,這就肯定違法。
但第11條第5款要寫具體事由,而且不能更改或加事由。所以如果一開始沒有寫,就是資遣無理由,公司肯定輸。這個時間點其實是公司通知的時間點,原原PO如果有記錄/錄音,那就是「工作上不夠主動積極」。
這個具不具體要看法院判斷,但反正是加不了別的理由了。就算法院可以接受,也是要公司舉證,也就是說都要跟這個理由扯上關係。如果法院認為不夠具體,基本上原原PO就贏了。
被資遣後的流程我不再多寫,網路上的資料很多。
但我想另外寫的事情是,這個官司該不該打?或許每個人的考量都不一樣,依據我的建議,除非你的能力很好不怕再次失業,否則都打到底。
這種案件法官的主觀性基本上滿高的,很難說一定會贏或一定會輸。但是贏了可以拿到的錢,除非在其它公司有更高薪更穩定的工作,否則基本上是穩賺不賠的,裡面有太多可以玩的事情了,慢慢走或許多少都會有些想法。
要不要回去等贏了都可以再想,或是贏了再跟公司談和解也是一種方式,要回去也未必只是爭一口氣,公司在未來未必敢再一次資遣或給予為難,如果對於工作的期望只是養老,除了可能沒有年終跟獎金,這間公司可能就會是你的應許之地。
單純就要不要回去一事,我會建議回去看看風向,真的不好走再找出路吧。不用急著放棄訴訟。
至於本來問題的第三點
3.是否有機會爭取回原本薪資較高的 PreSales 職位?
當時的調職其實並沒有充足的理由(老闆並未提供具體證據,且未給予改善機會),不知是否可以以此為基礎進行交涉?
沒有機會了。我想解釋一下這個。
基本上每次的工作條件改變,包括薪水、職位,都是新契約的概念。除非違反調動五原則而且在「當下」拒絕,在法律上就是同意了新契約。
你要調回去只有老板同意了。我是沒有想到可行的招啦。
先找律師吧,勞工局跟法扶都有免費律師。
最後寫一下這個好了。跟原原PO無關。
本文第三行「在非試用期間的前提下」,不要再說「勞基法沒有規定試用期」了。
正確的說法是「勞基法並沒有禁止勞資雙方約定試用期」,所以只要僱傭契約有約定試用期就有,沒有約定就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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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正百無聊賴,你正美麗。
(妳是朵待沽的玫瑰,而我是怕痛的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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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一下。觀念很好。提到官司就是不一定會贏。就是依當
時情況。權益該爭取應該爭取。該往前走就往前走。
爆
[勞資] 被惡意資遣及訴訟的一些心得2021最後一天想來說說我跟前公司的一些恩怨 首先我在這家公司待了8年左右 在職期間工作上無任何被申誡/懲處的紀錄,甚至一度被提名為優良員工 一路從專員升到工程師應該代表我能力上沒什麼問題 然而,今年6月時公司竟以勞基法11-5不適任工作為由將我資遣26
Re: [新聞] 「反正我很閒」猛將深夜爆被資遣:人43 其實很多老闆和員工不知道,就算資遣費有給足 也不是隨便資遣都是合法的耶 勞基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22
Re: [請益] 一般大一點的公司裁員都怎麼玩目前主流作法 當天告知裁員,資遣費,預告工資比照勞基法. 什麼?你說這違法? 不爽去告阿,笑你不敢跑法院 正確的資遣流程需要證明對方真的無法勝任工作![Re: [請益] 一般大一點的公司裁員都怎麼玩 Re: [請益] 一般大一點的公司裁員都怎麼玩](https://i.imgur.com/ulUbe8O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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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續,年終前被公司逼迫離職各位大大好,我是一個多月前發文提到被公司強迫離職的那位。謝謝各位前輩的建議(任何的建議都是),想跟大家分享目前的進展: 後來事情出現了戲劇性的轉折,就在12月初,在部門的例行會議上,主管居然在我們沒有共識也沒有知會我的情況下,在所有同事面前直接宣布「我將離職」。反正我當下是直接被惹毛了,直接離開公司開始請剩下的特休,然後立即發送全公司電郵表達異議,強調我從未提出離職申請,馬上直接去勞工局諮詢了。 結果這個禮拜,公司收到存證信函後態度突然轉變,開始切割主管的行為,說主管根本沒有權限做出這種人事宣布。現在公司改口說從來沒有要資遣我,還要我繼續回去上班......(那請問之前一連串私下逼我離職的會議跟公開宣布的行為是???) 後來跟律師討論之後才發現,根據勞基法11條5款資遣人的程序很嚴格(PIP、調職、最後手段性),我很肯定公司完全沒有按照規矩來。所以我更有信心公司根本沒有理由合法資遣我了。 還好之前私下的會議都有錄音,公司違法的舉動根本一把抓。目前打算用手上的證據跟公司談判,看是要補償我讓我自願離職、還是就跟公司協議,我同意公司以勞基法11條5款資遣我,代價是他們也要賠我錢但是我之後不能告他們非法資遣。18
[問題] 試用期的資遣是否需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擔任公司人資處理到資遣事宜的時候 無論員工在職的天數有多長,都一律會執行 PIP (績效改善計畫) 很多時候就只是形式上跑個程序而已,內部根本沒有要看對方是否真的能改善 卻也因為要跑 PIP 而多拖三個月 最近遇到有朋友在試用期期間內被資遣4
[心得] 解僱實務,如何保障勞資雙方最大權益?雖然不願意,但我們還是經常看到,老闆看某個員工不順眼,員工也對老闆不滿, 甚至撕破臉,到最後不得不分手。 但是,該怎麼分手,是一門很大的學問,人資是否專業,更是重要。如何在守法的 前提下,提醒雇主應該要注意的,同時,確保勞工可以獲得最好的保障。 人資常碰到的,是老闆或部門主管的一句話:「那個誰誰誰,立刻讓他走!」3
Re: [問題] 試用期的資遣是否需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承leptoneta的回文,試用期在法院實務上為「附保留終止權」,係為民事契約之形成權,原則上公司可以任意資遣勞工,除非是權利濫用。 也就是說,法院所創制所有有利於勞工之規定(法院實務對勞工滿多保障的,包括最後手段性,以及內含的PIP),在試用期都沒有適用空間。 所以即使是以勞基法的條文資遣,目前實務多數認為,也沒有相關勞基法保障的適用。 這點,呈現在實務上,基本上只要公司方說得出理由,就會當成合法資遣。 勞動部認為還是要符合勞基法的規定,但法院沒在鳥;有人聲請憲法法條釋義試用期到底要不要符合勞基法,憲法法院以未有敘明為何違法為由駁回聲請。2
Re: [問題] 試用期的資遣是否需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勞基法雖無明文規定 但實務上承認雙方合意的試用期契約 資方有合理理由認定勞方大致不能適任工作 在未濫用權利下 得終止勞動契約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05號民事判決1
Re: [新聞] 藍委勞動節推修法 試用期應予法制化別的我不提,但別跟八卦版某群人一樣蠢到以為試用期違法 現行只是試用期沒有明文入勞基法 但基於民法契約自由所以勞資雙方一樣可以合意約定試用期 合法的試用期期間的待遇要等同同職位的非試用期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