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PTT名人留言狂嘴合一「今收掛號通知」下
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5894號判例:
要旨: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五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四條之規定,解釋上自應
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補充:刑法第四條之隔地犯規定,司法
實務上的認定,除了行為地、結果地外,還包括中間現象地。)
依上述判例可知,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都得為管轄
法院(而且網路犯罪的犯罪地,真要從寬認定的話,只要能看到該訊息的
地方,都能算是犯罪結果地之一。另外有些見解認為網路社群主機所在地
的法院也有管轄權。)
光叫被通知人從台灣的南北兩端一來一回,就能煩死他了,而且可能一兩
年讓被通知人跑警局、檢察署及法院的過程,就算最後沒事,被通知人可
能對於這種事情自此就噤聲了,對於社會大眾或網路使用者而言,更有一
定的警示作用。
PS:我是建議關於這種事情,最好事先跟精通證券交易法的律師聯絡,給
予相關資料,說明已知的案情,然後跟律師一起到警局陪同警詢比較好。
(如果對方是大公司的話,後續可能的民事上求償也是要注意的。)
--
民事我覺得要看刑事告哪條,如果真是證交法155條2項,
一旦有罪判決確定,後續求償單位很可能是投保中心而
不是該公司.
就是要警告阿,看沒收到傳票他會不會繼續講
在嘴啊 不是很會嘴
這種大公司法務告的別太輕忽,一些亂教的只會害人
怕jpg
證交法好像會比民法重很多吧?
這是討論平台,把想法講出來,只要沒干擾股價意圖
根本不必擔心
公司太心虛
一直以來,沒有實質業績,股價炒成這樣
推文小心,現在是誰告的連T大都不能確定
基於保護投資人,適度提出看法,合理啊
告就告,又不會贏
告人事件,肯定證券歷史留名,社會大眾皆知
我是說告發者是誰還不能確定,不要斷言誰怎樣,可能有
點危險
這家公司沒業績,還怕人講,笑死
有種就趕快衝業績
口連T醫生 準備好開募款吧
不用擔心,大不了各大報,問合一何時有業績
原告真是蠢,這樣只是彰顯合一沒業績
下週開殺
真的直接鬧大就好 反正都被告了
以後ptt上隨便聊是非 都要證交法伺候 這還得了
這種潑糞的手法,光是讓人跑法院就夠受的了,Tosca
的月收都比很多生技公司的年收高了。
理論上都可以要求到自己居住地的警察分局吧
只是有的警察會嫌麻煩要移送相關資料
正確來說是「移轉管轄」,當然可以試試看,至於會不會准?是另一回事。
※ 編輯: ilanese (1.162.7.44 臺灣), 11/06/2020 20:27:17打電話去寄掛號給你的分局要求一下
我是建議他委任律師處理,至少「移轉管轄」這個部分,可以請律師代為撰寫書狀。
※ 編輯: ilanese (1.162.7.44 臺灣), 11/06/2020 20:28:59這種人發言被噓 他都無視的,終究造成被警告的一天
這種最表了 擺明弄人
上面有一篇有位c大已經提到移轉辦法,用被告居地移不
會准
就Tosca發的那篇
這東西委任律師划算嗎XD
警詢找律師去是嫌錢太多了嗎
哈哈哈! 你也不必問刑事律師啦! 問一般律師,就知道警詢要不要找律師了?
※ 編輯: ilanese (1.162.7.44 臺灣), 11/06/2020 22:18:39如果事先可以確認被告哪一條,本刑3年以上首次偵訊是
可以免費申請法扶律師陪同
也好,看看是什麼咖小,告人
記得宣布開庭日期
當投資人都吃素哦
公司告的你看到的只會是法務代表吧...
64
合一官網問答集裡爬得很累 直接搜 台灣藥物臨床試驗資訊網 裡面很明確就有: 參與者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藥物臨床研究 有這項也是很理所當然 很正當61
感謝 本來覺得 TOSCA 嘴人家選狀況好病人的來用藥 然後,宣稱效果好,很不道德。 結果,隔行如隔山 我這種非生物科系的理工人25
這件事其實我覺得要分兩個方向來講, 1.合一在實驗組的篩選 2.本次T大被吉的證券交易法是否可行。 第一項有關合一實驗的部分小弟非本科系, 就收集的資料講而已,有錯請指正,謝謝。22
建議醫生 一審二審都不要請律師 三審再請 一次請三個 當過檢察官 法官的46
11/06QA 已經出來了 有人有問 最後一題之二 看來刪文 應該是safe -----
79
Re: [情報] PSN 使用者條款更新我們分成兩個類型: 1.民事:你不是中國國民但被Entertainment Inc. ("SIE Inc.")以違反香港國安法 而被停止帳號,並造成財物損害。 在我國(台灣)民事訴訟法,「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一條)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41
Re: [鏈鋸人] 民事訴訟法惡魔會幹爆強嗎?管轄,也就是依法律的規定,將一定的訴訟事件,分配於各法院的標準。 由於訴訟事件,種類件數,均極繁多,如無固定的標準分配,必至雜亂無章 ,不獨各法院的負擔,畸重畸輕,且隨原告的意思,任意向某一法院起訴, 被告的應訴,也極不便利,自不可不明白加以劃分,此管轄的必要。關於各 法院分配訴訟事件的標準,以職務行為的種類定之,為職務管轄,因土地34
Re: [問題] 買二手品就該預期有瑕疵嗎?原文恕刪 因為我曾經在消費者服務中心(消保會)跟法院的訴訟輔導科當過志工 所以我大致上可以針對一些程序上跟簡單的法律問題回答一下 如果回答有誤,還煩請下面比我更專業的人幫忙修正。 1.個人賣家買賣二手商品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5
Re: [問卦] 有請律師是不是打贏官司機會比較高?不一定 阿肥我去年被一個錢太多的人告我妨礙名譽 連輸2次 反正大概就是我被一個遊走在法律邊緣的公司業務纏上 那時候真的不知道 之所以會跟那個業務見面3
Re: [新聞] 林智堅論文抄襲不公開審理 法官要求提供驗收法盲的時間到了.... 也提供給自認看不懂的版友以更新法律知識 ※ 引述《jojoway (FATE)》之銘言: : 標題: [新聞] 林智堅論文抄襲不公開審理 法官要求提供 : 3.完整新聞標題4
[課業] 民訴1:"被告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其職權"..第 1 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 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 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 Q1在考台北地院取得後案管轄權的原因是同一案件審判不可分(實務見解例如最高法院98台上4213判決)例如還是數案件牽連管轄。 雖然參與組織犯罪是繼續犯,但該罪之不法與罪責內涵(即以法定刑認定)輕於加重詐欺,故依據參與組織犯罪夾結加重詐欺取財罪效果之去除,參與組織犯罪僅得與第一次加重詐欺取財罪論以部分重合一行為想像競合犯之後,再與後續其他加重詐欺取財罪數罪併罰,實務(例如最高法院109台上3945判決)甚至認為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罪不以犯罪事實發生先後認定,而係以最先繫屬法院之案件為準。 本案即為北檢先起訴後發生(110年1月底)的加重詐欺取財罪後,依據上述夾結效果去除,甲於110年1月初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為不同於已依想像競合(指參與組織犯罪與加重詐欺取財罪)繫屬台北地院加重詐欺取財罪案件,惟該2加重詐欺取財罪同為甲所犯,依刑訴第6條第1項與第7條第1款,台北地方法院有牽連管轄之管轄權。 Q2在考檢察官跨轄區起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可以參照台高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4號分肯否兩說,這裡只講結論,基隆地檢檢察官就後案跨轄區向有牽連管轄權之台北地院起訴違法,台北地院應依刑訴第303條第1款以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法組第62條本文、刑訴第13條與第16條反面解釋)諭知不受理判決。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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