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關於失業給付 &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想說留言但有點長,乾脆回文好了XD
原po覺得沒領到第一次失業給付就找到工作會喪失提早就業獎勵金資格很沒邏輯,因為原po認為初次認定時就已經繳了相關文件證明自己是被資遣的。
呃,對,也不對。
對的地方是,初次認定時原po繳了資料,證明自己是被資遣的,沒錯。(資料有問題被退件的話另論)
不對的地方是,提早就業獎勵金,跟原po是不是被資遣沒關係。真的沒關係。
提早就業獎勵金,是鼓勵「正在領失業給付的人」提早就業的「獎勵金」,若沒領到第一次、還沒開始領,當然就不符合資格R。
那問題在哪裡?
問題在於,失業給付不是被資遣就能領的。原po可能把「被資遣」跟「失業給付」掛上等號,誤以為這筆錢(&延伸出來的提早就業獎勵金)肯定能領到,才會視作「損失」吧?
失業給付的資格,其實組成有4:
1. 非自願離職(俗稱被資遣)或定期契約到期。
2. 就業保險年資,離職前三年內,累積滿1年。
3. 有工作能力&工作意願。
4. 經就業中心(原po說的就服處)推介14天找不到工作或職訓課程。
白紙黑字寫在法條裡,覺得不合理請洽立委諸公修法。
這概念就類似於各位買保險,達成出險條件才能獲得理賠。
失業給付=就業保險的理賠之一。
於是推斷出來,這個失業給付「理賠」的項目,大概,是「失業滿14天」。
那如果你失業了、符合資格、但14天內就找到工作,很好啊,恭喜,領薪水吧。
領不到失業給付很難過?
啊你就沒「失業滿14天」是在??
車禍了很可憐沒錯,但你沒受傷,是要傷害險賠你什麼?
如果連住院都沒有,討什麼出院營養金?
如果為了理賠,讓自己「恰好符合」出險規定,追求理賠極大化的話,人之常情,該怎麼「恰巧」……想領的人自己研究吧。原po也算是有寫出來了。
※ 引述《yesmotel ( )》之銘言:
: 農曆年開工第二天被資遣
: 隔一天我馬上去申請失業給付
: 程序如下:
: *. 失業給付為前公司給付薪資之60%,若有撫養眷屬最高可多20%
: *. 撫養眷屬為申請失業給付當天填寫表格即可,但請攜帶戶口名簿
: *. 其他必帶資料請自行上就服處網站查
: 1. 帶著非自願離職單去就業服務處報到
: 2. 填寫表單並在台灣就業通選幾個想投遞的職缺
: 3. 按照規定日期在台灣就業通選定的一個職缺完成應徵
: 4. 就服處會給一張關於此次投遞履歷的介紹卡及收執聯
: 5. 按照規定日期交回介紹卡
: 5-1. 如果投遞的公司邀請面試就要去,否則就得從步驟1重新跑
: 5-2. 如果面試上了卻拒絕工作邀請,就得從步驟1重跑
: *. 申請失業給付當日,就服處就會送件到勞保局,約2~3週核發初次失業給付
: 6. 按照規定日期回就服處,攜帶身分證及第一次報到提供的收執聯
: 7. 就服處會提供以下資料給你
: 7-1. 失業給付收據
: 7-2. 兩次自行求職紀錄空白表格 (每30天要投遞2個職缺)
: 7-3. 申請再次認定失業給付現場面談預約單
: *. 重複以上步驟6次,總共可以領6個月的補助,每次投遞的職缺不能是同職位及同公司
: 小撇步:
: 1. 第一次在台灣就業通投履歷亂投,不然如我上述步驟5很麻煩
: 2. 如果你這6個月有很多事情想嘗試、只想好好休息、探索自我,那每次投履歷就都亂投
: ,投跟本職不相關的也沒關係,反正只是形式上做樣子給就服處和勞保局看,我有在找工
: 作,不是空領補助的懶人。
: 3. 如果你被資遣之後,也不要太急著找工作,因為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必須是勞保局有?
: 次核發第一筆失業給付之後,找到的工作才能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 ↑這點超沒邏輯的
: 我被資遣到現在已經一週
: 我花了3天時間好好思考到底該做什麼工作跟產業
: 又花了1天把視覺設計/影片拍攝剪輯/商業攝影作品集整理好
: 丟到104開放給業主瀏覽
: 沒有主動投履歷就已經有30個面試通知可以給我挑了
: (在台中市區月薪有40K+對我來說已經足夠)
: 但是我太快找到工作
: 還沒領到初次的失業津貼就去上班
: 勞保局就不核發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 邏輯?
: 被資遣員工在初次報到就服處當天
: 提供所有被資遣的相關證明
: 就會送件到勞保處了
: 那不就知道該員是被資遣的嗎?
: 為什麼還要等到領到初次的失業津貼之後
: 找到的工作才能領領到初次的失業津貼?
: 太快找到工作也不行?
: 抱怨完了
: 繼續去面試
: 之後在分享台中各家面試心得及薪水
: 如果想看我作品集的人可以站內信給我
: 謝謝大家
: 祝大家工作順利
--
這篇正解 原原PO沒搞懂這是保險的"給付" 然後是提早就業
"獎勵" 都還沒符合資格就要拿獎勵邏輯不通阿
他就是連14天都不想等,好像政府就是欠他一樣
推,無知是一種病,很多人出社會後,都沒有養成詳細看
法規及合約書內容的習慣,容易用自己的角度來看事情,
白紙黑字簽下去影響自己的權益後才來反應,這時後悔已
經來不及了
推釐清
就遊戲規則沒弄清楚,一廂情願,覺得自己是受害者
想噓原來那個,政府給予安心別濫用
跟保固濫用同一類人,才會讓一堆公司把美意收回
唉 可憐原本那個人 但如果去做沒幾天又離職 也是可以
再跑一次失業給付 機會不會消失
樓上,原po若要用前份被資遣的文件時,需在新工作未滿14
天(含假日)時提出離職才可以,而認定需重新跑認定流程。
也許有關“提早”就業津貼領取的條件,需加註在已可領取
第一次失業給付後才可申請(也就是找到新工作的到職日,
要壓在初次認定14天後),不然看來真的會造成誤會
薪水高過最大級距很多的一失業也不太會想領這 因為很少
除非是想休息一陣子那種
想領還不簡單 找那種看起來不會上的去面試 但有工作不好
竟會想領補助 是不缺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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