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問] 網路犯罪警詢通知書移轉管轄?
有個問題想請教網路上的各位現職或前警察同仁
如果說檢察署、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
被告可以透過移轉管轄方式處理
但在警局的通知書,似乎沒有相關規定
假設網路上爭執,有人抓到小把柄,去警局提告
只是純粹的筆戰,沒有造謠他人或污辱人的前提下
在網路爭執,用詞上難免激烈,近年多以最高法院110台上30刑事判決「相罵無好話」等給予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無罪
不過有些人會以對方言論找漏洞去提告,也就是找人麻煩,達到用刑事手段恫嚇對方或讓對方舟車勞頓
犯罪嫌疑人收到警察的通知書,似乎只能來電看受理的警察願不願意移轉至犯罪嫌疑人就近的現住地接受詢問
法律並沒有強制規定,通常大家看到的是必須親自至報到地點接受詢問,而產生舟山勞頓做筆錄,但最後起訴機率不高的案件,然後在警詢中表示聲請移轉管轄
(例如法律上的告訴人、被害人在澎湖提告,犯罪嫌疑人接到通知書,住所在梨山,可能就會出現從梨山到澎湖做筆錄的情況)
PS:如果說身障者可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4條,但也沒提到警察機關,只寫到法院或檢察機關
提告是被害人及告訴、告發人的權益,任何人是不能去阻止的,任何人的告訴、告發權益均受到保障,除非捏造或變造事實,才有誣告罪的可能,但實務上除非是確實有捏造之情事,不然誣告罪通常是難以定罪,最後多以不起訴處分、判決無罪,因為你確實打了這些內容,只是定罪機率不高而已。
但網路世界上,打擦邊球去提告的法律上告訴人、被害人,如果以早期網路上俗稱「訟棍」,通常就是不爽發表那些言論,找出可以告的言論,讓對方舟車勞頓讓對方身心俱疲
我是有看到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23點(1)的(六)網路犯罪案件「3.以犯罪嫌疑人現住地或戶籍地或上網從事犯罪行為之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如被害人可提供懷疑對象)」、(2)案件無法依前項決定管轄或有爭議時,由共同上級警察機關或本署指定之…(PS:本署為內政部警政署)
將來如果遇到因為幾句爭執而被告,可否使用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23點(1)的(六)網路犯罪案件「3.以犯罪嫌疑人現住地或戶籍地或上網從事犯罪行為之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如被害人可提供懷疑對象)」,將管轄機關移轉呢?
還是法律上受理告訴人、被害人的報案後,就只能在報請檢察署後聲請移轉管轄,如果是通知做調查筆錄,只有看詢問人(警員)願不願意移轉,否則只能親自前往通知書報到地點之分局或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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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說我們不是偵查主體
實務上偵查隊可能也會說三道四
犯罪偵查手冊它只是內部拿來規範管轄機關而已 並不是拿
來給嫌疑人申請轉移管轄機關的依據
目前看到網路上糾紛的都是親自去跑警察局
好幾年前我自己也遇過有人說要告我,後來翻我跟他在FB
的言論,也不知道是要找哪個言論告,確實言詞激烈但我
也沒有人身攻擊,在後來沒收到什麼通知書就沒事了
只不過想說未來如果遇到吃飽太閒的,拿幾句片段來搞,
還真的很麻煩,所以我罵人不帶髒字就這樣,但網路上不
可能什麼都不留言,但留言如果都是真實,只是用詞激烈
,人家想搞你可能就用提告的方式吧,反正內容事實反告
誣告很難成立,只是換一份不起訴處分書而已,只是除非
像PTT這類的有IP 其他平台應該不會為了妨害名譽提供個
人資料
之前看過判決書指Meta(FB)只針對特定案件提供個資
通知書又沒強致力
通知書不是依刑訴71-1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阿檢察官也要願意發給你
意思是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不到檢察官不全然會發拘
票?會是像輕罪那些嗎(例如妨害名譽這種)
不過正常來說一般人看到還是會去,不然有被拘提甚至通
緝(?)風險
即便是這種妨害名譽的罪名,收到通知書還是會報到,只
是有時候看到被告理由會覺得莫名其妙(其實妨害名譽不
起訴比例超過七成)
不知道這七成裡面多少是明明知道起訴機率不高也要告下
去,反正給對方嚇到、奔波,反正誣告定罪率不高,要很
明確的捏造才會定罪
通知書沒有強制力,你可以等檢察官發傳票再去
可是有的地檢署要請拘票後才願意收案欸,確定通知書不
去嗎?
看案件吧,妨害名譽要拘提好像有點過頭了
通知書記載事項依照刑訴不會寫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命拘
提(刑訴71-1第2項),但第1項後段提到經合法通知無正
當理由不到場,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也就是最後還是
要檢察官發拘票才能拘提
檢察官應該會看案件輕重核發拘票(?)這就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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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涉食安影響重大就可抓人?「綠雞蛋」發刑事訴訟法 第 71-1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 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7
[問卦] 真心覺得八卦鍵盤柯南不怕被告很厲害耶?看到前面有一篇文講說陳輝文說PTT應該要關2年 因為這次知名餐廳中毒事件,八卦版很多鍵盤柯南 我心裡說真的很佩服八卦版鍵盤柯南,為什麼你們不怕被告啊? 我知道我知道,鍵盤柯南會說「XXX罪絕對不成立」啦等等之類 但你知道嗎?重點不在「XXX罪成不成立」5
Re: [新聞] 藍委赴柬埔寨救人返國遭警包圍 航警:既然航警局的聲明稿把該名回國青年定義成被害人 那被害人就沒有強制要何時何地配合航警做筆錄的必要吧 既然當場被害人已經表明不想跟著回去調查 那警方該做的是之後發通知書之類的請被害人協助調查 時間另外約不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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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發問] 這種案件一定要回到案發縣市做筆錄?非警務人員,但周遭有很多親友是警務人員, 因此特別重視警察權益, 有默默在關注這個版, 剛好遇到這個議題, 拋磚引玉一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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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為什麼被性騷擾又積極處理但只備案?我覺得CF一定比法院還大 TMD 4%信眾也幻想 可以自創備案是有用的東西 隨便姑狗 都告訴你法律沒有備案這玩意 備案是什麼?查無此物- 在網路上的某一篇文看到一個法律專家寫 就是很多「專職的訟棍」 只要遇到被告「移轉管轄」成功後 訟棍都直接不出庭的... 然後案子都直接百分之百不起訴的